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一、 名词释义
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
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 2 月 20 日 12 时起至翌年 2 月 20 日 12 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
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
(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
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 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
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
员。①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①
(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
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①
(四) 会员应遵守协会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以及所有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合同。①
(五) 会员应根据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①
(六) 会员除根据本保险条款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障与补偿外,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的权利。①
(七)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查协会经理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结算报告,审定和修改协
会章程和保险条款,对董事会及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及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①
(二) 董事会职责为制定协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审查投资经营情况,决定追
加会费和费率,确定协会经理部行政管理费比例,监督和检查经理部的工作,解决经理部提交的任何
重大问题,裁决本协会经理部在履行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的过程中与会员发生的分歧与争议。①
(三)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二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会议(如董事不能亲自参加,可指派代
表参加),董事会会议可酌情邀请专业顾问参加。
四、经理部
(一) 董事会下设经理部。经理部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行使董事会委托的权力,负责掌管和处理协
会日常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 经理部可按董事会批准的比例从协会会费收入中提取行政管理费。
(三) 经理部可聘请业务专家组成顾问咨询小组。
五、保赔险承保风险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款至第(二十六)款的风险。①但:①
1. 该项责任、损失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附录、除外、限制等有关条
款的制约。①
2. 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方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
为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①
(1) 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① |||
(2) 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①
(3) 与会员经营入会船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①
3. 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
修改。
(一) 人身伤亡、疾病-入会船船员①①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亡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亡而支付的医药、住院、丧葬费
(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其他船员的替换费用。①但:①
当赔偿责任、费用或开支是根据会员与船员订立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条
款而产生,且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
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①①
(二) 人身伤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①①
1. 对任何人员(本款第 2 项和第 3 项及第(一)款规定的人员除外)因受伤、生病或死亡的赔偿责任,以及
由此项伤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①
2. 对在入会船上从事装卸货物的任何人员的受伤、生病或死亡等的赔偿责任。①但:①
① 本协会对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于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
港
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转运时止的期间中与货物作
业有关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①
① 当责任或费用是根据赔偿合同条款而引起,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或费用时,不
属于本款承保范围,但可按第(五)款予以承保。①
① 由于入会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而产生对他船船上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所承保范围,但可按照第
(六) 款第 2(5)项予以承保。①|||
3. 对旅客的责任①
(1) 任何旅客生病、受伤或死亡的赔偿,以及由此项伤、病、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
