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
本章学习目标:本章学习目标: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总论保守主义福利体制总论
2. 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3. 3.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法国。19世
纪70年代,新保守主义在凯恩斯主义失效以后迎合了社会改
革的呼声,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保守主义者倡导的社会福利
观提倡市场竞争和有选择的社会保障制度,强调的是公民权
利与阶级和地位相联系。
第一节第一节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总论保守主义福利体制总论
一一..保守主义福利体制非商品化特征保守主义福利体制非商品化特征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的特点是社会权利的资格以工作
业绩为计算基础,即以参与劳动市场和社会保障缴费记
录为前提条件。这类制度最初产生在德国并得到长期发
展,而后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目前包括奥地利、法国、
德国和意大利等许多国家都属于这类国家。
从历史上看,在这些国家,中央统治的“合作主义”遗产
根深叶茂并得以发扬光大,且与教会有责传统的渊源关系,所
以传统的家庭关系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
饱受质疑福利体制类型与蒂特马斯的社会政策三分法模型
中的第二种,及工作能力—成绩模型极其相似。这种模型认为
社会福利应当论功行赏。它衍生自关切激励、勤奋与报酬、阶
级与群体归属的形成等经济学和心理学理论。艾斯平认为在现
实中,并不存在单一类型的福利制国家,每一个国家都是制
度的混合体,只是在其中某一方面占了主导地位。就保守主
义福利制体制而言,其思想与历史渊源的部分来自于俾斯麦
的实践。德国俾麦斯等保守主义改革所倡导的社会保险模式,
在社会分层上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强化领薪者之间的分化,他为不同地位和阶
级的群体制定有着本质差别的福利计划;
二是将个体的忠诚直接系于君主或中央政府的权威。在
这一点上,俾麦斯模仿法国的拿破仑三世,在如同军队般运
作的经济系统,工人就是士兵。权利与义务的界限非常模糊。
在“保守主义”模式中,中度的非商品化程度决定了其合作主
义是根深蒂固的。“保守主义”模式的分层化结果与其合作主
义政制始终控制欧洲大陆的悠久历史密切相关。合作主义的
起源,除了天主教会在社会改革中曾发挥着相当的作用以外,
还与产生于中世纪的“基尔特”传统有关。
二二..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分层化特征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分层化特征
保守主义福利模式中较浓厚的合作主义是一个严重制约
就业机会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保守主义模式国家的劳
动生产率大致是与其失业率的增长相伴而生的,或说欧洲国
家合作主义政制并没有从根本上出动各职业阶层之间和各就
业部门之间传统的分层形式,这是欧洲一直保有较高失业率
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德国为代表的“保守主义模式”中,一方面是它的传
统经济处于衰落之中,制造行业就业人口中所占的份额近
半个世纪以来始终没有提高;另一方面新的经济形态和新
的职业种类难以出现服务业停滞不前,社会服务和休闲服
务就业增长十分缓慢。这样,由福利国家和家庭内部不得
不出面吸纳的相对“过剩人口”存量就始终居高不下,整体
就业水平徘徊不前。
从整体上来说,德国以庞大的传统工业为主,其私人
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都相对不发达,其职业结构没有提升
和专业化。结果是,一方面,其生产活动人口的比例呈不
断下降趋势;另一方面,诸如家庭主妇、青年人和老年人
等几乎完全依赖于社会福利津贴的入口比例却日益增加。
“保守主义”模式的职业特征在许多方面与“社会民主
主义模式”很相像。例如,由于德国劳动力成本很高,三
方协商伙伴机制和“共同决策”机制对低工资的“垃圾职业”
的增长具有相当大的抑制作用,阻碍了那些以低工资为基
础的服务性职业的增长,所以,从社会分层化的角度看,
所谓的德国“垃圾职业”与美国的传统略有差异。而具有一
些新的特征,即具有某种程度的专业化因素。又如,德国
以强大的工会力量介入经济生活而著称于世,这下某种程
度上对“垃圾职业”的就业发展路径也具有某种抑制作用。
再如,由于德国产业结构中传统工业占有很大比例。所以
篮领职业占绝对优势,而其他商业和休闲服务性职业很
不发达,其结果是职业结构开始出现分化。
总之,保守主义福利体制中政府对有关公民福利生
活的诸领域都指定了比较系统、清楚和明确的政策,在
些方面(如社会安全)还直接承担着较大的具体责任,
但大部分的社会服务,特别是个人服务,则主要交由各
社会组织负责创设与提供,因此,公民整体的福利保障
与服务是充分依托及发挥社会部门作用的,福利照顾的水
平很高,但国家的复旦却不是特别重。这些模式较少受到
市场的左右,而是倾向于分层次的福利,整体的再分配效
