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
票据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协议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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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借款合同
用户指南:该协议资料适用于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便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实现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利益方(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合同编号:
甲 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址:(户籍所在地)
电 话: 邮政编码:
乙 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甲方愿意将其有权处分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
资产作为质押物,向乙方申请借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
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事项
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借款期限: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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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综合管理费率:
(1)计费方法:按每个月 30天、每年 360天计算。
(2)计算公式为:综合管理费=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借款
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借款利率: (计息方法同上)。
借款期不足 5日的,按 5日收取有关费用。
甲方将其在 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 和对应的上海
股东账户 深圳股东账户 提供给乙方,用于监管和在必要
时处分质押物,乙方提供资金供甲方使用并进行监管。
第二条 质物
甲方用作质押的资产是指在上述账户内的证券交
易所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
券、国债、以及资金(以下统称证券)。用于质押借款的股
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监管账户内以下几种股票不作为质押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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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甲方账户内的自有资产市值 万元(包括股票和资
金),甲方将其中的 万元资产质押给乙方,质押率为 %。
甲方并授权乙方对该账户进行监管,乙方监管资产总额为
万元;
(1)质押率=借款本金/质押证券市值×100%。
(2)质押证券市值=∑质押证券数量×前日证券收盘价+资
金。
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可置换质押物。如果
甲方买入本协议
款规定的股票,其市值不计入监管资产总值。
第三条 借款的偿还
甲方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借款
的综合管理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
及欠缴的管理费、利息。(双方可商请证券营业部从甲方资
金账户代收)
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5日
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在借款到期后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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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办理续当手续;
甲方可提前或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
息、费。在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后,借款合同自行终
止。甲、乙双方向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客户承诺书》、
《授权委托书》同时自行终止;
第四条 质权的行使
甲、乙双方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特设立警戒线系数 140%,警戒线市值 万元和平仓线系数
120%,平仓线市值 万元;
(1)警戒线市值=借款本金×140%
(2)平仓线市值=借款本金×120%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并收回借款
本金、管理费、利息,乙方可以持甲方预留的清密通知
单、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等凭单修改交易密码和
资金密码,并对监管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平仓和划拨资金。
因乙方行使上述权限导致监管账户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
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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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产总额降至警戒线市值时,甲
方应于下个交易日向监管账户增加资金或股票,避免使监
管资金总额少于警戒线市值。
(2)如乙方不及时补足资金或股票,致使监管资产总额
低于平仓线市值时,视同甲方已授权乙方于此交易日起平
仓处置全部监管资产,并可以把当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最
低委托买入价作为平仓委托价,如当日未能全部成交,依
次顺延,直至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足以支付借款本金及
应缴管理费、利息。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办理续当手续也未归还借款
本、息、费,乙方可于 T+5个交易日起平仓处置其监管资
产,并可以把平仓当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最低委托买入价
作为平仓委托价,如当日未能全部成交,则依次顺延,直
至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不少于借款本金及应缴管理费、
利息。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监管账户支取和转出超
出监管资产总额以外的资金,不能支取和转出资产总额以
内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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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能撤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不能
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转出托管手续,也不能办理挂
失冻结监管账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
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情况和资料。
本合同所适用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发生变换而影响
到业务的继续进行,甲方承诺可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
与乙方协商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期内,甲方未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向
乙方交纳综合管理费,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据本合
同 款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借款本、
息、费。
借款合同期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
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与乙方办理续当手续,乙方可依据本
合同 款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借款本、
息、费。甲方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
数,补交当期利息和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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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条
款。任何一方不依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质物合法性、无争议的处分
权、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
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
分或全部借款,并要求甲方补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
利、义务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危及借款安全时,乙
方可停止发放借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
费,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其他条款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包括送股、分
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甲、乙双方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后,分别向证券营
业部提供《客户承诺书》和《典当行通知书》。以上文件
及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当票》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具有同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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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
或者通过调节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
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当
事人为公民,则有该公民签字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市 街(路)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