尸体的运返费用)。①
(2) 由于入会船发生事故而应付给在船旅客的赔偿金,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原登船港和与
此有关的旅客在岸的日常生活费用。①
(3) 任何旅客的个人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①但:①
① 本协会根据本款对旅客的赔偿金以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行为,疏忽过失而引起的责
任或费用为限。①
① 客票或旅客与会员签订的任何合同的条款需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认可。且会员就本款的保险按
本协会经理部所要求条款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致。①
① 会员对入会船上旅客因航空运送中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灭失和损坏,以及迟延抵达和其他由此
而产生的损失的责任不在本款承保范围内,但是在下列期间产生的此类责任不应除外:①
a. 在入会船上已受伤和生病的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通过航空遣返期间;
①
b. 旅客在离入会船赴航空段的旅途中,但根据此项承担的责任应符合以下①的规定的。①
① 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赴航空段的旅途中所受伤亡根据合同条款负有的赔偿责任,本协会在以下
情况下不予承担:①
a. 旅客已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独立的合同,无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①
b. 会员已放弃其就有关旅客在旅途中发生的伤亡事件向任何独立合同订立人和其他第三人的任一或全
部追偿的权利。①|||
① 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就特殊保险达成协议,否则本协会对任何现金、流通证券、贵重和稀有金
属或物品,宝石等不负赔偿责任。①①
(三) 入会船船员的遣返和替换船员的派遣费用①①
会员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船员或为替换留在岸上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而开支的,然而根
据第(一)款规定不能获得的费用。但本款不包括以下原因而产生的费用:①
(1) 船员在入会船上的服务终止,不论该项终止是根据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条款,还是根
据合同双方的同意,或①
(2) 会员违反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或①
(3) 入会船舶出售、或①
(4) 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①①
(四) 个人物品、财产①①
(1) 对船员的个人物品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本款所指船员个人物品系指
船员生活必需品,不包括经本协会经理部认定非船员合理使用的物品)。①
(2) 对在入会船上的任何人的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第(二)款第 3 项规定的人员)。①
但:①
① 本协会对任何人的任何现金,流通证券、稀有或贵重物品、珠宝不负赔偿责任。除非会员已就这些
物品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项特殊保险协议,本协会的赔偿责任以达成的协议为限。①
① 当责任是因某合同条款而产生,而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时,本协会不予补偿。除非此
条款已事先得到本协会经理部书面认可,则本协会的赔偿仅以经理部认可的为限。
(五) 由合同产生的责任①①
由会员或其代表订立的关于向入会船提供,或由入会船提供,或与入会船有关的设施或服务的合同而
产生的对人员工伤、患病、死亡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①|||
但仅以符合下列规定为限:①
① 合同事先征得本协会经理部的认可,且会员对此项责任的保险按本协会经理部要求的条款已与本协
会经理部达成一致,或①
① 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此项责任进行赔偿。①①
(六) 碰撞责任①①
入会船与他船碰撞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然而本协会对这些责任与费用的赔偿仅以入会船船舶保险单或
船舶互保入会证书的碰撞条款不予承保的为限。①
1. 由于碰撞产生的四分之一责任,或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的其他比例,但不包括本款 2 和 3 项所规
定
的责任,或①
2. 由于碰撞产生的与下列有关的四分之四责任:①
(1) 对任何财产、个人物品或其他物品的污染。(但对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以及这些船上的财物的污染
除外)根据本项提出的索赔,应受附录有关责任限制和其他有关污染风险条款的制约;①
(2) 任何财产、个人物品或其他物品,但他船或他船船上财产除外;①
(3) 移动或处置障碍物,船舶残骸、货物或其他任何物体;①
(4) 在入会船上的货物或其他财物,或这些货物或财物的所有人所支付的共同海损的分摊费用、特殊
费用或救助费;①
(5) 人员伤、亡、病。①
3. 由碰撞而产生的由于入会船应负责任超过入会船在船舶险中的投保金额,而不能从船舶险中得到赔
偿的,超出的那部分责任(本款责任非系本款第 1 和 2 项所规定的责任)。①但:①
① 除非董事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否则,本协会对本款第 3 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船舶在投保船舶险时已
按船舶应有的价值投保而无法从船舶险保险中得到赔偿的超出的那部分责任;① |||
① 除非在船舶入会时或每年续保中已有协议,本协会对会员在入会船船舶险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
书中自行负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不予赔偿;①
① 如果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全部或部分属于会员的船舶,会员与本协会的权利、义务应视同假定碰撞
的他船分属不同船舶所有人的情况;①
① 当两船均有过失,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责任可以依法限制时,按照本款所提出的索赔,应按单一
责任原则解决。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按交叉责任原则解决。①①
(七) 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对不论在陆地上或在水上,也不论是固定或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对这些财产的有关权益的侵犯), 但①