应被忽略。大多数情况下,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受教堂的影
响颇深,从而也就决定了他们对家庭和性别特有传统的变
态。这种福利体制国家面临的主要难题,一般是总体就业
率低,不能为所以那些需要或想要工作的人提供充分的就
业机会——这些人中不仅包括缺乏专门知识或技术的人,特
别是妇女以及某些国家的不能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待业青年,
还包括在工业部门全面滑坡过程中失去工作的掌握专门技术
的核心工人这一难题,与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强调对核心劳动
力现有工作的保护,以及对失去工作的核心工人的较高社会
保险利益的保障这一特点密切相关。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在社会目标上倡导工人的收入扶持政
策,在给付的基本原则上属于缴费型原则,遵循社会保险
型的给予的技术原则,给付结构为部分给付型(缴费关联
与收入关联),可及性的方式为社会地位与工作环境,通
过就业关联型的缴费实现其融资机制,通过社会伙伴合作
制来实现其管理与控制决策。
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险覆盖率是不断变化的,积极的劳
动力市场政策处于相对中心的地位,其目的在于减少公共
部门的压力。
第二节第二节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德国实现
统一。德国借助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高福利及社会公正。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被成为德国社会的“稳定器”。
1.文化传统。传统文化在德国社会保障模式的形成和发
展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德国文化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统
一思想、讲求逻辑和严格管理。
2.工人运动。工人运动对德国社会保障立法起着决定性
作用。如果没有工人运动,“铁血首相”就不可能提出社会
保险立法。
德国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20年代一直是工人运动比
较高涨的国家,工业比较发达,工人人数众多。领导工人
运动的社会民主党曾得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指导和帮助,
在工人运动中影响和威信较大,党员人数也较多。
3.经济体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实行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社
会市场经济包含着两个密不可分的领域:
一是带来经济效率的市场,
二是提供社会保障、社会公正和社会进步的福利政策。
二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沿革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沿革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德国工业化进程以及由此而引起的
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紧密相连,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时期:
1.德国社会保障雏形时期(1839-1881年)
(1)特点 无论是宗教界的慈善事业,还是诸侯国的局
部性立法,都是以早期自由人道主义的价值和观点出发。
(2)举措 在民间由宗教、警察、社会团体创办的孤儿
院、收容所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活动。
在工人和工会中,有创办的“劳动与福利中心”、“社会福利
联
合会”等群众团体。
2.德国社会保障的形成时期(1881-1949年)
(1)特点 在德国境内当时盛行的新历史学派主张国家直
接插手经济生活的管理,负起“文明和福利”的职责,经济问题
的解决必须同道德联系起来,为俾斯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
了理论基础。
(2)举措
1883-1889年又相继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3)、
《灾害保险法》(1884)、《老年残疾保险法》(1889),由
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1912年又颁布了
《职工保险法》,1927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法》,1938年颁布
了《手工艺者养老金法》,社会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3.德国社会保障的大发展时期(1950-- 1967年)
(1)特点 在这一时期内,德国全面地建立了社会市场经
济体制。社会福利政策大发展时期福利规模和福利范围空前
扩大,福利制度日臻完善。
(2)举措
首先,表现在对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广泛改革。1957年和
