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安徽省庐江县卫生监督所
缪 永 东
涉水产品的概念
法律依据: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
序 卫监督发[2006]124号)
健康相关产品的范围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第412号令)中规定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
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涉水产品的法定概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附则中关于
涉水产品的法定解释: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
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
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
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
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
水设备
(四)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堵漏胶
(五)饮水机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二、可用于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的材质
(一) 金属类
1、不锈钢2、铜3、镀锌钢4、普通钢5、铸铁
(二)塑料类
1. 聚氯乙烯类(PVC)2.聚乙烯类(PE)3.聚丙烯类
(PP)4.聚丁烯类(PB)5.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三元
共 聚物类(ABS)6.尼龙管(PA) 7.聚碳酸酯(用于蓄
水容器)
(三)玻璃钢类
(四)金属与塑料复合类
(五)橡胶类
(六)陶瓷、搪瓷、水泥类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三、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1.树脂(基料部分):
2.交联剂(固化剂部分):
3.增塑剂(助剂部分):
4.颜料、填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四、水处理材料
(一)吸附、过滤材料
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
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
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石英
砂、二氧化钛等;
(二)吸附、过滤组件
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
性炭、陶瓷等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三)离子交换树脂
(四)其它: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五、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
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
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
胺、硅酸钠(水玻璃);
(二)pH调节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
钙、氧化 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
氧化碳;
(三)灭藻剂:硫酸铜(胆矾、蓝矾);
(四)阻垢剂:磷酸盐、聚磷酸盐;
(五)消毒剂:氯气、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
粉)、二氧化 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
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 酸;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六、水质处理器
(一)吸附型净水器:活性炭净水器;
(二)过滤型净水器: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
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
等;
(三)饮用水pH调节器
(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离子交换装置、蒸
馏水器、电渗析饮水处理器;
(五)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
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
毒器等;
(六)其他:除氟、除砷净水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七、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前面各项中未列出的材料或化学物质制
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
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水化学处理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
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其中: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
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
违反上款按照第七十三条处罚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其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办法。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
生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
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
制度。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
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
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
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
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
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
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
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
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卫生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一)进口涉水产品;
(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
(三)专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器
械及复配消毒剂;
(四)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
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
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
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
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不需审批实行市场监督涉水产品
(一)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
(二)陶瓷、水泥类蓄水容器
(三)液氯、氯气。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
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
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
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
件。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
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
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涉水产品许可后监督检查
1、卫生许可批件 2、原辅材料索证
3、生产纪录 4、自检记录
5、标签标识 6、从业人员体检
7、卫检管理组织与制度 8、生产布局
9、生产工艺 10、使用的原辅材料
11、设备运转情况 12、个人卫生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调查取证
经营使用单位调查取证
【生产企业调查取证】
一、生产企业涉水产品持证情况
1、批件是否有效
2、实际生产与批件许可内容是否一
致
3、无批件要调查违法所得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二、对生产的涉水产品抽检
1、对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
料、化学处理剂,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
规范》确定检测项目、检验方法。
2、水质处理器: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
规范》抽检卫生安全型检验项目和总体性
能检验项目。
3、对检验结果不符合涉水产品国家标准
和卫生规范的进行调查取证。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经营使用单位调查取证】
