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协调的经济学分析
孔祥毅
山西财经大学
摘 要: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协调在金融作用于经济中的制度安排、政府与市场、互补性、报酬递增、效率与安全、溢出效应、协调与均衡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金融协调发展决定于金融、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安排,需要政府在遵循市场规律基础上的调控,金融协调的经济意义在于扩大金融作用于经济的正效应,兼融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试图对金融协调的理论作进一步的阐述。
在已经作过的金融协调理论研究中,我们主要是沿着考察金融制度变迁的轨迹和透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对传统金融理论提出的挑战,以中庸哲学、信息经济学、博弈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以金融效益为中心,以系统科学为方法论,提出了金融协调理论的内容和思想框架,其范围涵盖了金融协调的理论基础、方法论以及在各个层面上的基本思路 。这里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协调作进一步的讨论。
一、金融协调发展决定于金融、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安排
在既往的金融协调研究中,我们把金融制度变迁的轨迹作为一条背景主线,从中揭示金融协调的规律性和核心内涵。事实上,不仅在金融协调研究的领域内制度问题是如此重要,若从经济增长机制的角度来研究金融对经济的作用,超越金融制度范畴的制度问题更显重要。下图可以表明,在金融协调发展和经济稳定增长中,各种制度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贯穿其始终的一条主线。
在金融协调的研究中,我们强调要以制度分析为关键,这里的制度分析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金融作用于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通过金融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层面,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及其之间的协调性和兼容性,能够从根本上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从而提高金融效率及金融对经济作用的效率。
其次,在金融对经济作用的过程中,制度本身是不能独立形成和存在的,它决定于当时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资本的形成与积累、技术变革与创新以及政府对这些资源的认识、管理和决策等,简单说是政府与市场,包括企业组织在内。这一些就是制度的实际承载体和供给主体。因此,金融协调所依赖的金融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之间的协调和兼容问题最终表现为如何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
制度
政府与市场
二、金融协调中的政府与市场
在最初提出金融协调问题时,曾经指出金融协调的方式包括市场机制协调、计划和行政机制协调以及网络协调。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宏观经济问题上,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常常出现市场失灵,完全依靠政府调节也常常出现政府失灵,理想的办法是二者的结合。但是,一个不可避免并合乎逻辑的问题就是在金融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即政府行为的金融协调边界问题。
在经济学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和争论中,存在着二元论,即政府作用于经济的方式包括两种平行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是市场亲善论,即市场是唯一和最适的资源配置机制,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交易提供法律基础设施和提供极端市场失灵情况下所缺失的产品。第二种是国家推动发展论,即政府应该规制市场,政府可以作为市场的替代,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运行中问题。这种有关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二元论研究视角,往往把它们作为完全平行的、对立的和非此即彼的两个极端,“要么是在相对完善的政府和不完善或不充分的市场间进行选择,或者是在相对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或不充分的政府之间进行选择”2,把政府或市场分别作为理想的、优于另一方的资源配置机制,当一方出现所谓失灵、失败现象时,不合逻辑地认定另一方即是弥补该缺陷的合适选择。“忽视政府制度、市场制度的历史演进,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纯逻辑的分析和故事性的经验总结;把特定类型的政府或市场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之上和特定经济情境之中的具体职能或特定政策,理解为它们的本质规定性。”3
经济制度的演变过程表明,与这种二元论相反,政府与市场二者之间并不是一种并列平行的关系,而是一种共生关系。“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共生关系,首先是一个事实,其次才是一种观念。”4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由于政府与市场所涉及的具体社会领域是不完全相同的,并且政府与市场有各自明确的运作原则和作用范围,因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共生关系形态不应当是亲密无间的,而应该保持距离,即一种有距离的共生关系。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这种距离,还体现在二者虽可借用对方的某些机制和手段,但它们不能以自身的意愿、宗旨和原则,全面地设计和改造另一方。
超越了二元论,也就提出了政府作用于经济的第三种方式,即市场增进论。市场增进论认为,政府最积极的作用在于增强每个人的积极性和经济活力,以竞争有序的方式协调市场中的分散决策,而不是被动地指导或者使之无序竞争,市场增进论强调政府在企业与市场间的协调作用。这种“协调”,就是创造条件,促使有可能无法实现的有效经济结果得以实现,并通过它的强制权力保证其实施。这里无意批判否定市场亲善论和国家推动发展论的合理内涵,而是强调金融协调核心含义在于根据金融发展的初始条件和内外部约束条件,在市场亲善论、国家推动发展论和市场增进论之间进行相机决定,这也符合协调的动态性和历史性的要求。