1972年两次对养老金保险进行了改革,实行养老金额随着雇员
工资的增长。
其次,它还表现在一系列新的福利制度的制定和颁布实
施上。
此外,在不断健全社会保险的同时,还在“劳资合作”制
度方面相继实行社会立法使“劳资合作”制度成为德国社会福
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4.德国社会保障的调整改革时期(1976年以来)
(1)特点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社会福利的大发展造成了联邦政府
巨大的财政负担,由此社会保障进入调整、改革阶段,社会
保障支出的增长速度开始下降,社会保障支出在国民生产总
值中的比例也由不断提高转为降低。
(2)举措
1988年和1989年先后通过了对疾病保险和养老保险实行修
订的立法,颁布了《健康改革法》和《1992年养老金改革法》。
前者旨在改善给付制度,后者则旨在完善保险费的缴付。
1990年,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统一后,包括原民主德国在
内的所有联邦州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随着社会保障支
出的增加,财政负担的加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得不适应
新的经济和社会形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1985年以来,经过
不断的改革和调整,德国的“福利国家”形成了社会保险、社
会补贴、社会救济为主体的一整套社会保障制度。
三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经过长期曲折的发展过程,德国作为“福利国家”,形成了一
个完整的、内容广泛的社会保障利益平衡体系它由两个基本部分
组成:第一部分是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
保险、社会照顾、社会救济、家庭与教育补贴、促进住房与财
产形成补贴等。第二部分是以共决权为中心的劳资合作制度。
1.养老保险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是世界各国中最长的。首次立法于
1889年的《劳工老年残疾保险法》,现行立法为1911年的《帝
国保险法》、1973年的《老年、伤残、死亡保险法》(并于19
92年、1999年进行修改)。
(1)概念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保险人失去劳动能力、
年老乃至死亡的情况下为其本人和家庭提供的保险。全体公
民都有资格参加。它的宗旨是保障老年人的生存,使领取养
老金者能分享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
(2)主要项目 采取各种措施改善投保人的健康状况,
为其身体康复支付费用;对投保人及其遗孀发放养老金;
对投保人提供医疗保险等。
(3)目的 设立养老保险的最初目的是使劳动者在退休
后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到保障
劳动者退休以后还能获得超出满足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的收入。
(4)资金来源
一是参加养老保险者交纳的保险费;
二是雇主交纳的保险费;
三是政府补贴。
(5)资格条件 被保险者一般要缴纳60-180个月保险费
才能享受到各种形式的养老金。通常男性需年满65岁,女性
需年满60岁,方可领取退休养老金。养老金的多少视参加保
险时间的长短和劳动报酬的多少而定。
(6)支付标准 养老金 = 收入总指数 年金系数 年金值
其中 收入指数是个人年收入除以所有缴纳保险费者的平均收入;
年金系数是1;
年金值是一年平均投保收入的月补助额,根据工资变动调整。
2.医疗保险
德国医疗保险首次立法于1883年的《劳工疾病保险法》,
现行立法为1911年的《社会保险法典》、1927年的《生育补
助法》和1994年的《长期护理法》。
(1)概念 德国医疗保险是围绕疾病诊治和健康恢复对
个人及其家属实行的一种保险。德国的公民几乎都参加了医
疗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工人和规定工资收入标准范围内的
职员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不在此范围内的可自愿参加医疗保
险。
(2)主要项目 主要向投保人提供四大服务,即咨询性
的服务、治疗性的服务、病休补贴和生育补贴。
(3)目的 在于向公民提供在其患病时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4)资金来源
主要靠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目前保险费约为职工毛工资
的%,也由劳资双方各付一半。从1990年起,受保人缴纳
收入的4%%,根据资金需要而定。月收入低于一定标准
时,受保人可不用缴纳。年金领取者,交纳年金的%,雇
主缴纳工薪总额的4%%,视资金需要而定,平均为%。
(5)管理机构
联邦劳动和社会部负责一般监督管理;
联邦保险协会负责监督联邦健康保险;
各州保险协会负责在该州实施疾病与生育法规;
疾病基金会通常按地方组织,有的按企业或行业组织负责
管理保险费和补助金;
基金会由受保人和雇主选出的代表管理,并在全国和州一
级建立联合会。
3.失业保险
