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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
等互利原则,发起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丙方:
住所:
第二条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定为“ ”。
公司住所:
组织形式:
第三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公司宗旨为:运用市场手段,对 范围
内的 进行投资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为
国家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利益。
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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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注册资本为 元整。
第五条 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 出资时间
股东出资采取分 方式:全体股东在工商注
册时先行缴纳认缴出资额度的 %,各股东应当在发起协议
签订后 10 日内,按此比例分别将先行缴纳的出资足额存入
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各股东其余出资,应当在公司
成立后于 年 月 日前缴足。
公司成立后,应向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签发股东
《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登记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
事项:
(1)股东名称和住所;
(2)股东的出资方式;
(3)股东的出则额;
(4)股东的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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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名册所记载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
权利。
第七条 公司设立授权
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全权委托 作为公司
设立的主要经办人,负责办理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办理公司设立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草拟公司章程草案;
(2)制作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其他各种法律文件;
(3)协调各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4)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和获得一切必要
的批准、许可和同意;
(5)办理拟设立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6)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7)催促各发起人及时缴纳注册资金;
(8)办理其他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为设立公司所签署的与公司设立有关的
各种文件须经公司股东决议确认,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筹建费用先由 垫付,具体数额按有
关凭证计算。公司依法设立后,筹建费用由公司承担,计入
公司开办费用。在本公司不能设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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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发起人的权利
发起人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和重大决策
等权利。
发起人享有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的权利;
发起人享有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支出的权利;
再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第九条 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
各发起人应为甲方筹办公司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和
协助,提供设立公司所需的文件材料;
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旅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缴
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负有补足出资责任的连带责任。承担
补足出资责任的其他发起人,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一方追偿;
公司因故不能成立时,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予以承担,同时各
发起人之间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各发起人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公司经营提供支
持;
(1)甲方负责组织整合各股东自愿,统筹安排,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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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公司的组建和运作,主要发挥 运作与融资
优势,为公司提供保障;
(2)乙方主要发挥资源优势,协调 ,为公
司运作提供资源支持;
(3)丙方 。
发起人还应该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相应义务。
第十条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 人。监事是公
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公司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发起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几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
的出资数额、方式或时间足额出资,造成公司设立延迟、设
立不能或设立后无法正常经营的即构成违约。
发起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
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责任,违约金数额为未缴纳出资额的 %,因此给守约的
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守约方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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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发起人逾期 3 各月仍未缴纳出资的,守约方有权
单独或共同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解除本协议、按认缴
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或公司经济损失的违
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实际过错情况对
他方或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2)各方发起人合意进行修改的;
(3)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要求等原因影响本协议履
行的。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依照下列方式和
顺序解决:
(1)通过发起人有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裁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发起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
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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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发起人声明和保证:
发起人各方均拥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权利或授权;
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
拥有的合法财产;
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
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约定内容,由发起人各方签订本协议的
附件和补充协议,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生效条件与本协
议相同。
本协议对后续股东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 份,各发起人各执一份,其余份数
用于办理公司设立事宜及公司成立后存档。每一份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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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