1. 本款不包括下列责任或损失①
① 根据任何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且若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的责任。①
① 下列条款已承保的责任和损失。①
第(二)款第 3 项--人身伤、亡、病--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①
第(四)款--个人物品、财产,①
第(六)款--碰撞责任,①
第(十一)款--污染风险,①
第(十二)款--根据拖带合同所产生而负的责任,①
第(十三)款--残骸处理的责任,①
第(十五)款--货物责任,①
第(十六)款--入会船上的财产,①
① 入会船船舶险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上规定的应由会员自负的任何免赔额。①
2. 入会船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坏,或对这些财产的权益造成侵犯而这些财产或权益全部或部分地属于
会员。该会员依据本款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视同如这些财产或权益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其他人的情况|||
(八) 改变航线的费用①①
入会船因船上人员发生疾病或死亡,需要治疗或处理必须替换船员,或将偷渡与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
人员送上岸,而改变原定航线,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物料费,燃油、保险费及船员工资
和津贴。①①
(九) 安置偷渡与避难人员的费用①①
入会船为安置偷渡、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而产生的除上述第(八)款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但以会
员依法承担,或业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和批准支付的,以及无法从任何第三者得到赔偿的为限。①①
(十) 救助人命费用①①
由于第三者救助或试图救助入会船上的或来自入会船上的任何人员所产生的,法定应由会员支付给该
第三者的费用,但此项费用仅以入会船的船舶保险人所不赔偿的,或是不能从货主或货物保险人获得
赔偿的为限。①①
(十一) 污染风险①①
由于入会船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或存在这种排放或泄露威胁而产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①
但:①
(1)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本协会根据本条款或任何其它条款对在任何堆积场、仓库或处理设施中处
理、倾倒或堆积任何有害废物或其他物质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的责任不予承保。①
(2) 因有关租约或其它运输合同改变了 1994 年约克①安特卫普规则立场从而导致船东得不到如根据该
规则本应予在共同海损中得到的为防止和减轻环境损害而产生的额外责任和费用,除非经理部在事故
前书面同意,或董事会决定,否则协会不予补偿。①|||
(3) 这些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入会船的船舶险得到赔偿为限。①
(4) 任何依据本款提出的油污索赔案均需受本保险条款通则、但书、附录、除外、免赔额、责任限制
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①①
1. 损失、损害和污染的责任;①
2. 会员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或会员作为本协会董事会认可的任何有关污染的协议成员而应负责
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会员为履行这些协议而发生的费用;①
3. 为避免或减轻污染损害采取合理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这种措施而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
承担的责任;①
4. 为防止可能造成污染的入会船排放和泄漏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紧迫危险而采取合理措施所支付的
费用;①
5. 为服从受污染损害的任何政府或主管当局为制止或减轻污染损害所作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
或责任。①
但:①
(1) 这种服从不是指对入会船的正常的调度营运、救助和修理。①
(2) 这种费用或责任是根据该入会船船壳险保单不能得到赔付的。①①
(十二) 根据拖带合同产生的责任①①
1. 对入会船进行常规性拖带①
① 对入会船在正常营运中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而进行的拖带。①|||
① 根据惯例将入会船从一个港口拖到另一个港口,或从某处拖到他处,但仅以会员无法从船舶保险人
得到赔偿的为限。①
2. 对入会船进行非常规性拖带①
为对入会船进行本款第 1 项规定以外的非常规性拖带而订立的拖带合同所负的责任。但,本协会对此
项责任的赔偿仅以会员已按本协会经理部所要求的条款订立合同并已取得本协会经理部事先同意的为
限。①
3. 由入会船进行拖带①
入会船为拖带他船或其他浮动物体或货物或财产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但以下列情况为限①
1. 本项所指的拖带是入会船为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人命和财产所进行的拖带。①
2. 对这种责任的保险已得到本协会的经理部同意,且拖带合同的有关条款已按本协会经理部的要求订
立。①
3. 本协会董事会在考虑到当时的情况后,有权决定是否对会员进行赔偿。
(十三) 残骸处理的责任①①
1. 会员按入会船残骸所在地法律的强制规定,对入会船残骸施行起浮、移动、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
等所支出的费用,或根据法律应由会员负责的上述有关费用。①
2.会员依据法律的强制规定,对载于或曾载于入会船上的任何货物或财产的起浮、移动或拆毁而支出
的费用或责任,或根据法律应由会员负责的费用,但协会的赔偿责任仅以下列情况为限:①
① 这些财产不构成入会船的一部分,不由该会员拥有或租用;及①
① 会员无法从货物或财产所有人或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获得赔偿的费用部分。①|||
3. 会员对由于进行或试图进行对入会船残骸或上述第 1、2 项所指的货物或财产进行起浮、移动或拆
毁
的结果而产生的责任。①
4. 由于入会船残骸的存在或浮移,或由于未能使残骸移动、拆毁及未能对残骸设置照明或标记而产生
的责任包括对从残骸中泄漏出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而产生的责任。①但:①
① 本协会的赔偿责任应扣除从入会船残骸上取出的财产、物料及获救残骸本身价值。①
① 会员在起浮、移动或拆毁残骸,或为残骸设置照明、标记以前,或在产生责任和费用以前,未经本
协会经理部的书面同意,任意转让残骸(船舶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项下的委付除外),则本协会
