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
一、引言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一)项目融资管理
(二)项目投资管理
(三)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四)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五)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
四、问题与对策
一、引言
基本建设就是固定资产的再生产,是一个特殊的物质生产领域,具有
活动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过程周期长等特点。基本建设财务会计
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建设单位经济活动进
行连续、系统、全面地核算和监督,借以提高投资效益的管理活动。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看似简单,其实要真正地做好却并不是件简单的事
情,但如何才能真正做好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呢?首先做好“八
要”:
(一)要正确认识基本建设会计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作用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应分为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和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基本建设会计主要负责日常的会计核算,归集各种工程
建设项目的在建工程成本与费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负责基本建
设的财务管理工作,如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参与,工程
建设过程的参与和进度的掌握、工程建设,竣工后基本建设财务资料
的整理归档等等。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基本建设会计(核
算)是基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保障。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
做好了,就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供了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信息,有
利于提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水平上去了,又能保障会
计核算质量的稳步提高。如此反复,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形成
良性循环,从而促进整个基本建设核算工作步入新的台阶。( 制度上
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
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因此,我们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建
议应该成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
作。)
(二)要具备一定的财经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建设项目的专
业知识。
作为一名财务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财经专业知识,作为一名基
本建设财务会计人员,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要更
好地核算,必须对建设项目有足够的了解,深入到建设过程中去,要
懂得预算、决算。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反映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
(三)要熟悉基本建设的相关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作为一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经济活动,涉及到方方
面面的关系,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不法手段从中谋取
个人私利。为此,我们就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
政策和财经法规,以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
完整。
基本建设作为一个特殊的物质生产领域,从一个建设项目的提出
到建成投产,必须遵循一个循序渐进的步骤,这就是所谓的基本建设
程序。作为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基本建设的程序,如果有可
能,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应参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具体步
骤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
(四)要熟悉经济合同法、熟练掌握工程建设合同的商务条款
鉴于基本建设投资大、各方面关系复杂的特点,在建设过程中涉
及的相关合同的数量、金额也会相当大,要正确履行经济合同,作为
财务会计人员就必须熟悉经济合同法,要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进行审核,特别是要掌握合同中的相关商务条款,及时与施工单位沟
通,这样才能在正确履行合同时游刃有余,提高企业信誉,为做好基
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奠定基础。
(五)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人是社会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决定性的因素。要做好基本建设
财务会计工作,就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
素质。从个人来讲,就是要认真学习,一是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二是
加强继续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从个人所处的单位来讲,就是
要为个人的学习提供环境,创造机会。只有这样双管齐下,才能为进
一步做好基本建设财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 要稳定机构,充实基建财务管理人员
依据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
设项目的管理,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
务工作。对省管和跨市的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设置了独立的财
务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财会人员;对不具备单独成立财务机构条件的
县级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财会机
构负责人的任免,按财务隶属关系必须征求财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通
过机构改革,进一步稳定了基建财务管理机构,充实了财会人员,壮
大了财会队伍,为做好财务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七)要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针对财务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依据财政部、
交通部出台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各省交通厅应抓紧抓好相关配套制度办法的
制定。另外,省厅还应要求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帮
助一些新开工的建设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选择建设单位中制订
得较好较规范的内控制度作为范本,加以推广。目前,有些省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均制定了《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
法》《建管费管理使用办法》等内控制度。另外,每年组织人员收集
整理有关基建投资管理的制度文件,编印成册,分发各建设单位,便
于建设单位财务人员更好熟悉、掌握和贯彻执行各项国家有关财经法
规和政策。
(八)要强化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工作程序
针对一些建设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单位,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规范工作程序。重点对基建项目的会计基础规范化财务工作进行了全
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固定资产
管理、建设成本核算、财务决算、会计档案、财经法规执行情况等方
面。
2.以点代面,推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进程
选择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的试点单位,加大推进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进程的力度。在基本建设概预算、账务设置、财
务管理制度、原始记录、财产物资清查、基建财务报表等方面取得经
验后,在全系统进行了推广,逐渐形成了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促进交通基建财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3.引进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积极性
始终将会计基础工作的好坏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条件,每年组织有关
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决算进行评比,对财
务管理工作和报表编制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且把评比结果,
作为单位目标考核的一项指标。通过考核评比,使会计基础工作得到
加强,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
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这就是说,在依法办事的前提
下,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目融资管理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
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无任何追索权,只能依靠
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即项目发起人只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和义务。这
种有限追索性表现在时间的有限性,金额上的有限性和对象上的有限
性。一般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
而通过完工标准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可能就变成无追
索的了;如果项目在经营阶段,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
分就向项目发起人追索,也就是说在金额上是有限追索的。如果是通
过单一目的项目公司进行的融资,则贷款人只能追索到项目公司,而
不能对项目发起人追索,除了发起人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外,在大多
数项目融资中都是有限追索的。
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
项目融资 公司融资
贷款对象不同 项目公司(项目单位) 公司发起人
筹资渠道不同 多元化 单一
追索性质不同 有限追索或无追索权 完全追索权
还款来源不同 项目的资产及收益范 所有者的资产和收益
围内
担保结构不同 多种利益关系单位担
保
单一担保
项目融资的优势
实现融资的无追索或有限追索;2、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3、允许
较高的债务比例(75%~80%);4、实现风险隔离和分散风险的目的;
5、享受税务优惠的好处;6、实现多方位的融资。
项目融资的劣势
风险分配的复杂化;2、增加贷款人的风险;3、贷款人的过分监管;
4、较高的利息和费用负担。
项目融资的程序(四个框架,五项步骤)
四个框架:投资结构(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融资结构、资金
结构、担保结构
五项步骤:投资决策分析阶段、融资决策分析阶段、融资结构分析阶
段、融资谈判阶段、项目融资的执行阶段
项目融资主要模式
设计项目融模式的基本原则
1 争取适当条件下的有限追索融资(项目足以偿还债务、强有力的发
起人以外的信用支持)
2 实现项目风险的合理分担(保证项目的发起人不承担项目的全部风
险责任)
3 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成本
4 实现发起人对项目较少的股东投入
5 处理好融资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6 争取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设计商业交易;如产品支付模式、远
期购买模式、BOT 模式、ABS 模式等)
项目融资模式
1 目发起人直接安排项目融资模式
2、2 发起人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
2、3 产品支付模式(转让公路收费经营权)
2、4 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租赁公司出部分资金、银
行贷款一部分,公路收费按年支付租金)
2、5 BOT 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政府对项目提供建设、经营
一种特许权协议(CA)“暂时私有化”
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BOO——建设-拥有-经营
BTO——建设-转让-经营
DBFO——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FBOOT——融资-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BOL——建设-经营-租赁
DBOM——设计-建设-经营-维护
DBOT——设计-建设-经营-转让
BRT——建设-租金—转让
2、6 ABS 项目融资模式(资产证券化模式)它是以目标项目所拥有
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国际资本市场
上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证券融资方式。
(二)项目投资管理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及其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固定资
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经济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
求,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战略,做到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
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按照阶段分工、责权一致、相互衔接、互
相监督的原则,分四个工作阶段进行分工管理:
第一阶段——遴选项目阶段。由有关行业主管负责,根据发展的
要求提出项目建设重点、立项原则及前期工作计划要求,提出项目建
设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区域布局、技术规范等意见,上报审批。
第二阶段——审批项目、计划平衡阶段。对上报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概预算的审批,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上
报、下达。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由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本行业项
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阶段——监督检查阶段。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总
体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重点建设项目或专项建设的监督
检查。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应坚持按程序办事: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如下:
1、根据长远规划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
2、根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也称设计计划任务书,
下同);
3、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现场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和概算;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5、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6、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7、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8、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的规程和规定,坚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
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
9、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竣工验收。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为建设项目的决
策和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重要依据。所有的大中型项目,都应进行
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勘探,对拟建项
目所涉及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环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原则
问题进行全面研究论证。通过多方案的比选,得出技术、经济可行,
效益高,投资少,工期短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总论。主要包括项目摘要、可行性研究的依据等。
2、项目背景。主要包括项目的由来、国内外相关产业及技术发展现
状与趋势、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可行性、产
业关联度分析、承担单位和项目法人(人员及技术力量、现有工作基
础及资产状况、所有制性质等)及协作单位概况等。
3、市场供求分析和行业发展前景分析。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现状与前
景分析、国内外及本项目区现有生产(业务)能力调查与分析、国内
外及本项目区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等;
4、项目地点选择和资源条件分析。主要包括项目地点的具体位置、
气候、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交通、通讯、运输及
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地点比较和选择意见,项目占地范围、
总体布局方案,项目资源、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供应情况及公用
设施条件等。
5、工艺技术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来源及技术水平、主要技术工
艺流程与技术工艺参数、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型方案比较等。
6、项目建设方案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总体思路、项目建设
目标(项目建成后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目标或业务能力目标,项目建设
的工程技术、工艺技术、质量水平、功能结构等目标)、项目建设规
模、逐项详细建设内容(分类量化)等。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依据建设内容及有关建设标准或规范,分
类详细估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以及所需铺底
流动资金;明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偿付方式等。(财务评价
的方法)
8、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根据确定的建设工期和勘察设计、仪器设
备采购(或研制)、工程施工、安装、试运行所需时间与进度要求,
选择整个工程项目最佳实施计划方案和进度。
9、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
项目建成后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机制、运行方式、
人员编制、培训计划等。
10、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主要包括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生产(运行)与劳动保护措施等。
11、效益评价。主要包括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不确
定性分析等。
12、结论与建议。对建设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方案比较,选择最
佳建设方案,提出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及结论性意见。农业建设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具有相应农业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工
程咨询单位编写。
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和编制设计文件
的重要依据。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现场踏勘,
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依据和重要意义;
2、路线或独立大桥的建设规模及修建性质;
3、路线走向和主要控制点,独立大桥的主要特点;
4、工程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
5、按几阶段设计,各阶级完成时间;
6、建设期限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的建议,分期修建的应提出
每期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7、设计、施工、科研力量的原则安排;
8、附路线示意图及工程数量、钢材、水泥、木材用料估算表(工
程数量、投资、三材估算等只在上报任务书时列入,以供审批时参考;
上级下达任务书时可不列入)。
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
1、大型项目: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
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具有特殊性或特别重大项目,由
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2、中型项目: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
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交通部或省、市、
自治区计委审批。
3、小型项目:交通部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地方投资的
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交通部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
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地方投资的各类项目,在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抄送交通部备查
(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附后)。
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主要
内容有原则变更时,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
测设计。大型工程项目,测量时须进行中间检查,测量完毕应进行现
场验收。测量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建设单位主持。
1、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均应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特大工程和技术复杂
的特大桥梁,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增加方案设计;技术比较简单和
方案明确的小型项目,在修建任务紧急情况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2、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
应按精心设计的原则,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有设计
总负责人,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每项设计都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
反复比较,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3、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的原则,结合我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济,
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使设计文件达到经济合理。
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 5000 万元,含 5000 万
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的为大
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1、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
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
委审批;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审批。
地方投资的项目,在报国家计委审批时,抄送交通部备查。
2、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
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国家计委备案。交
通部和省、市、自治区联合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
基建主管部门审批。
3、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
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交通部投资的项目委托省、市、
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时,应将审批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4、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由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交
通厅(局)或施工单位主管工程局会同设计单位、建设银行审批。施
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
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批准的概算总额要严格控制,
不许任意突破。施工单位在补充调查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上有
明显不合理或错误时,应主动向设计单位提出。对不增大总概算,不
降低技术标准的一般性修改(如路线控制点不影响,长度在 3 公里范
围以内;小桥涵洞的位置及结构型式等,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该项
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即可修改。如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等有原
则变动和总概算有增加时,必须报经设计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方可修
改。
基本建设计划: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
不得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
不准施工。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尽快落实施工单位、劳动力以及工
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等。
要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
目的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需要增加投资额或调整项目时,必须经
国家计委或交通部及省、市、自治区计委(按投资隶属关系)批准。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级领导部门要
坚持对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分析,找出生产上的
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
定期向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按业务报表报送系统)
报送计划的执行情况。
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应以完成的工作量和实物工程量为考核依
据,并应检查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其投资效果和施工周期等情况。
施工组织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精心施工,建立正常的施工秩序,做到
文明施工。在接受施工任务后,要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首先要组
织力量核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调查和施工测量,编好实施性施工组
织设计。要安排好施工所需的劳力、材料、机械、工具、工棚和生活
供应等工作。施工中涉及与其他部门有关的问题,应事先联系,签订
协议。
一般情况下,施工准备工作没有做好,施工队伍不得大量进入现
场。
大中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报交
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按投资隶属关系)核备。
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械、劳动力安排、材料进场、
电力供应、临时设施、购地拆迁、施工方案和施工文件的准备情况等。
施工单位应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使整个施工企业的全体人员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搞好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施工的计划管理制度,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结合施
工准备情况,综合平衡人力、物力、安排施工进度,编制年度施工计
划。要抓好基层单位的月度计划和班组作业计划。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技术责任制和岗位
责任制。坚决贯彻国家技术政策。
要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关键工序要
做好技术交底,隐蔽工程要有施工记录和检查验收签证。
要放手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积极推广经过试验,效果显著
的革新成果。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监理机构,配
备专职监理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掌握质量标准,坚持质量检
查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不合格的工程要认真处理,总结经验,吸
取教训。重大质量事故,应报告主管部门和交通部。
施工单位必须坚决贯彻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改
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
