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案例
评论:《馒头案》和知识产权保护新考验
作者:红盾网络 文章来源:红盾网络 点击数:191 更新时间:2006-2-17 21:04:02
“不得不看到中国在执法力度上的努力,并且还采用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本报记者 赵何娟 发自上海
上海宝山区的一个普通居民小区里,胡戈的家也是他的工作室。
尽管外界对这个31岁的年轻人和导演陈凯歌的官司猜测不断,他却仍然在这个安静的小区里,进行音频制作,这是他的职业。
“我现在什么都不想,他(陈凯歌)目前只是放话而已,等他真的告我再说。”2月14日,胡戈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2006年的中国电影圈,正是在这个年轻人和一个第五代导演的纠葛中喧闹开场,由头是陈凯歌的最新电影《无极》和胡戈对此改编而来的调侃之作《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下称《馒头案》)。
《馒头案》的诞生
也许错就错在胡戈不该去看那场电影。2005年12月18日,在电影院看完《无极》之后,怀有改编电影念头长达三四年之久的胡戈终于下定了决心。
胡戈大学专业学的是仪表检测技术,但由于他对专业完全没有兴趣,1999年便来到上海从事音频技术与制作的自由职业,此后拥有自己的工作室。
短片《馒头案》用《无极》中的人物和影像音乐资料,将原有情节进行重新剪辑和配音,还用了中央电视台《中国法制报道》的模式,无厘头地讲述了一个杀人案件的侦破。胡戈还专门为《馒头案》抢注了网上域名,注册了网址。
胡戈说,制作这些短片,只要一台电脑,一个VEGAS的软件,其他的都是靠创意。20分钟长的《馒头案》,从构思、编写剧本、画面剪辑、配音,到最后完成只花了10天,2005年12月28日,《馒头案》出炉。胡戈说,对《馒头案》的制作他并不满意,“技术上还比较粗。”
随后《馒头案》被胡戈的朋友放到了网络上。不过其在网络的传播速度,大大超出了胡戈的预料。从上海到北京,富有幽默底蕴的中国网民迅速将这个短片变成了办公室的消遣品。
这引发了《无极》导演陈凯歌的再次愤怒,此前他因为香港一家媒体称“戛纳选片人不看好《无极》”而将其诉诸法庭。这一次,陈凯歌向媒体表态,一定要起诉胡戈,并且已经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在对胡戈的评价中,这个一向看起来温文尔雅的中国第五代导演用了“无耻”这样的字眼。
随后,胡戈及其《馒头案》迅速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网上网下对此评论不一。前不久,胡戈又根据另外两部电影改编了《春运帝国》,同样受到了网友的追捧。但他说,最近两三个月内不想再作这样的改编了。
炒作还是诉讼
此案还未诉讼,却已经在媒体间闹得沸沸扬扬,甚至惊动了国家版权局。
昨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针对这一事件表示,《馒头案》个案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讲,如果作品是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但如果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的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王自强说。
法律界对于此案的讨论各执己见。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建刚律师分析,可能会是《无极》的发行或制作公司提起诉讼,如果起诉,可能会有侵犯名誉权和著作权两种可能,而后者可能性更大,
商建刚对网络法以及知识产权案研究多年,也一直关注此事件进展。对于恶意诋毁电影声誉的诉讼可能,商建刚则认为:“需要明确的是,网友的评价和言论并不能代表胡戈本人的意见。”
不过这些猜测至今也没有得到证实。2月14日,《无极》方代理律师朱晓宇对媒体表示:“现在一切都没有进入法律程序,我们只是对此事进行一个法律定性,等待胡戈的反应。”胡戈也于2月14日通过媒体对陈凯歌表示了道歉,但仍不承认侵权。直至昨日本报发稿时,胡戈仍未接到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件。
“如果最后以庭外和解的形式结束,那这就是一场纯粹的商业炒作罢了,毫无意义。”商建刚对本报记者说。
知识产权保护新考验
对法律界人士来说,尽管《馒头案》可能是一场娱乐界的包装炒作,但案子的意义还不仅仅于此。
“更重要的是网上评论自由如何保护的问题,这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以及相关法律完善也都是有积极作用的。”商建刚说。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正在让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问题。15日,国家版权局通报了12件网络侵权盗版重大案件。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由于互联网无国界、海量存储和传输迅速的特点,给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日益猖獗,有的领域甚至
触目惊心。
在这12件网络侵权案中,商建刚也是其中“剑侠传奇”私服案原告广州光通公司代理律师,这也是国内第一起私设网络游戏服务器的侵权案。
商建刚说,随着网络游戏兴起,网络侵权的一个新特点,是侵权的人往往都是网络游戏高手,并且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在游戏过程中发现游戏的漏洞,就会私自改编、修改。
不过在商建刚看来,《馒头案》与去年很受关注的BT、百度等网络侵权案不同,即便是判定,也属于传统侵权范畴,只是网络这一迅速的传播途径加大了其影响力。
“在网络环境下,最易受到挑战和冲击的是著作权和商标权。”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单晓光对本报记者介绍,就目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网络侵权较传统侵权行为相比有多种。但如何避免网络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的侵害,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课题。