一、持证情况调查
1、经营使用的涉水产品是否有证;
2、证件日期是由在有效期内;
3、无批件或批件未在有效期内进行调查
取证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二、对经营使用的涉水产品抽检
1、对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
料、化学处理剂,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
规范》确定检测项目、检验方法。
2、水质处理器: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
规范》抽检卫生安全型检验项目和总体性
能检验项目。
3、对检验结果不符合涉水产品国家标准
和卫生规范的进行调查取证。
卫生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
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
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现场制售饮用水监管的问题:卫法监发
(2003)218号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卫生许可
批件;
现场制售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
范》
从业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生活饮
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规定对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
增加项目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23号
即:增加附件包括产品说明、主要成分或部
件、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不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按照《生活
饮用水卫生规范》执行,卫法监发
(2002)152号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卫法
监发(2001)254号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2004年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售和生
产企业的输配水管材的卫生质量进行了监督抽
检,共抽检管材202个,检验项目为溶解性总
固体、耗氧量、铅、铝、铜、镍、氯乙烯,依
据《生活饮用水输配设备及防护涂料卫生安全
评价规范》(2001年)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
生规范》(2001年)进行判定,合格产品共
192个,合格率为95%,主要不合格指标为溶
解性总固体、耗氧量和铅。其中,铅不合格的
产品有6个,溶解性总固体不合格的产品有4个,
耗氧量不合格的产品4个。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2005年在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售和生产企业的
输配水管材的卫生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输配
水管材124件(包括聚丙烯管材71件、聚氯乙烯管23
件、铝塑复合管16件,及其他材料管材14件)。不合
格产品16件,合格率为%。不合格指标有铅、钡、
TOC、苯乙烯、丙烯腈。其中10件产品发现铅超标;
6件产品钡超标(其中4件样品铅、钡同时超标);3
件产品TOC超标; 1件产品苯乙烯和丙烯腈超标。其
中,聚丙烯管材仅1件不合格(合格率%);铝塑
复合管2件不合格(合格率为%);聚氯乙烯管材
则有11件不合格,均为铅和/或钡超标(合格率为
%)。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小型水质处理器抽检
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抽检694
件,对其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标识、说明书进
行了监督检查,其中不合格产品261件,合
格率为62%。不合格原因主要包括:无卫生
许可批件或批件过期、产品标注的型号与批件
不符、额定总净水量与批件不符等。不合格产
品中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115件,产品标
注的型号与批件不符的有37件;额定总净水
量与批件不符的有107件。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小型水质处理器38%不合格,主要是
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标识、说明书问
题较多。暴露出生产和经营单位卫生许
可法制意识淡薄,无证销售、一证多用、
产品许可后擅自改变产品构造或说明书
等情况比较普遍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水化学处理剂抽检:
甘肃、浙江、江苏、云南、上海、福建、四
川、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共抽检当地生产企
业生产及自来水厂使用的水化学处理剂117
种,检测了砷、镉、铬、铅、汞、硒、银、丙
烯酰胺等8项指标。根据2001年版《生产
饮用化学水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
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评价,
10种产品不合格,合格率为91%。不合格
指标为铅,最高达0.009mg/L,超过
标准规定9倍。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我省对小型水质处理器抽检情况
2005年抽查23种,合格20种,合格率
%。
2006年抽查23种,合格12种,合格率
%。
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
体例及说明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水字(年份)第0000号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水进字(年份)第0000号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格式
产品标签或铭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
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产品执行标准号;
(四)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
参数。如水质处理器铭牌上应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
净水量、工作压力;化学处理剂、涂料应标明主要成
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
格。
产品说明书应标明内容
产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
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具体包
括:
(一)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
定总净水量;并写明进出水水质要求;滤料和
膜组件的使用寿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
(二)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规格以及与卫生
安全相关的内容;
(三)水处理剂: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防护涂料:主要成分的配比、表干时间、
实干时间以及稀释剂的化学成分。
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滤过介质:活性炭(含渗银炭、粉末炭、各种
颗粒炭、结构炭滤芯、碳纤维),离子交换树脂,
活性氧化铝,陶粒,KDF(铜锌合金),陶瓷滤芯
等;
(二)膜组件: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
渗透膜,电渗析膜等;
(三)筒体材料;
(四)新材料、新化学物质;
(五)大型水质处理器除以上材料外,还包括
主要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等。
大型水质处理器要求
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
质处理装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度大于170cm,重量≥50kg;
(二)长度或者宽度≥200cm;
(三)重量≥100kg;
(四)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5L/min
,重量≥50kg;
(五)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
≥3L/min,重量≥50kg。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释义
安徽省庐江县卫生监督所
缪 永 东
国家标准
中国的国家标准分4级:
国家标准 GB
行业标准 HB
地方标准 DB
企业标准 QB
国家卫生标准的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13C53 ①
磨菇罐头卫生标准GB7098----86
② ③
——————————————— ④
1、感官指标
2、理化指标
3、细菌指标
————— ⑤
———————————————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6—12—9发布 ⑦
1987—1—1实施 ⑧
注:
①UDC: 国际十进分类法(分主表和分号表)
61: 主表中医学类为61
3: 食品卫生为次级分类
26: 食品卫生分为若干类型,有许多编
号、26代表食用菌
C53: 指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的分类编号,
C代表医药、卫生和 劳动保护,53为
次级分类号,代表食品卫生类。
② 国家标准(国标)
③ 标准批准年份
④ 天线
⑤ 终止线
⑥ 地线
⑦ 发布单位和日期
⑧ 实施日期
其他卫生专业标准格式,基本上也是如此。
国家卫生标准体系的组成
1、卫生标准 (1)概念定义、术语、范围
(2)感官指标
(3)理化指标
(4) 微生物指标
(5)放射学指标
2、 卫生规范
3、 管理办法
4、 检验方法
