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论文有关纳税筹划的论文:
单独出租和出借包装物的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依法纳税逐渐被大多数企业所认识和重视。为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包装物作为产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部分企业为此承担了较重的税负,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意义重大。但目前已有的关于出租和出借包装物的纳税筹划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本文试图寻求更为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法———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
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提供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或使得产品美观的材料。包装物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既能够保护商品不受损害,又便于向购买者传递商品的相关信息,还能够吸引消费者购买被包装的产品,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生产企业的专利权、提高产品的知名度等等。而企业在从事有包装物有关的业务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税收负担。本文拟谈谈单独出租和出借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相关法规简介
(一)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的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和租金作了特别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二)消费税相关法规规定
2008年12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其出租、出借等活动,均不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对于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包装物则需要纳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其中,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筹划之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
在实际工作中,当企业包装物价格特别低时,企业则无需筹划。但如果包装物价值较大时,特别是承担消费税的企业,由于消费税负较重,包装物价值无论多么高,都是应税消费品附属的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因此,为企业出租和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押金寻求税负最低的纳税筹划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在包装物纳税筹划的论文中,关于单独出租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和押金的纳税筹划方法较少,其中,对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已有的筹划方法为“变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收取包装物押金”。
此方法有其适用的条件:其一,必须是非酒类企业;其二,包装物在一年内归还。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节税效果最好。但对于非酒类企业一年以后再归还的包装物使用此方法在一年以后仍需缴纳税金,节税效果不佳。特别是对于酒类企业(黄酒、啤酒除外)此方法更不会起到任何节税的效果。为此,本文提出一种适用于任何企业和任何情况的一种纳税筹划方法———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
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是指包装物单独出租、出借,可以考虑以有条件的“无偿”方式借出,按照应收租金或押金标准,要求租用方提供无偿借款。这样,客户无偿使用出借方的包装物,出借方则无偿使用客户的资金,互相调剂余缺,各取所需,且合理地规避了增值税和消费税。
[举例说明]2010年1月1日,甲白酒企业因业务需要出借给乙企业包装物一批,租期一年半,收取押金117万元(含增值税)。合同规定:乙企业按期归还包装物,押金如数退回,逾期没收押金。乙企业于2011年6月31日将包装物按期归还给甲企业。甲企业包装物的核算采用一次摊销法。
[分析]因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1月1日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按实际收取的押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乙公司(包装物押金)”117万;
2.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通过计算可知,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117÷(1+17%)×17%=17],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3.计提消费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按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通过计算可知,应征消费税额为20万元([117-17)×20%=20],借记“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万;
4.结转包装物成本。按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包装物”。
2011年6月31日
退还押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乙公司(包装物押金)”,贷记“银行存款”117万。
从以上账务处理中可以看出,甲企业因出借包装物缴纳增值税17万元,消费税20万元,共计37万元。但企业在出借这批包装物的业务中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收入的,且当包装物如期归还时企业也将押金如数退还。所以,承担37万元的税款对甲企业确实有些不合乎情理。但税法既定,纳税人就必须核算缴纳,余下也只有通过纳税筹划设计,尽量使之少纳一部分。
[纳税筹划]采取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的方式
2010年1月1日
1.接受乙企业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乙企业(周转金)”117万;
2.甲企业出借给乙企业包装物时,应按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包装物”。
2011年6月31日
归还乙企业借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乙企业(周转金)”,贷记“银行存款”117万。
从以上账务处理中可以看出,采用了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筹划方法后,甲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节约了37万元的税款,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
通过分析和对比可以得出,企业采用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方式纳税筹划方法更能确保企业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因此,企业在进行与包装物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时不可盲目进行,而应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法,以降低整体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PAGE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