对本款所规定的责任不予负责。①①
(十四) 检疫费用①①
由于入会船上发生传染疾病的直接后果而使会员负担的额外费用,包括检疫和消毒费用,以及其他额
外的燃料、保险、物料伙食、船员工资、港口使费。
(十五) 货物责任①①
本款承担的货物责任和费用仅限于与拟由、正由、或曾由入会船装运的货物有关的责任和费用。①
1. 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责任①
由于会员或由于会员应对其行为、疏忽、过失负法律责任的任何人,违反了对货物应予妥善地装货、
操作、积载、运输、保管、卸货、交货方面的义务和由于船舶不适航、不适货而产生的货物灭失、短
少损坏或对他人的责任等应负的赔偿责任。①
2. 对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①
会员为卸下或处置已损坏的或无残值的货物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但仅限于该会员无法从任何其他方面
取得赔偿的费用。①|||
3. 收货人未能提取货物①
会员因收货人未能在卸货港或货物交付地提取货物而承担的责任和支付的额外费用(该额外费用系指
超过或高于收货人正常提取货物时会员应支付费用的部分),但本协会对此责任和费用的赔偿仅以超
过货物拍卖残值,且无法从任何其他人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①
4. 联运提单或转船提单项下的责任①
以联运或转船提单或其他形式的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的合同运输的货物,由于入会船承
担了其中一部分航程的运输,致使会员根据这些提单或合同条款而承担非由入会船而由其他运输工具
承运途中,或在入会船装卸港口区域以外堆放或作业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和对他人的责任
的赔偿责任。①但:①
(1) 适用中国海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①
本协会根据于 1993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其他有关承运人的
权
利、豁免和责任限制的章节规定承保本款项下货物责任。货物未按含此法律的条
款的合同承运,因而产生了如按此项法律而不会产生的责任或费用,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已事先
达成协议,并取得了适当的额外保险,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但,如与入会船有关的运输合同订入了
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条款,本协会经理部可视会员的实际需要,与会员达成书面协
议,承担会员根据上述规定应负的责任。①
(2) 绕航①
入会船发生绕航,即船舶变更合同规定航程,或偏离航线并使会员失去根据中国海商法或根据约定而
适用的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有关条款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时,本协会对因此而产生的对货物的
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①|||
但是,如果会员在绕航发生以前,已就此项绕航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特殊保险协议或经本协会董事会
决定同意的不在此限。①
(3) 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另有协议者外,本协会对下列情况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①
① 未将货物卸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港口和地方,但经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的除外;①
① 对根据可转让提单或其他类似物权凭证运输的货物,会员未收取经正确背书的上述提单或凭证而交
付货物;①
① 签发预借或倒签提单、运单或其他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凭证;①
① 会员或船长知道装载的货物与申报的货物情况和数量不同而签发内容错误的提单、运单或其他包含
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凭证;①
① 由于入会船未到或迟到装货港,或未将已订舱货物装上船;①
① 会员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故意违反运输合同。①
(4) 舱面货①
本协会对会员因入会船违反运输合同,或者违反航运惯例,或者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定
的规定,将货物载于舱面而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负赔偿责任。①
(5) 迟延交货①
本协会对会员因入会船未按运输合同,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而产生的迟延
交货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的责任不予赔偿。但会员事先已就此项运输取得本协会经理部同意的特殊保险
的不在此限。①|||
(6) 提单载明货价①
当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载明货物价值超过每货运单位、件、包 2500 美元时,除非本协会经理部就此货
物给予特殊保险外,本协会对此种货物给予载明货价的赔偿不超过每货运单位、件、包 2500 美元。①
(7) 稀有和贵重货物①
除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就稀有和贵重货物和货币、贵重金属、宝石、债券或其他流通的票据等的运输
达成书面的特殊保险协议外,本协会对这些稀有和贵重货物不负赔偿责任。①
(8) 会员的财产①
如果遭受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系会员的财产,该会员仍有权从本协会取得赔偿,其权利如同该货物属于
第三者根据本保险条款有关条款规定能够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样。①
(9) 关于运输方式的附则①
本协会有权随时制定附则,规定将装于、或正装于、或已装于入会船上的货物的运输、堆放、搬运、
照管和作业的方式和方法。本协会对会员未能遵守上述附则而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但本协
会经理部认为会员即使遵守这些附则仍会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在此限。①
(10) 会员承担岸上风险①
在承运人收取托运货物以前,或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后,或在货既不在入会船上,也不在装卸港的作业
码头区域范围内的任何时间时发生的本款第 1、2 和 3 项下货物灭失、损坏或责任,本协会不负赔偿责
任。但本协会本款第 4 项下(联运或转船提单项下的责任)的货物责任不在此限。①①
|||
(十六) 入会船上的财产①①