首先简要介绍2007年的国家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2006-12-29 发布 2007-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
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
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
肠菌群;
——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
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
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
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
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
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
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
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
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
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
-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
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
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
修订了四氯化碳;
——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
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增加了附录A。
——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
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
年7月1日起执行。
2007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共有水
质指标106项。
按照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可分为:
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38项(包括微生
物指标4项、毒理指标15项、感官性状和
一般化学指标17项、放射线指标2项);
2、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64项(包括微
生物指标2项、毒理指标59项、感官性状
和一般化学指标3项) ;
3、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4项;
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 分散式供水部
分水质指标及限值14项
卫生规范用语的含义: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
为饮用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
生饮用安全。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
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
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
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
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
—— 感官性状良好
流行病学上安全
化学组成对人无害
——供水类型
集中式供水 城镇集中式给水
二次供水
分散式供水 地下水 (深层、浅层、
泉水)
地面水(江、河、湖、海)
饮用水水源选择
集中式给水水源选择四要素:
—— 水量充沛
—— 水质良好
—— 便于防护
—— 技术经济上 合理
水源卫生防护
—— 地面水的卫生防护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
河流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
水库卫生防护带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
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
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
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
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
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
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
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
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
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
式供水。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
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
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
农村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
的供水方式。
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
标。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
安全。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
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
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 接触时间 出厂限值 出厂余量 末梢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 ≥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 ≥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如加氯总氯≥
二氧化氯 至少30min ≥ ≥
ClO2mg/L)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
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
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
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
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所列指标
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 在原水的细菌学指标,若只经过加
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时,大肠菌群平均
每升不应超过1000个。
------- 若经过净化处理再加氯消毒后,大
肠菌群每升不应超过10000个。
------- 含碘量在10微克/升以下容
易发生甲状腺肿,应考虑
地区适宜水源。
——— 氟化物含量毫克/升以
上容易引起氟中毒,应考
虑地区适宜水源。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
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 从水质和卫生防护的角度考虑,
地下水尤其是深层地下水具有一定优
点,宜优先选用深层地下水为生活饮用
水的水源。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
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集中式给水的净化与消毒
净化工艺:
源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用
户水
所谓混凝:是指在水中加入具有凝聚能
力的化学药品,使之形成一种胶质的絮
状物,能够吸附微细的悬浮物粒及胶质
微粒而沉淀,并且在沉淀时还能机界地
牵扯着一些较大的悬浮物和多量的细菌。
混凝不仅能够使原水中的浑浊度大大降
低,还能够使水褪色。
1、混凝沉淀
常用混凝剂:硫酸铝、碱式氯化铝、硫
酸铝钾(明矾)、硫酸亚铁、三氯化铁
影响混凝因素
水中颗粒的性质和含量
水中荷电的溶解性有机物和离子的成分
及含量
水温
PH和碱度
混凝剂的种类、质量和用量
混凝剂投加法、搅拌强度、反应时间
反应池和沉淀池类型
常用的反应池: 隔板反应池、
旋流式反应池
常见的沉淀池: 平流式、
辐流式、
斜板式
平 流 池
沉淀区水深3---3、5m
流速10----25mm/S
沉淀时间1-3h
每格宽度在3-9m内
普通快滤池
过滤料层厚度为700mm
过滤料层上面水深为1.5-2.0m
过滤速度为8-10m/h
快过滤池至少有二个,每个池面积一般
不大于100平方米
2、过滤
过滤的净水效率==滤池的水质(混
烛度不超过10度)、滤料层厚度、颗
粒大小、冲洗强度、滤速、滤池构造、
操作管理等
3、消毒
常用化学消毒法: 加氯消毒
影响氯消毒效果的因素:水的PH值、浑
浊度、温度、加氯量、接触时间
分散式给水净化与消毒
1、井水 直接投入法
持续消毒法
2、缸水 明矾沉淀加漂白粉
饮水消毒剂选择因素
杀灭病原体效果
控制和监测难易
剩余消毒剂有无
对水感官性状影响
付产物对健康影响以及预防或消除可能
性
经济技术上可行性
美国安全委员会认为:
臭氧
氯气
氯胺
是公共给水选择的消毒剂
紫外线只适用于单位供水
氯化消毒
含氯化合物中,氯的价数大于-1者,
称为有效氯,具有杀菌作用。
漂白粉含有效氯约为30%(水解成次
氯酸)
漂白精约含60-70%
氯的杀菌作用
主要是次氯酸体积小,不荷电,容易穿
过细胞壁
是一种强氧化剂,能够损害细胞膜,使
蛋白质RNA和DNA等物质释出
影响多种酶系统(主要是磷酸葡萄糖脱
氢酶的巯基被氧化破坏),从而使细菌
死亡
氯对病毒的作用在与对核酸的致死性损
害
影响氯的消毒因素
A 加氯量和接触时间
需氯量:指因灭菌,氧化有机物和还原
性无机物以及某些氧化反应等所消耗的
氯量
游离性余氯:接触30min后,有0.
