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南矿业集团在册员工。
第二章 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条 淮南矿业集团的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四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消耗和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绩效工资是体现单位经济效益、员工工作业绩的工资单元,绩效工资可随单位经济效益
上下浮动。
年功工资是体现员工对本企业劳动贡献的积累而设置的工资单元。
辅助工资为各种津、补贴。包括井下津贴、夜班津贴、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
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救护队员津贴、回民津贴、班中餐补贴。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煤炭主业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三个系列设置。
1.管理岗位:设置 9 个岗级,46 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 (附表一:管理人员
岗位归类表)。
2.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5 个岗级,20 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 (附表二:专业
技术人员岗位归类表)。
3.工人岗位:设置 16 个岗级,76 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 。其中:井下岗位
设置 11 个岗级(J06-J16),岗位绩效系数从 ;地面岗位设置 8 个岗级(D01-D08),
岗位绩效系数从 (附表三:工人岗位归类表)。
第五条 电力公司、淮矿地产公司、平安公司、财务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公司、煤炭储
配公司、煤化工建设项目部岗位设置(附表四至附表十各单位岗位归类表)。
第四章 新参加工作人员初期工资待遇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培训学习期间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 1000 元/月。
第七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结束,从上岗之日起执行临时工资,其临时工资标
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资标准类别
熟练期 (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元/月)
采掘岗位 井下其他岗 位地面岗位
代码 标准 代码 标准 代码 标准
技校毕业生 6 个月 L01-3 1500 L01-2 1200 L01-1 1000
及其他
大学专科 6 个月 L02-3 1800 L02-2 1500 L02-1 1200
毕业生
大学本科 一年 L03-3 2100 L03-2 1800 L03-1 1500
毕业生
硕士学位 在未明确 L04-3 2400 L04-2 2100 L04-1 1800
研究生 职务之前 L05-3 2700 L05-2 2400 L05-1 2100
博士学位 在未明确
研究生 职务之前
退役军人 无 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定薪
第八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填写《淮南矿业集团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核定表》,经审
核批准后执行,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第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支付
1.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绩效工资标准=工资基数×绩效系数
工资基数现定为 1100 元,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岗位系数、绩效系数见岗位序列设置表。
2.岗位、绩效工资支付:
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员工月度应得岗位、绩效工资=(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本人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
日×实际出勤天数
月制度工作日=月日历天数-双休日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第十条 年功工资标准及支付
1.年功工资标准:
工龄 10 年(含 10 年)以下 4 元/年;20 年(含 20 年)以下 8 元/年;30 年(含 30 年)
以下 12 元/年;31 年及以上 16 元/年。
2.年功工资支付:
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标准×年功工龄
(1)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 12 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 15
个班,当月不支付年功工资。
(2)井下员工因病假、事假、旷工全年出勤不满 150 个班,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地
面员工全年出勤不满 180 个班,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3)因请哺乳假全年出勤班数达不到规定者,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4)员工因工负伤,因停工留薪期全年出勤达不到规定班数者,可以累加当年年功工
龄。
(5)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 7~10 级伤残等级应上班而不上班
者,全年出勤达不到规定班数者,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6)凡执行年功工资的员工,各单位要逐人建立年功工龄卡片,每年一月份核定一次,
累加年功工龄。
(7)原下岗和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工作的,其原下岗、待岗期间可以累加年功工龄。
第十一条 井下津贴标准及支付
1.井下津贴标准:
井下采掘岗位工人 30 元/班,井下辅助岗位八小时工作制工人、井下区(队)跟小班的
管技人员、带班领导 15 元/班,其他下井工作人员 8 元/班。
2.井下津贴支付:
井下津贴=井下津贴标准×井下出勤班数
第十二条 夜班津贴标准及支付
1.夜班津贴标准:
三班制上夜班工作人员,井下岗位 12 元/班,地面岗位 6 元/班;其他经单位批 准白
班工作时间延长至 23 点以后及值夜班人员 2 元/班。
2.夜班津贴支付:
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夜班出勤班数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标准及支付
1.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标准:
被选拔为集团公司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井下岗位 2000 元/月,地面岗位 1600 元/
月。二级单位选拔的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井下岗位 1200 元/月,地面岗位 1000
元/月。
2.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支付:
按集团公司集政〔2008〕229 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及支付
1.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
聘任从事井下业务的高级工程师岗位 600 元/月,工程师岗位 400 元/月;聘任从事地面业务
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400 元/月,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200 元/月。
2.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支付:
(1)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 12 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 15
个班,当月不支付津贴。
(2)专业技术岗位津贴考核办法按集团公司集政〔2009〕36 号文执行。
(3)未设置与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标准及支付
1.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标准:
聘任井下岗位的高级技师 600 元/月,技师 400 元/月,高级工 200 元/月;聘任地面岗位的高
级技师 400 元/月,技师 200 元/月,高级工 100 元/月。
2.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支付:
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 12 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 15 个班,
当月不支付津贴。
第十六条 救护队员津贴标准及支付
1.营养津贴标准、范围及支付
(1)营养津贴标准:
60 元/月。
(2)执行范围:
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执行昼夜值班的人员。
(3)津贴支付:
℃员工当月出勤 15 个班以上者,支付全月标准;出勤不满 15 个班者,按实际出勤班
数支付。
℃员工出差、工伤不超过一个月者,以及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不超过一个月者,支付全
月标准。
2.佩带氧气呼吸器非常津贴标准、范围及支付。
(1)佩带氧气呼吸器非常津贴标准:
温度在 30℃以下 2 元/小时;温度在 30℃以上 3 元/小时。
(2)执行范围:
训练、抢险佩带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矿山救护队员。
(3)津贴支付:
温度在 30℃以下,每小时发给 2 元;温度在 30℃以上每小时发给 3 元。有中等烟雾时,
相应增加 20%非常津贴,有浓烟时相应增加 40%非常津贴。上述各项工作时间不足 30 分钟
的,按 30 分钟计算;超过 30 分钟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不足 2 小时的,按 2 小时
计算;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回民津贴标准及支付
1.回民津贴标准:
4 元/月。
2.津贴支付:
在岗回族员工,当月无出勤不支付回民津贴。
第十八条 班中餐补贴标准及支付
1.班中餐补贴标准:
井下三班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满八小时的工人和跟小班的管技人员 8 元/班。
2.班中餐补贴支付:
班中餐补贴=班中餐补贴标准×井下出勤班数
第十九条 员工婚、丧、探亲、节育、男工护理假工资支付
员工按规定享受婚、丧、探亲、节育、男工护理假,假期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
准÷月制度工作日×假期天数+年功工资支付(年功工资按年功工资支付规定执行,下同)。
第二十条 女员工生育假期待遇
女员工生育和医学原因终止妊娠的,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
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淮南矿业集团员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女员工请哺乳假工资支付
女员工在哺乳期,经单位批准,可以请不超过一年期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哺乳假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二条 员工疗、休养期间工资支付
员工经单位批准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月制度工
作日×疗、休养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加班工资支付
加班工资日工资率=(岗位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 天,下同)
1.实行计时工资员工加班工资支付。
(1)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补休的,按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 200%支付。
(2)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 300%支付。
2.实行计件工资员工加班工资支付。
(1)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补休的,除支付当班完成生产任务按计件单价计算所
得计件工资外,另再支付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 100%。
(2)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除支付当班完成生产任务按计件单价计算所得计件
工资外,另再支付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 200%。
第二十四条 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年休假日工资×本人实际年休假天数支付。
2.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本人正常上班工资+本人年休假日工资×本人实际应休
未休年休假天数×200%支付。
员工年休假日工资=员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员工本人月工资为员工本人上年度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本人上年度休息日、法定
节假日、年休假加班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
工资。
其他有关规定按《淮南矿业集团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集政〔2010〕30 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参加安全资格取证培训,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培训等短期脱产培训,培训
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实行计件工资的,按员工所在班队同岗位(工种)月度平均工资水平支
付。
2.其他经集团公司选送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培训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
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超过半年的,超过期间按一岗岗位、绩效
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3.经集团公司选送并签订协议进行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工资按一岗岗位、绩效工资
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单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支付本人工资。
2.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在延长停工留薪期结论
下达前,单位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支付本人工资。结论下达后,未批准延长停工留薪期
的,单位应及时安排其工作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安排工作未上班的,按待岗处理。工伤员
工拒绝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发其工资待遇。
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至非本人原因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实不能
上班的,其工资按负伤前本人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年功工资支付。
工伤员工经鉴定达到 1~4 级伤残的,从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次月起改为支付伤残津贴;
达到 5~6 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