德国失业保险首次立法于1927年的《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
法》,现行立法为1969年的《失业保险法》。
(1)概念
失业保险是不考虑雇主和雇员意愿的强制性保险,所有
工人和职员都必须参加。各种自由职业者,都不属于法定失
业保险的范围。
(2)主要项目
失业津贴、失业救济、短工补贴、倒闭企业的职工津贴、
就业培训费、失业工人的医疗保险费和养老费、冬季补贴和
恶劣天气补贴以及拖欠工资补贴等。
(3)目的
是在工人或职员失业时,弥补其收入损失,以保障基本
生活,同时失业保险的目的不仅仅是减轻被保险人失业后的
经济困难,而且还有促进就业的任务。
(4)资金来源 雇员自己和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失业保险
费以及政府财政拨款。受保人缴纳收入的%,雇主缴纳
工薪总额的%。政府根据就业促进法对亏空给予补贴;
负担失业救济的费用,为失业者交纳保险费。
(5)资格条件
被保险人属于法定参加保险的范围之内,受保人最近三
年内受雇360天,季节工180天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失业,能工
作并愿意接受工作介绍,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6)支付标准
第一类是失业救济金(被保险人的现金补助,永久残
疾除外)。其支付标准(1990年)为:带小孩的失业者,
支付税后收入的67%(若无小孩,60%)。从失业的第一天
起支付78-832个工作日的失业救济金,支付标准视被保险
人受雇时间的长短和年龄而定。
第二类是失业援助。其支付标准为:对无权享受正规
救济金和正规救济金逾期后的失业者,按先前纯收入的57%
支付(若无孩子,53%)。失业援助的支付没有期限的限制,
但每年须经资格审查。
4.工伤保险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德
国工伤保险首次立法于1884年的《劳工灾害保险法》和1925
年的《职业病法》,现行立法为1963年的《工伤保险法》。
(1)概念 德国工伤保险实行由半私营性保险公司经营的
强制性保险制度,承办工伤保险的机构主要有工商业同业合作
社、农业同业合作社和公立保险机构等。
(2)目的 在于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组织事故现场急
救,帮助工伤事故受害者恢复就业能力,减轻事故后果并为受
害者本人、家人及其遗孀提供经济补偿(抚恤)。
(3)资金来源
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缴纳,由雇主负担。保险费的高低,
取决于企业危险级别和事故率,平均为工薪总额的%。危
险级别是根据各行业发生保险案例的数目和程度的差别来确定。
危险级别视不同的行业,分别以不同年限进行检查。
(4)支付标准
第一类为暂时伤残补助金:与普遍疾病相同,由雇主
支付头6周,6周以后,由事故保险基金会负责支付。从受
伤之日起支付,知道痊愈或证明为永久残疾。
第二类为永久残恤金:全残疾者按被保险人致残前后
1年平均薪资的60%发给;残疾情况严重、丧失工作能力50%
以上而未领取其他年金者,则按基本年金10%加发补助金;
丧失工作能力在20%以上,成为部分残疾者,则按全残年金
标准与丧失工作能力程度比例发给。
第三类为遗孀恤金:年满45岁、伤残或照顾子女者,被保
险人可获得年收入的40%,不符条件者获得收入的30%。
(5)管理机构 联邦劳动 和社会部实施一般监督管理;
在柏林的联邦保险协会直接监督州级事故保险基金会;工业
和农业事故保险基金会、由雇主和雇员选出的代表管理的自
治性协会,履行保险公司的职责负责处理工伤保险业务;雇
主必须为其所属的产业和地区的保险而加入协会;政府雇员,
另有专门的事故保险公司。
5.护理保险
(1)概念
护理保险是德国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它是德国社会保险的第
五大分支。护理分为家庭护理、门诊护理和住院护理三个层次。
(2)目的
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在需要护理情况下的权利。
(3)资金来源
护理保险金同医疗保险一样,也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保险费
总金额的50%,退休人员的护理保险金由他们本人和养老机构
各承担一半。
(4)资格条件
护理保险中的受保人原则上是法定医疗保险中的受保人,
包括共同保险的家庭成员。几乎90%的公民参加了护理保险。
6.社会救济
德国社会救济最早立法为1907年的《遗嘱救济法》,现
行立法为1952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联邦社会救济法》。
(1)概念 社会救济作为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防御
网”,是帮助那些通过社会保险无法或不足以享有基本生活贫
困者的重要措施。是指政府向低收入者按期发放的生活费。
(2)目的 是为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不够维持生计的人提供
最低生活水准,使其能够度过一种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德
国的最低生活标准,不仅包括健康食品、住房和穿衣,还包
括有时看电影、看戏、下餐馆、饭馆、看报、读书并拥有一
台电视机等。
(3)方式
人道帮助:即提供咨询和必要的照顾;
物质帮助:即对老、弱、病、残、孕者提供帮助,包括送老
