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 检疫的产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四)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五)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
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四)立即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
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
理,或者与供应商或销售商协商。
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本公司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诏安隆大食品有限公司 管理部
2012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