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ation System of China
二00九年三月
内蒙古财经学院财政税务学院
2005年中国税种结构
Figure2 BRT as % of Total revenue
体系
营业税概述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制度营业税制度
营业税营业额营业税营业额 营业税计算营业税计算
第四章 营业税制体系
第四章 营业税的主要内容
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计税依据
营业税税目税率
营业税其他制度规定
营业税计算
第四章 营业税
第一节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第三节 税目、税率税目、税率
第四节第四节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
第五节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第六节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第七节第七节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
第八节第八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第九节第九节 纳税地点和纳税申报纳税地点和纳税申报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
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流转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都属于流转税,
都是全额征税的税种;
(二)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列举的行业可以扣
除费用,但增值税和消费税都不允许扣除费用;
(三)营业税与消费税都在“营业税金及附加”
中核算,与所得税形成此消彼长的关系,退还营
业税、消费税,就要补缴所得税;
(四)计算简便,便于征收管理。
(五)营业税与消费税同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
于价外税;
2009年对营业税条例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我们现在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1.延续性原则,
就是总体构架还是延续老条例的脉络,使营业税法
规保持基本稳定,不要做太多的修订,要防止对税
收管理造成过大的影响;
2.针对性原则,
是指目前营业税的一些政策与经济脱节、与征管脱
节的问题,着重解决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将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合理、差额征税项目不系统、
纳税发生时间不明确、地点表述不合理等问题进行
了修改,把他们放到修订的范围之内;
3.统一性原则,
是利用专有名次和管理规定充分借鉴其他税收法律
法规已经取得了成果,力求税种间的统一和衔接,
比如借鉴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原则,
使这几项的表述尽可能一致;
4.前瞻性原则,
修订对未来经济发展可能对条例的影响留下一定的
空间,比如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三类业务买卖
扩大为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就
是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发展较快的特点。
2009年营业税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
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
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
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
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2、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
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
删除了这一规定。
3、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
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
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
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
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
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
方面:
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
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
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
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
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
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2009年之前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应在我
国境内缴纳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
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三)注意事项: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
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
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
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
包人为纳税人。
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二、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或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
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
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税目、税率
一、征收范围及税目
(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三种应税行为,共9个税目。
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
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
①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
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
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⑵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
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
税劳务)。
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
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
行为:
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
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属于营业税的劳务:
①营业税的劳务不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
险业务;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
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营业
税的应税劳务。
(5)所谓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
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
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注意: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
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
营业税。
(6)所谓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
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
售其他土地附属物。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所有
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
业税。
注意:
①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
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②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
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
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2.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见第五节)
3.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
(1)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①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
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
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
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②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
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
值税。
(2)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①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
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
税。
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③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
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
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①代购代销
第一、代购货物:
代购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是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并由受托方转交给委托方;
三是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
额与 委托方结算货款,并收取手续费。
注意: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
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受托方收取的手
续费,属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
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代销货物:
代销是指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没有买断货物的
所有权的销售,只是获取手续费。
代销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代销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
二是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
三是货物的销售收入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
取手续费。
代销的特点:
一是代销不垫付资金,因此,代销商既参与货
物的流通又为委托方提供劳务。
二是就销售代销货物而言,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三是就受托方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报酬,如代
理手续费,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
因而,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代销劳务征
营业税;代销货物征增值税。
②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一是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
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
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
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
收营业税。
二是随汽车销售提供有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
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
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
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①纳税人(同上)以签订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
展经营活动时,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
建筑业劳务,符合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