金融协调中的政府行为的边界,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强调在金融协调中政府的干预行为。这是政府与市场的第一种协调组合。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金融提供了依据,但是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并不能因代表国家权力而超越市场经济原则不受限制,应该存在着某种行为边界。这种边界决定了政府干预金融的范围是产生外部性的金融公共领域与信息问题引起的市场失灵。第二种情况强调政府替代非政府组织进行金融市场协调时应采取阶段性和渐退式的政策,即政府协调对市场协调的替代式促进。政府介入的领域是市场交易规则,而不是市场交易过程;介入的程度是一个由深及浅、由广及窄的过程。第三种情况强调在金融协调中政府的制度供给和创新行为。金融的制度安排、制度结构、制度框架、制度环境和制度创新决定了金融的经济绩效。在制度规则的约束下,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环境的不确定性,提供收益和成本预期的根据,从而提高经济主体对环境的认识和计算能力——针对人的有限理性假定;另一方面,制度规则提供了惩罚和鼓励的准则,为经济主体在追求利益过程中进行收益、成本计算提供了依据,可以减少人的“偷懒”或“搭便车”及其他损人利己的行为和倾向——针对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假定,二者都使交易费用得到降低,以此提高经济效率。而政府是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的一个主体。这样,在金融协调过程中,强制执行市场难以自然实施的合约和承诺就是政府行为的主要关注点。政府协调既可以是通过颁布政策提供租金协调(如金融约束政策),又可以是制度协调,还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协调。
因此,这也就解决了关于政府协调的机制、内容与范围等方面的问题,即政府应与市场合作以发展“金融基础设施”。这里的“金融基础设施”是指“包括规则和体制在内的一个基本框架,居民和企业在此框架内进行规划、谈判和实施金融交易。”5其中主要是法律和监管结构(包括规则与合同的履行机制)、监管资源及其操作、信息结构(例如会计与审计规则及其实践、信贷管理、评级机构、公共登记机构等)、流动性便利、支付和证券清算系统、以及交易系统(例如证券支易和持牌上市服务、交易规则、通讯和信息平台)等。
三、金融协调中的经济学问题
由于金融协调讨论的是金融发展、金融效率、金融安全和金融对经济的作用,所以金融协调包含了广泛的经济学理论问题,如经济中的互补性、报酬递增、效率与安全、溢出效应、协调与均衡、国际协调等等。
第一,金融协调包含金融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补性
经济中的互补性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一般规律,由经济发展中分工的不断发展而形成的企业与企业、产业与产业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或相互制约的关系。互补性指出了分工经济最本质的方面,即强调市场的相互依赖性和技术的外部性。20世纪50年代日本产业结构合理化之初的产业间相互关系充分表明了由于生产过程的分解和扩张——增加了间接生产链条的长度——而形成的分工,使得一个企业或产业的发展,更多地受到与其相关的一系列企业或产业所形成的整体网络的发展状况的影响和约束。经济中的互补性问题不仅体现在一般企业或产业之间,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很明显。金融业的产生本身就是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的,是企业财务的延长,金融业的独立发展和不断创新,不断地节省着流通费用,降低着全社会的交易成本。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等方面的金融创新,如NOW帐户、信用卡、ATM和全球金融市场等,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发展的物质支持。金融业与非金融产业有着明显的互补性。
第二,金融协调是引导报酬递增的一条途径
关于报酬递增问题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斯密从分工的角度说明了报酬递增产生的过程,并提出了“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的定理,即分工和专业化是财富增长的主要原因,而分工和专业化又取决于市场范围的扩大。斯密在报酬递增问题上的研究体现在两个层次:其一是微观层次的分工。“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6。其中技术变迁以分工加速知识积累的形成,成为报酬递增永不枯竭的源泉。其二是宏观层次的分工因果累积。分工既是经济进步的原因又是其结果,这个因果累积的过程所体现出的就是报酬递增机制。在斯密的劳动分工思想的基础上,杨格提出了迂回生产和社会收益递增概念,认为最重要的分工形式是生产迂回程度的加强及新行业的出现。使产业链延长,也使得市场规模扩大,而扩大的市场会促使分工和专业化的进一步扩大。这是市场规模与迂回生产、产业间分工和专业化相互作用、自我演进的报酬递增机制。这种报酬递增的来源有两种,一是对于某一厂商而言进行专业化生产导致的生产费用的节约而实现的报酬递增;二是产业间分工呈现出社会分工的网络效应,加之供求的交互作用使产业间分工扩大时报酬互补,从而使整个经济呈现报酬递增,因此产业的分工和专业化是报酬递增的基本组成部分。
经济发展中的报酬递增,突破了新古典学派以报酬不变为基础的一般均衡模式,并把动态的、非均衡的经济进化思想引入经济学分析之中。对报酬递增问题的分析表明,分工是导致报酬递增的一个重要源泉。在分工深化和市场扩大的过程中,交易费用的产生和不确定性的增大,都是影响报酬递增的负效应因素。通过金融运行环境的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和金融制度的科学设计,促进金融活动的协调运行,提高基于金融因素的分工深化和市场扩大过程中的交易效率和减少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经济报酬的递增。这可能是我们真正把握金融在现代经济中作用的一条新的途径。
第三,金融协调可以统一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
金融效率是金融协调的中心问题。它要求在协调金融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不仅把握金融活动的直接效应,也要把握金融运行的溢出效应,从宏观的系统的角度和动态的长期的观点,保证金融作用于经济的尽可能大的正效应,强调金融效率的宏观性和动态性,避免只重视金融活动的微观盈利和静态效率的观念。