会员对入会船上的任何集装箱、设备、燃料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责任。①但:①
① 这种财产应不属于第(四)款(个人物品、财产)或第(十五)款(货物责任)所承保的范围。①
① 这种财产不构成入会船的一部分,也不属于会员所拥有或租用。①
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已就会员订立的赔偿合同所产生的责任达成协议并取得适当的特殊保险,否
则本协会对此项责任不予赔偿。①①
(十七) 无法取得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①①
由于会员违反或未能履行运输合同,而不能向货方或其他有关方收取的本可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用。①
但,第(十五)款关于对货物的责任的但书(1)、(2)、(3)也适用于本款规定。①①
(十八) 由船方负担的共同海损费用①①
由于为确定共同海损分摊费或救助费而估定的船舶完好价值高于投保船舶险的船舶保险金额,因而无
法从船舶险保险人取得赔偿的那部分属于入会船负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用。①
但是,除非本协会董事会做出另外的决定,否则本协会的赔偿责任仅以如果入会船舶已按投保当时的
实际价值(即投保时的市场价)投保了船舶险,而船舶险保险人仍然不予负责的那部分为限。①①
(十九) 各种罚款①①
因下列原因,任何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根据所在国法律或规定向会员或任何船员征收的各种罚款:
①
1. 没有保持在入会船上或与该船有关的安全工作条件;①
2. 走私或违反海关关于入会船的构造、改装、修改或装修的有关法律或规定;①
3. 货物短卸、溢卸或多交、或因未遵守有关申报货物的规定,或未遵守与入会船或其货物的文件的有
关规定;①
|||
4. 违反当地移民法律或规定;①
5. 油类或其他物质的污染;①
6. 入会船船员或船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办理与入会船有关的事务时的任何疏忽或过失(除以上 1-5)项
规定以外的情况)。①但,本协会对由于以下情况而产生的罚款不负责任:①
(1) 入会船超载。①
(2) 违反或不执行《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 1978 年议定书或其后的议定书关于船舶
构造、改装设备的规定。①
(3) 因入会船船员的故意行为而向该船员征收的罚款,除非:①
① 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支付该项罚款;①
① 为避免入会船或会员所拥有的任何其他船舶或财产被扣留,或为解除这种扣留,会员已经合理地支
付了该项罚款;①
① 本协会董事会另有决定;①
(4) 会员已知悉但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的任何非法活动。①
7. 入会船被没收①
对会员因违反海关法或规定被任何法定授权的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没收入会船而受到的损失,本协
会董事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赔付,但是:①
1. 本协会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船舶被没收的那天的市场价格。①
2. 会员应使本协会董事会确信其为防止违反海关法或规定而导致船舶被没收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①
3. 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赔付会员的数额,而不必说明理由。①
4. 只有在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完全失去时,本协会董事会才考虑是否赔付。①①
(二十) 支付救助人的特殊费用①①
为防止或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救助人救助入会船虽未取得效果,但根据并入 1990 年劳氏标准救助
合同格式的 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第十四条规定,或经本协会经理部认可的条款与该格式相当的救助
合同格式,会员应支付救助人的,且无法从其他被救财产利益方得到的特殊补偿。①①|||
(二十一) 海事调查费用①①
会员在关于入会船灭失或牵涉到入会船的海难调查中,为了替自己抗辩或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开支的费
用。但,此项费用的支出须事先征得本协会经理部的同意。①①
(二十二) 为船舶营运而产生的费用①①
本协会董事会认为应属于本协会承保的那些由于拥有、经营或管理船舶的业务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①
但:①
(1) 除了本款第(2)项中已有明确规定外,所有与本款有关的其他责任和费用,如在本保险条款的其他
条款中已明确地排除的,本协会将不予赔偿。①
(2) 除经本协会董事会同意赔付者外,本协会对以下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① 入会船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坏;①
① 对入会船上的任何设备,或会员拥有的或租用的集装箱、索具、物料或燃料的灭失或损坏;①
① 入会船的修理费或与此有关的其他费用或开支;①
① 由会员提出或受到关于全部或部分运费或租金的损失索赔。但当此项运费或租金构成向会员提出的
货物索赔案的一部分时,或者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计入货物索赔案的赔偿之中时除外;①
① 海难救助或与海难救助性质相似的服务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费用;①
① 由于取消入会船的一项租约或其他航次任务安排而产生的损失;①
① 因欠款得不到偿还,或因任何人包括代理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①
① 由于入会船滞期、延迟或受阻留而由会员提出或向会员提出的索赔。但当此项滞期、延迟或受阻留
构成向会员索赔的货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计入货物索赔案的赔偿之中时除外。
①①
(二十三) 损害防止和法律费用①①
1. 在发生任何导致向本协会索赔的海难事故或事件中那些完全为了避免或减少会员已在本协会投保的
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而合理支出的,或在其后合理支出的额外费用。|||
2. 与会员在本协会投保的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有关而支付的法律诉讼费用。①①
(二十四) 执行本协会指示而开支的费用①①
本协会经理部为了维护全体会员或本协会的利益,要求会员采取的任何行动和措施所开支的用。
(二十五) 集装箱联运责任①①
会员在入会船上装载自有的或租用的集装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包括集装箱本身的实际灭失或损
坏)。①
本款将集装箱视为入会船的延伸部分(即使集装箱已卸离入会船)本协会对本款规定的责任和费用,以
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二十四)款规定为限。①但:①