3-0.5mg/l
化合性余氯:接触1-2小时后有1-
2mg/l
影响氯的消毒因素
B 水的PH值
消毒水时PH值不易过高
C 水温:水温高杀菌效果好
D 水的浑浊度
E 水中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
紫外线消毒
紫外线消毒
波长200-295nm紫外线具有杀
菌效果;
其中以波长254nm的紫外线杀菌效
果最强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供水方式:
连续供水式
流程:城镇自来水---地面储水池---水泵---
高位水箱---配水管网
非连续供水式
流程: 城镇自来水---地面蓄水池---水泵----
配水管网
避免蓄水池长期积水,防止二次污染。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金属材料水箱: 增加:铁
水泥材料水箱: 增加:砷、铅
玻璃管合成材料水箱:增加:
酚 、耗氧量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
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
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
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
合GB/T 17219要求。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
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
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
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
算按照CJ/T 206执行。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
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
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
部门商定。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
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
监测方案。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
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解释
摘 要:本文就卫生部二OO一年六月颁布
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生活
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所涉及
的指标物来源、对人体健康的利弊、标
准限值的依据进行了讨论。
一、色
色度通常来自带色的有机物(主要是腐殖质)、
金属(如铁和锰)或高色度的工业废水污染。
沼泽水由于含腐殖质而呈黄色,
低铁化合物使水呈淡绿色,
高铁化合物及四价锰使水呈黄色,
水中大量藻类存在时显亮绿色。
色度大于15度时,多数人即可察觉,大于30
度,所有人均可察觉并感到嫌恶。
因此,标准限值为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
异色。”
二、浑浊度
浑浊度是由于水中存在的泥砂、胶体物、有
机物、微生物等造成的,它与河岸的性质、水
流速度、工业废水的污染有关,随气候、季节
的变化而变化。
浑浊度是衡量水质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经净
化处理的水,浑浊度的降低有利于杀灭细菌和
病毒,因而,低浊度水对限制水中有害物质、
细菌和病毒有着积极的卫生学意义。
浑浊度在10度时,使人普遍感到混浊, 超
过5度,引起人们的注意。
因此,我国先后将标准限值为5度、3度,现
行标准限值为1度。“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
三、臭和味
水臭的产生主要是有机物的存在,或生物
活性增加的表现,或工业污染所致。饮用水正
常味道的改变,可能是原水水质的改变,或者
水处理不充分,也可能因受二次污染所致。
饮用水中含有令人不愉快的臭和味,将导
致消费者视为不安全的饮水。
氯化消毒产生的余氯,消费者能明显感受到,