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拨款的规定,
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加强经济活动分析和成本管理,做到消耗有定
额,开支按标准,成本有核算,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与健全物资的采购、调运、保管和分配等制度。
严格控制材料用量,主要材料要实行限额领料制度。要采取各种措施
节约材料,降低原材料及燃油料消耗,尽量以钢代木。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劳动工资管理。要根据施工组织安排,编制劳
动力使用计划,合理地组织劳力,加强定额管理,提高出勤率和劳动
生产率;严格执行有关的工资标准及制度;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劳逸结合。
施工单位要认真注意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
安全生产教育。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大检
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对于重大事故,要发动群众,查明
原因,分清性质,严肃处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机械设备时,要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
定期保养、计划修理,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实现公路施
工机械化。
要执行机械台班费用和生产定额,保证机械施工质量,降低机械
施工成本。
工程总结和验收建设项目完成时,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
算,并进行全面的工程总结。对于采用新技术和重大革新以及施工组
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应进行专题总结。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部分建成或分年完工的路段和构造物,具有独立使用价
值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
交付使用。全部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
交付使用。
(三)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
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交通基
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
设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
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
水运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加强管理。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
设项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
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3、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4、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
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
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的
会计信息。
5、效益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
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法律、法规。
2、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3、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4、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5、监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
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年度决算等。
6、检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
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7、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工程
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8、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
决算,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转报审批工作。
建设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
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
2、合理筹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3、建立健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防止
建设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4、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5、组织审查并及时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
6、收集、整理、上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
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和后评估报告。
7、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
的规定。
2、是否严格按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有无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的问题。
4、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问题。
5、筹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6、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8、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
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
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
用总额的 10%。
单位:万元
算例工程总预算 费率(%)
工程总预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1000 以下 1000 1000×%=15
1001-5000 5000 15+(5000-1000) ×%=63
5001-10000 1 10000 63+(10000-5000) ×1%=113
10001-50000 50000 113+(50000-10000) ×
%=433
50001-100000 100000 433+(100000-50000) ×
%=683
100001-200000 200000 683+(200000-100000) ×
%=883
200000 以上 280000 883+(280000-200000) ×
%=963
9、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
10、工程质量保证金(5%)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11、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问题。
12、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
录、统计台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牵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
是否健全规范。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监管的主要内容:
1、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筹集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
(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划)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
目资本金。须验资。
3、是否严格执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4、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有无抽逃资本金、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问题。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监管的主要内容:
1、交通主管部门是否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
计划及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
主管部门申请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2、交通主管部门是否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基
本建设资金发,按规定及时下拨到有关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单位。
3、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年度基本建设实际需要,按规定及时向交通主
管部门申请基本建设资金。
4、建设单位是否在收到交通主管部门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后,严格
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与银行建立并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资金定期
对账制度。
建设单位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的工程、计划等有关业务部门根据
工程进度、合同、协议等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价款结算单等)
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实行工程监量制的项目应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
量统计报表的审查签字。
2、财会部门审查。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会部门对结算凭
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单位领导或单位领导授权人核准签字。
建设单位支付预付款应当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
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政部门认可的银行预付保函或
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并在结算中及
时扣回各项预付款。
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
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支付。设备、材料货款应按采购合同规
定的条款进行结算与支付。
预备费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金额之内,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水土保持治理费、项目报
废等费用性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支付。
建设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等其他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及
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重视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
信息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收集、汇总、报送信息资料必须内容真实,
数字准确。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有违
反国家有关制度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或建议有
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采用暂缓资金
拨付、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措施予以纠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4、建设用款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
5、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同步到位的。
6、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
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
会影响的。
8、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9、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
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建设单位发现本单位内部或其他用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
部门有权采取停止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措施予以纠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4、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5、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四)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为了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部在 1998 年 10 月(山东泰安)召
开了“全国财政基本建设工作会议”,对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进
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新形势下基本建设管理的新思路。这个新思路
就是:以提高投资效益为核心,以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管理为重点,通
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投资
项目财务管理和投资效益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调控管理体系。
为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即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制度,
投资项目的概、预、决算审查和财务报表审核制度,投资效益的分析
报告制度。
推行“三项制度”,就是要明确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和具体途径,做好基建资金预算编制、工程预(结)决算审核、财政
资金拨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投资效益分析评价五个环节的工
作,认真解决我国目前财政基本建设中存在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资金使用效益低和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逐步实现对财政性投资资金
使用的全范围、全过程监督管理,把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真正转到
以提高财政性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包括编制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考核三个环节。
(一)编制预算
1、预算编制目标
(1)目标的导向性。公司的预算控制系统实质是以目标利润为导向,
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控制系统是以目标支出为导向。
(2)目标的可操作性。预算目标并不等同于战略目标,它只是战略
目标的年度体现。如果直接将预算目标用战略目标替代,就会出现预
算目标不明确,从而导致在实务中难以操作的现象。因此我们还必须
选择既反映基本建设的总目标又能在实际中可操作的年度预算指标。
(3)目标的层次性。对于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其管理层次是复杂的。
因此其预算目标也应该与管理层次相适应,这样才有利于各管理层次
发挥作用。当然,这必须有一个前提,低级管理层次的预算目标应该
与高级管理层次的预算目标相协调。
2、预算组织结构
预算控制组织设计的科学与否,将会影响到预算控制职能的发挥。环
境的变化相适应,预算控制组织结构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预
算控制组织结构也应该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1)重新定义预算委员会的职能。
(2)突出预算委员会常设机构的地位。将预算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财
务部门是较科学的选择。
(3)建立分级预算控制体制。资源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资源浪费。
(4)健全预算控制的信息反馈机制。
3、预算控制模式
(1)以成本为起点的预算模式。
以成本为起点的预算模式是以成本的降低为出发点的。它以成本为主
导指标,以收入和利润为辅助指标。其程序为:(a)设定目标成本;
(b)分解目标成本;(c)平衡后得到目标成本预算;(d)确定收
入;(e)确定利润。
(2)以现金为起点的预算模式。
以现金为起点的预算模式是指以现金收支的平衡为起点的模式,它以
现金净流量为主导指标,以利润和销售收入为辅助指标,分别编制各
种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其基本内容包括现金收入预算、现金支出预
算和二者平衡的预算。
(3)以资本投入为起点的预算模式
以资本投入总量为起点来编制企业各项预算的模式称为以资本投入
为起点的预算模式。该模式以投资的净现值为主导目标,以现金收支
平衡为辅助指标。
由于该模式以资本投入为起点,坚持量入为出原则。
4、预算编制程序
现代财务管理模式有“集权式” 、“分权式”和“集权主导下的分权”。与
之相对应的预算编制程序也就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
三种编制方式。
(1)自上而下式适用于集权式管理为主的项目,有利于保证目标的
实现,并能提高预算编制的效率。
(2)自下而上式适用于大规模,分权管理为主的项目,有利于保证
预算的可达性,并且有利于预算的贯彻实施。
(3)上下结合式是大多数自觉或不自觉所采用的编制方式。单纯上
下结合式显然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我国目前的预算编制采用的就是“上
下结合、 分级编制、 逐级汇总”的程序。而采用这一程序的关键点,
并不在于其中上与下的偏重,而是上与下如何结合、对接点如何确定
的问题。
5、预算编制方法
在预算管理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人们积累了丰富的预算管理经验,其
中表现最明显的是预算方法的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一个
预算管理方法体系。下面主要介绍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
零基预算等几种方法。
(1)固定预算。预算按是否可随业务量变动而进行调整,分为固定
预算和弹性预算。固定预算 (fixed budget),又称为静态预算(static
budget),是按固定业务量编制的预算,一般按预算期的可实现水平来
编制。
固定预算的主要优点是编制较为简便;缺点是实际业务水平与预算业
务水平相差较大时,就难以引起预算应有的作用,难以进行控制,考
核,评价等,因此,在市场变化较大或较快的情况下,不宜采用此法。
(2)弹性预算。弹性预算 (flexible budget),顾名思义,是一种具伸
缩性的预算。在不能准确预测预期业务量的情况下,根据成本形态及
业务量、成本和利润之间的依存关系,按预算期内可能发生的业务量
编制的一系列预算。弹性预算主要被用于成本预算和利润预算。
编制弹性预算的基本程序 (以成本预算为例)一般为: 〈1〉选择业务
量的计量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如机械化程度高的项
目,更宜采用机器工时而非人工工时,此外还要注意计量单位应易取
得和易理解。〈2〉确定业务量的范围。业务量的范围就是预期业务量
变动的相关范围,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定,但应使将来可能发生
的业务量不超过此范围。〈3〉按成本形态将成本分为固定成本、变动
成本、混合成本。〈4〉确定预算期内各业务活动水平。〈5〉编制弹性
预算。
(3)滚动预算。滚动预算 (Rolling budget) 又称永续预算(perpetual
budget),其基本精神就是它的预算期永远保持 12 个月,每过 1 个月,
都要根据新的情况进行调整,在原来预算期末再加 1 个月的预算,从
而使总预算经常保持 12 个月的预算期。
滚动预算的编制,可采取长计划、短安排的方式进行,也就是在编制
预算时,先按年度分季,并将其中第一季度按月划分,建立各月的明
细预算,以便监督预算的执行。其他三季可以粗略一些。到第一季结
束后再将第二季的预算数按月细分,依将类推。
滚动预算与其说是一种预算编制方法,还不如说是一种预算编制思想。
与传统预算方法相比,优点如 下:〈1〉 保持预算的完整性、持续
性,从动态预算中把握企业的未来。〈2〉 能使各级管理人员始终对
未来 12 个月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所考虑和规划,从而有利于生产经营
稳定而有序地进行。〈3〉 由于预算不断修整,便预算与实际情况更
相适应,有利于充分发挥预算的指导和控制作用。但在实际中,采用
滚动预算,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外部条件,如材料供应时间等。此外,
不足之处还有预算的自动延伸工作比较耗时,代价太大。
(4)推广零基预算
零基预算是指不考虑过去预算项目和收支水平,以零为基点编制的预
算。零基预算能克服长期沿用的“基数中增长”的预算编制方式中的不
足,不受既成事实的影响,一切都从合理性和可能性出发。实行零基
预算由于不受上年因素的影响,所以,可以细化预算,提前编制预算。
建议逐步推广零基预算,编制责任中心预算,细化预算科目。
(5)电子预算
建议运用计量经济学的手段,对交通厅的预算项目进行合理统计和数
据处理,建立适于内部预算的多元单方程计量经济模型,可能是线性
的,也可能是非线性的。因为采用零基预算,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
少存在滞后变量,同时,也出于操作性、经费限制方面的考虑,我们
认为没有必要建立联立方程模型。只要单方程模型的参数估计量达到
我们能够接受的无偏、有效、一致性要求即可。
同时,我们建议采用电子预算来协助运作和提高效率。
电子预算指的是电子化和整个单位范围的预算编制。
电子预算可以带来立竿见影的益处,特别是可以简化以往那种繁杂的
工作流程。无论是手工还是利用电子表格,传统的预算编制方法基于
一种错误认识,即参加预算规划阶段的所有人员都应对会计知识有基
本了解。
预算的编制,有许多最初的基础预算来自于非财务人员,非财务人员
在预算规划时往往不知道该从什么地方下手。他们对自己所从事的工
作了如指掌,但是缺乏编制预算的培训。此外,他们也无从知晓,不
论是谁编制某一部分的单位预算,所需要的工具只不过是电子表格。
但是,如果非财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工作指引和对适当预算工具的了解,
当他们争取为编制单位总预算多做贡献时,这就会成为他们的障碍。
另外,如果不同部门的人员使用类型各异的电子表格或软件,来汇总
各自的预算资料,也会形成障碍。因为财务部门需要对所有电子表格
进行处理。这些格式不一的系统生成了大量文件资料,管理会计不得
不卷入繁重的资料整理工作之中。这种工作既非必要又费心费力,拖
了预算编制的后腿。
传统预算系统的又一缺陷,是主管领导不能获取和使用过去的数据资
料。事实上,即使那些尽心尽力对企业资金进行分配的人也是在真空
中操作。因为得不到以往的资料,让非财务人员从头创建预算,或修
改现有预算,可能变得很乏味,甚至劳而无功。
电子预算解决方案,使整个单位的预算和预测完全实现自动化。参与
预算编制者可以随时从各个地方,联入局域网查看预算和相关的适当
信息,以便编制自己的预算计划。网上单位预算系统是一个具有集中
控制的系统,可以为负责预算编制者提供简便、灵活的工具。这些软
件的功能使人们对预算长期监控、不断更新和建模。
电子预算可以提供我们所要求的灵活性。例如,财务部门可以要求在
整个交通厅范围内对各种支出费用进行全面分配,并立即对结果进行
建模。财务会计工作,财务管理工作和管理会计工作的各种报表再也
无需重新输入数据和核算结果。
电子预算解决方案也能对各种可能情况进行模拟,从而促进了预算规
划的灵活性。例如,如果财务处长提出,“如果将职工工资提高一成,
会出现什么情况?”该系统会对结果进行模拟。电子预算技术通过自
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修正,支持预算资料的整体更新和变化,所以使
用者个人可以迅速预测出各种预算的可能性,然后再做出准确的最后
预测。
(6)注意的问题
当然,对于上述方法的具体实施,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我们要注
意:
1、预算编制的外部接口
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预算编制有统一格式,并配有同步的软件。如
何兼顾内外预算报表的衔接的统一,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同时要
考虑与外界的大环境相配套,例如,“十五”规划,公共财政预算改革
等等。
并且注意,单位内部预算与业务管理规划密切相关,作为单位全面预
算的一部分,与单位行政事业业务管理规划相协调
2、数据质量
不管是做零基预算,还是建立计量经济模型,都要有样本数据质量作
保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必要时,要重
新确定定额,明晰人员经费,重新确立支出标准,合理确定公务经费,
建立预算项目库,对项目进行排序,保证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3、数据保密
大部分参与预算编制的并非会计人员,他们可能并不了解如何做计划,
他们只是擅长本业务领域内的预算规划,但并不想了解预算系统内部
运作的细枝末节。虽然如此,最终的预算还是存在数据保密的问题。
4、预算的整体性
在编制单位内部部门预算时,要做到全面和完整,凡是会影响单位财
务预算目标实现的业务、事项都应以货币计量形式加以反映,尽量避
免由于预算缺乏周详的考虑而影响目标的实现,有关指标之间要相互
衔接,相互关系要明确,以保证整个预算的综合平衡。
5、预算的参与性
在制订单位预算时让有关人员参与意见是一项有效的激励方法,通过
从上至下的参与,一方面可以群策群力,提高预算的科学合理性,另
一方面可以激发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保证预算得以顺利执行。
6、明确各部门的预算责任
完善的内部预算应该对各部门的预算责任有明确的划分,对单位内部
各部门执行预算的权利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单位整体是一个责任中
心,下面还有各自独立的责任中心,单位内部部门预算要通过这些责
任中心来进行计划、达成目标或实施控制,只有责任划分清楚、分工
合作,才能发挥财务预算的预期效果。
(二)预算执行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集中支付制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
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可以将交通厅的支出看成间接支出和直接支出两部分组成。间接支出
主要是对下级部门转移支付支出,这部分支出可由交通厅按照预算和
支出进度安排拨款,这就是条块模式中的条条部分;另一部分是直接
支出,由交通厅相应的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相应职责和权力,直接形
成购买力型的支出,这就是条块模式中的块块部分。政府集中采购制
度是公共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条块模式中的条条部分。
例如在交通厅,下级单位根据自身的业务要求和发展要求,编制来年
的采购计划,上报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所
有单位的采购计划编制预算,报预算部门审批,预算编制部门根据全
部的收支平衡情况,确定采购预算。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厅政府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经过检查、分析,将其中易于跨
部门采购的商品编成采购目录下达给集中采购机关,主要指采购中心;
不易于集中采购的品目下达给下级单位的采购机关。采购机关再将验
收结算书、接受履行报告、质量验收报告、以及其他附件交由采购管
理机关。采购管理机关通知会计核算中心支付价款,会计支付中心最
终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最终完成采购的全过程。
所有的采购资金都由厅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控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
而且它拥有这个能力。
条块方式的实质也就是责任中心制,例如仍用司机班公务用车用油为
例,司机班只是一个执行部门,它没有能力对所耗车耗油的费用进行
控制,这一部分费用对他们来说是不可控费用,而派车机构却能较大
的控制公务用车量,也就能够控制有关车辆的相关费用,例如燃油费、
修理费、保险费等,应该由他们来编制有关车辆费用的最初预算,控
制执行批复后的预算。总之,谁能控制,谁就来编制预算,执行预算。
不仅规范了支出管理,而且节约了资金。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际上是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一个方面,改革的基
本思路是:改变资金管理方式和支付方式,但各部门的预算编制、资
金使用的权限还是在各个部门。其基本内容是将政府所有财政性资金
(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部分)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行开设
的单一账户中,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划拨,该账户由
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项支付业务由财政部门设立的国库集中支付中
心具体操作。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各预算单位用款情况和实现的购
买行为开具的付款申请,将预算资金拨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在商业银
行开立的账户上。但我国在这次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过程中,没有完
全按照西方的做法,只保留一个国库单一账户,而是结合中国的国情,
设立了一个包含以下五类账户的集合:(一)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
开设在人民银行,现在的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就在此账户中核算。
(二)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以及相应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
户。为财政部门开设零余额账户是使财政部门的账户上没有余额过夜。
预算单位需要支付的资金是通过国库直接向供货商支付,申请了资金
后,国库就会委托建行当时支付给该供货商。实际上在白天银行采取
的是一种垫款行为,到了每天营业终了时,国库再从人民银行的单一
账户中清回,即补充该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把资金流清平即可。为相
关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的户名、印鉴是预算单位自己的。主要
是考虑一些小额的、日常性的资金不要都到财政部来开支付令,财政
部和银行有协议,一个月内,类似资金不管该单位什么时候用、用多
少,只要在预算范围内,银行是不会卡的,银行每天的支付由财政部
每天营业终了后从人民银行清回,保证银行的资金平衡就行,相关预
算单位的这些支出还是按科目、按月、按年报具体支出。(三)小额
资金账户。考虑到一些很小的、零星的支出,给有关的一些单位开设
一个小额资金账户,使这些单位的差旅费、招待费等一些费用方便支
出。(四)预算外资金专户。对于预算外资金,考虑目前的现状,暂
时保留此账户一段时间。但是,我们要通过预算改革逐渐地弱化它,
直至最后取消此账户。(五)特设过渡性专户。在政策性行内封闭运
行的资金,进入此账户,如:粮食风险基金等。
今后,主要就是这五类账户进行国库集中支付,这五类账户合起
来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总的发展趋势是逐步以国库单一账户来保
留和核算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零余额账户主要是为方便支付和清算服
务的,这样就基本能保证主要的财政性资金的余额保留在单一账户内,
使支付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大为减少了。
在国际上,发达国家早已普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Treasury Single
Account——TSA)制度,也称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
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
通行做法,是解决财政性资金分散支付所存在弊端的国际通用方式,