(1) 会员必须事先得到本协会经理部对联运合同的同意,并支付经理部确定的额外会费,否则本协会
不予赔偿。①
(2) 本协会对会员或其雇佣人员拥有、占有、经营、驾驶或使用陆路运输工作(非拖车或类似集装箱的
容器)所引起的上述责任或费用不予赔偿。①
(3) 除与本协会经理部另有约定外,会员对非入会船承运期间发生的责任和费用应向其他承运人保留
索赔权利,并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来减少或限制该承运人的责任。如果该承运人就是会员本人,
本协会对该会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如同该会员为第三者一样。①
(4) 本协会对由陆运或空运而引起的任何赔偿额每件事故不超过 540 万美元,或不超过入会证书上或
其
他有关文件上载明的数额。①①
(二十六) 集装箱的灭失或损坏①①
会员拥有或租用的集装箱的灭失或损坏。① |||
但,会员欲取得本款保险必须事先取得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同意,并接受本协会经理部为此项保险而
制定的特殊条款和支付额外会费。①①
附录:①①
1. 损害赔偿最高限额①①
本协会对船东会员的油污损害责任的赔偿,每船每事故不超过 10 亿美元。①①
2. 免赔额①①
① 船员生病和受伤①
每港每人为 500 美元,如果因为同一伤情或病情,分别在两个以上港口就医,则只扣一个免赔额。①
① 货物索赔及货方共同海损分摊①
本协会根据第五条第(十五)款和第(十七)款对货损货差索赔以及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的赔款为每航次
1,000 美元。①
① 罚款①
根据第五条第(十九)款规定,本协会对油污事故的罚款赔偿应扣除免赔额每次事故 500 美元,其他罚
款的免赔额为每次靠港 500 美元。①
① 旅客伤亡病的赔款①
每位旅客 500 美元,每事故为 5000 美元。
六、船舶险承保风险①①|||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下述风险。①但:①
1. 该项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涉及本条内容的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除外
、限制等有关条款的制约。①
2. 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为
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①
(1) 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①
(2) 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①
(3) 与会员经营入会船舶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①
3. 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
修改。①①
(一) 保险标的和风险范围①①
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①
2.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①①
(二) 全损险①①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入会船舶的全损:①
1. 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①
2. 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①
4.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①
5. 抛弃货物;①
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①
7. 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入会船舶的全损:①
(1)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①
(2)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①
(3) 船长、船员有意损害会员利益的行为;①
(4) 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①
(5)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入会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
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会员、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①①
( 三 ) 一切险①①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入会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①
1. 碰撞责任①
(1) 本保险负责因入会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会员
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①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① |||
a. 人身伤亡或疾病;①
b. 入会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①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①
d. 任何污染或沾污 ( 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 ) 但与入会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所
遭受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①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①
(2) 当入会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
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入会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 本条项下协会的责任 ( 包括法律费用 ) 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
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①
2. 共同海损和救助①
(1) 本保险负责赔偿入会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入会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
牺牲,会员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①
