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加班管理操
作指引与风险提示
4、有效运用特殊工时制
正如上文所述,根据员工岗位和工作特点,合理运用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也可以
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加班费。少支付不支付取决于各地方的地方性规定。上海、深圳等地规定
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5、加班申请单一式两份,注意留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
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加班申请单一式两份,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部份转移给员工。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如果未能提供加班申请单,将承担不利后果。
根所法律规定,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包括加班费)应当保存两年。因此,加班申请单单位
也应当注意留存。
另外,还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加班工资争议的仲裁特殊时效问题。只要劳动关系没有结束,就
不存在时效问题。劳动关系终止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三)、案例参考
(一)员工向公司追讨 7年加班费 49W元
1、基本案情
1997年,尚 X进入 X公司当电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 2005年 1月 1日
起至 2005年 12月 31日。2005年 12月 31日后,尚 X没有到公司上班;X公司发放尚 X工
资至 2005年 12月止。不过在 2005年 8月 9日和 8月 13日期间,尚 X受伤。2006年 8月 2
日,经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尚 X受伤为工伤。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后虽然双方没有
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基于尚 X是工伤,因此与 X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仍然保持。
2006年 5月 23日,尚 X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 X公司支付 1997年 4月
17日至 2006年 5月 22日的加班费 40。2W元。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尚 X的请求超
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申诉请求,尚 X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尚 X称,他在 X公司每天上
班 17个小时,周末从来没有休息,但公司只按每天工作 8小时发给他工资,从来没有发过
加班费,尚 X还拿出 1997年 4月 17日至 2004年 12月 31日的考勤记录为证。尚 X请求法
院判令 X公司支付 1997年 4月 17日至 2005年 12月 31日的星期六、日节假日及延长工作
时间的加班费工资,合计 49。74W元。
2、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尚 X1997年 4月 17日至 2004年 12月 31日
的加班及加班费发放情况,也未能提供该时期尚 X的工资标准情况,因此判决 X公司按尚 X
提供的标准支付其 1997年 4月 17日至 2004年 12月 31日加班费 44。017W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尚 X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不执行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之外其他工作时间(法定休假日除外)加班费的计算规定,不存在平时(法定休假日除
外)加班的情形,所以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采纳。另外,X公司应支付尚 X2005年 1月
1日至 2005年 12月 3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 620。4元,X公司同意另行补偿尚 X2W元。
(二)特殊工时制未经审批须付加班费
1、基本案情
张 X是 X公司财务人员。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尤其是月末、年末更为繁忙,公司常安排其
加班,但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张 X多次向公司申请加班工资,但公司答复张 X,按照
公司的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公司
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张 X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 2008年 6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
合同,并于 2008年 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一年零
三个月)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公司的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因而不需向张 X支付
加班工资。此外,张 X的申诉请求已经超过了申诉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张 X
的申诉请求。
2、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张 X所担任的财务岗位不属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范围,
而且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因而公司单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法律效力。按照《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张 X的申诉请求并未超过申诉时效,公司应当向张 X支付工作
期间的加班工资。
四、法条链接
1、《劳动法》
第 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 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 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
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 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 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 36条、第 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 40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 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
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
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第 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 41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
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第 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 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
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
间工资报酬的;。。。。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 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
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
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
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 4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
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
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 5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
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
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 6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
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
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 7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
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略)
5、《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第 6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
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 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
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
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
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
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6《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减 104天(休息日)减 11天(法定节假日)等于 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除以 4季等于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除以 12月等于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的 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
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乘以 8小时)
月计薪天数等于(365天减 104天)除以 12月等于 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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