但低氯量消毒,可以克服水味,却又可能危及
水的微生物学安全。
饮用水应无令人不快或令人嫌恶的臭和味,
故标准规定“不得有异臭、异味”。是指绝大
多数人在饮用时不应感到有异臭或异味。
四、肉眼可见物
这既是一项物理外观要求,又是一项生物要
求,更是一项卫生学要求。
有些活的有机体(细菌、病毒、原生动物)可
能通过饮水使人发生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的爆
发性传播病;
藻类和浮游生物过多,使人在饮用时产生不
快之感,或使人根本不宜饮用;
浮游生物死亡和腐烂时,可造成鱼类大量死
亡,可使人中毒。
因此,饮用水中不应含有沉淀物、肉眼可见
的水生生物及令人嫌恶的物质,故标准规定“
不得含有”。
五、pH值
水的pH值在~的范围内并不影响人的
生活饮用和健康,天然水pH值一般在~
之间。
水在净化处理过程中,由于投加水处理剂、
液氯等,可使pH值略有变化。
pH值对净化处理有重要的意义,碱性水有倾
向沉淀的作用,但对氯化消毒杀菌的效果有所
降低,酸性水有侵蚀作用,容易腐蚀管道,影
响水质。
根据我国各地多年来的供水实际情况,其上
限很少超过,故标准限值范围为~。
六、总硬度
地下水的硬度往往比较高,地面水的硬度随地理、
地质情况等因素而变动。
水的硬度是由溶解于水中的多种金属离子产生的,
主要是钙,其次是镁。
人对水的硬度有一定的适应性,饮用不同硬度的水
(特别高硬度的水)可引起胃肠功能的暂时性紊乱,但在
短期内即能适应。
据国内报道,饮用总硬度为707~935mg/L的水,第
二天人们出现不同程度腹胀、腹泻和腹痛等肠道症状,
持续一周开始好转,20天后恢复正常。
我国各地饮用水的硬度大都未超过425mg/L。而且人
们对该硬度水的反应不大,因此,标准限值为425mg/1。
(以碳酸钙计)。
七、铝
天然水中的铝含量很低,饮用水中的铝多数来
自含铝的水处理剂。
有资料表明:铝与老年痴呆症有关,铝积蓄于
人体脑组织集中神经细胞内,导致神经纤维缠
结的病变。此外,铝可抑制胃液和胃酸的分泌,
使胃蛋白酶活性下降,导致甲状旁腺的亢进。
当有铁存在时,铝的存在能增加水的脱色。
鉴于对人体的影响,此次,作为新增项目,标
准限值为
八、铁
铁在自然界分布很广,在天然水中普遍存在,
饮用水含铁量增高可能来自铁管道以及含铁
的各种水处理剂。
铁是人体必需微量营养元素,是许多酶的重
要组成成分。铁对人体的生理功能主要是参
与肌体内部氧的输送和组织呼吸过程。人体
代谢每天需要1~2mg铁,但由于肌体对铁的
吸收率低,每天需从食物中摄取60~1l0mg的
铁才能满足需要。缺少铁,会引起缺铁性贫
血。
含铁量高的水在管道内易生长铁细菌,增加水
的浑浊度,使水产生特殊的色、嗅、味。
含铁量达
在
在
不愿饮用,不宜煮饭、泡茶,易污染衣
物、器皿,影响某些工业产品质量。
由于含铁的水处理剂广泛用于水处理,作为折
衷方案,将标准限值为
九、锰
水中锰来自自然环境或工业废水污染。
锰是人体需要的微量元素。
人从膳食中每天摄入l0mg的锰。锰存在
人体各个器官中,起着新陈代谢作用,
促进维生素B的蓄积,合成维生素C,促
进人体发育与骨的钙化,促进和加速细
胞的氧化。
锰在水中较难氧化,在净水处理过程中较铁难
去除,水中有微量锰时,呈现黄褐色。锰的氧
化物能在水管内壁上逐步沉积,在水压波动时
可造成“黑水”现象。
锰和铁对感官性状的影响类似,二者经常共存
于天然水中。当浓度超过
物和固定设备染色,在较高浓度时使水产生不
良味道。
为满足感官性状的要求,标准限值为
十、铜
水中铜多数来自工业废水污染,或用以控制水
中藻类繁殖的铜盐。
铜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成年人每日需铜
2mg,学龄前儿童约1mg。
人体内铜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主要作用是在
组织呼吸和造血过程中,铜是许多酶的无可代
替的组成成分,在新陈代谢中参与细胞的生长、
增殖和某些酶的活化过程。铜参与色素沉着过
程,对治疗贫血也有很大的意义。铜和锌一样,
能够加强性腺机能,提高性激素的生理活性。
在糖尿病者的食物里增加少量的硫酸铜,可以
改善病性。
铜的毒性小,但过量的铜是有害的,如
口服100mg/L,则可引起恶心、腹痛、长
期摄入可引起肝硬变和神经系统失常病
状。
资料表明:水中含铜量达5mg/L时,水显
色并带有苦味;达
金属味;超过1mg/L,可使衣物皿具染成
绿色。
为满足感官性状的要求,标准限值为
十一、锌
天然水中含锌量很低,饮用水中含锌量增高可
能来源于镀锌管道和工业废水。
锌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 锌是酶的组成部
分,参与新陈代谢,具有重要生理功能。
学龄前儿童每天需要锌约,成年人每天
摄取量为4~l0mg,人最需要锌的时期是青春
