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中的维稳机制
陈峥嵘
[内容摘要]本文阐述了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中维护稳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简要分析了高危券商七类不同的风险处置模式,就不同风险处置时期与不同风险处置阶段下的不稳定因素进行了比较,并针对不同风险处置模式下维稳工作机制做了比较分析。
2002—2005年期间,随着证券市场结构性调整的不断推进和行情持续低迷,证券行业风险集中爆发,经营状况十分严峻,已陷入整体连续亏损的行业困境,面临着日益残酷的生存危机。约6万人次的客户上访、波及30多个城市的维权事件已成为近四年来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中广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事件。证券公司的问题成因十分复杂,既有市场内部、行业自身的问题,也与外部环境方面的一系列因素有关。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公司的问题,必须多管齐下,实施综合治理。
一、 高危券商的不同风险处置模式
从2004年8月创新试点类券商的评审开始,证券监管部门就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扶优限劣。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的业务资质、业务种类和业务范围要与其净资本规模紧密挂钩,换言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大小要与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的高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小密切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计划在适当的时候实行“新老划断”,对达到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将优先获得创新业务资格,以扩大业务范围,拓展业务空间,鼓励、支持合规证券公司在做大的基础上继续做强、做优;对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将及时、稳妥地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进行重组整合,迫使其逐步退出市场。此举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分类监管原则,可以引导证券行业资源从风险突出、违规严重的高危券商进一步向规范经营、质地优良的合规券商集中,有利于促进证券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证券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提升证券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运作效率。
监管部门在明确了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原则后,积极推动优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2005年创新类券商的发展轮廓初步形成,同时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和重组也进入重点攻坚阶段。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各自成立了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分别作为高危券商的注资重组主体和托管主体,对一些规模较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大中型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和重组进行了重点攻坚,尝试了几种不同的风险处置和重组模式。在一些中小型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和重组中,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扮演了主角,纷纷担当风险处置和重组的主力军,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正在努力向投行转型的资产管理公司和希望获得证券业务经营牌照的外资券商,也在一些中小型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和重组中担当托管或重组主体,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截至2006年底,中国证监会已处置了31家高风险证券公司。
一般来说,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模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七类:托管清算为一体的风险处置模式、由券商托管、中介机构清算的风险处置模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组织托管清算的风险处置模式、行政接管的风险处置模式、先关闭后清算的风险处置模式、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模式以及破产重整模式。受篇幅所限,这里不展开做详细、具体的阐述。
二、不同风险处置时期与不同风险处置阶段下不稳定因素的比较
不同风险处置模式下面对的不稳定因素是不同的,面临的维稳压力也就相应不同。维稳压力主要集中在高危券商的营业部,需成立专门机构来加以化解。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中典型的维稳案例主要有亚洲证券风险处置中在武汉、天津和黑龙江三地的维稳压力、中关村证券风险处置中在汕头地区的维稳压力、民安证券风险处置中在中关村地区小额国债的维稳压力、中富证券风险处置中在温州地区的个人债权收购、天同证券风险处置中在烟台地区的维稳压力、兴安证券风险处置中在上海枣阳路营业部的维稳压力。
1、不同风险处置时期下不稳定因素的比较。
在风险处置初期,处置对象主要是那些公司规模较大、面临较大风险的高危券商,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高危券商的托管经营和清算。这个时期来自个人债权的维稳压力较大,投入更多的是行政资源,监管部门采用被动的风险处置方式,往往是在高危券商风险爆发以后,才被动地进行风险处置。由于当时既缺乏个人债权收购的相关政策,也没有成功的风险处置案例可资借鉴,所以初期风险处置进度较慢,处置时间相对较长。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尚未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券商在不断整改。在风险处置后期,处置对象主要是那些个人债权收购较多、挪用客户保证金比例较高的高危券商。后期风险处置券商来自员工安置的维稳压力较大,监管部门采用主动的风险处置方式,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券商,就主动责令其关闭。由于2004年监管部门制定出台了“”个人债权收购政策,使个人债权收购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所以后期风险处置进度较快,处置时间相对较短。
2、不同风险处置阶段下不稳定因素的比较。
一般来说,高危券商风险处置需要经历风险积聚(风险处置前)、风险爆发(风险引爆)和风险扩散(风险处置后一个月内)等三个阶段。在摸清高危券商的风险底数前,风险更多地来自于营业部柜台兑付,面临日常经营压力。在风险爆发阶段,高危券商风险处置面对的不稳定因素(即风险成因)主要有:(1)被处置券商员工产生的抵触情绪。员工的抵触情绪会给风险处置带来消极影响,但员工的抵触情绪在风险处置的前期和后期是有变化的。来自员工安置的维稳压力是最大的。(2)被处置券商面临的证券交易稳定和持续经营风险。由于被处置券商拖欠房租、水电费和计算机软件服务费等,造成房东断水断电,导致券商难以正常开门营业,证券交易中断。(3)被处置券商的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进行群体性上访,提出法律诉求。维稳压力最大的时期通常是在监管机构对高危券商采取关闭清算措施后的两至三周内。这样,高危券商风险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就取决于工作组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组对整个风险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托管组与清算组之间的分工协作,以及三个组与券商员工和债权人之间的沟通协调。显然,这些沟通协调需要认真耐心的工作态度、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灵活适度的把握能力以及高超精湛的业务技巧。
