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应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履行告知的义务,肩
负起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对于东航来说,在事件发生后,如实告知消
费者事件缘由,是其应尽的义务,也是对社会诚信理念的贯彻。然而,其
却对真实原因避而不答,究其根源,是怕承担责任。我认为,在这次事件
的处理上,东航应该亡羊补牢,不能一错再错。
东航应再次公开道歉。东航应该再次公开向公众真诚道歉。道歉应该包括
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对之前以“天气原因”搪塞公众这种不成熟不诚信
的行为向公众道歉,另一部分是把整个事件的真正原由向公众交代清楚。
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其道歉的真心和悔改的诚意,才能显示出一个负责任
的企业应有的气度,也才能真正得到公众的谅解。事实上,东航从 4月初
坚称航班集体返航是因为“天气原因”,断然否认了是飞行员“罢飞”
(4月 3日《第一财经日报》)。到 4月 5日,仍说是“天气原因”,但留
了条“后路”——声称正在调查,如查实是人为原因将严肃查处
(4月 5日《劳动报》),再到 4月 7日彻底承认航班集体返航存在“明显
的人为因素”。这种“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如果当初东航就不加隐瞒,真诚承认错误,也不会陷入现在这样被动尴尬
的局面。而事到如今,其只有吸取教训,真诚道歉,才能解决问题,脱离
困境。
东航应具体赔偿乘客的损失,包括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的损失。东航应该
对乘客进行赔偿而非简单的补偿。目前东航所公布的是补偿方案:航班取
消,补偿 400元;延误 1-2两个小时,没有安排宾馆住宿的补偿 100元;
延误 8小时以内补偿 200元。这种廉价的补偿方案引起广大乘客的强烈不
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乘客在买票时,就与航空公司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
航空公司有义务将乘客按时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
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
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
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此次事件里,东航返
航是有严重过错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其应该针对每个乘客的现实利益和
预期利益的损失不同,分别赔偿。目前东航提出补偿方案,有逃避责任之
嫌。第一,“补偿”不是“赔偿”,补偿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
原则给与对方一定的金额补给。而赔偿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赔偿对方损
失。东航用“补偿”字眼,有试图掩盖自己有过错之嫌。第二,东航的补
偿数额是属于“一刀切”的,不论乘客损失有多少,只给与不多于 400元
的补偿,数额过少,很难弥补乘客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东航也应对乘客的现实利益和预期
利益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
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
任;其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
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
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
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在此次事件里,飞行员作为东航的受雇人,故意返
航,造成运输延误,东航不得援引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应对乘客的
所有损失负责。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
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东航在事发
后的一系列隐瞒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东航加倍赔
偿其损失。
那么,具体如何赔偿,我认为,可以先通过乘客与东航友好协商的方式,
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协商不成,乘客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申诉没有
达到理想效果的,可以在东航同意的情况下,请求有关仲裁组织仲裁。在
以上途径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建议,最好
双方能友好协商,确定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