国际上通称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这是政府对财政性资
金从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直至资金到达商品供应
商和劳务提供者账户的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制度。其基本含
义是将所有的政策性财政资金资金的收付全部集中到国库单一账户,
所有财政收入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财政支出都从国库单一账户
中开支,从而实现对财政资金的流向、流量的全程控制。即财政部门
设立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各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统一在该账户下设立
分类账户予以集中管理,财政资金不再拨付给各单位分散保存;各单
位可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行决定购买商品和劳
务,但支付款项要由财政部门来运作;除特殊用途外,资金都要通过
财政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体现在支付制度方面就是各国普
遍采用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的过程为:根据支出部门开出的购
买商品或支付劳动费的支付凭证或由国库部门签发的支票,经有关部
门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同业资金清算系统或政府支出信息管理系统,
从中央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划拨资金。现在国际上国库管理制度有三
个基本特点:一是财政部门设立国库单一账户,一些国家称为统一基
金账户(Consolidated Fund Account)。多数国家开设在中央银行,也有
些国家开设在商业银行。所有财政性资金,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核算,
即在一个总分类账的体系中进行核算。做到政府的资金通过一本账的
管理。二是财政资金收付方式规范。税收收入经过纳税人申报和税务
机关审核后,直接就近入银行,并及时通过银行清算系统划入国库单
一账户。财政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通过代理
银行将款项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资金的余额只
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并进行现金运作管理。例如,法国的财政资金
支付,由财政部派往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公共会计师负责开出支付令,
直接向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支付款项,每天业务结束时,所有支付数额
通过计算机汇总,进而确定国库在法兰西银行账户的余额。 三是财
政设立专门的国库现金管理和支付执行机构。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的国家,普遍设有不同形式的专门履行财政国库现金管理和支付职能
的执行机构。例如,美国联邦财政部这类人员约有 1900 余人,具体
负责国库现金管理和支付事务;法国由财政部任命在政府各部门和单
位负责支付的公共会计师有 3000 余人;匈牙利的国库改革刚完成,
其财政部下设的国库机构职员总数有 830 余人。设立专门的财政国库
现金管理和支付执行机构,不仅可以保证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高效,
使财政资金在支付行为发生前都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而且可以获得
较好的国库现金管理效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将其作为政府调
控经济的一项新手段。目前,我国国库司刚刚成立,现有 37 余人。
国外的国库集中支付是建立在完善的监管体系和严格的责任机制基
础上的,这是实现国库资金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各国在
有关国库资金的使用、支付和监督过程中所负有的权利和责任都有明
确的规定,并用立法形式制定了规范的监管程序,以及一系列严厉的
惩罚措施,对审批、授权、记账、拨款等环节设立层层责任制。有些
国家还设有专门的对政府资金支出进行监督的机构,对预算的执行情
况实行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相结合的双重监控体系。如法国的双重监
控,内部监控包括国库内部监督和财政监察专员的专项检查,外部的
监督则有检查公共资金使用的最高司法机关审计法庭进行独立审计。
审计法庭的基本职能是协助议会监督预算的执行,如发生非正常现象,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另外,国外国库资金运行机制之所以高
效率,是建立在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和支付系统为依托的基础上的,
主要依靠网络和银行间资金清算系统的完善与发达。发达的电子信息
网络和支付系统是保障集中支付制度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和手段。各
级预算的执行与管理采用先进计算机操作,并在预算执行的各部门间
建立了财务信息网络系统。不仅使预算的执行和管理达到了科学化、
现代化水平,而且还便于对每一项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监督和控制。
而我国显然还缺乏这种保障机制。因此现阶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应坚持稳妥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分类实施,逐步到位。目前在考虑多
种支付形式并存的前提下,应针对不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和业务特
点,对各种资金进行合理分类,分别确定以集中性直接支付为主或以
财政授权批准支付为主。
(三)预算考核
对于预算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有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设计激励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①不同层次工作人员的利
益需求不同,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的利益需求不同,他们
对一定的激励措施的反映也不同。高层管理人员更注重自我价值的实
现,把单位的有序管理看作自己的成就,也关心因此而影响的晋升问
题。而单位的一般职工更注重物质利益的获得。①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许多激励措施同时也有约束作用,同样一些约束措施也能起到激励作
用。例如在单位实行竞争上岗,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
争机制,一方面可以促使职工做好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可以约束职工
的逆向选择行为。
(五)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在财政部财建[2002]394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第 35~43 条
都已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审批,实行“先
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机构或经财政认可的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再按规定批复。
又如,财政部财建[2002]349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明确了经
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
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
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
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
以基本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基本建设的资金运动,也就是
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活动从取得资金开始,到建成投产、资金为止
的基本建设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基本建设资金的运动包括建设单位资
金的取得、使用和转销三个阶段。建设单位资金的取得来源包括基建
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临时借款、建设单位内部形成的资金;建设单
位资金的使用包括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结算资金、在建资金、应收
生产单位资金、专项资金等;基本建设资金的转销就是基本建设资金
退出建设单位,从而完成资金的全过程,一般包括偿还基本建设投资
借款和冲转基本建设拨款等。
建设单位会计的特点与工业部门会计相比,建设单位会计有以下
特点:(1)核算的内容不同。工业企业的资金运动具有反复循环的
特点,而建设单位的资金运动是一次性直线式,因而其会计工作随着
基本建设工程的兴建开始,随着基本建设工程的建成或交付使用而结
束。(2)成本考核方法不同。一般工业企业可以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产
品考核成本的升降情况,而由于基本建设产品具有单独性的特点,不
同工程的成本缺乏可比性,因此只能通过比较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来
考核分析建设单位成本的升降情况。
(一)会计科目表
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
序号│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
1 │101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增加核算内容)
2 │102 │ 设备投资
3 │103 │ 待摊投资
4 │104 │ 其他投资(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中,
增加下列核算内容。) 转出投资(新增科目)
5 │111 │ 交付使用资产
6 │121 │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7 │201 │ 固定资产
8 │202 │ 累计折旧
9 │203 │ 固定资产清理
10 │211 │ 器材采购
11 │212 │ 采购保管费
12 │213 │ 库存设备
13 │214 │ 库存材料
14 │218 │ 材料成本差异
15 │219 │ 委托加工器材
16 │231 │ 限额存款
17 │232 │ 银行存款
18 │233 │ 现金
19 │241 │ 预付备料款
20 │242 │ 预付工程款
21 │251 │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2 │252 │ 其他应收款
23 │253 │ 应收票据
24 │261 │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25 │271 │ 待处理财产损失
26 │281 │ 有价证券 待核销基建支出(新增科目)
资金来源类科目
27 │301 │ 基建拨款 (取消“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
金拨款”科目)
28 │302 │取消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
29 │303 │ 企业债券资金
30 │304 │ 基建投资借款
31 │305 │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32 │306 │ 其他借款
33 │311 │ 待冲基建支出
34 │321 │ 上级拨入资金
35 │331 │ 应付器材款
36 │332 │ 应付工程款
37 │341 │ 应付工资
38 │342 │ 应付福利费
39 │351 │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40 │352 │ 其他应付款
41 │353 │ 应付票据
42 │361 │ 应交税金
43 │362 │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44 │363 │ 应交基建收入
45 │364 │ 其他应交款
46 │401 │ 留成收入
项目资本公积(新增科目)
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
附注:
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 工程施工”、“223 施工
管理费”、“225 待摊费用”、“215 低值易耗品”、“216 周转材料”、“217
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
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
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
可设置“307 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
以增设“222 自立生产支出”、“402 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
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
成本差异”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
[1998]4 号),财政部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 101 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
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
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俱乐
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
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
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
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
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
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 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
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
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矿井开凿工程,露天矿剥离工程,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不
包括生产矿山用生产费用进行的矿井、坑道的整理延伸与探矿工程),
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
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
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
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
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
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
“预付工程款”科目。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
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
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
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
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
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限额存
款”、“现金”、“应付工资”、“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
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
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
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
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
未完成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设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
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有预收下年预算拨款的
建设单位,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单独
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建设单位为项目
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
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
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
情况进行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
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
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经营性项目
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无形资产交付,借记“交
付使用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产
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
——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第 102 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
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
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
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气锅炉、
变压器、各种机泵、机床等。有的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
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式吊、门式吊、皮带运输
机等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
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汽车、机车、飞机、船舶及生产上流动使用
的空压机、泵等。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试验室、化验室用的计
量、分析、保温、烘干用的各种仪器,机械厂翻砂用的模型、锻模、
热处理箱、工具台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
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
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
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
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库
存设备 ”科目。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
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
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账。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到达建设单位仓
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
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
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
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
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
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
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上述两项业务,如用基建投资借款完
成的,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
出”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
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
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设备投资,应单
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 103 号 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
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
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
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
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
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
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
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
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
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
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
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试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
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发
生的费用。不包括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开支的费用和应在间接费用列支
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
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以及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
的事业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费用)。
(5)可行性研究费:核算在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
使用资产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用。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
产,应在“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6)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
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
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
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7)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
备检验费。建设单位对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
列入采购保管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8)延期付款利息:核算按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采取分期付款的
办法所支付的利息。
(9)负荷联合试车费:核算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的
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即全部试车费减去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后的差额)。单机试运或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建
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0)包干节余:核算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
现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包干节余。
(11)坏账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
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12)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
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使用部门统借统
还基建基金借款发生的资金占用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
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等科目。建设期的借款利息,应按规定全
部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款期间发生的利息,不在本科目核算,而
应直接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接到生产单位偿还借款通知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
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借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
出和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留成收入支
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实现的贷转存利息收入,应冲减待摊投资,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经营性项目在建设
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13)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
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监测费。
(14)企业债券利息:核算建设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所发生的按
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债券利息。
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企业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企
业债券资金”科目。建设单位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
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15)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
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科目。
(16)汇兑损益: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
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种汇兑损益。
建设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
账。所有外币账户,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也
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
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各种外币
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
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
汇兑损益,记入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即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
资借款”科目;如果是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交
付时,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
本科目。
(17)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
生的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国外借款手续费和承诺费等。
(18)施工机构转移费:核算按规定应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
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19)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
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
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20)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
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1)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
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22)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
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科目。
(23)固定资产损失:核算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账
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
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
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4)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
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
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自
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25)设备盘亏及毁损: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亏减盘盈后的
净损失和设备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
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
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
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6)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核算按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
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
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
异。调整器材调拨价格的溢价,借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
目,贷记本科目。
(27)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核算筹措债券资金而发生的债券发行费
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建设单位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账
务处理:如果发行手续费是由银行或企业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
的,按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扣收的手续费,