人进养老院,为残疾人提供治疗和康复等;
资金帮助:包括养老院和医疗费用之外的吃、穿、用、失业
救济金和为失业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
(4)资金来源
完全由政府财政提供,社会救济从联邦预算中支付,具体操
作的单位是市和县救济机构。其中75%来自市、县政府,25%来
自州政府。
四四..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
1.以社会保险为主。由养老保险、疾病保险、事故保险和
失业保险等险种组成的社会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最基本、
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保险的强制性与保险方式及承保
机构组织的多样性并存。德国社会保障体制浓厚的强制性色
彩是卑斯麦型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
2.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健全。每一社会保障项目都是通
过立法而建立,并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3.承保多元化,经费筹集由个人、企业、国家共同负担。
4.对社会保险实行自治管理。所谓自治管理是指在各类承
办社会保险机构中,分别设置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负责决定保
险承办机构的财政预算和人事安排。
五五..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困境与改革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困境与改革
2020多年来,德国的几大保险制度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因多年来,德国的几大保险制度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因
收支不平衡,收支缺口加大,财政亮起了红灯。特别是近几收支不平衡,收支缺口加大,财政亮起了红灯。特别是近几
年,德国经济发展缓慢,经济的不景气引发财政的严重危机。年,德国经济发展缓慢,经济的不景气引发财政的严重危机。
1.困境
(1)社会福利预算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上升较快,政府
财政负担过重。
(2)医疗保障的服务范围过宽,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缺乏
约束机制。
(3)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养老保险支出急剧增长,养
老金的代际转移面临严重困难。
养老金的保险采用的是代际转移支付的办法,即用处于
就业年龄的人所创造的收入来养活未进入劳动年龄者和年老
退休者。养老金能不能实现代际转移,只要由有无充分的就
业岗位、有无资金积累、人口出生率是否合理等因素决定。
(4)保险机构林立,立法文件浩繁,官僚化严重。
(5)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抑制了职工积极性的发挥。
(6)德国东西部居民之间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问题。
2.改革
(1)控制社会福利开支。长期来德国的社会福利开支高
于救济增长。联邦政府认为必须严格控制社会福利开支的增
长,使其低于经济的增长,保持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0%左右。
(2)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
德国1989年颁布了《卫生改革法》,并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3)增加养老保险投保金率,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严
格控制提前退休,以减轻养老保险的压力。
(4)调整财务结构。调整社会保障制度的财务结构,可视
调节资源供给方,增加社会保障制度可供支配的社会资金。
(5)发展私人保险。政府鼓励发展私人保险事业,主张私
人保险与社会保障展开竞争,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德国的私
人保险业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人感到社会保险只是提供了
一个基本保障,特别是1992年医疗改革以后,法定医疗保险
提供的保险费有限,因此除了参加国家社会保险以外,还参
加私人保险。
第三节第三节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是一个国家干预型市场经济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从20世纪初的首次立法,经过近百年的
建立、改革和完善,目前在以社会保障完善而著称的西欧诸
国中,居于较领先的水平。
