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轿车 公告编号:2014-045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14年8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限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1
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轿车 公告编号:2014-045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子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的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实施,成员由公司其他董事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 2
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轿车 公告编号:2014-045 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程序,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并依法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