借记本科目,按发行债券的实际数额,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如
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建设单位在直接支付款
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付的债券设计、印刷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
生产企业转来的有关账单凭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债券资金”
科目。
(28)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
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
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编外人员生产费、停缓建维护
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和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
存款”、“银行存款”、“现金”、“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
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
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上述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建设
单位管理费等),还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
拨款完成的待摊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 104 号科目 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
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
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役畜、新建单位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以及为进行可行性研
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屋和
为生产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农林建设单位的基本畜禽购置,是指新建农场外购的大牲畜(如
种畜等)、各种禽类(如鸡群、鸭群等)。老农场自繁自养或外购补充的
基本畜禽支出应按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畜禽支出一般包括:
(1)基本畜禽购置费用;
(2)基本畜禽在移交生产单位前所发生的各种饲养费用。
农林建设单位的林木支出,是指各种经济林木的造林费用。一般
包括:整地、种植和幼林抚育等支出。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性建设项
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单位购买的专利权和专
有技术等。
递延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工程成本而应单
独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
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等。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
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房屋、基本畜禽、林木等各种财产
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
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
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
目。
3.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办
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
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并再按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
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其他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经营性项目
和非经营性项目为购置产权不归属本单位但拥有使用权的统建住房
而拨付给统建单位的投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视同出包工程,通
过“预付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
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拨付统建单位投资时,借记“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
产”科目,贷记“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后,应于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
前年度拨款”、“项目资本”、“待冲基建支出”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
资产”科目。
增设“转出投资”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
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完工时,
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转出投资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
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转出投资”科目。
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 111 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
转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
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
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
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
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
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
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
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
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
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
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
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
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
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
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实行
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5.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
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
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应根据交付使用资
产成本扣减财政贴息数后的差额,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即结转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不应包括
计入资产成本的财政贴息数,但转给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
为工程的全部成本,即包括银行计收的应由财政贴息的借款利息数)。
6.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
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
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7.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全数冲转。使用
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
目;使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联营拨款”科目;使用
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用投
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还应扣减财政贴息数),冲转“待冲基建
支出”科目;使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企业债券
资金”科目。使用多种投资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能分清
投资来源的,分别按上述方法进行冲转;分不清投资来源的,按实际
投资比例计算结转。
第 121 号科目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的专用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
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2.建设单位将购建完成的资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借记本科
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
收到生产单位归还的基建投资借款通知,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用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节余偿还基建投资借款时,借
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收入”、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
账。
第 201 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
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
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
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
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
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
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借记
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建设单位用留成收入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无偿调拨给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
目(调出单位账面原值),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
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估计折旧)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
准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
产损失”科目。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
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
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
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账面原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转账时,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
损失”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 202 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自用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
产的账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
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
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
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
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第 203 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
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
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
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
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
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
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第 211 号科目 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及其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器材的采购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进口成套设备为进口加成
费用);
(2)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
输、装卸等费用(进口成套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手续费、关税、增
值税等支出);
(3)采购保管费。
以上第 1 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 2 项支出,
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
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 3 项支出,
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账务处理:
(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器材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限
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基
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已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
暂不记账,待发票账单到达时,再按发票账单金额记账,借记本科目,
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基建
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等科目,月份终了,对于已经验收
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或预算价格暂估入账,
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
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下月发票账单到达,支付价款时,
按正常程序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
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
科目。
(3)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
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设备
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转账,借记本科目,贷
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取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
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器材款”或“其他
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
中损耗,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采购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处理
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月份终了,分配应记入器材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
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6)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账。
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
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器具)科目,贷记本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
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实际成本大于
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
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7)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货款已经支
付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
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账进行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
本差异”科目。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账单、付款凭证等,借记本科
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应付器材款”
等科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
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进行核算。
第 212 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
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
旅及交通费,以及检验试验费、材料盘亏及毁损(盘盈冲减)等。
2.发生各项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
款”、“现金”、“库存材料”、“基建投资借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上述各项费用,能分清由购入设备或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记入本
科目所属“设备”或“材料”明细科目,分不清的,月终按照当月购入设
备和材料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设备和材料的包装用品,应及时收回,作价入账,借记“库存材
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进行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
的实际(采购)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应全部分配转
入“器材采购”科目。
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可按
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1)某项设备(或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
(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预定分配率
(2)预定分配率=全年计划采购保管费÷全年计划采购设备(或材料)
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预定分配率也可以采用概(预)算中所确定的采购保管费率。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和“材料”两个明细科目(有进口成套设备的
建设单位,还应设置“进口设备”明细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
算。
5.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
料,按预定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
此项差额应于年度终了或竣工时进行调整,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
资”、“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预定分配数的
差额用红字)。
第 213 号科目 库存设备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
核算。
2.购入、转账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
材采购”或“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科目。
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设备,应于月
份终了时,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
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需要安装设备,按加工后的实际
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盘盈的设备,按估计价格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
损失”科目。
3.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交
付外单位委托加工的设备,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度终了,对已出库而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
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账。
4.转账拨出的设备,借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5.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要的设备,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等科目(设备销售价款),贷记本科目(设备实际成本),同时将销售设
备的实际成本与售价的差额记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
借方或贷方。
6.盘亏和毁损的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7.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
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 214 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计
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材料的计划成本可以根据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如果某些材料
没有预算价格,可以参照近似的同类材料预算价格或以第一次购进的
材料实际成本确定。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在“材料成本
差异”科目核算。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
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
“器材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会计分录。
转账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
本年器材转账拨款”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
料成本差异。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材料,
月终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
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予以冲回。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材料,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委
托加工器材”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
差异。
清查盘盈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3.领用的材料,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购保
管费”、“委托加工器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预
付备料款”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
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
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
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在建设期间,根据有关合同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由建设
单位负责供应一部分工程用材料的,拨付给施工企业的材料可直接作
抵减应付工程款处理,按结算价格,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按照计
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的
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
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
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
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转账拨出的材料,借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销售积压和剩余的材料,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销
售收入),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
成本差异。销售收入与材料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器材
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盘亏和毁损的材料,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月份终了,计算各种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
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存放地点、类别、名称、规格设置有数量有
金额的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 218 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
差异。
2.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
外单位加工完成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转入本科
目。调整提高或降低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将调整数自“库存材料”科目
转入本科目:调整增加数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数记入本科目
的借方。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发出的材料的计划成
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
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
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
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
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
本的差异;贷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
异。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国外进口材料的成本差
异,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 219 号科目 委托加工器材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的实
际成本。
委托加工完成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以下各项组成:
(1)加工中耗用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
(3)支付的加工设备和材料的往返运杂费。
2.发给外单位加工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
存设备”科目。发给加工单位加工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并将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
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用红字登记);发生的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
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
备投资”(不需要安装设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
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
单位,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加工完成退回剩余的设备,按实际成
本,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剩余的材料,借记“库
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
位,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即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或
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的器材实际成
本和发生的加工费及运杂费。
5.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设置明细账,在明细账中应反映加工单位
的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设备和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
本、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运杂费,收回加工完
成及退回剩余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和成本
差异等详细资料。
第 231 号科目 限额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从上级拨入存在银行拨款账户内的基本
建设投资拨款限额。
2.收到上级拨入的拨款限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