7~10 级伤残的,单位应及时安排其工作,安排工作未上班的,按待岗处理。
4.工伤员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按《淮南矿业集团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
办法》(集社保〔2006〕437 号)文件规定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
5.工伤员工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支付标准,按《印发淮南矿业集团贯彻〈工伤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煤社保〔2005〕129 号)、《关于对因工致残员工实行伤残津贴的
通知》(煤社保〔2005〕130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支付
1.病假工资标准:工龄 病假工资标准
6 个月以内 6 个月以上
10 年以下 850 元/月 800 元/月
11-20 年 900 元/月 850 元/月
21 年以上 950 元/月 900 元/月
2.病假工资支付: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病假天数
第二十八条 内部退养员工生活费
员工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为 1030 元/月。
第二十九条 待岗、原下岗员工生活费
待岗、原下岗员工生活费标准为 845 元/月。
第三十条 员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处理
1.员工因违章违纪在离岗学习、停职检查期间工资按待岗生活费标准支付。
2.员工在留用察看工作期间:实行计时工资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50%+年
功工资支付;实行计件工资的,按本人当月应得工资-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50%支付。
按以上规定计算后应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一条 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工资待遇
1.员工在被羁押、拘留期间,或在被纪律监察部门“双规”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单
位和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2.员工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单位不安排工作,按照员工本人岗位、绩效工
资标准的 75%计发生活费。
3.员工在被强制戒毒期间,按照待岗生活费标准计发生活费。
4.员工被错判、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起诉而
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被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
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委派到参股单位任职人员,其任职期间工资待遇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年龄、身体原因退出现职不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薪
酬待遇
退出现职当年,从退出现职次月起,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 员上年度
平均月应得收入的 90%执行;
退出现职第二年,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
70%执行;
退出现职第三年,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
60%执行;
退出现职第四年,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
50%执行;
上述月应得收入低于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与年功工资之和的,
按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执行。
从退出现职后第五年起,按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
执行。
集团公司机关退出现职的科级管理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月应得收入按集团公司机
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相应比例执行。
第六章 其他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支付工资,上半月报到支付全月工资,
下半月报到支付半月工资。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员工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功工资、
各种津(补)贴按实际发生数支付。
第三十六条 班中餐补贴、生育津贴、1-4 级伤残员工伤残津贴不包括在员工工资总额
内。班中餐补贴从员工福利费列支,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1-4 级伤残员工伤残津
贴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第三十七条 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
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八条 员工工资内扣缴“五金”的相关规定
1.员工当月应得工资不足以扣缴“五金”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通知到员工本人,
员工可持现金补缴差额部分。员工愿意补缴现金的,可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补缴金额,
办理相关补缴手续。具体操作按《关于员工持现金补缴个人扣缴“五金”的有关规定》(煤财
务〔2005〕9 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下列不在岗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可根据本人自愿暂停扣缴,企业缴存部分
比例不变:
(1)原下岗进中心领取生活费人员;
(2)待岗期间领取待岗生活费人员;
(3)内部退养人员;
(4)6 个月以上的长病人员;
(5)领取伤残津贴的 1-6 级工伤人员。
第三十九条 员工岗位变动的工资处理
1.员工岗位变动后,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单位人力资
源管理部门需及时填写《淮南矿业集团员工岗位绩效工资演变表》(附件二),经审核批准存
入个人档案,及时更新人力资源信息,做到机、档信息一致。
2.集团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办理调动关系时,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填写《淮南矿
业集团员工工资转移证》(附件三)。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调动后,原单位负责将其未支付的
考核效益工资(或奖金)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转入新单位。
3.员工工作调动后,由单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的,其岗前培训期间按一岗岗位、绩效
工资标准+年功工资支付。
第四十条 借用到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不支付工资。
第四十一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视为出勤。
第四十二条 单位不得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
除:
1.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
失。经济损失赔偿金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当月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应得工资
的 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