第 一 章 经济法概论
本章考试题型: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从考试分值角度:
2005年分值为9分;2006年分值为9分;2007年分值为13分(单项选择题4道:4分;多项选择题4道:8分;判断题1道:1分)。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介绍了法学中一些基本的概念与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二是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是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地方政府规章。如河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例题】(2004年)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宪法
B.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C.国际条约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A
【答疑编号11010101】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例题】(2005年)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答案】B
【答疑编号11010102】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效力等级。我国法的表现形式中,国内法部分法律效力由高到低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2.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3.法律规范的种类
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例1-6】《会计法》第22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分析这一条款包含了几个法律规范,各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各是什么?
【解析】这一条款包括了三个法律规范:(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它的假设即前提是对一般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而言的,处理部分是“应当使用中文”。这是一个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该条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处理部分是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该规范是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即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一个选择权,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也可以不使用。(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该条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类型通(2),不再赘述。
【例题】(2003年)《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该法律规范属于( )。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答案】C
【答疑编号11010103】
【例题】(2006年)《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该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答案】A
【答疑编号11010104】
【例题】(2007年)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义务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答案】AD
【答疑编号11010105】
(二)法律体系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 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革可引起多领域法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例题】(2005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订立合伙协议
B.签订合同
C.签订和解协议
D.签发汇票
【答案】ABCD
【答疑编号11010106】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相对事件范围有( )。
A.地震
B.战争
C.签订协议
D.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B
【答疑编号11010107】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受惩罚的行为。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例1—8】会计于某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将一张空白发票填写金额后入账。会计于某与其单位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法律行为?
【解析】会计于某虚开发票入账和其单位领导授意虚开发票入账的行为均构成了法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四、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它是市场最主要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主体。社会团体主要是指人民群众或组织依法组成的进行社会活动的组织,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经济组织内部担负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与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则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4)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当他们参与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活动时,便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2007年)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公民
B.企业
C.物
D.非物质财富
【答案】AB
【答疑编号11010108】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包括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包括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包括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也可以称为精神财富或者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成。它的价值不在于它的物质载体价值,而在于它的思想或技术能够创造的物质财富,带来的经济效益,它是一种知识财富。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营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例题】(2000年)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商品
B.商标
C.公民
D.组织
【答案】AB
【答疑编号11010109】
【例题】(2006年)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土地使用权
B.发明
C.劳务
D.产品
【答案】ABCD
【答疑编号11010110】
【例题】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商标权
B.人造物
C.经济决策行为
D.空气
【答案】D
【答疑编号11010111】
【例题】知识产品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答案】×
【答疑编号11010112】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如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等。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如按时纳税的义务,不得拒绝国家机关依法检查的义务等。
例如:张某和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房地产公司是该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他们之间是平等的。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商品房;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开发商义务是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面积等条款向张某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是收取房款。张某的权利是取得房屋,义务是支付房款。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下面对解决经济纠纷的几种方式分别加以介绍。
二、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例1—9】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疑编号11010201】
【解析】正确选项为B。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例题1】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某企业的职工和企业的劳动争议
B.中国和外国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王某兄弟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答疑编号1101020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例题2】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
A.合同纠纷
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
C.婚姻纠纷
D.企业对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答疑编号11010203】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一裁终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仲裁协议;二是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l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例1一11】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答疑编号11010204】
【解析】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例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2004年)
【答疑编号11010205】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例题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员会裁定。( )
【答疑编号11010206】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解决办法。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题3】仲裁裁决作出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03年)
【答疑编号11010207】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裁决的履行。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例题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2000年)
【答疑编号11010208】
【答案】√
【例题5】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有( )。(2000年)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疑编号11010209】
【答案】AC
【例题6】下列有关仲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B.仲裁实行自愿的原则
C.由于仲裁组织要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所以仲裁委员会与其他的行政机关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
D.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一方不服从裁决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疑编号1101021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7】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体现仲裁的原则是( )。
A.自愿原则
B.一裁终局
C.两审终审制
D.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答疑编号11010211】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1-14】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达成谅解。后甲越想越觉得调解结果对自己不利,于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分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如何处理甲公司的申请。
【答疑编号11010301】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虽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但其实质还是甲、乙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对甲公司行政复议的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
【例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2006年)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D.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
【答疑编号11010302】
【答案】ABC
【解析】此题考查的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1)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证书决定不服的;(4)对有关自然资源的确权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有关申请的;(9)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此题正确答案为ABC。
【例题】对下列哪些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A.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决定不服的
D.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答疑编号11010303】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本级政府
上级主管部门
(2)系统垂直领导行政机关
上级主管部门
(3)各级政府
上级政府
(4)国务院各级部门
同原来
省级政府
同原来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方式,是指行政复}义机关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面审理的特点,是排除当事人的言辞辩论,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 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A.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B.申请行政复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C.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D.行政复议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答疑编号11010304】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基本规定。(1)选项B: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选项D: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诉讼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2005年)
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违法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答疑编号11010305】
【答案】ABD
【解析】(1)选项C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D属于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l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同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被告应诉,又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还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题】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1年)
【答疑编号11010306】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支付纠纷而提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2001年)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疑编号11010307】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地域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答疑编号11010308】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地域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例题】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2006年)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地人民法院
地人民法院
【答疑编号11010309】
【答案】D
【解析】(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辖。
【例题】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欲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2007年)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房屋所在地法院
D.甲、乙协议的法院
【答疑编号1101031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专属管辖。根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管辖权的法院应该在房屋所在地。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前面所讲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1—15】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04年2月28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但2004年2月28日,张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2004年8月,张某在仍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况下突然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分析薛某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疑编号11010401】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4年2月28日,因此薛某应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1-16】在【例1-15】中,如果2005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和其保姆为争夺遗产继承权诉至法院。2005年5月10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则薛某的继承人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答疑编号11010402】
【解析】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到2005年2月28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05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2005年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6月30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例1-17】在【例1-15】中,如果2004年6月1日,在薛某多方追讨下,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则薛某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答疑编号11010403】
【解析】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所欠房租,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04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4年8月1日起到2005年7月31日止。
(五)判决和执行
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例题】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定期限是指( )。
A.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
B.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
C.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D.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答疑编号11010404】
【答案】D
【解析】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注意单选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1-19】某省滨海市下辖某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华方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华方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华方公司向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维持县土地管理部门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分析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华方公司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
【答疑编号11010405】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华方公司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本公司的权益。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与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经济法的有关规定,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10种:(重点是7、8)
7.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8.支付违约金,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违约的惩罚的责任形式。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具体种类有:(重点是2、3)
(2)罚款。这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这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收人、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
2.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这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包括:
(1)罚金。(与罚款相区别)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有( )。(2003年)
A.停止侵害
B.管制
C.排除妨碍
D.罚款
【答疑编号11010406】
【答案】AC
【解析】选项B属于刑事责任,选项D属于行政责任。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 )。(2006年)
A.返还财产
B.支付违约金
C.责令停产停业
D.罚金
【答疑编号11010407】
【答案】AB
【解析】选项C属于行政责任,选项D属于刑事责任。
【例题】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的有( )。(2007年)
A.罚款
B.赔偿损失
C.赔礼道歉
D.没收财产
【答疑编号11010408】
【答案】 BC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责任的种类。选项A属于行政责任、选项D属于刑事责任。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