网络迅速兴起和发展后,从1996 年国际WCT、WPPT因特网条约的公布至今10年来,中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对于网络时代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国官方正在采取积极有效的立法措施,多项法律法规都力图对网络传播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清晰的界定,配合《商标权法》、《专利权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起构成了中国制约网络侵权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
单晓光说,从国家产权局这次如此系统性地公布这么多的案件来看,中国目前的网络侵权行为已经非常严重了,但侵权判定标准也在从模糊不清变得逐渐明确。
“不得不看到中国在执法力度上的努力,并且还采用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单晓光说。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17:51来源:网易新闻
1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其中,琼瑶诉于正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等榜上有名。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今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详细案例见下一页)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
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
案例一: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三: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四:“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案例五:“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六:“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
案例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八: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
案例九:“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十:《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
利侵权纠纷案、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全国律师协会发布2015年度知识产权十佳案例
发布时间:2015-12-25 13:17:55 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 浏览:604
2015年12月18日至20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在合肥召开,会上评选出2015年度十佳案例。此次由知识产权领域法官与知名律师、学者组成的评委团经过两轮评选对申报的39个案件报名参评,最终确定十佳案例名单。此次评选突出五大标准,包括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典型判例意义、首创观点获得法院支持、导致立法(包括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的修改、律师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和贡献。以下为十佳案例名单:
1 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张海×等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案件
【代理律师: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张耀律师等】
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被告多以实刑、缓刑被追究,该案在第二被告已经被羁押1年半时间后,被判无罪当庭释放,既体现了法院的魄力及审判水平的提高,更得益于知产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刑辩经验,尤其在当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存在过分依赖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通过律师的工作,洗清了当事人的不白之冤,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典型判例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2 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诉商评委、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律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马东晓律师等】
该案为系列案件,共78件之多,具有国际影响,争议较大,涉及一方当事人核心商标,原告花费巨大努力,但被告通过诉讼能够成功维持商标效力,代理律师功不可没。本案对于姓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时纠纷解决规则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边界问题、稳定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做出了相关的回应,具有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 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案件的关键问题是,虽然伟刚的包装基本色彩、文字、图案相结合的架构方式和排列位置都与万向的产品相似,但厂名、厂址、商标都不相同,这样从法律上来说算不算侵权呢?
