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适用于所有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服务贸易不同的提供方式。GATS所确
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有4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多边规则,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谈判达成的。与有关货物贸易的那些协议一样,GATS的运
作也有三个层次:其正文包含普遍适用的原则和义务;
附件处理具体服务贸易部门所适用的规则;
各国的具体承诺提供市场准入机会。
但与货物贸易有所不同的是,GATS还有第四个特别的部分,即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
清单,它列明了各国分别在哪些服务领域暂时不适用非歧视性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各
国的具体承诺与GATT下的关税减让表一样,是GATS的一个组成部分,最惠国待遇的豁
免也是如此。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所有贸易伙伴。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除
被各国一次性列为暂时豁免的那些部门以外的所有服务部门。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人和本国国民给予同等和待遇。对于货物贸易(GATT)和
知识产权(TRIPS)来说,国民待遇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但在GATS中,仅仅适用于
所有已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
3.透明度原则
GATS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应遵循透明度原则,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
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并且要求在WTO建立后两年内(即1997年底前),在政府机构中
建立咨询点。这样,外国企业和政府便可利用这些咨询点,获得有关服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信息。
此外,对于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各国政府还必须将任何的变动情况通
知WTO。
4.由于国内法规是影响和控制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方式,因此,GATS要求政府应客
观、合理和公平地管理服务贸易。
5.对国际支付一般应不予限制。一国政府一旦承诺在某一服务部门允许外国竞争,那
么在通常情况下就不应该再对为支付在该部门下的服务而向境外转移资金(经常项目交易)
实施限制。唯一的例外只能是在出现国际收支平衡困难时,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对国际
支付和转移的限制措施也应该是临时的,并应取决于其他的条件和限制。
6.各国通过谈判作出并约束各自的市场开放承诺。各国承诺开放哪些具体服务部门,
这些部门的开放程度如何等都是谈判的结果,这些承诺体现在各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