一一..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基础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基础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背景,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世纪末20世纪初期,法国社会问题严重,尤其是贫
困问题已经成为广泛的社会问题。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民众
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政府采取措施,解决社会问题,建立
起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
2.近代晚期,西欧各国工人运动的重新高涨是推动资产
阶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动力。
3.社会问题的严重性与工人运动的新发展,引起了资产
阶级有识之士的注意,他们呼吁进行社会改革,制定社会保
障立法,缓和社会矛盾。
世纪60、70年代开始,人们对贫困的态度发生了变
化。他们开始认识到,贫困的主要原因除了新济贫法强调的
个人道德的堕落外,还有普遍的经济因素,如失业和低工资。
二二 .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变,
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19世纪初期以前
法国社会保障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慈善事业和救
活动。这些活动主要由个人、社团、行会和宗教团体承担,
国家的介入只是为了将贫困者排除在社会之外,把保护与镇
压、隔离由于监禁结合为一体。
2.第二阶段是从19世纪至19世纪80年代末
(1)特点
这时,国家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促进公共卫生方面,用
于社会事务的支出还不到法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但是,
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出现,只不过仅仅限于某些阶层的人士,
如受雇于国家的职工、军人、海员和矿工等才享有社会保险。
(2)举措
法国于1817年通过了《保护工伤者条例》;1848年“二月
革命”以后,制宪会议把“劳动权和社会救济权”写进了宪法草
案;1850 年通过《公共救济与预防法》,建立第一个全行业
老年退休管理基金会;1858年实现了文职人员的统一退休制度。
3.第三阶段是从19世纪80年代至1945年
(1)特点
这是具有转折意义的阶段 。虽然国家作为“保护人”所起的
作用还相当有限,但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逐渐成熟,私人
储蓄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并且,社会保险的集体性和必要性的
基础已经建立。这一阶段的另一个特点是有关法律相继出台。
(2)举措
1898年,法国有关工伤事故的法律出台;1910年,法国有
了关于工人和农民退休的法律;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则是在
1928年至1930年间形成的;1930年,法国正式颁布第一部《社
会保障法》;从1932年起,法国有关各类家庭补助的法律开始
实施。
4.第四阶段是从1945年至今
(1)特点
法国颁布了《社会安全法》,为每个公民的社会保障提
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自此,法国社会保险体系正式运作,
国家开始作为“保护人”承担各种社会风险。
(2)举措
1946年5月,强制社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在法国领土居
住的所有法国人;1946年8月,家庭补贴的范围扩大到法国
全体居民。
总之,社会保障的范围已覆盖各行、各业、各个阶层,社
会保障的立法和管理体系得以健全和完善,经过数代人的努力
和数年来的不断实践完善,其既定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形成了
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三..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法国社会保障体制是由总数达422种不同的社会福利
制度构成的。基本可以分为两大体系,一是普及社会保障
体系,二是特殊社会保障体系。
1.养老保险
法国的养老保险首次立法于1910年,后相继立法于1945
年、1967年、1971年、1975年和1980年(受供养配偶津贴)。
法国养老保险在法国各个险别中是最大的,同时也是最为
复杂的一项 。
(1)适用范围
主要为受雇人员
(2)基金来源
法国养老保险费的费率是毛工资收入的18%(1991年标准)。
其中雇主缴纳%,相当于费率的60%,雇员个人缴纳%,
相当于费率的40%,从职工工资收入中扣缴,缴费上限为社会
平均工资的19%,缴费下限为最低工资。
3)资格条件
男女退休年龄统一为 65岁(1993年标准,不含特殊制度)。
但该法并未限制65岁之前可以退休的实际可能性。
(4)支付标准
养老保险的支付项目包括养老金、伤残恤金和遗属恤金
(以下支付标准为1993年标准,1995年7月略有提高)。
① 养老金标准:1947年以后为收入最高10年的平均收入的