在金融协调中将金融效率置于中心地位,这就在研究范畴上涵盖了在现代金融中普遍存在的金融安全问题。金融安全可以说是与金融活动在现实中所表现出来的脆弱性相关联的。金融脆弱性是由金融业的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所决定的,这也是金融业的本性,是金融内在的脆弱性,可以称为狭义上的金融脆弱性。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中可能出现风险积聚,以至趋于高风险的金融状态,于是金融脆弱性也就会由过去狭义上的内在脆弱性转为广义上的脆弱性。与金融脆弱性相对应的就是金融安全。在金融脆弱性伴随着金融和经济发展而频繁演化为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强调金融安全并把它提升到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也就成为金融经济社会的突出问题。
在实践中,强调金融效率,常常容易忽视金融风险,以至产生风险积累效应,影响金融安全;强调控制金融风险,常常容易影响金融业的经营效益,导致金融效率降低。而金融协调的根本目的、手段以及协调的过程,正在于提高金融效率,降低风险,保证金融安全。可见金融协调兼容了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两个方面。
第四,金融溢出效应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和社会
金融活动的溢出效应比其他经济活动的溢出效应更为突出。金融溢出效应是金融系统包括各构成要素在内作为一个整体产业,其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方面不相一致的外部性的关系,根源在于金融活动是一种公共产品;而且也根源于金融活动是在市场中运行的,市场是没有边界的。金融溢出效应的特征可以举例如下:(1)货币所具有的价值尺度与支付手段的职能,使得货币供给者可以获取潜在的铸币税收益,但由此引发的后果却由全社会承担,这是金融活动中因供给货币存在的外部性,亦即溢出效应。(2)供给货币因存在溢出效应而最终导致由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但与货币发行机构的货币供给过程相联系的商业银行,也由提供信用职能派生出了存款创造与资本分配功能,这就使商业银行提供信用的服务具有了外部性。(3)金融业在金融活动中的高财务杠杆率,对经济发展有好处,但是也造成潜在的金融风险,使金融业带有脆弱性。
以上所说的三种金融溢出效应,既有正效应,也有负效应。对于金融效应的这种溢出性,只有运用协调的思想和方法,才能将负效应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正效应,实现其正效应激励与负效应约束的相容。
第五,金融协调实践推动均衡经济的发展
协调作为一种系统的和动态的发展观,不等同于均衡,它在均衡理论基础上更多地关注了质的方面和动态发展。均衡理论主要研究的是量,是量与量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协调所研究的不仅包含均衡所研究的量的问题,同时还要研究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无法用量及均衡来分析和反映的许多社会、经济、金融要素及其关系问题。比如,金融资源的流动于配置,包括在各个层次上或相关要素之间的博弈,会推动长期和整体的均衡,使金融与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当外部规则发生变化时,会产生新的博弈,这又将推出新的均衡,由此也就决定了金融协调不是一种静态的均衡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可能同时包含着整体均衡与局部不均衡、长期均衡与短期不均衡的并存状况。在金融协调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相信会不断地推动均衡理论和均衡经济的发展。
第六,金融协调包括国际金融协调发展
世界金融的全球化、一体化趋势,在增加金融潜在收益的同时也增强了金融脆弱性和金融风险,这是金融溢出效应在国际交往中的反映。国内经济金融活动可以影响外国,外国经济金融活动也会影响到本国来。这是进行国际金融协调的主要原因。美联储前主席保罗·沃尔克在其与日本金融专家合作的《时运变迁》一书在谈到国际金融协调时写道:“简单地说,协调就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在国际磋商的基础上采取行动,而不是按一方之见行事,要预测其他国家可能做出的决定。而决定的时间、程度和实质,会受到其他国家行为的影响,反之亦然。如果各国的行动相互补充,最终所有国家的国内、国际目标相对而言更容易达到。
国际金融协调最大的现实障碍在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巨大差异。翻过来说,国际金融协调的发展事实上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决策的独立性。国际协调意味着,在国际协议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制定和改变国内政策,而这种理解也对其他国家的政策产生影响。只有各国政府采取相互一致的行动,方能避免全球性金融危机。全球性的通力合作或协调一致,必将使金融市场更为稳定,并且使金融投机者极大地丧失套汇、套利的机会,结果不仅会促进市场的理性化,而且同时也会促进政府行为的理性化。
金融协调是从金融、经济和社会是相互联系的三个系统的大系统视角而提出的理论问题,它强调社会和经济对金融的影响和作用,这完全符合国际金融协调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多样化和差异性背景。所以,国内金融协调与国际金融协调都要重视金融与经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
总之,金融协调理论是在金融本身以及金融、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不断深化和复杂的环境下,从系统的、动态的和开放的角度对金融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一个尝试性研究,还很不成熟,希望得到各方面的批评。
参见孔祥毅等:《百年金融制度变迁与金融协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2 [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3 张群群:《超越二元论: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反思》,《当代经济科学》2000年第6期。
同3。
5 世界银行报告小组:《金融与增长——动荡条件下的政策选择》,第79页,经济科学出版2001年版。
6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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