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增值税;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营业税。
②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
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
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
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
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第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
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
缴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
务以外的价款;
第二,上述之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
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5)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
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品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
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
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
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
等,
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
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税目
营业税的税目按行业、类别共设置了9个,
每个税目又规定了不同的子目,具体见税
目税率表。
二、税率
营业税实行行业比例税率,共分三档:
3%、5%、5%-20%。
注意:
1.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纳税人经营
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2.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
税率计征营业税。
3.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
率征收营业税。
4.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
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
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的税
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6.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
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
税目税率表对照
最新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经2008年
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营业税税目、
税率表:
最新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旧的营业税税目征税范围和税率表
税目 征税范围 税率%
交通运输业 铁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交通
运输业、交通运输辅助业
3
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3
金融保险业 金融业、保险业 5
邮电通信业 邮政业、电信业、邮政电信业、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电话
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其他邮政电信业
3
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体育业 3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桌)球、高尔夫
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20
5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包含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
其他服务业
5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著作权
5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营业税新老条例对照表
原条例 修订后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
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
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
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
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
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
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
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
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
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
用税率。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
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
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
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
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
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
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
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
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
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
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
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
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
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
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细则第十六条,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
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
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
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
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
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
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
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
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
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
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
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
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
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
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
情形。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
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
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
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
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
业税: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
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
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
介绍,殡葬服务;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
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
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
供的医疗服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
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
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
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
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
疾病防治;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
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
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
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
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
收入。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
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
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
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
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
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
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
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
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
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
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
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
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
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
得免税、减税。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
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
免税、减税。
第八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
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
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
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
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
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
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
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
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
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
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
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
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
人。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
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
当天。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
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
生的当天。
第十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
收。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