本年预算拨款”、“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科目;退回和年
终注销的拨款限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支用拨款限额,借记各有
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应设置“限额存款日记账”,根据拨款限额通知,以及
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在银行同时
开设几个拨款户的建设单位,应按各拨款户分别设置日记账。
限额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应定期与银行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
一次。月份终了,账面结存数与银行对账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
必须逐笔查明原因。除了未达账项所发生的正常差额以外,属于银行
对账单差错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
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入账。
4.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
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
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5.有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设置“预收下年度限额
存款日记账”单独进行核算,并将年末余额于下半年年初建立新账时
转入下年度的“限额存款日记账”。
第 232 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自筹资金户、待转自筹
资金户、清理资金户、基建资金户和采购用款户的款项。
2.建设单位将拨入的自筹资金存入银行待转自筹资金户,借记本
科目,贷记“基建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科目。将销售器材所发
生的销售收入存入清理资金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
存材料”等有关科目。从拨款户中将款项汇存外地基建资金户、采购
用款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科目。
支用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清理资金户的存
款,借记“基建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
终了,将汇存外地的基建资金户、采购用款户余额转回拨款户,借记
“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
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
款日记账的记录,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
份终了,账面结存数与银行对账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
查明原因。除了未达账项所发生的正常差额以外,属于银行对账单差
错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
分录或补记入账。
4.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编制现金付
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收款
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
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
记账。
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
的,根据银行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及其有关明细
科目;如果是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形成的以及贷转存形成的利息
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
利息”或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
5.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
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
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 233 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
建投资借款”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
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以“白
条”抵充库存现金。
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
行。
第 241 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
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
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
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
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
格,借记本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
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
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应负担的材
料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
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
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 242 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
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每旬或月中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
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月终或
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
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 251 号科目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器材及有偿转
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
2.建设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
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
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建
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科目。收到调入单位归
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出设备”、“调出材料”和“转出未完工程”
三个明细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 252 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大型设
备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
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
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
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 253 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销售处理不需用设备和积压材料物资
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建设单位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用设备和积压的材料物资收到
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
料成本差异”科目,销售收入与设备材料物资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
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
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业汇票因承
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3.建设单位因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
类、号数、签发时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
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详细资料。商
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 261 号科目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
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主管部门,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的基建投
资借款和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的投资借款利息。
2.主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统
一向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
资借款”科目;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投资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投资借款,主管部门在统借时不是先存后拨,
而是采取直接下拨方式,则应直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
科目。
主管部门接到银行转来的投资借款利息通知时,应按发生的借款
利息,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将发生的建
设期内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按转拨给各所属建设单位基建投资借款
期末余额(主管部门可自定适应本系统情况的利息分配办法)分摊给
所属建设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
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投资
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主管部门
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存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归还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建设单位转来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
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所属建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 271 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
亏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
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
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和本科目(净值)。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
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
目。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按
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盘亏和毁损材料的成本差异,
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
异用红字)。盘盈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
设备和材料的残料送交入库,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耗损应计入材料采购
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
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
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3.列入本科目的各种财产盘亏和毁损,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
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
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
途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
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
科目,贷记本科目。
(3)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摊投资——
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借记“待
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账。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
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
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设备损失;
(3)待处理材料损失。
增设“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
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形成
资产部分的上述投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
资”等科目核算。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
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消的项目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借记“待核
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可行性研究费”科目。由于自
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
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
——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本科目应按支出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 281 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建设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于交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 301 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
的预算拨款、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
器材转账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
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
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本年预算拨款:核算本年内由地方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
拨款。
(4)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账拨入的
进口成套设备的价款和有关费用。
(5)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
完成压油任务而进行能源交通建设支出的煤代油基金拨款。
(6)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预存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
中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7)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银行待转使用的自筹基
建资金拨款。
(8)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
单位转账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单位转账无偿拨给本
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系统内有偿调入、调出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9)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核算本年由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拨
款。
取消“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
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
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
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先将本
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帐,即将“基建拨款——
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
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记“基
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财政贴息)”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以后
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10)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
本建设拨款,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或物资等。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收到预算拨入的
下年度基本建设拨款。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财政或
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3.收到以限额方式拨入的各种预算拨款,借记“限额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各种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借记“器材采购”科目,
贷记本科目;收到器材转账拨款,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
成本差异。
通过上级转账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
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
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交回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的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
目(“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各明细科目应做下列结转:
(1) 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
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
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本年其他
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
的贷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明细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
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2)将本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按
批准数转入“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未批准转入本年使
用的部分仍保留在“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
(3)将“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年预算
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4)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以前年
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5)在作上述转账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
(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额,应
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冲销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
付使用资产”科目;批准数小于冲销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 302 号科目 联营拨款(取消)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以参股等投资形式直接拨
入的基本建设投资。
2.收到投资单位拨入的参股基建资金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用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移交结转生
产单位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账时,进行相应的账务结转,借记本科
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工程竣工,将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移交生产单位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项目全部竣
工,有关账务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参股资金拨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
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
目资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
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
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
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
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
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
等。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
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者捐赠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
目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捐赠的材料物资,应按捐赠者提供的
有关凭据或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
备”、“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
公积”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项目资本公积”科目应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 303 号科目 企业债券资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
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的债券利息。
2.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企业债券资金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
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3.建设单位使用的企业债券资金属于计付利息的,其建设期利息
应在工程竣工时分摊计入工程成本,具体分摊办法可由主管部门根据
本部门的建设特点和债券还本付息要求自行规定。按规定应计入工程
成本的利息,借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4.建设单位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
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企
业债券利息”科目。
5.建设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进行的工程竣工后,应根据“建筑
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
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
工决算资料,经交接双方签证后,一份由生产使用单位(即拨出债券
资金的生产企业),作为资产入账的依据,一份作为建设单位交付使
用资产的记账依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
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
6.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上年度用企业债券资金完成的交付使
用资产冲减企业债券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7.工程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结余物资
及时进行清理,收回的资金交回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借记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8.本科目应分别设置“债券本金”和“债券利息”两个明细科目。
第 304 号科目 基建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本
建设投资借款,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
以及其他投资借款。
建设单位按规定从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不在本
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指标的核定数和一定期间的支用合计数,应另
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拨改贷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地方预算安排的拨
改贷投资借款。1988 年以前借入的、尚未归还的中央预算安排的拨
改贷投资借款也在本科目反映。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
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国家开发银行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和用硬
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还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原国家专业投
资公司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基建
基金委托借款和其他委托借款。
(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借入的由
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部门管理和安排
的基建基金投资借款。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计划按
规定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7)建设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
的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8)煤代油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国外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
外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借款。
(10)其他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
其他投资借款。
3.使用国外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的国外借款业务,应当将有关
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
币账户的增加、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
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由建设单位自行
选定。
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各种外币
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
末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
益,记入“待摊投资——汇兑损益”科目。
4.用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如果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实行贷转存办法,收到借入的投
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应支付的建设期投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借款
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
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基建投资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
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应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单
位留成收入支付,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用基建收入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
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收
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建设单位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
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包
干节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用处理借款形成的结余物资回收的资金归
