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职工工资支付
管理办法
某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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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职工工资支付
管理(暂行)规定
壹、总则
第壹条为进壹步深入贯彻落实壹九九九年集团公司劳动工资
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以适应
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新形势,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政策、
规定,结合指挥部基本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管理的实际,就
职工工资支付问题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职
工于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
者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处理等问题。
第三条工资支付项目是指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所有项目,即:
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基本奖金、月度生产奖金、
上岗津贴、地区性补贴、其他津补贴和效益工资。
第四条各单位若无特殊情况必须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将
工资支付给职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支付。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
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提供壹份其
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
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纪录支付工资的数
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且保存俩年之上备查。
二、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七条劳动者于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岗位规范所
规定的职责、任务、工作量),用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
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受行政、刑事处分等人员另有规定)。
工资支付项目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基本奖
金、月度生产奖金、上岗津贴、地区性补贴、其他津补贴、
效益工资等。
第八条劳动者于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
工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党、政、工、团、
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党、工、团、妇联活动占用的生产
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独子护理假、疗养、
婚假、丧假,于规定的假期内,用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于壹个工资支付
周期内的,用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超过壹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壹条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于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外,确因
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事后又不能予以补休时,应按以
下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公休日=(技能工资+岗位工资)×200%/天
节假日=(技能工资+岗位工资)×300%/天
(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均含地区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工伤
劳动者因工负伤于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
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因病、非工伤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于规定的医疗期内按下列标准支付
病假工资:
1、技能工资、教师、护士工资补贴之和为基数:工龄不满 2
年扣发 40%;工龄满 2年不满 4年,扣发 30%;工龄满 4年
不满 6年扣发 20%;工龄满 6年不满 8年扣发 10%;工龄满
8年之上不扣发;
2、岗位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 10天之上按天扣发;
3、月度生产奖金:当月病假天数超过 5天按超出天数扣发;
4、效益工资:按天扣发;
5、临时生活补贴:病假满六个月的次月起减半计发;
6、其它照发。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超过医疗期的,按国家原
劳动部劳部发(94)479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事假
劳动者于事假期间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月度生
产奖金、知贴、边贴、基本奖金、效益工资、沙漠临时生活
补贴、岗位性津补贴等按天扣发,其它照发。
第十五条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停发,由生育保险统筹金中支付生育津
贴(即产假工资)。产后休长假期间停发岗位工资、月度生产
奖金、效益工资、岗位性津补贴,其它照发,期间可列入升
级范围。
第十六条旷工
劳动者旷工期间,停发当月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
工资、沙漠临时生活补贴,其它项目按天扣发。
第十七条脱产学习
1、脱产学历教育:脱产学历教育的,从离开岗位的次月起停
发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沙漠临时生活补贴、
岗位性津补贴,其它照发。
2、脱产培训,从离岗满六个月的次月起停发岗位工资、月度
生产奖金、效益工资、沙漠临时生活补贴,离岗次月停发岗
位性津补贴,其它照发。
3、脱产学习教育期满后返回岗位的次月起恢复所停发工资。
第十八条行政处分
1、行政警告、记过(党内、团内警告):月度生产奖金、效
益工资停发半年,临时生活补贴半年内减半计发,其它照发。
2、行政记大过(党内、团内严重警告):月度生产奖金、效
益工资停发半年,临时生活补贴半年内减半计发,半年内不
享受知识分子浮动、知贴,其它照发。
3、降职、撤职:取消因职务晋升增加的工资(未干满壹个聘
期的),月度生产奖、效益工资停发壹年,临时生活补贴壹年
内减半计发,知识分子浮动级、知贴壹年内停发,其它照发。
4、留用察见:执行生活费待遇,其标准按原工资的 70%发放。
计算生活费时原工资中扣除技能工资中的知浮固定级和浮动
级、知贴、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
第十九条刑事处分
1、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羁押)期间,停发当月岗位
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临时生活补贴,其它按天
扣发。对于不起诉又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单位未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补发所扣工资;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的,补发部分所扣工资(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
资、临时生活补贴不补发);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及免于
起诉的,扣发工资不予补发。
2、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不计算连续工龄,按当地政府有
关规定标准支付其生活费。
3、拘役期间,停发当月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
临时生活补贴,其它项目按天扣发。
4、缓刑、监外执行期间,可安排适当工作,凡未剥夺政治权
利的可计算连续工龄,按原工资的 65%支付生活费,计算生
活费时原工资中扣除技能工资中的知浮固定级和浮动级、知
贴、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缓刑、监外执行
和拘役期满后正式分配工作的,技能工资按规定重新确定,
岗位工资按新分岗位的初始档予以确定。
5、因错判经复查而宣告无罪释放的,可补发工资,于补发工
资时,对当事人停发工资期间按照指挥部调整工资政策应增
加的工资壹且补发;经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于刑事处
分的不予补发。
第二十条待岗
职工待岗期间,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效益工资、临时生
活费停发,技能工资按 70%计发,其它照发,不计算考核期。
第二十壹条试岗
职工于试岗期间,岗位工资减半计发,月度生产奖金、效益
工资停发,其它照发。
第二十二条待业
职工待业期间,只发放生活费,标准为 400元/月,不计算考
核期。
四、其它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日工资标准计算:日工资标准按本人月工资标准
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计算。
计算公式:日工资标准=[技能工资(含地贴)+岗位工资(含
地贴)+工龄工资+基本奖金+教师护士补贴+技师津贴+知贴+
边贴]/天
第二十四条当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
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壹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工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下列情况,用人
单位能够代扣劳动者工资:
1、个人所得税;
2、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代扣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用工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
偿金和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因劳动者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
指挥部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条款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可从工
资中扣除,便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 20%,
如扣后剩余部分低于库尔勒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
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