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售楼部装饰装修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保修期
一般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若第条所约定的免费保修期限与乙方随设备提供的产品保修卡中所载明的免费保修期限或设备生产厂家承诺的免费保修期限不一致的, 则以其中期限较长者为准。
若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未完成修复的,则保修期相应顺延至修复完成之日。
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对设备整体或关键部件进行了维修或更换,经甲方验收合格重新投入正常运行后,该项设备的保修期将从再次投入运行时重新开始计算。
除甲方使用过程中因甲方损坏、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的所有质量问题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装饰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所承包的工程范围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整改各项质量问题。
因乙方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原因及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对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对于因装饰造成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承担维修费。
保修期内,乙方须委派专业维修人员长驻项目现场,以保证维修及时。
质量保修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三条 维修时限
在保修期内,乙方提供每周 7x24 小时维修服务(含任何节假日) ,若本合同项下精装饰工程、设备、材料等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需维修的问题,乙方均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2个小时内抵达现场并于到达现场后24小时内修复完毕。质量问题的修复以保修人员、甲方、乙方共同签署的书面修复文件为准。
如乙方未能按上述时限到场及修复,每迟延1小时按100元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放弃对该费用提出异议的权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双倍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且乙方对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的结果无条件承担质量责任及保修责任。
乙方委派的保修人员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出具的书面委派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其进行维修,视为乙方没有委派保修人员进行保修。
第四条 维修通知方式
乙方维修电话为【 】 ,乙方保证该电话每日24小时(含任何节日)畅通及有人接听,且不得擅自停机或变更维修电话;只要甲方、甲方下属部门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单位拨打上述保修电话(以电信部门出具电话清单为准)即视为乙方收到了有效的维修通知(甲方无需证明电话内容)。
乙方更换维修电话的,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 收费维修
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但乙方仍承诺按第三条约定予以维修,乙方应仅收取维修成本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免费保修期满后,乙方提供终生有偿维修服务,并应遵守第三条约定的到场及修复期限,乙方应仅收取维修成本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六条 质量责任
无论免费保修期是否届满,对于因装饰工程及相关设备、材料等的质量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因第三方索赔所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上述损失,保修金不足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无论免费保修期是否届满,若因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其他内在缺陷、或工程施工存在质量缺陷而产生质量问题,乙方均应承担免费维修(应遵守第三条约定的到场及修复期限)及损失赔偿责任,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人工费、成本费或其他费用。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于 2014 年 月 日签署的《 售楼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附件,与《 售楼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合法签署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