还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生产单位的还款通知结转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6.经批准豁免归还部分或全部基建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豁免通知中豁免的借款数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7.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 305 号科目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
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
资借款和分摊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主管部门分配来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
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支付的
各项基建支出,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将主管部门分配的基建借款利息,
随同其他待摊投资费用一起,按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
分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建设单位将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上
交主管部门时,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
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账。
4.建设单位将上级拨入的投资借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存款利息,应
按规定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用于归还投资借款并相应冲减待摊投资(借
款利息)。接到银行转来的存款利息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将存款利息上交主管部门时,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建设单位除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
与“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余额相互冲销外,还应将本年发生的应收生产
单位投资借款余额转给上级主管部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
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6.本科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投资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 306 号科目 其他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
外的其他各种借款,如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等。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国内储备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或材料向
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
(2)周转借款: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
3.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国内储备借款购买设备或材料,借
记“器材采购”、“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银行通知支付
储备借款利息,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国内储备
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支用的临时周转借款,借
记“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的临时周转借款利息,借
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临时周转借款本
金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国内储备借款和临时周转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
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
息,按规定应用单位留成收入支付。
4.本科目应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 311 号科目 待冲基建支出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专用的备抵科目,核算待冲销
的已转给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
2.已转给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
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
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
3.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冲转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实
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还应
扣减财政贴息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第 321 号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
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出
单位账面原值),贷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
折旧)。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将上级拨入资金退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 331 号科目 应付器材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入器材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
因接受劳务供应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
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设备、工具、器具和材料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
时,根据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入库凭证,分别设备、工具、器
具和材料等类别,抄列清单,按预算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设
备投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开始
时,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以冲销,以便于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记
账。
3.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
单,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
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4.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成套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
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设备验收入库,
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
的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
借款”等科目。
5.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户名、合同号和经办的采购人员设置明细
账。
第 332 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
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
位的工程款。
2.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
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
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
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段
结算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
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所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
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科
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
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限额存款”科目。
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
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
照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
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
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
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尚未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
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贷记本科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
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3.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而拖延结算期的罚款支出,按规定由自
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第 341 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
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
算。发给职工个人但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的各种款项,如医药费、
福利补助、退休金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资标
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的格式和内容,
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3.财会部门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照规定
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
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
的各种款项(如职工房租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人员及时交回财会
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将应付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待摊投资”、“采购保
管费”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和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第 342 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
管理费”、“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用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建设单位的福利费结余。
第 351 号科目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的
未完工程的应付款项。
2.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借记“库存设备”、“库存
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其他单位有偿转入
的未完工程,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为简化核算
手续,随同未完工程一同转入的待摊投资可直接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
资或设备投资),贷记本科目;归还有偿调入设备材料及未完工程价
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入设备”、“调入材料”和“转入未完工程”
三个明细科目,并按调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 352 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
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其他单
位的款项等。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
上交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 353 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结算已完出包工程价
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建设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结算应付已完工程价款等而开出、
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建设单位开出、承兑用以抵付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
等商业汇票,借记“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建设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笔应付票据的
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据金额、合同交易额、收款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
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 361 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2.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
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
金。
第 362 号科目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1.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
现的投资包干节余。
2.按规定计算实现的包干节余,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
目,实行基建投资借款指标管理的建设单位,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节余,借记
本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归还基建投
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资
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
应转账。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经批准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借记“其他应
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预提的包干节余结转使用时,借记本科
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实行基建投资借款指标管理的建设单位,
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工程竣工确
定实现包干节余后,借记“待摊投资——包干节余”科目,贷记“其他
应收款”科目和本科目。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和已预提留用的包干节
余,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未实现包干节
余而在建设期间预提留用了包干节余,则应按规定由留成收入偿还,
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
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实现而尚未分配的
包干节余。
第 363 号科目 应交基建收入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和应上交的各项基建
收入,如煤矿、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收
入,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电站建设中移交生产前的电费收入,
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负荷试车的纯收入等。
2.发生的各项收入,借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按照规定上交基建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有关科目。按规定留用的基建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留成收入”
科目。
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用基建收入偿还基建投资借
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资借
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3.本科目月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基建
收入。
第 364 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
项。
2.建设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留成收入”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
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 401 号科目 留成收入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
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
2.从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
记本科目。从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包干
节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途支用留成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月末贷方余额,为建设单位提取的尚未支用的留成收入。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1.会计报表种类
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
序 号 │ 报 表 名 称 │ 表 号
────┼──────────────┼───────
1 │ 资金平衡表 │ (会建 01 表)
2 │ 基建投资表 │ (会建 02 表)
3 │ 待摊投资明细表 │ (会建 03 表)
4 │ 基建借款情况表 │ (会建 04 表)
5 │ 投资包干情况表 │ (会建 05 表)
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①
2.会计报表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会建 01 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月份或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
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
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
分析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
2.本表有关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
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
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
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
表不相一致时,应对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
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
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
包括各种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
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交
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
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
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
格交付使用单位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
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
末余额填列。
(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
收合格单独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
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
期末余额填列。
(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并已单独结
转使用单位的各种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
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等。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
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
个项目的期末数合计填列。
(7)“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
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
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设备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
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
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待摊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
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10)“其他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
办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等购置投资支出;役畜、基本畜禽、林木的
购置、饲养、培育等投资支出;为生产企业用基建投资购置的尚未交
付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支出。根据“其
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在资金占用方“其他投资”项目下,增加“二、待核销基建支出”项
目和“三、转出投资”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尚未冲销的待核
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和“转出投
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的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取的基建投资借款。根据“应收生产单位
投资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拨付所属投资借款”项目,反映主管部门拨付所属建设单位
“统借统还”的投资借款。根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主管部门编制汇总报表时,该项数字应与“上级拨入投资借款”项
目数字相互抵消。
(13)“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
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工具、器具
的实际成本(该部分成本在设备投资中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
“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
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
——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待处理财产损失
——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的数
额,还应在“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项目单独反映。
(14)“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银行存款的余额,根据“银行存款”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现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
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预付备料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
根据“预付备料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预付工程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预付大型设备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
设备款。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19)“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项目,反映有偿调出设备、材
料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价款,根据“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
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0)“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
行贴现的应收票据。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除上述预付款项和应收款项以外的
其他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有价证券”项目,反映建设单位购买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建设单位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
原价。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根据“累
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固定资产净值”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减“累计折旧”
项目的余额填列。
(2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
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
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反映。
(27)“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
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
理财产损失”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4.本表资金来源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
的各种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本年预算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地方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
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
余额减去本年预算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列。本年预算限额存
款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的括号内单独反映。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
基本建设基金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明
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本年基建基金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
列。本年基建基金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的括号内单独反映。
(4)“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账拨
入的进口成套设备价款和有关费用。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
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本年器材转账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上级主管部门从本系
统其他建设单位转账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转账拨出的设备、材料
也在本项目内反映。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明
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拨出数大于拨入数的差额,以“-”号表示。
(6)“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
的煤代油专用基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
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项目,反映由主管部门、地方财政、企业
生产单位等拨入并批准本年使用的自筹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
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财政拨入的贴息
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
期末余额填列。
2、在资金来源方,取消原“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将
原“二、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项目资本”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加
“三、项目资本公积”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
资本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分别根据“项目资本”科目和“项目资本公