(2)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
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①
(3) 当所有分摊方均为会员或当入会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
算规则》 ( 第五条除外 ) 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存在不属同一人的分摊利益方一样。
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
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① |||
3. 施救①
(1) 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会员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
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协会应给予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
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①
(2) 本条项下协会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
额。①①
(四) 除外责任①①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①
1. 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会员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
航为限;①
2. 会员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①
3. 会员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的更换或修
理;①
4. 本保险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①①
(五) 免赔额①①
1. 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入会证书规定的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
共损、施救的索赔)。①
2. 恶劣气候造成的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被视为一次意外事故。①
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①①
|||
(六) 海运①①
除非事先征得协会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会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
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①
1. 入会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①
2. 入会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①
3. 入会船舶作为拆船或为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航行。①①
(七) 延续和扩展①①
保险到期时,如入会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会员事先通知协会并
按日比例加付会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
加交 6 个月会费。①
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有违背入会证书特款规定时,会员在接到消息
后,应立即通知协会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会费,本保险仍然有效,否则,本保
险应自动终止。①①
(八) 退费①①
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①
1. 入会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在不影响本条款第十四及第十五条效力的前提下,保险费应自保险终
止日起,可按净会费的日比例计算退给会员。①
2. 入会船舶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在协会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连续停泊超过 30 天时,停
泊
期间的会费按净会费的日比例的 50%计算,但本款不适用船舶发生全损。如果本款
超过 30 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协会的连续船壳险入会证书,停泊退费应按两张入会证书所承保的天
数分别计算。①①|||
(九) 招标①①
1. 当入会船舶受损并要进行修理时,会员要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对受损船的修理进行招标
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①
2. 协会也可对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此类投标经协会同意而被接受时,协会补偿会员
按协会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但
此种赔偿不得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 30%。①
3. 会员可以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如会员未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那样行事,协会有权对
船东决定的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商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十) 索赔和赔偿①①
1. 被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后,会员在两年内未向协会提供索赔单证时,本保险不予赔偿。①
2. 全损①
(1) 入会船舶发生完全损毁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会员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作为实际全
损,按保险金额赔偿。①
(2) 入会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
赔偿。①
(3) 入会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
值时,在向协会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协会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如协