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
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
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
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
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
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
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
税款。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
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
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
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
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
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
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
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
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
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
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
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
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
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
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
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
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
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
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
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
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
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
》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 计税依据
营业税税款计算的关键问题是
营业额的确定,需要掌握营业额
全额计税和营业额的余额计税。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
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营业额确定的几种主要方法有: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一)营业额: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
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
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
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
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费
(二)建筑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
例如,总承包额5000万元,分包出去2000万,那么,
总承包人就按3000万元计税,同时还要代扣代缴分包
人2000万元的营业税。
总承包人划给分包人2000万元-2000×3%=1940万元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
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
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四节 计税依据
自建行为的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按规定
顺序核定营业额;
自建自用不纳税;
单位自建房屋(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
对外销售:
自建行为按建筑业以组价交3%的营业税,再按
实际销售收入以5%的税率征收销售不动产的营
业税。
【例题】某建筑公司自建楼房一栋竣工,建筑安装总成本
4000万元,将其40%售给另一单位,其余自用,总售价7000
万元,本月预收5000万元。(当地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为
10%)
【答案】建筑企业自建不动产自用部分不纳营业税,自建不
动产出售部分应交两个税目的营业税:
①按建筑业营业税=组价×3%={[4000×40%×(1+10%)]÷
(1-3%)}×3%=(万元)
②按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售价(预收款)
×5%=5000×5%=250(万元)
自建不动产出售共纳营业税=+250=(万元)
(三)金融保险业
1.一般贷款业务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利息、
罚息)即全额征税。
2.外汇转贷业务一般以利息差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
出
中国银行系统营业额计算的规定:
上级行按余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包括
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
第四节 计税依据
例如,上级行从境外取得资金人民币1000万,
转贷给境内客户,下级行贷出400万,上级行
自己贷出600万,贷款利率%,给境外3%,
那么上级行是余额缴税(%-3%);下级行
是全额缴税%
其他银行(工行、农行等)系统营业额计算
的规定:
是上级行核定利息支出,下级行按余额缴税,
即同样是%的贷款利率,则给境外的3%由上
级行核定,下级行按余额缴税(%-3%)
第四节 计税依据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经营是否属于金融行业,关键看是否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
部批准,经过批准的可纳入金融业的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
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因为营业
税是按月征收,而融资租赁可能是几年,必须算出月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
数(30天)÷总天数(一年为360天)〕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
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4.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
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卖出价-买入价)。
• 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
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例题】某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2004年8月购入A债券
购入价50万元,B债券购入价80万元,共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
万元;当月又将债券卖出,A债券售出价55万元,B债券售
出价78万元,共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万元。该金融企业当
月应纳营业税。
【解析】应纳营业税=[(55-50)+(78-80)]×5%
=(万元)
第四节 计税依据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
费(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加价等,从中不得
作任何扣除)
【例题】某市工商银行2006年第3季度取得如下收入:为电
信部门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收入80万元;销售各种凭证取
得收入30万元;向某商业企业发放周转性贷款取得利息收入
300万元,逾期贷款罚息收入2万元;7月1日向某生产企业发
放定期贷款3000万元,贷款年利率%,期限2年,9月30日,
生产企业未向银行支付利息;受托发放贷款8000万元,贷款
期限6个月,贷款年利率5%,银行已按当季应收利息的8%收
取手续费,当季借款方未支付利息;7月l 日购进有价证券
330万元,其中包括到期未支付的利息收入6万元(7月8目已
收到),9月28日以400万元卖出。
【解析】
发放贷款业务应交纳营业税=(300+2)×5%+3
000×%÷4×5%=(万元)
销售各种凭证缴纳营业税=30×5%=(万元)
手续费收入应交营业税=(80+8
000×5%÷4×8%)×5%=(万元)
该银行受托发放贷款业务,应代扣代缴营业税=8
000×5%÷4×5%×2=10(万元)
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纳营业税=(400-330+6)×5%=
(万元)
第3季度交纳的营业税(不含代扣部分)
=+++=(万元)
6.保险业务营业额:
①境内初保业务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人收取的全部
保费为营业额。
②储金业务:储金生出来的利息为营业额。
利息=储金平均余额×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
50%);
③逾期保险业务应收未收保费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
业额
例如,今年保费3000元,未发生赔偿,明年给你奖励10%,明
年实收2700元,而今年就不能按2700元计税,而应按3000元
计税,明年按2700元计税。
⑤将保险业务分保给境外保险人的,以余额作为营业额,同时扣缴境外再保险
人应缴纳的营业税款。(500万-200万)的营业税;还要代扣代缴200的营业
税
7.逾期贷款,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贷款利息超过90天未收回的,
实际收到时申报缴纳营业税。
8.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
• (四)邮电通信业营业额的规定
1.集中受理跨省出租电信业务: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余额计税;
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
税。
2.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
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四节 计税依据
3.电信单位销售的有价电话卡:以按面值确认的收
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
4.通过“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捐款的,以
差额计税。
• (五)文化体育业营业额的规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
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
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娱乐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
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
各项收费。
第四节 计税依据
(七)服务业
1.广告代理业的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
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题】某广告公司4月发生以下业务:取得广
告业务收入为94万元,营业成本为90万元,支
付给某电视台的广告发布费为25万元,支付给
某报社的广告发布费为1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认为其广告收费明显偏低,且无正当
理由,又无同类广告可比价格,于是决定重新
审核其计税价格(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6%)。
要求:计算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税额。
【答案】
广告业务的计税营业额
=90×(1+16%)÷(1-5%)
=(万元)
应纳营业税=(-25-18)×5%=
(万元)
2.一般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
为营业额。
3.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气费及房租等的手
续费为计税营业额。
物业管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或
承租者支付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
5.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
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6.服务业中的旅游业
(1)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
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
第四节计税依据
第四节计税依据
(八)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1.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
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应征收营业税。
2.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
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的原
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的价格核定顺序:
⑴按当月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同类不动产平
均价格核定
⑵按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同类不动
产平均价格核定
⑶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1十成十成