50%;过去收入随工资变化重新估价。具体如下:
A. 减额养老金:全额养老金的1/150,乘以保险的季度数
(超过65岁退休者,每季度增发%)。
B. 配偶津贴(须经收入调查):配偶65岁时,受保150季度
年,一年15245法郎。否则按比例减发。
C. 养老津贴(综合性):低收入的独身年金领取者,一年
20525法郎。
D. 收入状况调查津贴:不符合养老金条件的低收入的老年
雇员,一年15245法郎。养老金按全国平均工资变动,每半年
自动调整一次。
② 伤残恤金
A.完全残疾:收入最高10年平均收入的50%。
B.长期护理补贴:收入的40%。
C.部分伤残恤金:收入的30%。
D.伤残津贴(综合):支付低收入的年金领取者,一年
15245法郎。
E. 收入调查津贴:不符合伤残条件的低收入的雇员,一年
15245法郎。年金按全国平均工资变动,每半年自动调整一次。
③ 遗属恤金(除残疾者外,须经收入经济调查),为受保人
年金的52%,支付给年满55岁的遗孀、离婚或遗弃的妻子或伤残
者(年龄不限)。配偶死亡时已结婚2年,或婚后至少有子女1
人已死亡。若合格的幸存配偶在1人以上,则恤金按比例平分。
具体如下:
A.子女补贴:幸存配偶已有或抚养3个子女的,为恤金的
10%。恤金按全国平均工资变动,每半年自动调整一次。
B.遗属配偶津贴:受保人死后,至多支付3年。接受者必须
居住在法国,年龄在55岁以下,未再婚或与其他人同居,且至
少已养育1个子女。
C.死亡补助:死者90天的收入。
2.疾病与生育保险
法国疾病与生育保险首次立法为1928年的《疾病保险法》,
现行立法为1945年、1967年、1974年和1978年的《疾病与生
育保险法》。实行的是社会保险制度,并以现金补助和医疗补
助的方式来实现。
(1)适用范围
即受雇人员(一般制度包括 72% 的雇员)。医疗补助也适
用于年金领取者和那些非收入的群体。
(2)基金来源
受保人缴纳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低收入的养老金
领取者豁免)缴纳养老金的%和私营年金的%;失业者缴
纳有保障的最低收入的2%,失业救济金和培训津贴的1%;自愿
保险,随纳税后的净收入而异。
(3)资格条件
疾病现金补助,患病前3个月内受雇200小时,或领取最低
工资6个月;延续疾病补助,须在丧失能力前保险12个月内受
雇800小时,或病前12个月刚自愿失业;生育现金补助,产前
受保10个月,且产前12个 月的头3个月内受雇200小时,或交
纳保险费6个月;医疗补助,病前6个月内从事有收入的就业
600小时,或领取最低工资6各月。
(4)疾病补助标准
投保收入的50%。有3个及以上子女的,30天后可提高到
%。
(5)生育补助
(6)医疗补助
(7)供养亲属医疗补助
4.工伤保险
法国工伤保险首次立法为1898年的《工伤保险法》,现行
立法为1927年的《农业保险法》和1946年的《工伤保险法》。
法国工伤保险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1)适用范围 受雇人员、职业教育学生以及某些社会服
务组织的非领薪成员。
(2)基金来源 受保人不用交纳,雇主负担全部费用,保险
费随风险程度而异,平均为工薪总额的%。政府则不负担。
5.家庭补贴
法国的家庭补贴制度首次立法为1932年的《家属津贴法》。
最初是企业主对本企业多子女职工的一种工资补贴,后来逐步
扩大成为强制性保险项目,并成为国家人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法国家庭补贴项目主要有普遍性补贴、生育补贴和特殊
补贴等几种形式。
其基金主要来源于雇主交纳工薪总额的7%,受保人不用交纳
(独立劳动者除外,需要交纳收入的7%)。政府不负担。
6.公务员福利待遇
在法国,公务员福利待遇的法律依据是1946年制定、1948年
和1958年修改的《公务员章程》。
其适用范围为全国的公务员。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和公
务员双方负担。公务员实行“计点制”工资制度,个人缴纳以计
点工资为基础,在纳税前直接从工资中扣缴。
目前法国公务员福利待遇主要包括七种:休假、工伤补助、
病假、产假、哺育假、教育假和各种补贴。
四四..法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法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1.社会保障制度完备而复杂,覆盖面广;法国社会保障
体制是由总数达422种不同的社会福利制度构成的。涉及疾
病、生育、工伤和职业病、残疾、养老、死亡、孤寡、失业
及家庭补助和社会救助等各个方面。
法国社会保障体制基本可以分为两大体系:
一是普及社会保障体系:它是整个法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主
体。
二是特殊社会保障体系:它的保障对象是国家公务员以及
公共部门的工薪人员
2.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有秩,社会化程度高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运作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在国
家的资助与调控下,通过全国、大区及省三级机构进行社会
化经营和分散管理。根据社会最低标准和分摊金缴纳数额来
确定个人受益比例。以普通保险制为例,在全国一级设有5
个机构;全国领薪者疾病保险金保管局、全国领薪者养老保
险金保管局、全国家庭补助金保管局、中央社会保险机构管
理署和全国保险金保管局联合会;在大区一级,只设有疾病
保险金大区保管局,在省一级,有365个基层管理机构。
