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节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节 与货运险相关的其他条款
第三节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
第一节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责任范围所作的
规定,一般称为保险险别。
世界上主要国家都有自己的保险条款,其中影响最
大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ICC),目前世界上约有2/3的国家在海运货物保
险方面直接采用了该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根据ICC内容结合我国
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
(CIC),此条款自 1982年起开始实施。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承保人责任义务大小及被保险人付保费的依据
CIC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简称OMCC)
的规定,主要内容有: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
责任起讫、 被保险人义务和索赔期限五个部分内容
组成。
承保责任主要在各险别中,概括起来分为基本险别
和附加险别两大类。
基本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PICC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条款
基本险别
附加险别
一切险(AR)
平安险(FPA)
水渍险(WPA/WA)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一、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来
划分,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两大类。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不必
依附于其他险别项下。基本险所承保的主要是“自
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费用。
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洋运输货
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的责任范围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
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
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
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己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
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
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
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
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
和运送货物所产主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 条款时;根
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
WPA)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
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
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
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保险的责任起讫,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
(Duration of Insurance),是指保险人承担责
任的起讫时限。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以运输过程
为限,在保险实务中通常被称为“仓至仓”原则。
“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W/
W)原则,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
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地点
1.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起讫时限
(1)若以卸货港为目的地,被保险人提货后,
运到他自己的仓库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以卸货港为目的地,被保险人提货后并不
将货物运往自己的仓库,而是将货物进行分
配、分派或分散转运,保险责任从开始分配、
分派或转运时终止。
(3)以内陆为目的地,从向船方提货后运到内
陆目的地的被保险人仓库时,保险责任即行
终止。
1.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起讫时限
(4)以内陆为目的地,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抵内陆
目的地时,先行存入某一仓库,然后又将该批货物
分成几批再继续运往几个内陆目的地另外几个仓库,
包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则以先行
存入的某一仓库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
任在进入该仓库时即终止,而不管其中是否有部分
货物最终运到了保险单所载明的内陆目的地仓库。
上述几种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为
限,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
(1)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
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
契约赋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时,在被保险
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的保险费的
情况下,保险人可继续承担责任。在此期间,保险
合同继续有效。
(2)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
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
口或地方终止时,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
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合同继续有
效,直至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送
交之时为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
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这两种情况保险期限的终止,应以先发生者为准。
(四)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
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2.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被保险
人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
物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
名或航程等内容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
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
定的保险费,保险则继续有效。
(四)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4.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
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
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
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等。如涉及第三者责任,
被保险人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
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
责任” 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
人。
(五)基本险的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期限(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又称保险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造成损失时,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5条和
《海商法》第264条,一致规定,保险索赔
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最多不超
过两年。
二、海运货物保险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 and Non-delivery
Clause,TPND)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Clause,FWRD)
短量险(Shortage Clause)
混杂、沾污险(In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渗漏险(Leakage Clause)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
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
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锈损险(Rust Clause)
(二)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1.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
2.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Clause)
3. 舱面险(On Deck Clause)
4. 拒收险(Rejection Clause)
5.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Clause)
6.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
任扩展条款(Fire Risks Extension Clause<for
storaged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三)特殊附加险(Specific Additional
Risks)
1. 海运货物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
2.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Additonal
Expense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3. 货物运输罢工险(Cargo Strike Clause)
第二节 与货运险相关的其他条款
与海运货物保险有关的专门险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Frozen Produces>)是根据冷