本利润率)本利润率)÷÷((1-1-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第四节计税依据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
确定。
【例题】某生产企业转让10年前建成的旧生产车间,
取得收入1200万元,该车间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
提取折旧400万元。还转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收
入560万元。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420
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
应缴纳营业税=1200×5%+(560-420)×5%=67(万
元)
(九)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1.凡是已经征收过营业税的退款,允许退还已征
税款或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折扣额和价款开在同一发票上的,允许扣除,
以折扣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因对方违约取得的赔偿金应并入营业额。
4.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项转入正式收入
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5.劳务公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费用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
6.通信工程营业额不包括安装设备的价值。
7.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也不包括设备价值。(法规
中存在矛盾)
8.营业税为价内税。
第四节 计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公式中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
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营业税的营业额,可分为:
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税、
按营业收入差额计税和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第五节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行为。
1.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
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
的营业额:
p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p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除以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不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
纳营业税。(与增值税相同)
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
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
内。
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
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增值税,而不征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以上营
业税应税项目,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只是适应的税率
不同。
按规定应分别核算,分别按适用的税率纳税;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
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二)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
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
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三、兼有、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
项目
均交营业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
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一项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
税。
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
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
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
物与劳务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
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
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
配种和疾病防治。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
俭学提供的劳务。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仅指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
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
的各类学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
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
化活动的门票收人,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
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仅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7.国务院所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见教材)
4.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会员组织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
当天。
5.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
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
款项凭据的当天。
6.建筑业按结算办法及结算时间不同,确定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有四种情况。共同点:结
算价款的当天;不同点:结算价款有多种不同形式。
一、起征点
(一)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三)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
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免税项目(法定减免)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
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
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第七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
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
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
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七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
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二)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
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
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
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Case1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自己的施工队(非独立核算),2005
年10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建商品房一栋,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其中包括代收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资兴建锅炉增容费150万元,工程成本460万元,
成本利润率10%;
(2)施工队为房产开发公司建成自用办公楼一栋,施工队与房产开发
公司结算工程价款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属施工队承包某安装、装饰工程,工程结算价
款为2100万元,其中包括安装制冷设备价款150万元,施工队自带的
辅助性装饰材料75万元;另外,获建设单位奖励60万。
请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销售自建商品住宅应纳营业税;
(2)计算施工队完成的两项工程应纳营业税。
营
业
税
案
例
Case1
解析
销售自建商品住宅应缴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
两道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应包括代收费用在内。
销售自建商品住宅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460×(1+10%)÷
(1-3%)×3%=(万元)
销售自建商品住宅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2000×5%=100(万元)
该公司销售自建商品住宅应纳营业税=+100=
(万元)
该公司施工队完成的两项工程应纳营业税
=(2100+60)×3%= (万元)
营
业
税
案
例
Case2
某金融机构(系中国银行)2005年第1季度业务收支情况下:
(1)贷款利息收入200万,其中含向其他银行贷款利息收入10万元,逾期贷款
利息收入20万元;吸收存款1500万元,存款利息支出140万元。
(2)将从国外借入外汇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利息收入30万元,利息支
出22万元。
(3)开展股票买卖业务,买进价90万元,卖出价100万元,买卖过程中支付有
关费用和税金分别为1万元、万元。
(4)出纳长款收入万元;结算手续费收入18万元;结算罚款收入3万元;
(5接受某公司委托放贷,利息收入20万元,从中提取10%手续费。
(6)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将上年12月从国外购入的10辆小汽车(到岸价格300
万元,在海关缴纳有关的税、国内运费、保险费等20万元,为购买该设备境外
外汇借款利息支出10万元)于1月1日租赁给某汽车租赁公司使用。协议规定,
小汽车总价款万元(含残值30万元),租期5年,租赁期满,小汽车归
租赁公司所有(小汽车关税、消费税各为50%、5%)。
要求:
(1)计算融资租赁业务缴纳的营业税;
(2)该金融机构第1季度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和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Case2
答案
应缴纳进口关税=300×50%=150(万元)
应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300+150)÷(1-5%)×5%=(万
元)
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300+150)÷(1-5%)×17%=(万
元)
融资租赁业务应税营业额=〔-
(300+150+++20+10)〕×3/60×5%=(万元)
向其他银行贷款属于金融企业间业务,是不缴纳营业税的;中国银
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在上级行以差额作为营业额;金融企业从
事股票买卖业务,以股票的买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卖出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也不包
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出纳长款收入免征营业税;
接受某公司委托贷款,以手续费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第1季度应纳营业税=〔(200-10)+(30
-22)+(100-90)+(18+3)+2〕×5%+=(万元)
另外,接受某公司委托贷款,该金融机构应该代扣该公司的营业税
=20×5%=1(万元)
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
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
的当天。原有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
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
的当天。
8.融资租赁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
当天。
9.金融商品转让为所有权转移之日。
10.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
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11.保险业务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
的当天
12.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为受托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3.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
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14.预收价款以财务制度确定收入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
Death and taxes are inevitable. taxation system of China 2007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