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抽样调查
工作方案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调 度 统 计 司
中 国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研 究 院
2006 年 9 月
目录
一、抽样调查目的 ..............................................................................1
二、抽样调查与统计范围 ..................................................................1
三、调查指标与调查表格 ..................................................................2
四、抽样方法与样本确定 ..................................................................5
五、组织机构 ....................................................................................11
六、实施阶段与进度 ........................................................................11
附表:
省级有关调查表(B 类)
地市级有关调查表(C 类)
区县级有关调查表(D 类)
企业有关调查表(E 类)
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抽样调查工作方案
一、抽样调查目的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是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
对了解事故的成本与代价、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形势、指导安全生
产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具有重要作用。本次抽样调查的目的旨在:
(1)推算 2005 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特点,为安全生产工
作提供决策参考。
二、抽样调查与统计范围
本次抽样调查的范围包括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工矿商
贸企业(含建筑,下同)的各类有人员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的
生产安全事故。为了推算 2005 年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
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以及火
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船舶和农
业机械等其它七个领域。该七个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
失相关数据由各级安监部门协调相应的主管部门报送。
三、调查指标与调查表格
(一)直接经济损失指标构成
直接经济损失抽样调查指标包括伤亡支出费用、财产损失、
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三大部分。各部分主要构成如下:
(1)人身伤亡支出费用
① 医疗(含护理)费用
其测算公式为:
(1)
式中:
M---被伤害人员的医疗费,万元;
Mb--事故结案日前的医疗费,万元;
P---事故发生之日至结案之日的天数,日;
DC--延续医疗天数,指事故结案后还须继续医治的时间,日。
注:上述公式测算一名被伤害人员的医疗费用,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人员
的医疗费用应累计计算。
② 丧葬费用
③ 抚恤费用
其测算公式为:
(2)
其中:
H---为单个伤亡职工人员支付的抚恤金,万元;
m---伤亡人员供养的未成年人数量,名;
i---伤亡人员供养的第 i 个未成年人;
Pi---伤亡人员供养的第 i 个未成年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年龄,
岁;
HYi-----针对第 i 个未成年人须支付的年抚恤费用,万元;
c
b
b DP
M
MM
n
j
Yj
m
i
Yi ji HQHPH
11
)71()18(
n---需要伤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数量,名;
j---需要伤亡人员供养的第 j 个直系亲属;
Qj---需要伤亡人员供养的第 j 个直系亲属在事故发生时的
年龄,岁;
HYj-----针对第 j 个直系亲属须支付的年抚恤费用,万元。
注:上述公式测算针对一名被伤害人员的抚恤费用,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
人员的抚恤费用应累计计算。
④ 人员伤亡赔偿费用
指向伤亡人员或其家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费用。
⑤ 歇工工资
歇工工资按下式计算。
(3)
式中:
L ---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元;
Lq---被伤害职工日工资,元;
Da---事故结案日前的歇工日,日;
Dk---延续歇工日,指事故结案后被伤害职工还需继续歇
工的时间,日。
注:上述公式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
的歇工工资应累计计算。
⑥ 补助及救济等其它费用
若是按年分期支付,可以参考公式 2 累加计算。
)( kaq DDLL
(2)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
① 救援费用
包括:消耗的救援物资费用,雇用的救援人员及车辆的费
用,请求相关部门支援所支付的费用等。
② 清理现场费用
③ 事故罚款
④ 对公众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