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表中的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9)“本年其他拨款”项目,反映除上述拨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拨款。
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其他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待转自筹资金拨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预存建设银
行待批准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待转自筹
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收到的下年
度预算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
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预收下年度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列。预收
下年度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的括号内单独反映。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项目,反映本年交回上级或交回财政的
基建结余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
目期末余额以“-”号填列。
(13)“联营拨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采用参股等投
资形式拨入的联营投资拨款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联营拨款”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基建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的
期末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其他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
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期末余额。根据“其他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16)“上级拨入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实行“统借统还”投资借款的
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根据“上级拨入投
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主管部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该项
目数字应与“拨付所属投资借款”项目数字相互抵销。
(17)“企业债券资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企业债券资金(包
括债券本金和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债券利息)期末余额。根据“企业债券
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待冲基建支出”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当年完
成的所有待冲销的交付生产单位使用的资产价值。根据“待冲基建支
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器材款”项目,反映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
项。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
列。
(20)“应付工程款”项目,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
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项目,反映有偿调入设备、材
料及有偿转入未完工程的应付价款。根据“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
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抵付货款和工程价款等而
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23)“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
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各种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
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
填列。
(25)“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
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未交基建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基建收入。
根据“应交基建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未交基建包干节余”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基建包
干节余。根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基建
收入、基建包干节余以外的其他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29)“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
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根
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留成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
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收入。根据“留成收
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基建投资表(会建 02 表)
1.本表反映从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借入的基本建
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项目概算执行
情况,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并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资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本表时,按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
项目逐项填列;中央各主管部门按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逐项填
列,小型项目汇总填列。
3.“工程及费用项目”栏,按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所列的工程和费
用项目名称填列。分期建设的项目,只反映本期建设情况。
4.“开工日期”栏,填列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
5.“概算数”,反映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数,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
概算数填列。
6.“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
本年年末止累计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联营拨款
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
“联营拨款”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扣除“以前
年度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栏、“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数)合计
填列。其中,“国家拨款”,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财
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
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
“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单位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单位拨入的基
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
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以及“联
营拨款”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基建投资借款”栏,
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根据上年
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
业债券资金”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企业债
券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本年贷方发生
额填列。
1、在“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项目所属“单位拨款”栏后,增加“国
家资本”栏和“法人资本”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
计由国家和法人投入的项目资本,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项
目资本”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7.“基建投资支出”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
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 9?14 栏数字合计填列。“固定资
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
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
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
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在建工程”栏,反映建设单位
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年末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
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8.“其他基建支出”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止 1993 年 7 月 1 日以前
发生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根据上年本表该栏
数字填列。
2、将“基建投资支出”项目所属“其他基建支出”栏改为“待核销
基建支出”栏,并在本栏后增加“转出投资”栏,分别反映建设单位自
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分
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科目的本
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本表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 03 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各种待摊投资明细情况。编制
本表是为了检查建设单位概预算和基建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表“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将
贷款转入存款户后所实现的存款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摊投资
——借款利息”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将“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改为“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存款利息收入”
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实现的各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拨入的贴
息资金,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
计算填列。
(2)本表“汇兑损益”、“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
盘亏及毁损”和“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项目,均反映建设单位当年
发生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净损失,应分别根据“待摊投
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3)本年其他各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本
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表 04 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基建借款的借入、归还及豁免情况。
2.本表各行反映的内容如下:
(1)“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预算内拨改贷投
资借款。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
借入的投资借款。
“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
借入的用国家预算划拨的基金安排的基建投资借款。
(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原国家专
业投资公司借入的投资借款。
“基建基金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用国家预算
拨入的基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其他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用发行建设债券
筹措的资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由主管部
门从财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实行基金制的主管部门用部门
管理的基建基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用发行国家
重点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7)“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建设银行发放
的基建投资借款。
(8)“煤代油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国外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
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10)“其他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
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如建设单位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
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11)“国内储备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
材料而向建设银行借入的储备借款。
“中央基建储备借款”项目,反映中央级建设单位从建设银行总行
借入的储备借款。
(12)“周转借款”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由
于建设单位进度提前,年度投资借款指标不足,而向银行借入的周转
借款。
3.本表纵向各栏的填列方法:
(1)“年初借款余额”栏,反映建设单位年初各种基建借款的余额。
根据上年本表“年末借款余额”数字分行填列。
(2)“本年实际借款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自
年初起到本年年末止支用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国内储备借款、周转
借款和生产自立借款本金及发生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分别根据“基
建投资借款”和“其他借款”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还款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累
计归还的各种借款本金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
款”和“其他借款”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4)“本年豁免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内
经批准豁免的基建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借
方有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5)“年末借方余额”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年末各种基建借款余额,
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 05 表)
1.本表反映实行基建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基建包干
节余的提取和分配情况。
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本表时,按所属实行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
设单位逐行填列。
2.本表各栏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建设项目概算包干数”栏,根据概算批准的包干合同(或协议)
中确定的概算包干数填列。
(2)“已完单项工程概算数”栏,根据批准的基建概算中该单项工程
概算数填列。
(3)“已完单项工程实际支出”栏,反映已竣工的单项工程实际支出
数额。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本年借方有关发
生额分析填列。
(4)“已完单项工程概算节余数”栏,反映已完单项工程实现的包干
节余,根据 2 栏数字减 3 栏数字后的余额填列。
(5)“预提留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预
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
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6)“建设项目概算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实行包干的建设项目全部
竣工实现的包干节余,根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
分析填列。
(7)“应留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
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8)“应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应用于
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比例计算
填列。
(9)“应付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实行基建拨款办法
的建设单位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和
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填列。
(10)“已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已用于归还基建投资
借款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
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已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实际已
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
建包干节余”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
基字[1998]4 号),
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
目资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
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
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
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
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
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
捐赠的财产等。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
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者捐赠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
目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捐赠的材料物资,应按捐赠者提供的
有关凭据或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
备”、“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
公积”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项目资本公积”科目应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设“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
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
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
支出。形成资产部分的上述投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建筑
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核算。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
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消的项目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借记“待核
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可行性研究费”科目。由于自
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
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
——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本科目应按支出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建设
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设施包括专
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
头等。
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
情况进行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
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
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经营性项目
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无形资产交付,借记“交
付使用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产
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
——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五)增设“转出投资”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
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完工时,
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转出投资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
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转出投资”科目。
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六)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
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为购置产权不归属本单位但拥有使用权
的统建住房而拨付给统建单位的投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视同出
包工程,通过“预付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付工程款”等
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拨付统建单位投资时,借记“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
产”科目,贷记“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后,应于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
前年度拨款”、“项目资本”、“待冲基建支出”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
资产”科目。
(七)取消“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
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
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
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先将本
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帐,即将“基建拨款—
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
息)”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
记“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
拨款(财政贴息)”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
”科目。以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二、会计报表
(一)资金平衡表
1、在资金占用方“其他投资”项目下,增加“二、待核销基建支出”
项目和“三、转出投资”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尚未冲销的待
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和“转出
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资金来源方,取消原“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将
原“二、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项目资本”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加
“三、项目资本公积”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
资本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分别根据“项目资本”科目和“项目资本公
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表中的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二)基建投资表
1、在“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项目所属“单位拨款”栏后,增加“国
家资本”栏和“法人资本”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
计由国家和法人投入的项目资本,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项
目资本”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2、将“基建投资支出”项目所属“其他基建支出”栏改为“待核销基
建支出”栏,并在本栏后增加“转出投资”栏,分别反映建设单位自开
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
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科目的本年
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本表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三)待摊投资明细表
将“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改为“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存款利息
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实现的各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拨入
的贴息资金,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
分析计算填列。
四、问题与对策
(一)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控制方面的问题
问题:公路投资主体方面存在的不足
①各指挥部并未建立真正的投资主体法人制,经营性投资主体尚未建
立,以政府性工程建设单位管理为主,例如京珠高速建设,由省政府、
交通厅等各方组成了广义的指挥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常驻指挥部
为其一个办事机构。
①省内各指挥部互相完全独立,在资金的使用上没有作到统一规划和
安排。
①各指挥部行政级别不一样,其办事权威性也不一样。如京珠指挥部
为副省级,由副省长为名义指挥长,而襄十为处级,同为省内跨地市
的公路建设指挥部,级别不一样,其对地方政府的协调能力、效率也
就不一样。
①指挥部现在只是负责工程建设的临时机构,并不负责以后的经营。
①并未建立真正的资本金制度。
如在京珠公路,包括财政发行的债券在内,资本金为总投资的 27%,
而国家规定公路建设中资本金不能低于 35%。
①因为投资主体法人制尚未真正建立,有时指挥部在资金管理上只扮
演“出纳”的角色。筹资权和资金调度权在主要省厅财务处。
对策: 进一步构建和明确交通重点建设资金投资和控制的主体
1、投资主体的界定与明确
投资主体是指从事投资活动,具有资金来源和投资决策力,享受投资
收益承担投资责任和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
对于我省公路投资,特别是经营性高速公路投资必须明确其真正的投
资主体,因为:
(1)只有明确了投资主体,才有明确的筹资主体,使其积极主动的
进行多渠道筹资。再说银行也只会对明确的、合法的主体进行贷款。
(2)只有明确投资主体,给予其投资决策力,这样才能科学地进行
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
(3)只有明确了投资主体,才有真正责任主体,使各项投资的工程
质量、资金安全、经营风险有明确的人负责。
(4)只有明确了投资主体,才能使建设与经营连接起来,不会脱节。
如果投资主体模糊出现多头管理,这样既不利于项目建设、项目资金
的科学、高效管理,又不利于形成投资——经营——投资有机循环的
体系,使资金的投入与收回脱节,其次,出了问题找不到明确责任主
体,也不能提高参与投资者的责任心。
所以,对于我省经营性公路的建设、管理,必须明确建立其产权清晰、
责权明晰、独立经营的法人主体。
2、关于政府性建设管理机构与经营性投资主体
因为公路建设是社会性动机很强,与社会整体需求紧密相联系,以政
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其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很多,需要全社会支持,如
果仅仅是一个经营性的投资主体全面负责肯定不行,还需要政府性的
机构进行协调,支持。另外,为了加强对公路建设的宏观调控,政府
部门必须加强整体规划和监督。
有政府性的建设管理机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它与投资主体(经