发育期。
锌是碳酸酐酶和酶蛋白的主要成分,是生物学
活性的最重要方面之一,它又是参与碳水化合
物和蛋白质代谢的酶的活化剂,具有催化作用,
锌具有造血功能和活化胆碱的功能,与人体内
含维生素B1成正比例关系,锌有抑癌作用,具
有增强肌体的免疫功能和性功能作用。
锌的毒性很低,但摄人过多则刺激胃肠
道和产生恶心,口服1g的硫酸锌可引起
严重中毒。国外调查表明:饮水中含锌
~
明显有害作用。但也有报道,饮水中含
锌30mg/L几时,引起恶心和晕厥。
水中含锌10mg/L时,呈现浑浊;5mg/L时,
有金属涩味和乳白光色。在沸水表面形
成油脂膜。
为满足感官要求,标准限值为
十二、挥发酚类
水中酚主要来自工业废水污染,特别是炼焦和
石油工业废水,其中以苯酚为主要成分。
酚类化合物毒性低,据报道,饮水中酚的浓度
为15~100mg/L时,鼠类长期饮用无影响,浓
度高7000mg/L时,对消化、吸收和代谢才阻碍
生长或引起死胎。
酚具有恶臭,对饮用水进行加氯消毒时,能形
成臭味更强烈的氯酚,引起饮用者的反感。
根据感官性状要求,标准限值为不超过
十三、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水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主要来自生活污水和
工业废水的污染。目前,合成的表面活性剂达
几百种,其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应用最广,
其化学性质稳定,在污水处理时最难降解和消
除。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毒性极低,人体摄人少量未
见有害影响,人每日口服100毫克纯烷基苯磺酸
盐4个月(相当于每日饮用含50mg/L的水2升),
未见明显不能耐受的迹象,但是,当水中浓度
超过
根据味觉及形成泡沫的阈浓度,标准限值为
十四、硫酸盐
天然水中普遍含有硫酸盐。硫酸盐过
高,主要是矿区重金属的氧化或工业废
水污染的结果。水处理中硫酸铝净水剂
的使用可明显地增加硫酸盐浓度。
硫酸盐过高,易使锅炉和热水器结垢,
增加对金属的腐蚀,并引起不良的水味
和具有轻泻作用,当硫酸盐与镁在一起
时,这种影响会更为明显。含硫酸镁达
1000mg/L水液,可作为成人泻药。
一般而言,饮用水中硫酸盐浓度大于
750mg/L时有轻泻作用,浓度为300~
400mg/L时,开始察觉有味,200~
300mg/L时,无明显味作用。
基于对水味的影响和轻泻作用,标准限
值为250mg/L。
十五、氯化物
地面水和地下水中都含有氯化物,它主
要以钙、镁的盐类存在于水中。水中的氯
化物来源于流过含氯化物的地层,海洋水、
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的污染。自来水采用
液氯消毒时,能增加氯化物的含量。
氯化物含量过高或过低,可以间接推断
水的洁净情况。特别是氮素化合物随氯化
物的增多而同时出现时。饮水中氯化物浓
度过高,可使水产生嫌恶的味,并对配水
系统具有腐蚀作用。
氯化物是人体需要的元素,在人和动物
盐类代谢中起着重大的作用。人摄入氯
化物的主要来源为含盐食品,每天平均
摄入量约为6克(氯离子)。
研究表明:当氯与钠、钾或钙结合时,
其味阈浓度不同,以氯化物计为200——
300mg/L.
根据味觉考虑,订为饮用水中氯化物
含量不应超过250mg/L.
十六 、 氰化物
氢氰酸的毒性最大,杏、李、桃、楷
杷的核仁中都含有氰甙,水解后生成氢
氰酸,使水呈杏仁气味,其嗅觉阈浓度
为
服氰化氢可致死,氰化钠的致死量
为~,口服杏仁40、60粒可引
起中毒甚至死亡,长期饮用含氰化物微
量的水将引起甲状腺肿大。
氰化物进入人体,快速从粘膜吸收,在血液中
生成血红蛋白而呈中毒症状,可引起细胞内窒
息,组织缺氧,导致脑组织首先受损,而呼吸
中枢麻痹常为氰化物中毒的致死原因。动物实
验表明:氰化物剂量为
过氧化氢酶增高,条件反射活动有变化,剂量
为
考虑到氰化物毒性很强,标准限值为
十七、铅
天然水含铅量低微,很多种工业废水、粉尘、
废渣中都含有铅及其化合物。
铅可与体内的一系列蛋白质、酶和氨基酸内
的官能团络合,干扰机体许多方面的生化和生
理活动。
世界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于
1972年确定每人每周摄人铅的总耐受量为3mg。
儿童、婴儿、胎儿和妊娠妇女对环境中的铅较
成人和一般人群敏感。
研究证实:饮用水中铅含量为
可能引起血铅浓度超过30μg/lOOml,这
对儿童来讲是过高的。如果成人每日从
食物中摄人铅量大于230tμg,摄人的铅量
就会超过总耐受量。
我国先后将标准限值为
十八、汞
汞在自然界的分布极为分散,空气、
水中仅有少量的汞,由于三废的污染,
城市人口从空气、食品中吸人汞,经呼
吸道进入体内。