三、不同风险处置模式下维稳工作机制的比较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及时稳妥处置高风险公司。对当前风险突出、违规严重、事态紧迫的高风险公司,要迅速采取控制和处置措施,化解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全力防范重大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切实维护稳定;进一步坚持风险处置、行政稽查与犯罪调查相结合,业务核查、资产清收和责任认定同步进行的原则,提高查处违规、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降低风险处置的成本;加快建立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提高风险处置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可见,《方案》强调了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中维护稳定的重要性,指出了维护稳定的工作重点,明确了维护稳定的工作机制。同时,由于高危券商风险处置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工作,因此《方案》要求加快建立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反映了积极探索建立并健全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中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目的旨在进一步提高风险处置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稳健发展与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安全运行。
全力维护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配套措施之一,《方案》提出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债务甄别、资金筹措等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好机构名义个人债问题,切实维护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二是由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相关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及时落实风险处置资金,解决风险处置中的具体问题,防止因拖延不决而激化矛盾,波及社会稳定。三是由证监会、银监会负责督促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严格执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有关规定,立即纠正违规质押或划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防止引发证券公司交易结算和支付危机,影响社会稳定。这些措施对切实做好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中的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
图1描绘了高危券商风险处置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当高危券商面临巨大的潜在风险时,证券监管部门组成现场工作组进行专项检查,确定券商的风险大小。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券商,比如华夏证券和南方证券,直接采取关闭撤销的措施,以有效地控制风险,维护证券行业、证券市场稳定与社会稳定。如果高危券商面临的风险较小,则采用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模式,比如对第一证券、巨田证券和中期证券的风险处置。对于一些中小型高危券商,证券监管部门采用从撤销部分证券业务许可、到托管或行政接管、直至停业整顿的风险处置模式,这是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采用最多的处置模式。
要切实做好高危券商风险处置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工作机制上应做到依法合规,统一政策,职责分明,相互协作,程序上公开透明,执行上公正平等。在高危券商风险处置的不同阶段,面临的维稳压力不同,维稳的工作机制也就相应不同。下面以证券监管部门主导的高危券商风险处置模式为例加以说明。
(1)风险积聚阶段。在这个阶段需要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对高危券商应当迅速、果断地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以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另一方面,应当对高危券商进行施压,督促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应当摸清高危券商的风险底数,发现财务问题(如流动性困难)和非财务问题,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维护券商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券商经营稳定。
(2)风险爆发阶段。这个阶段是风险处置(包括被动处置和主动处置)阶段,托管组开始进场。在该阶段需要做好风险排查、风险预防、风险控制和风险化解工作。维护稳定的工作机制包括:①制定维护稳定预案,为维稳工作提供机制保障。对于员工提交的公开信,要作出保证,及时制定出台新的管理规章制度,以满足员工的合理要求。要保证员工的基本待遇,使员工做到“三不离”,即不离岗、不离职、不离境;对于面临的经营风险,要将新、旧债务区分开来,做到新债不欠,旧债不还,解决经营费用紧张的问题;对于债权人,要统一答复口径,起到示范和扩散效应。②设立信访接待机制,请求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要搭建多层次的客户信访接待平台,使客户有正常合理的渠道来反映诉求。成立信访稳定专项工作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同时,维稳工作与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是密切相关的。要建立与地方政府和当地公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采取“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的工作原则。③工作组、清算组和托管组实行三组联动,分工负责,紧密协同,以耐心、细心、将心比心的工作原则开展信访接待工作。其中,工作组担当牵头人,负责风险处置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工作,是风险处置的第三道防线;清算组负责债权人、非经纪业务员工安置和稳定,是风险处置的第二道防线;托管组负责高危券商经纪业务的经营稳定,以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是风险处置的第一道防线。设置这三道防线,可以消化、分解矛盾。要缓和、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要公开透明,做到不偏不倚。④对于敏感问题,要充分沟通信息,选出代表,进行主动出击,防范和化解重大群访和闹访事件。对于机构名义个人债,证监会向各地政府发文,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⑤化解上访,建立缓和和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搭建不同的客户接待平台,分类处置,关口前移,主动下访,尽量将群体性的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当然,不同的风险处置模式面临的维稳压力不同,维稳模式和工作机制也就相应不同。
资料来源:舒细麟,《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者保护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深证综研字第0149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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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勇、邹民生,《庄心一表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争取明年底达标》,《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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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舒细麟,《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者保护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深证综研字第0149号),
作者单位:海通证券
责任编辑:何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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