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世后我国竞争政策与竞争立法的定位及基本原则
摘要:中国入世后将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进一步向亚洲和世界开放。为此,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及其他规则都将适用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竞争法律制度,并且使这一制度与WTO规则相符。本文从我国竞争政策与竞争立法的定位来论述建立和完善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于通过各国降低关税及取消非关税贸易障碍,开放其国内市场,使其他国家的货品与服务得以相互流通,进而有利于各国的消费者。可见,两者的互补功能十分明显。
则是WTO规则中所体现的与竞争有关的各种规则和制度。这些内容应该在修改、制定我国的竞争法及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一般认为,各国制定竞争法,不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其目的都是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制止不公平竞争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都是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的破坏。为了保证良好的竞争环境,竞争法从各个方面制止和防范可能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我们知道,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先决条件。实践证明,“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 才能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进一步发展统一的开发市场,与国际接轨。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确立“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在此基础上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竞争政策、法规和规章。入世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应以WTO协议中涉及的竞争规则为基础,并在各个领域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为了更好地了解WTO中的公平竞争原则,我们将WTO框架文本中涉及的有关竞争规则作一梳理。根据WTO协议,对以下有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
域。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1)每一成员应立即,最迟也不得超过该协定的生效日期公布与该协定的实施有关或影响该协定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所有措施;(2)每一成员应公布其签字参加的与服务贸易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3)对严重影响在该协定中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任何新法律、条例、行政命令的采用或对现行法律、条例、行政命令所作的任何修改,每一成员应立即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4)对任何其他成员提出的提供有关(1)、(2)所指的措施和国际协定的具体资料的要求,每一成员应立即给予答复。根据以上要求,我国与贸易有关的信息、措施的透明度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尤其是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与法律,尚不能做到“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并且是迅速、及时地加以公开。例如,许多地方性法规、规章虽已实行公开制度,但公开的范围并不广泛,时间也不及时。许多地区仍然沿用老办法,而这些法规、规章的最后条款中仅写明:“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种做法显然与WTO规制下的透明度原则不符。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透明度是其重要部分。中国承诺: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保护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必须是已经公布和易于获得的;应建立或指定咨询点,其义务是向任何个人和企业提供所有的上述信息;应创立或指定官方刊物,专门公布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信息。 根据WTO透明度原则,加强法规、信息的公开制度,我国各地必须做到:(1)政府的决策要有民众参与;(2)规章的制定应实行听证制度,重要规章的制订可通过媒体事先开展讨论;(3)及时并定期在政府公报上或指定某一媒体公布法规、规章及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