营性业主)的职责是分开的。投资性业主是负责投资的筹集、投资分
配和使用及投资回收和增值。而政府性机构负责除此之外的协调、监
督及指导工作,是非经营性的。具体的说,监督、指导是对工程招标
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公开,对生产的安全,对进入建设工程的施工
主体的质格进行监督和指导;而协调主要是指在保证施工工地的安全,
征地及征地补偿等方面与当地政府和有关居民进行协调。
3、投资主体结构的构建
对于我省经营性公路的建设管理拟建立集团化和法人制的投资主体,
但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其又与政府性的公路建设管理部门紧密配合,
但各自责任分工明确。
湖北省高速
公路建设
委员会
湖北省高速公路
开发总公司
京珠办事处 京珠高速公
路开发公司
汉十办事处 汉十高速公
路开发公司
黄黄办事处 黄黄高速公
路开发公司
襄荆办事处 襄荆高速公
路开发公司
注:(1)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委员会为政府性协调、指导、监督部
门,由省政府领导(副省长)挂帅,由交通厅厅长及省厅工作人员为
骨干组成,各地市副市长参与,机构设在交通厅。类似于三峡建设中
由总理挂帅的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其职能是上文所指的对工程招标
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公开及生产过程的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在
征地及征地补偿等方面与地方政府和居民进行协调。
(2)湖北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为湖北省全省性的投资管理主体,
由厅长任董事长,由省厅的主要领导任总经理,其可根据现在的湖北
省金路高速公路公司形成。湖北金路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是
国有独资公司,湖北省交通厅作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部门,
是独家出资人,注册资本为 2 亿元,由交通厅厅长任董事长,省厅已
将武黄、汉宜、黄黄公路资产和债务清理划转给金路公司。为了加强
经营管理工作,成立了湖北金路宜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湖北楚
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金路公司拟定协议,将宜黄高速公路黄黄
段、武黄段、荆宜段的收费权和管养业务委托给湖北金路宜黄高速公
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将宜黄高速公路汉荆段的资产和债务划转
给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湖北金路公司已具有
了文中所提的湖北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的雏形,只要再进行一定的
改造,则可形成一个集团化管理全省高速公路的公司。另外,从该公
司 2000 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看,该年净利润为 元,这证
明了对全省的高速公路进行公司化经营的可行性。
(3)各开发公司为总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为各个项目的控制、
管理主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开发公司与省开发总公司的关系根
据其本身的性质不同而定。如果是全资子公司,即其资本金全部由总
公司投入,则总公司对其有直接的控制和管理权。如果是股份公司,
则根据股份制公司的运作规范,总公司在董事会派驻一定数量的董事
来行使其控制权。如果是控股子公司,总公司则可利用其在董事会中
的表决权优势对该子公司进行影响较大的控制。
(4)各办事处为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代表委员会行使每个项目在所
跨地市的协调、指导、监督功能,工程建完投入营运后即辙回。
问题:货币资金管理
对策:加强货币资金流的控制
货币资金是一个建设单位的血液,是财务控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
于全省各高速公路开发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采用在以省开发总公司
领导下的财务结算中心制为主,各子公司备用金户制为辅的方式,即
对于主要的工程款项和各子公司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均应通过结算
中心向银行开户,各子公司在结算中心开户的方式管理。而对于各子
公司的建设管理费款项则以一定的限额作为备用金,由各子公司在银
行直接开户,自由支配。
结算中心制是为了使资金流动更加均衡、有效、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
(1)集中性原则,过于分散的资金欠款引起资金的风险和成本加大。
(2)时机性原则,即使资金在时间安排上更快、更好的发挥作用。
(3)协同性原则,可加强全省各公路开发公司之间的相互调剂和相
互融通的关系。
(4)安全性原则,因为各子公司通过结算中心付工程施工款、材料
款和工程监理款等款项时,结算中心可根据合同对付款额和付款方向
实行监控。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结算中心制下,各公路开发公司仍然有财务部,
有独立账号(通常是二级账号),进行独立核算,拥有现金的经营权
和决策权。
某地某银行
结算中心
某高速公路
开发公司
省 开
发 总
公 司
某合同
单位
开户
领导
委托付款
付款
开户 委托付款
申请付款
“结算中心”资金调度管理程序:
(1)“资金结算中心”为各交通开发建设子公司或建设指挥部统一在银
行开设账户。“资金结算中心”账户卡预留结算中心印鉴、子公司或建设指
挥部法人印鉴、“结算中心”出纳印鉴,由“结算中心”主管会计、各单位出
纳、结算中心出纳分管。
(2)各种建设资金在总公司和各子公司或指挥部的相互配合下办理
相应手续,进入“结算中心” 账户。
(3)各子公司或建设指挥部内设的计划、基建和统计部门建立完善
配套的工程项目施工监控管理制度,自下而上,分工协作,层层把关,
按工程进度向“结算中心”申请拨付工程资金。
(4)工程竣工后组织专项审计,按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组织清算,
再拨付工程尾款,由总公司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对于较分散和偏远的指挥部,工程款的支付涉及到远程付款的问题,
可以在该地工程款主办银行附近开设二级结算中心,二级结算中心为
总结算中心的派出机构,行使结算中心在该工程付款中所应履行的职
责。总结算中心和二级结算中心之间通过联网的方式互相传递数据。
对于各地市内非经营性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也可采用结算中心方式,
只不过结算中心是在地市交通局的领导下组建,而建设资金由公路段
以专款的方式在结算中心开户。在公路段付工程款时,结算中心也可
根据合同进行监控,这样体现 了地方交通局和公路段共同监控地方
建养资金的特点。
问题:招投标
对策: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体系和加强建设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
廉政建设
1、建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从业单位和从事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党中国务院、中经委有关廉政建
设的文件、党纪政纪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在交
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意义、地位和作用;广泛开展廉政告知活动和职
业道德教育,明确自身的廉政要求、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各从业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规
定》的要求,建立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各从业单位的项目法人不仅
要对所担负的建设项目负总责,也要对所管项目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
总责:要根据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一级抓一
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
各级各类人员在廉政建设中的廉政要求、行为规范和应承担的责任,
与工程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违反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规
定追究有关责任的人的责任外,还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抓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廉政建设
勘察设计、科研、咨询等单位要根据国家关于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有
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和勘察、试验,科学、公正、客观地对一项目
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能性作出结论,为
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严禁无资质或越级勘察、设计,转借或出卖
图鉴、资质证书、资信证明;不得无视客观事实,提供不负责任的预
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和科学试验分析报告、
咨询评估报告。由此而误导项目法人和上级决策部门,造成决策失误,
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各阶段的自
身职责,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凡擅自简化、改变建设程序、超
越权限,“化整为零”,违反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弄虚作假,骗取
工程立项上马;“宽打窄用”,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指使、串通勘察设
计、科研、咨询等单位在前期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应追究有
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审批制度。不得越权审批;现不得利用项
目审批谋预私利或有意拖延、刁难;不得在未经评估论证,情况不清、
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对项目盲目决策。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追究审批
部门责任。
3、加强招标过程中的廉政建设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务院以及交通部颁发的
有关交通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城实信用的
原则,落实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追究相应
的责任。
①应当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
避招标的;邀标未经批准;
①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未获资信登记而准予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
场的;
①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兼职的经济实体参加本项目招投标的;
①搞“关系标”、“人情标”、“形式标”或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的;
①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泄露标底和其它应当保密的与投标活动有关
的情况和资料的;
①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转让)他人,或将部分主题工程、
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分包的;
①不按招标文件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内容的协议的;
①利用职权给建设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
员打招呼或施加压力,影响或干扰招标工作的;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反招投标的有关规
定和“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
物或其他好处,或利用评标工作的权利,故意提出有失公允的评审意
见的;
①利用贿赂、宴请、娱乐等手段干扰招标工作公正进行的;
利用职权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签定《廉政合同》制度,
《廉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合同各方面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应当履行的廉政行为规范;(2)各方在廉政建设中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3)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方法、标准及
其时间约定;(4)各方的违约责任。《廉政合同》由各方签字盖章,
与《工程合同》同时生效执行。
4、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廉政建设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道德,
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要坚持现场旁站监理制度,发现问题,必
须按规定及时纠正。监理人员下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谋取
私利。违反上述要求,应追究有关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或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
采购单位要考核供应商的资质资信情况,实行质保制度、检验制度,
严把材料、设备的质量关、价格关、供期关;严禁“以次充好”、“以假
昌真”“以少报多”;严禁利用材料、设备的采购谋取私利,违者应追
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推销材料或设备,或由其子女、
配偶、亲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供应材料、设备,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大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和有效使用。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要按照须专款
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要按照严格控制工程管理性费用,不得超范围、
超标准滥发钱物,不得违反规定购买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高档办公
设备,不得搞超标准接待;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的进度和监理
单位的认可手续,实行计量支付;项目法人、监理单位不得以资金拨
付为手段谋取私利;任何单位不得相互勾结,非法套取建设资金,违
者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履行工程检查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严禁利用工程质量等级、
技术标准、施工工艺、操作规程、检测试验等为手段,损害国家和单
位的利益,违者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
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批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
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
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建设项目的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凡擅自将未经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使用的,或在验收过程中利用工程质量等
级评定、工程决算、竣工资料编制、工程遗留问题外处理等搞弄虚作
假、谋取私利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强化建设项目投产后的效能监督
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效能后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三年
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后
评价工作必须以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成投产后的实际情
况为依据,分析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工程概算、建设工期、工程质
量、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检验
项目决策及设计、施工的科学合理性。因主观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问题:内部控制
对策: 贯彻财政部颁发的两个《规范》,全面加强交通重点建设单位
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
为了提高交通重点建设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建设资金的安全、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我们交通重点建设单位要
率先贯彻财政部 2001 年 6 月 22 日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
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根据《基本规范》的要求,交通重点建设单位的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
目标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①规范交通重点建设单位会计
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①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
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交通重点建设单位资产的安全、完
整;①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交通重点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①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交通重点建
设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
会计控制的权力;①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内部涉
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建设资金筹集和投
入使用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环节;①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
的机构、岗位和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
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①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合理控制重点交通工程的建
设成本。
根据《基本规范》的精神,结合我国交通重点建设的现状,交通重点
建设单位应对以下内容加强内部会计控制: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工
程项目、工程付款、筹资、建设成本、担保。
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
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
员应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建立实物
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
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
损和流失。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
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
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
等过程的舞弊行为。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付款的会计控制
程序,加强请付、审批、合同订立、工程实施、验收、付款等环节的
会计控制,堵塞付款环节的漏洞,减少工程付款风险。交通重点建设
单位应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
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
的合理、有效使用。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
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和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管标准,分解成本
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交通重点建设
单位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
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
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单保人的
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为了做好对以上几个方面内容的会计控制,交通重点建设单位采用以
下会计控制方法: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
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容报告控制、电子信息
技术等。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
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
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
查等职务。授权批准控制要求交通重点建设单位明确规定设计会计及
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交通重点建
设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
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交通重点建
设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
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
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
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预算控制要求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加强预算编
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
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
差异,采取改时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工程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
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的支
出。财产保全控制要求交通重点建设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
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
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风险控制要求交通重点建设单位树立风险
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
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
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内部报告控制要求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建立和完
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
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
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
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特别是各级工程建设单位之间
(如总指挥部与各个路段的项目经理部)之间的电子信息的及时传
递。
对于交通建设单位而言,对货币资金的会计控制是重中之重,所以,
交通重点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的要求,加强以下的几个方面的控制:
①严格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
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交通重点建设单位不得由一个办理
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
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
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交通重点建设单
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
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
求。审核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
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
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
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
报告。
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①支
付申请,交通重点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
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
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①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
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和规定的货币资
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①支付审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
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
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
付手续;①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
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①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
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
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
算。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
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
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当指定
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
明原因,及时处理。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
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
作出处理。
①加强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交通重点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
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交通重点建
设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的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
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
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
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二)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方面的问题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这些新增项目的会计核算问题应
予补充完善,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如新增加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如何
进行会计核算等。若在“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中同建设
单位经常费合并核算,则不能正确完整地反映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实际工作中,有的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项目建设管理
费”单独进行核算,但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又涉及合并到“待摊投
资”的哪一个项目中的问题。另外,前期工作统筹费、定额编制管理
费等都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因此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的制
度改变后,对应的会计制度也要有相应明确改变后的会计核算问题。
因此,建议在会计制度中应明确:①“待摊投资”的二级科目按概(预
算)项目设置,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将相近的费用合并填入财政部
的格式决算报表中,在编表说明中作详细说明;①按《国有建设单位
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上已明确的“待摊投资”二级科目进
行会计核算,《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上没
有的待摊投资项目全部记入“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在反映概
(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详细分开,或设置其
他待摊投资辅助核算;①《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年度决
算报表上的待摊投资项目完全按照概(预)算项目及时修改,做到完
全对应一致。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才能既做到正确反映基本建设概(预)
算的执行情况,又能符合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的要求。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很多是公益性的,且多需地方配套资金。在地方财
政困难的地方,很多都以农民投劳或投物的方式、地方政策性冲抵的
方式等抵地方配套资金。农民的投劳或投物是有价值的,但没有制度
规定对农民投劳或投物及地方政策性冲抵如何折价,《国有建设单位
会计制度》也没有规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干脆就
不对这部分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这样就不能正确反映交通基本建设项
目的投资来源和建设成本,因此在有关制度上应加以明确。建议按下
列办法处理:①计价时可以按概算上对应项目的价值计价,也可以按
资产评估价值计价,按概算上对应的价值计价数量的确定一定要按工
程价款结算量确定,程序要一致;①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需要提供项目
配套资金的投资主体共同与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报批确
定;①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一级主管批准的数额,同时增加工程投资
和配套资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