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强化各部门的质量监控,树立全员的全面质量意识和提高全员的质量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事故是指因采购或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适用安全和其安全特性的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公司的各只能部门和车间负责人必须对原料、备品备件采购、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严格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管理和监督不力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必须对采购的原材料,备品备件或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维护公司的利益。随机附带的合格证、说明书、优质标志等,与实物质量水平相一致。
四、公司的销售部门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生产部门对不合格原材料、备品备件不准使用、组装。
五、购买的原材料、备品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或报告,生产部门拒绝使用,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销售。
六、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在落实采购任务、生产工艺控制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质量,把握好质量关,因不负责人而引起的质量纠纷,由负责人解决,因此而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各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共同承担直接费用(退货增加费用,生产返工费用等)。
七、公司的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部颁表针对原材料、备品备件、产品进行检验。因工作不负责造成错检、漏检,致使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直接费用。
八、公司根据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提供的质量事故报告对所在单位负责人、当事人按照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九、本质量事故未涉及到的事项,可参照公司其它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