开庭时,万向把两家公司的包装盒都摆在桌子上,让法官辨别,事实上,如果不告诉普通人哪个是真的,哪个是仿的,实在难分雌雄。对此,代理律师解释说:“让法官造成误认才最有说服力的。”
伟刚此时辩称:“我们包装盒上注有厂名和商标,不可能与万向的产品混淆。”
万向认为,如果厂名和商标没区别,那是侵犯商标权。问题在于包装相似,普通用户很容易误认,在北京还发生过经销商一起欺骗消费的事。即使厂名与商标都不同,这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遏制这种山寨产品仿冒知名商品的。最终,法院判定伟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万向胜诉。此后,伟刚不服,又上诉,结果仍维持原判。
成功代理万向集团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童松青律师总结了几点:
1、案件首先要界定知名商品,万向的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曾荣获 “浙江名牌产品”等多项称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认定为知名商品。2、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认定。3、伟刚厂采用的包装是否会引起误解为万向公司的包装?“足以造成误认”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实践判断需要具体分析,主要从包装、装潢的形、义等方面,以普通消费者眼光一般注意力作为判定的标准,采取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方法判定。该案已被编入浙江省高院童兆洪副院长主编的《知识产权案例》一书中。
“九佰碗”因一首背景音乐被告
背景音乐不是“免费的午餐”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董 勍 张建齐(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现在商家都知道播放音乐来吸引顾客,但按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使用这种背景音乐是需要付费的。
杭州“九佰碗”餐厅曾播放一首“憨哥哥的歌”为背景音乐,长达1年之久。而“憨哥哥的歌”是著名音乐人樊孝斌和朱德荣创作,两作者把歌曲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授权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由其进行维权。
“音著协”发现“九佰碗”公开播放这首歌却从未得到授权,也没支付过使用费,多次交涉无果,只好以侵犯著作权把“九佰碗”告上法院,要求“九佰碗”停止公开播放这首歌,并赔偿经济损失。
当时这是我省(转载于: m 书 业 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案例)第一起涉及餐厅背景音乐的侵犯案件,受到多方关注。“音著协”的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董勍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九佰碗”播放这首歌必须经过“音著协”授权,签订使用权的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虽然庭上“九佰碗”极力辩称自己没有侵权,但在“音著协”方的证据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最终,法院认定“九佰碗”构成侵权,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500元。
该案例是浙江法院公布的2009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之一。“以此类推,这个案例表明,饭店使用音乐作品同样不是?免费的午餐?。”董勍律师说。
关于音乐创作者维权,董勍律师说,作者应及时发现作品被侵权并留下证据,及时把维权工作交给专业维权人员,及时起讼维权。
一场蚂蚁撼大象的抗争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吴报建 张奕峰(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2003年,蓝野公司的总经理梁永华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不久,他找到合作厂家,把“蓝色风暴”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上。
2005年,世界饮料巨头百事可乐在国内开展一个名为“蓝色风暴”的大规模促销活动,宣传攻势猛烈,还请了周杰伦、古天乐作广告,宣传耗资上亿。
于是,梁永华的“蓝色风暴”啤酒在销售中不断被各地工商部门认为侵犯百事可乐公司的商标权,销售一度受阻。
“我是?蓝色风暴?商标真正的主人?李逵?,却被认作是?李鬼?。” 梁永华说,迫于无奈才起诉百事可乐挽回声誉。
“这就像一场蚂蚁撼大象般的对抗。”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蓝野公司的代理人吴报建说,接案子时,他感受到一股巨大的压力,但没有太多犹豫,调查取证后,他信心十足,还和蓝野公司签协议:如果不能胜诉,他将分文不取。
他认为,百事的侵权事实很清晰。“但是百事投巨资宣传,却不知道“蓝色风暴”已被注册成商标?让人费解。”因此,浙江蓝野酒业公司状告百事可乐广告宣传中使用“蓝色风暴”的主题,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并索赔300余万元。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蓝野公司败诉,两点原因:百事使用“蓝色风暴”是标识,而非商标,百事也没有侵权的主观意图。
吴律师再上诉,终于在2007年5月,高院推翻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百事侵权事实成立。
两次完全不同的判决,吴律师解释说,这是因为对事实的不同认知,商标是否侵权,只要客观上有可能造成混淆,就可以认定,而不论混淆者是否有过失、是否主观故意。“?标识与商标?的关系就和?男人与人?的关系是一样的”,吴律师说。
历经起伏曲折,赢得官司的吴律师说:“胜诉的意义在于对侵权的认定,这是规则的胜利,超越了大小、中外、强弱的势利判断,世界知名品牌同样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申请人“死磕”伟哥专利
针对美国辉瑞公司的伟哥案,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专利说明书不够完整、准确”为由裁定辉瑞伟哥专利无效引发广泛争议。一个自然人潘华平,以及包括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奥医药集团在内的12家制药企业联合对辉瑞公司伟哥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历时3年终于换来“伟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复审结果。
1991年,辉瑞公司发现,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物,用于治疗男性勃起障碍症疗效更佳,于是1993年在英国申请了专利。该专利也同时在中国内地提起申请。伟哥于1998年和2002年先后获得欧洲和美国专利。2001年,中国也批准了伟哥的专利申请。这些专利只保护伟哥的新型应用,而不是保护药物配方本身。
12家国内制药企业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保护无效申请。而在此之前,国际知名的几家制药企业礼来(Eli Lilly)、伊科斯(ICOS)和拜耳(Bayer)等公司也在力争推翻伟哥在欧洲的专利保护。1999年,英国一家法院撤消了伟哥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也于2001年取消了伟哥在欧洲的专利。