汞及其化合物为原浆毒,脂溶性。主
要作用于神经系统、心脏、肝脏和胃肠
道,汞可在体内蓄积,长期摄入可引起
慢性中毒。
汞的化合物有很强的毒性。无机汞中以氯化汞
和硝酸汞的毒性最高,小鼠口服氯化汞的最小
致死量为~,人的中毒剂量为~
,致死量为。有机汞的毒性比无机汞
大,小鼠口服氯化乙基汞的最小致死量为~
。
地面的无机汞,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有机汞,
并可通过食物链在水生生物(如鱿、贝类等)体
内富集,人食有这些鱼、贝类后,可引起慢性
中毒,损害神经和肾脏,如日本所称的“水俣
病”。
基于其毒理性和蓄积作用,标准限值为
十九、硒
水中硒除地质因素外,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污
染。
硒是人体必需元素。硒对人体中辅酶Q的生物
合成很重要,而辅酶Q存在于心肌内,可防止
血压的上升。我国通过大量的观察证明:硒可
以有效地预防地方性心脏病(克山病)。有人发
现,给人小剂量注射硒或服用含硒食品,能提
高视力,促进身高、体重的增长。
硒能刺激免疫球蛋白及抗体的产生,增加机体
免疫力。
美国、芬兰高硒地区人群冠心病及高血压的发病率比
低硒地区明显降低。美国的调查还证明:高硒地区人
口出生率比低硒地区高。认为硒与受精有关,当机体
内含硒量不足时,就会引起性腺机能减退和不育症,
动物实验也证明了这点。还有学者发现,硒具有预防
癌症的作用。
硒的化合物对人和动物均有毒,有明显的蓄积作用,
可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
硒的毒理作用主要是破坏一系列生物酶系统,对肝、
肾、骨骼和中枢神经系统有破坏作用。地方性硒中毒
多半由于土壤中含硒较高,致使农作物和禽体内积蓄
硒过多。中毒临床表现为食欲不振,四肢无力、头皮
搔痒、癞皮、斑齿、毛发和指甲脱落等。
根据硒的生理作用及毒性,并考虑到食物中可能摄入
量,标准限值为
二十、硝酸盐
氮在自然界中的蕴藏量很大。各类氮素化合物
的测定,对于研究水源污染、分解的趋势等情
况有很大的帮助。水中的硝酸盐含量通常夏季
低,冬季高,地下水的含量比地面水高。
有资料表明:饮用硝酸盐含量过高的水,对婴
儿的健康有害。如果饮水中的硝酸盐大于
l0mg/L时,对年龄较大的儿童也可能有危害,
原因是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之后,可引起高
铁血红蛋白症。有人认为某些癌症可能与极高
浓度的硝酸盐含量有关。
国外报道,饮用水中硝酸盐含量低于
l0mg/L时,未见发生高铁血红蛋白症的
病例,当高于l0mg/L时,偶有病例发生。
另有报道,浓度达20mg/L时,并未引起
婴儿的任何临床症状,而血中高铁血红
蛋白含量增高。
基于国内调研资料,考虑到某些水源水
硝酸盐的天然水平较高及处理技术的可
行性,标准限值为20mg/L(以氮计)。
二十一、氟化物
氟化物大量存在于矿土、土壤、矿泉水中。一
般天然水中氟含量很低,通常含量为、
氟含量偏高,往往是由于工业废水污染的结果。
氟是人体微量元素。可以通过水、食物等多种
途径进入人体,成年人每天约摄入~
,婴儿每天需氟化物,儿童则需1mg,以
保证牙齿钙化期所必需的氟化物离子。人体中
的氟有35%来自食物,65%来自饮水,适宜的
饮水含氟量~
齿,降低龋齿患病率,抑制细菌引起的糖分解
所需要的酶。饮水含氟量低于
生龋齿,高于
氟是一种原浆毒物。在一定条件下,氟不仅对牙
齿、骨质的发育有影响,引起骨骼变形、发脆,
而且损害肾脏肌能,引起关节疼痛,出现氟骨症
,对整个机体都有影响,严重的还可能早期丧失
劳动力,运动机能障碍、瘫痪,甚至死亡。据国
外报道:氟摄人量达l0mg/kg左右可发生急性中
毒;每日摄人量15~25mg,持续11~12年后可
导致氟骨症;每日摄人20mg,持续20年以上时
可致残废。饮水中含氟量达3-6mg/L时,长期饮
用出现氟骨症;超过l0mg/L时,引起骨骼损伤,
产生瘫痪。
综合考虑饮水中氟含量为
度影响和氟的防龋作用,以及对我国广大的高氟
区饮水进行除氟或更换水源所付的经济代价,标
准限值为
二十二、四氯化碳
四氯化碳在饮用水中一般浓度为每升数微克水
平。
四氯化碳具有多种毒理效应,包括致癌性、对
肝和肾的损害。急性中毒症状为呼吸困难、紫
绀、蛋白尿、血尿、黄疸、肝肿大、神经性头
痛、眩晕、恶心、呕吐、腹痉挛和腹泻等。慢
性中毒则表现为肝硬化和坏死、肾损害、血中
酶的活性改变、血清胆红素增多等。
基于上述原因,参照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
量指南》的建议值,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标准
限值为
二十三、氯仿(以三氯甲烷计)
已经证实氯仿对人具有潜在致癌的危险性。
