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
一、准则出台过程
(1)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
(3)《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 2号
(4)《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
(5)《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财会函字[1999]10号
(6)《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
(7)《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3]10号
(8)1995年7月12日,《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财会字[1995]23号)
(9)2005年7月19日,财政部印发了资产减值、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捐赠与补助和投资性房地产等七项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
(10)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财会[2006]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于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二、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2、控制与否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潜在表决权等因素。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3、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含特殊目的主体等)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的;无论是盈是亏的;无论是否“关、停、并、转、待售的。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
表
5、附注
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详细规定了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的编制方法。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1、长期股权投资与在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
2、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3、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
7、少数股东权益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
报告期内增加子公司(见企业合并准则)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
(二)合并利润表
1、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列示。
2、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
3、报告期内增加子公司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
4、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2、报告期内增加子公司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3、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
五、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
1、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3、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4、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5、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6、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7、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8、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9、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
1、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 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在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母公司根据其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向企业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其主要经营活动。
(2)母公司实质上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包括在特殊目的主体成立后才开始存在的某些决策权力,通常采用预先设定经营计划方式授权。如,企业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母公司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如,以未来净现金流量、利润、净资产等方式,获取从特殊目的主体中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以及在清算中获取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
(4)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母公司实质上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如,母公司通过向为特殊目的主体提供大部分资本的投资者作出获得固定回报的承诺,而提供大部分资本的投资者实际承担有限风险,母公司保留了特殊目的主体剩余权益风险即所有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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