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录用风险
发布招聘广告
1. 讨论用人需求及招聘计划;
2.拟写招聘广告(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要求,薪资待遇);
3.以小组为单位,手机拍照,发至蓝墨云班课中;
4.学生互评。
招聘录用风险提示
任性的招聘广告
央企直招
XX公司,行业内中国最大的公司,注册资本过200亿元……始终占据国内市场领导地位。
招聘岗位:管理培训生/人事专员/行政专员
任职要求:周岁以上,品貌端庄;2.本科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可以放宽;3.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4.每月出勤率不低于90%;5.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优先。
福利待遇:月薪8000~10000元;2.享有职前、转正、晋升培训、定期国外参观学习;3.社会保险+商业保险;4.当你能力突出时,可以享受公司各项旅游、物资、金钱、荣誉等丰厚奖励。
招聘广告
招聘职位:系统维护工程师(1人)
岗位职责:
1.负责服务器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的安装配置和维护;
2.解决各类系统及网络故障、分析故障原因;
3.负责系统的日常监控和维护工作;
4.解决、处理突发性系统故障;
5.其他领导安排的任务。
任职要求: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专业,211/985院校毕业生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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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要求: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专业,211/985院校毕业生优先考虑;
2.男性,35周岁以下,五官端正,无肢体残疾;
3.熟练掌握Windouws Server2008、Linux服务器的安装配置和维护;
4.掌握Oracle数据库的安装配置及维护、及时备份数据,保障数据安全;
5.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责任心强、作风踏实;性格开朗,善于与人沟通并具备较强的交涉能力;
6.普通话流利,熟悉计算机、英语;
7.北京户籍或居住在公司附近者优先考虑。
薪资待遇:
1.工资面议; 2.五险一金; 3.其他福利待遇面议。
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2012年6月12日,北京某学院的应届毕业生曹某,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她在智联招聘网上看到了巨人教育发布的行政助理职位的招聘广告,曹某认为自身的各项条件符合该招聘的要求,感觉自己能胜任这份工作,经过一番思考后,向巨人教育的招聘邮箱投递了简历,但是经过十几天的等待未接到面试通知。
时隔半个月后,曹某致电巨人教育询问,得到巨人教育工作人员的答复:“这个职位只招男性,即使你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面对工作人员的如此答复,曹某心中充满疑问和困惑,通过法律咨询,曹某意识到,用人单位因为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属于性别歧视,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同年,7月11日上午,曹某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第一,要求巨人学校赔礼道歉;第二,支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第三,承担诉讼费用。
2013年1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巨人教育将于12月30日前支付给曹某3万元鼓励曹某维护女性平等权益。同时,巨人教育承担该案件受理费用。至此,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结束。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落户能否收取违约金?
2010年7月,刘某从国内某大学毕业,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入职时,公司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为维护双方的利益,公司为刘某办理北京户口,协助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若刘某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在公司工作两年以后,刘某觉得薪资待遇太低,并且工作内容单调、枯燥,于是就想换份工作。犹豫再三,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刘某可以辞职,但是因服务期未满5年,辞职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尽管公司拒绝了刘某的辞职申请,但是刘某仍然坚决地离开公司。之后,公司到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刘某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落户能否收取违约金?
庭审中,公司称,北京落户指标属于稀有资源,其价值非常高,公司之所以为刘某办理北京户口,原因就是认为刘某可以为公司提供服务。现在服务期未满,刘某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其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故此,刘某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刘某称,自己之所以离职是因为公司薪资待遇太低,并且在公司长期得不到重用和发展。离开公司时,已经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报告,未经公司同意便离开公司虽有不妥之处,但是自己的行为并未有违法之处。故此,无须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