饮用水中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
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的形成在很
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作消毒剂的氯和在水源中存
在前体(腐殖质等)之间的相互反应。当水源中
含前体浓度低或经处理将前体去除后再消毒,
就不会产生高浓度的三卤甲烷。
氯仿对实验动物和人的急性毒性为肝和肾的损
伤和破坏,包括坏死与硬化。
基于上述原因,参照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
量指南)的建议值,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标准
限值为不超过
二十四、细菌总数
细菌总数可作为评价水质清洁程度和净化、消
毒效果的指标。
细菌总数增多说明水被污染,但不能说明污染
来源,必须结合总大肠菌群来判断水质污染的
来源和安全程度。
据凋查,国内水厂的出厂细菌总数均在每毫升
100个以下,有相当一部分在10个以下。
故标准限值为每毫升不超过100个。
二十五、总大肠菌群
当饮用水受到粪便等污染,就有可能带
有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弧菌、肠道病
毒等,且它们均可以水为媒介引起肠道
传染病。
总大肠菌群含量可表明水体被污染的程
度,并且间接地表明肠道病菌存在的可
能,以及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险性。
根据我国多年供水实践,同时确保在流
行病学上的安全,标准限值为每100ml水
样中不得检出(原标准限值为每升水中不
得超过3个)。
单位名词解释:
MPN/CFU:
MPN表示最可能数;
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
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
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
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二十五、粪大肠菌群
由于总大肠菌群既包括粪便污染,同时
也包括非粪便污染的大肠菌总数,因此,
有必要在饮用水标准中增加粪大肠菌群
这个指标,以便直接反映出水体是否受
到粪便污染的信息,进一步确保流行病
学的安全。
为此,作为新增水质标准,标准限值为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二十六、游离余氯
余氯系指用氯消毒,当加氯接触一定时
间后,水中剩余的氯量。游离余氯的嗅
觉和味觉阈浓度为~
实验证明,接触作用30分钟游离余氯在
痢疾等),钩端螺旋体、布氏杆菌等均有
杀灭作用。如果用氯胺消毒,化合余氯
含量一般为游离余氯的2倍以上,且接触
时间不应小于2小时。
肠道病毒(传染性肝炎、小儿麻痹病毒等)对氯消
毒剂的耐受力较肠道致病菌强。据报道,如能保
证游离余氯为
亦可使肠道病毒死灭。因此,在怀疑水源可能受
到肠道病毒污染时,可增加氯消毒剂量及接触时
间,以保证饮用水的安全。
集中式给水管网末梢水的游离余氯,还可作为预
示有无再次污染的信号,因此,水质标准对管网
末梢水的游离余氯也作了相应规定。
标准规定“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
加氯消毒)”。
二十七、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水的放射性主要来自岩石、土壤及空气
中的放射性物质。水中的放射性核素有
几百种,浓度一般都很低。
人类某些实践活动可能使环境中的天然
辐射水平增高,特别是随着核能的发展
和同位素新技术的应用,可能产生放射
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放射性的有
害作用为:增加肿瘤发生率、死亡以及
发育中的变态。
基于上述资料,参考世界卫生组织推荐
值,标准限值为:总α放射性不超过
基于假设每人每天摄人2L水时所摄人的
放射性物质,按成年人的生物代谢参数
估算出一年内产生的剂量确定的。
(放射线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
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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