事故对企业外部公众财产、公共设施等造成损失的赔偿。
⑤ 事故调查处理费用
包括:事故调查人员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事故技术鉴
定费用等。
(3)财产损失价值
①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②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二)直接经济损失指标数据来源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由企业和政府各部门(包括工伤保
险基金)为该事故所支出的上述各项费用之和。
(三)调查表格
调查表格共分为 B、C、D、E 四类,其中 B 类由被抽取的
省级安监部门组织填写,C 类由被抽取的地市级安监部门组织填
写,D 类由被抽取的区县级安监部门组织填写,E 类为企业调查
表。各调查表格参见附表。
对 E 类企业调查表,无论被抽样企业 2005 年是否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都应填报。对 2005 年发生了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企业,应填报全部 E 类企业调查表格;对 2005 年没有伤亡和(或)
财产损失事故的企业,仅需完整填报表 E1(企业基本信息表),
并在 2005 年事故总起数中填入“0”,其他表格不用填报。
四、抽样方法与样本确定
为保证抽样样本的代表性,并兼顾抽样调查工作量的合理
性,本次抽样采用分阶段抽样方法,在省、市、县和企业四层面
进行抽样(见图 1)。根据样本量计算公式,取允许误差 10%以,
可信限 95%,并考虑一定的失访率,本次全国抽样调查覆盖的第
二产业人数为 500 万人左右,约占全国的 4%。
(一)省级抽样
省级抽样综合考虑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安全生产水平和产
业结构三个主要因素后, 确定广东、吉林、陕西、山西和重庆五
个省份为本次抽样调查的样本省份,抽样过程如下。
①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排序和分类
各省经济发展水平以 2004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为
排序依据,按人均 GDP<10000 元、10000 元~18000 元、>18000
元划分为三个档次,排序和分类结果见表1。表中各省人均 GDP
数据来源于 2005 年中国统计年鉴。
全国
省,…,样本省,…省 …
市…样本市…样本市…样本市…市…市
省,…样本省,…省 省,…,样本省,…省
县…样本县…样本县…样本县…县…县
企业抽样 企业抽样 企业抽样
… …
… …
图 1 抽样总体思路
表 1 全国 31 个省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人均 GDP 分档/元 省份 人均 GDP/元
上 海 55307
北 京 37058
天 津 31550
浙 江 23942
江 苏 20705
>18000
广 东 19707
福 建 17218
山 东 16925
辽 宁 16297
黑龙江 13897
河 北 12918
内蒙古 11305
新 疆 11199
吉 林 10932
10000~18000
湖 北 10500
重 庆 9608
河 南 9470
海 南 9450
山 西 9150
湖 南 9117
青 海 8606
江 西 8189
四 川 8113
宁 夏 7880
西 藏 7779
安 徽 7768
陕 西 7757
广 西 7196
云 南 6733
甘 肃 5970
<10000
贵 州 4215
①各省安全生产水平排序和分类
各省安全生产水平以十万人死亡率为排序依据,按十万人
死亡率<11、11~18、>18 划分为三个档次,排序和分类结果见
表 2。表中 2005 年各省死亡人数来源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全国伤亡事故统计 2005 年报,2004 年城镇单位就业人数来
源于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 2005 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表 2 全国 31 个省份十万人死亡率
十万人
死亡率
分档
省份 死亡人数 就业人数(千人) 十万人死亡率
贵州 1192 2025
重庆 867 2136
云南 756 2459
西藏 43 175
湖南 958 3936
四川 1139 5001
新疆(含新
疆兵团) 485 2435
宁夏 111 604
青海 78 425
>18
山西 657 3620
浙江 814 4566
辽宁 797 5026
广西 419 2762
安徽 492 3414
内蒙古 341 2431
江西 365 2714
河北 651 4941
陕西 431 3316
甘肃 244 1936
湖北 637 5099
上海 413 3311
吉林 346 2848
黑龙江 601 5062
11~18
海南 86 746
福建 397 3777
广东 851 8307
江苏 494 6068
河南 529 6959
天津 101 1939
山东 398 7921
<11
北京 175 5028
①各省按人均 GDP 和十万人死亡率进行聚类
综合考虑表1和表2的分类结果,各省按人均 GDP 和十万
人死亡率聚类的结果见表3。
表 3 全国 31 个省份按人均 GDP 和十万人死亡率聚类
十万人
死亡率
人均 GDP
<11 11~18 >18
>18000
(11)
北京 天津
江苏 广东
(12)
上海 浙江
(13)
10000~18000
(21)
福建 山东
(22)
辽宁 河北 内蒙古
吉林 湖北 黑龙江
(23)
新疆
<10000
(31)
河南
(32)
江西 安徽 陕西 广
西 甘肃 海南
(33)
青海 四川 宁夏 西
藏 云南 山西 贵州
重庆 湖南
①依据聚类结果,考虑产业代表性确定样本省
从表3中可以看出,用人均 GDP 和十万人死亡率具有较好
的聚类结果,各省主要聚类在表格的对角线上,这也客观地反映
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布规律,即人均 GDP 高的省份,十万人死
亡率较低,在表 3 中主要分布在格(11)和(12)中,而格
(13)中没有;而人均 GDP 较低的省份,其十万人死亡率则较
