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
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
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
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
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 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请假 3天以上部门主管(车
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 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
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否则做
旷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 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
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女,年满 20周岁;男,年满 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 3天,请假超过 3天的
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 3天。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 1天扣除 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 120元,婚假、
丧假 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 1天,当
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 50元/天。
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 15天(产假和工伤除
外),对于请假超过 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 15元/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流程名称 请假流程图
总经理 综合部 用人部门 员工 相关表格
《请假条》
请假 2 天(含)以内
请假3天到6天(含)
以内
请假 7 天(含)以上
1.将《请假条》在申
请批准后的当天上
报综合部备案
1.电话 请假 仅 因身
体不适等紧急原因
填写《请假
条》
部门主管
批准
综合部
批准
总经理
批准
综合部
备案
请 假 结 束
后
综合部
销假
电话请假
部门主管
批准
请 假 批
准后
结
束
1.请假 结束 后 的上
班的第一天
2. 未办理请假手续
或超过请假期限不
到岗的,一律作旷工
处理。
3. 员工确因生病不
能坚持工作,请病假
3 天以上的,应提交
医院出具的病历及
病假证明。
1. 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2.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否则作旷工处理。
3. 员工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上班的,车间主任应报综合部备案。
4.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报综合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