中国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与英国、欧洲的理由相似。它们认为,辉瑞公司的专利并无独创性,只停留在该领域科学家的已知水平。它们还提出,辉瑞公司对相关信息披露不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专利说明书不够完整、准确为由宣告其专利无效。辉瑞已就该案提起了行政诉讼。因为三方都不会轻易放弃,辉瑞公司与中国制药企业的这场官司恐怕将会在一个时期内继续纠缠不清、没完没了。
微软选错被告成笑谈
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软件终端用户因用盗版成被告案——微软状告亚都,于1999年12月17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颇有戏剧性的结果是,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驳回微软诉讼请求。
此前,微软的授权代理人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在亚都大厦发现了盗版光盘,包括微软享有著作权的MS—DOS、MSWindows95等十余套软件,当时海淀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这些软件进行了清查,现场情况由公证人员做了公证。这份公证书成为微软公司最有力的一份证据。微软认为亚都的侵权行为给他们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其赔偿150万元。
亚都科技集团则拒不承认使用盗版软件,他们称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没有去过他们的办公场所,所以不可能发现盗版软件,工商局的人也从未对他们进行清查,所以公证书是虚假证据。
在公开庭审中,亚都科技集团解释了此事的前因后果。他们说当时微软的人所清查的办公场所是亚都大厦中的另一家公司——亚都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被告亚都科技集团,这是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所以微软告错了人,亚都科技集团不应是被告。鉴于这些情况,法院最终认定,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公证书虽指明侵权行为发生在亚都大厦,但都无法得出侵权人是亚都科技集团。由于微软提供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微软的诉讼请求。
ETS诉新东方侵权胜诉
2003年9月27日,历时一年多的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GMAC告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一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TOEFL试题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保护。新东方学校未经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复制并公开销售TOEFL试题,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东方学校在其发行的TOEFL考试题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体标明
“TOEFL”字样,且商品类别与ETS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新东方学校停止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1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北京新东方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对侵犯ET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不当,应予酌情纠正。据此于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著作权的判项,撤销一审判决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项。
首例域名纠纷:宜家告赢国网
2000年6月20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网公司停止使用与英特艾基公司商标字母及读音相同的网络域名
“ikea.com.cn”,并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撤销该域名。
1998年,英特艾基公司先后在中国上海、北京开设了以“IKEA”为标志的大型家居专卖店。该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域名时,发现国网公司已于1997年11月19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了www.ikea.com.cn的域名。
法院有关人士说,这一判决创下了我国司法审判上的三个先例。关于三个先例,该案审判长、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范武解释说,第一,它是首例涉外域名注册引发的纠纷案,也是首例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有关条款处理的网络案件,它标志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和国际接轨;第二,本案是首例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中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案,而以前驰名商标均由工商行政部门认定,这次确认的意义在于显示出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第三,这是第一件由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与网络中的域名冲突进行明确规范的判例,这表明无论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新型案件,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都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就本案来说,法院认为“宜家IKEA”属驰名商标,“国网”将“IKEA”注册为域名,易误导他人认为该域名与驰名商标“IKEA”有某种关系,利用了附着于驰名商标的良好商誉提高自己网站的访问率,也使“宜家”在互联网上行使其驰名商标权受到妨碍。而且“国网”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因此法院认定“国网”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有悖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的精神及原则,故判决“国网”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
王跃文告倒“王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