高,大部分分布在格(33)和(32)中,格(31)中只有一个省。
取表 3 中有四个及以上省份的格(11)、(22)、(32)和(33)
分别作为抽样框,在其中抽取相应的样本省,平均四个省抽取一
个,格(33)中因省份超过 8 个抽取两个样本省,总共抽取五个
样本省;考虑产业结构代表性和地域分布,确定广东、吉林、陕
西、山西和重庆五个省份为本次抽样调查的样本省份。
该五个样本省不仅覆盖了人均 GDP 和十万人死亡率的各
个级别,且在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域分布上以及产业结构上
都具有了一定的代表性。五个样本省的有关基本情况如下表。
表 4 五个样本省相关基本情况
工矿商贸事故 其中:10 人以上事故
省份
国内生产总值
(GGP) 起数 死亡人数 起数 死亡人数
广东 1111 851 2 137
吉林 258 346 2 46
陕西 314 431 3 60
山西 251 657 12 286
重庆 695 867 4 73
合计 2629 3152 23 602
占全国 % % % % %
(二)地市抽样和区县抽样
(1)样本数量要求
每一样本省要求至少抽取五个样本地市;
每一个样本地市要求至少抽取五个区县。
(2)抽样方法
样本地市和样本区县的确定在收集表有关资料后(B10 和
表 C10 等),可参照上述的省级抽样过程,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
展水平、事故情况及产业结构等,其中,人均 GDP 和十万人死
亡率(亦可采用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档次可根据
各地方实际情况划分。
(三)企业抽样
各样本区县的企业抽样要求:
(1)对本区县内 2005 年上报的各类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
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实施普查;
(2)为了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漏报情况,尤其是重轻伤事故
以及没有伤亡、但有财产损失的事故,要求对 2005 年未上报事
故的工矿商贸企业按 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但抽取的企业数
量至少为 100 家。抽样应侧重于矿山、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以
及规模企业。
五、组织机构
本次抽样调查工作,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抽样调查项目工作组(以下
统称项目组),由调度统计司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有关人
员组成,负责落实有关调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项目组联系方式:
(一)调度统计司:
联系人:江克莹,朱新秋
电话:(010)64463294
传真:(010)64213613
Email:sgtj@
(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刘功智,周建新,任智刚
电话:(010)64892205
传真:(010)64897804
Email:liugz@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 17 号,100029
各抽样省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相应的负责
部门和人员,协助开展本省内的抽样调查工作,确保抽样调查的
质量和进度。
六、实施阶段与进度
本次所有抽样调查和数据汇总工作要求在 2006 年 12 月底
之前完成,共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准备阶段(至 10 月上旬)
各抽样省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相应的负责
部门和人员,和项目组协商确定本省内抽取的样本地市和样本区
县,并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省、市、县各级负责抽样调查工
作的有关人员及通讯联络方式。
各抽样省在确定被抽取的样本地市前,应收集下属各地市
的有关信息(见表 B10);各样本地市在确定被抽取的样本区县
前,应收集下属各区县的有关信息(见表 C10)。
第二阶段 实施阶段(至 12 月中旬)
(1)各样本省和项目组共同组织召开由本省、样本地市、
样本区县有关人员参加的动员和工作会议,项目组将主要介绍抽
样调查有关事项及表格填报要求。
(2)各样本省的省级安监部门开展 B 类表的有关数据收集;
(3)各样本地市的市级安监部门开展 C 类表的有关数据收
集;
(4)各样本县的县级安监部门开展 D 类表的有关数据收集;
(5)各样本县确定调查企业,开展企业调查动员、发放 E
类企业调查表,对工矿商贸企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调查。对 2005 年已上报安监部门的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应编号
发放,实施普查,确保表格 100%回收率;对 2005 年未上报事故
的样本企业,应保证表格回收率 90%以上。
(6)企业应按照表格内容要求和填表说明、并依据企业事
故、财务支出等有关记录认真填报,并仔细核查,确保填报数据
完整准确并按时报出。
(7)对企业填报的调查表,应对填报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并按 5%的比例对填报的有效性进行抽查复核,填报存在问题的
调查表要求企业进行完善和补充;对群死群伤或导致重大财产损
失的事故,项目组将开展抽样现场调研。
第三阶段 数据上报(至 12 月底)
(1)各样本县将有关调查表格逐级报送至样本市、至样本
省,各样本省汇总后报项目组;
(2)表格等有关材料包装以样本县为最小单位独立成包,
并在包装上标明省、市、县名称及随附材料清单;
(3)项目组负责抽样调查数据的统一录入,并负责完成各
样本省所有样本数据的合并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