藏货物的特性专门设立的。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险别
(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1)被保险鲜货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
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
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鲜货腐烂的损失。
(2)被保险鲜货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
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不合规定及肉
食骨头变质所引起的鲜货腐烂和损失。
2.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3.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
(1)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最后目的港后,须在
30天内卸离海轮,否则保险责任终止。
(2)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并存入冷藏仓库,保险人负
责货物卸离海轮后10天的风险。但在上述期限内,
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货物卸离全部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保
险责任至卸离海轮即告终止。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Woodoil Bulk>)是根据散装桐油
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可以单独投保。
1.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
(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
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的损失(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
单位)。
(2)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
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
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金额为限。
2.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
(1)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
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继
续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的岸上油
库时为止。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
库,则最长保险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后15天为限
(2)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被保险桐油运到非保险单所
载明目的港时,应在到达该港口15天内卸离海轮,
在卸离海轮后满15天责任终止。如在15天内货物在
该地出售,则保险责任以交货时为止。
(3)被保险桐油在上述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如在15天内
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
责任则按上述条款的规定终止。
3.特别约定
(1)散装桐油在装运港装船前须经过抽样化验,
被保险人必须取得下列检验证书:检验人出具的
表明油舱清洁的合格证书,检验人对桐油装船后
的容量或重量以及温度进行详细检验并出具的证
书,检验人对装船桐油的品质进行抽样化验,证
明在装运时确无沾污、变质等现象后出具的合格
证书。
(2)被保险人的桐油,如因非正常运输情况而必
须在非目的地港卸船,在卸船前必须对其品质进
行鉴定,并取得证书;对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驳、
岸上油库或其他盛装容器,以及重新装载桐油的
船舶油舱,也都须由当地合格检验人进行检验并
取得相应的证书。
3.特别约定
(3)被保险桐油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后,
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船前通知保险单所指定的
检验、理赔代理人,由该代理人指定的检验
人进行检验,以确定卸船时油舱中的温度、
容量、重量等,并由该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
验师一次或数次抽样化验,出具确定当时品
质状况的证书。若抵达港口后由驳船驳运,
那么油驳在装油前也必须经检验人检验出证。
第三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
保险条款
一、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的特点
1. 新条款的结构统一,体系完整,语言简练
2. 新条款主要险别采用英文字母A、B、C命名
3. 新条款的承保责任采用“列明风险” 和“一切
风险减除外责任”两种方式
4. 新条款取消了“全部损失” 与“部分损失”的
划分
5. 新条款中险别的差距扩大,险别的划分容易
二、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
主要内容
(一)ICC(A)条款的主要内容
1.承保风险
该部分的内容包括三个条款,即风险条款、共同海
损条款和双方有责碰撞条款。从承保范围看,A条
款主要承保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责任范围广
泛。在风险条款中,ICC(A)条款改变了以往“列
明风险” 的方式,采用“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 的
方式,声明承保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对约定和法
定的除外事项,在“除外责任” 部分全部予以列明;
对于未列入除外责任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
2.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
1)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造成的损失。
3)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保险标的固有缺陷及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5)直接由于延迟包括承保风险引起的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损
害或费用。
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破产或经济困
境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
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
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1)若起因于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驳船、运输
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
不适合,而且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
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货有私谋所造成的损失、
损害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2)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
反默示适航或运货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
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货有私谋。
(3)战争除外责任(War Exclusion
Clause)
1)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
乱或交战方之间的任何敌对行为。
2)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海盗除外)以
及上述原因所导致的结果或任何企图、威胁。
3)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废弃的战争
武器。
(4)罢工除外责任(Strikes Exclusion
Clause)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
人员造成。
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引起的。
3)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由于政治动机采取行为的人
员造成。
3.保险期限(Duration)
(l)运输条款(Transit Clause)
(2)运输合同终止条款(Termination of
Carriage Clause)
(3)航程变更条款(Change of Voyage
Clause)
(二)ICC(B)条款的主要内容
1.承保风险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
碰撞或接触;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弃和浪击落海;
(9)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
集装箱、吊装车厢或储存处所;
(10)货物在装卸时落水或坠落而造成的整件货物的
全部损失。
2.除外责任
ICC(B)条款的除外责任和ICC(A)条款大致相
同,但有两点区别:
(1)在“一般除外责任” 条款中,增加了“由于
任何个人或数个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
成部分故意损坏或破坏,保险人不负责任” 的规定。
(2)在“战争险除外责任”条款中,ICC(B)条
款规定“捕获、拘押、扣留、禁止以及此种行为的
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
予承保。在A条款中,加上了“海盗行为除外” 这
几个字,明确将海盗风险从除外责任中剔除,即将
海盗风险作为承保风险,而ICC(B)条款中对海盗
风险并未作为除外风险,但也没有列入承保风险。
由于ICC(B)条款采取列明风险的方法确定承保风
险,所以按照ICC(B)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海盗
风险不予负责。
3.其他内容:均与ICC(A)条款相同。
(三)ICC(C)条款的主要内容
1.承保风险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其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
物体碰撞或接触;
(5)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弃。
2.其他内容
ICC(C)条款关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被
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和其他内容在字面上与ICC(B)
条款完全一致。
三、协会货物其他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二)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
(三)协会货物附加险条款
1.协会货物恶意损害险条款
2.协会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四)协会特种货物保险条款
1.协会冷冻食品保险条款
2.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
3.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