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
增值税纳税申报
(生活服务业)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主要内容:
一、生活服务业基本申报示例
二、生活服务业简易征收申报示例
三、生活服务业减免税纳税申报
四、旅游服务及劳务派遣差额征收申报示例
一、生活服务业基本申报示例
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餐饮、住宿服务,
2016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业务一:取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收入万元(含税)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开具增
值税普通发票取得收入万元(含税)。
业务二:购进食材取得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税额万元;支付电费
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
万元。取得的专用发票当月全部认证通过;取得增值税普
通发票2万元。
业务一:
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
税额6万
业务一:
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万,
销售额=
销项税额=50*6%=万
业务二:5月购进食材取得13%税率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金额30万
元(不含税)
业务二:5月支付电费取得17%税率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10万
元,税额10*17%
业务二:A酒店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万元
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其本期应抵扣进项
税额为其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
的税额万元(30*13%+10*17%)
二、生活服务业简易征收申报示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文化体育服务,同时兼营销售货
物,2016年5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业务一:提供组织举办体育比赛服务,取得应税服务收入50万元(不含
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合计40万
元,税额合计万元。未开具发票收入10万元(不含税)。
业务二:销售纪念品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不含税),其中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合计5万元,税额合计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金额合计10万元,税额合计万元;
业务三:购进纪念品成本支出9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
,注明税额万元。
业务四:租赁体育场馆支出5万元(不含税),该体育场馆租赁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取得5%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税额万元。
相关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
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
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
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
无形资产)、不动产。
业务一:提供组织举办体育比赛服务,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其中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合计40万元,税额
万元。
业务一:提供组织举办体育比赛服务,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其中未开
具发票10万元(不含税),销项税额=10*3%
=万元
业务二:销售纪念品(17%税率)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
(不含税),其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合计5
万元,税额合计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金额合计10万元,税额合计万元;
业务三:购进纪念品成本支出9万元(不含税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注明税额
万元(9*17%)。
业务四:租赁体育场馆支出5万元(不含税),
该体育场馆租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5%征
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税额万元
(5*5%。)
业务三:9万元+业务四:5万元
该公司租赁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取得的进项税额
万元,属于外购服务应用于简易征收项目,取得的进项
税额不能抵扣。
应区分适用税率计税的销
售额和简易办法计税的销
售额,分别填写
对应附表一第1栏,第
14列“扣除后销项(应
纳)税额”
对应附表二第12栏对应
“税额”
对应附表二第13栏对应
“税额”
对应附表一第12栏,第
14列“扣除后销项(应
纳)税额”
某职业技工学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2016年5月发生如下业
务:
业务一:取得符合收费标准的教育服务收入100万元,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
业务二:取得收费标准范围外的培训收入万元,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
三、生活服务业减免税纳税申报
业务三:购进教学教具(非固定资产)发生支出万元(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注明金额2万元,税额万元)。
业务四:购进学校办公室用复印机(固定资产)一台支出万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金额1万,税额万元)。
上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认证通过。
相关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
服务免征增值税。
免税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
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
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
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
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
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
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
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
无形资产)、不动产。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
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
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
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业务二:取得收费标准范围外的培训收入
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金额=
万元
业务一:取得符合收费标准的教育服务收入
10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该学校购进复印机取得进项税额万元,属于外购固定资产兼用
于免税及应税项目,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2.购进教学教具属于外购货物兼用于免税及应税项目,且无法准确划
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应按照销售额比例划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比例=免税收入/全部销售收入=100/(40+100)
*100%=%
该学校5月当期用于免税项目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万元。
业务三:2万元+业务四:1万元
业务四:购进学校办公室用复印机(固定资
产)一台支出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1份,注明金额1万,税额万元)
填写第二大类“免税项目”,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对应免税
服务代码“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
在第8栏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栏目填写免税收入100万元;
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0;
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填100万元;
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万元;
第5列“免税额”填万元(100*6%)。
应区分适用税率计税的销
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分别
填写
对应附表一第1栏,第
14列“扣除后销项(应
纳)税额”
对应附表二第12栏对应
“税额”
对应附表二第13栏对应
“税额”
四、旅游服务及劳务派遣差额征收申报示例
(以旅游服务为例,劳务派遣选择差额征收类似)
某旅行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游服务,
2016年5月共取得旅游收入159万元。该笔旅游收入包含了
向其他单位支付的住宿费21万元、餐饮费10万元、交通费
12万元、门票费10万元。
相关政策: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提供旅游服务的,可以选择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
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
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
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类型 开票方式 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
普票 全额 150 6% 9 159
专票 差额 153 *** 6 159
应纳税额计算: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9万元
差额扣除合计=21+10+12+10=53万元
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159-53)/(1+6%)=100万元
实际应纳增值税=100*6%=6万元
开票:
1.填入价税合计2.计算差额扣除后
应缴纳的增值税
3.系统自动返算
159-6=153万元
4.系统自动跳出税率
情况二: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
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
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
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
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
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情况一: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扣除前的含税销售额159万元合计扣除53万元
与开具普票的票面金额和税额一致
对应附表三第3栏,第
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情况二: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此笔业务是通过系统差额征税的功能开具的发票,通过录入含税销售
额159万和扣除额53万,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票面销项税额=(159-53)÷×=6万元,票面不含税金额应为159
-6=153万,票面税率用***代替。
该张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与税额之间不存在税率的勾稽关系,因此应通过
本月“合计销售额”与“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未开具发票销售额”金额
的差去计算得出本期应填写的“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与“销项税”。
不按票面金额和税额填写,计算得出,
形成票表比对不一致,通过手工清卡方式处理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