3.社会保障制度“主体制度”与“补充制度”并存
法国除了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外,个行业还根据本行
业特殊的退休制度实行特殊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中,
对失业有各种保险补贴,同时,失业保险中止后还提供某些
社会援助等补充措施。
4.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以完备的法律为基础和依据。
法国宪法明确将社会保障规定为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五五..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困境与改革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困境与改革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成为法国人引
以为荣的“文化和社会模式”,在保障中下层劳动人民的基本
生活条件、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保护劳动力资源、缓和劳
资冲突、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
这种社会福利制度是建立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上的。到了20
世纪80年代,法国及其他西欧国家都出现社会消费下降、生产
过剩、经济发展停滞、失业问题日益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到了
90年代,法国经济进入全面衰退甚至出现危机,社会福利制度
的弊端及其不利影响,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
1.困境
(1)社会福利,尤其是医疗保险赤字累累,出现缺口。
(2)社会福利负担过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阻碍经济
健康发展,影响国际竞争里。
(3)高福利制度间接导致高失业率和养成懒惰现象,并形
成恶性循环。
2 .改革
(1)加强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库的管理和控制。推出了一
系列法令,全面加强国家的主导作用,还重组了基金库领导班
子加强对基金库的领导。
(2)对全国医疗卫生行业进行深刻改革。加强对医生的奖
惩制度。
(3)扩大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努力填补预算亏空。主要措
施是:增设新税种。
本章小结
1.保守主义福利机制国家代表是德国和法国。
2.在社会目标上倡导工人的收入扶持政策,在给付的基本
原则上属于缴费性原则,遵循社会保险型的给予的技术原则,
给付结构为部分给付型(缴费与个人收入关联),可及性的
方式为社会地位与工作环境,通过就业关联型的缴费实现其
融资机制,通过社会伙伴合作制来实现其管理与控制决策。
3.德国借助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高福利、个人的大自
由及社会公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
要组成部分。
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济等以社会保险为主
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以共决权为中心的劳资合作制度,包括共
决权、劳资协商自治和雇员保护等。
5.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面临者社会福利预算支出占
国民收入的比重上升较快、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医疗保障的
服务范围过宽、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等困境。德国政府从20世
纪70世纪开始,就对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进行改革。
6.法国是一个国家干预性市场经济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形成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背景,并经
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逐步形成了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保
障制度。
7.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庭补贴以及公务员福利等。近年来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者社会福利,尤其是医疗保险赤字累
累等困境,法国政府和各界都对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
行了许多的思考与尝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