会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协会所有。①
3. 部分损失|||
(1) 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旧换新均不扣减。①
(2) 协会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①
(3) 会员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干船坞时,入会船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
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①
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会员于船舶进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
要会员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
协会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①
(4) 会员为获取或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会员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
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本保险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协会同意。①
(5) 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协会对本保险承保损失和费
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①
(6) 入会船舶与同一会员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
方船舶一样,本保险给予负责。①
(十一) 船舶战争、罢工险①①
1. 责任范围①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
(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①
(2) 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
(3) 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①|||
(4) 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①
(5) 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①
(6) 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①
2. 除外责任①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①
(1) 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①
(2) 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
没收;①
(3) 被征用或被征购;①
(4)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①
3. 保险终止①
(1) 协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向会员发出注销本保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 7 天期满时生效;①
(2) 不论是否已发注销通知,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①
a. 任何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①
b.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①
c. 船舶被征用或出售。①
4. 承保原则①
(1) 本保险系本协会船舶保险的附加险。船舶保险的条款也适用本保险,但与本保险条款有抵触时,
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①|||
(2) 被保险船舶如同时有其他保险,任何索赔应由其他保险负责时,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3) 如本保险由于上述第 3 项的原因终止时,在不影响本条款第十四与第十五条效力的前提下,净会费
可按日比例退还给会员。本保险不办理停泊退费。
七、抗辩费用险承保风险①①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会员与下列第(一)款至第(十)款事项有关的索赔,争议和诉讼所产生的合理的
法律费用和开支:①但:①
1①除非按本但书 4 另有约定外,该项费用和开支的保险受本保险条款所有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附
录、除外、免赔额和限额等有关条款的制约;①
2①该项费用和开支应是由船舶在本协会承保期间所发生的,且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而产生的;①
3①该项费用和开支的发生,应事先得到经理部的书面同意,或者是本协会根据通则(关于雇用律师或
其他人员),代表会员所作出;①
4①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经理都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者变更修
改。①①
(一) 由租船合同、提单或其他货运合同或因入会船运输货物或贸易所产生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
速遣费、转运费、租赁费或其他事项;①
(二) 入会船在碰撞事故中迟延产生所造成的损害;①
(三) 救助费、共同海损分摊和费用(入会船为救助专用船)或专为救助而设计维持的其他船,且索赔系
因该船救助或试图救助行为所产生的情况除外,但经理部(或董事会)可决定同意承保此类索赔;①
(四) 非本协会承保的保险单项下事项;①|||
(五) 入会船遭受的有关损害;①
(六) 政府有关部门、公务机构或其他人的干预、疏忽、过失或其他事项导致入会船延迟或损失的;①
(七) 入会船的建造、买卖、改装或修理的合同(包括与此合同有关的担保),但仅以该合同是在入会船
在本协会承保期间签署,或经理部对此类合同而产生的索赔、争议、诉讼的承保予以书面确认的为限;
①
(八) 入会船的抵押或抵押合同;①
(九) 任何与入会船有关的其他合同,但不包括任何管理性合同。董事会另有决定的不在此限 。①
(十) 董事会认为属于本协会承保的抗辩风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事件。①
附录:①
1①担保费用①
本协会对会员为了解除或防止入会船或会员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资产被扣押或被查封取得担保而产生的
费用和开支均不负责赔偿,不论该担保是否是由协会提供。①
2①赔偿责任限额①
本协会对本条款承保的抗辩费用的总赔偿限额为每一案件争议 100 万美元。①
3①免赔额①
根据本条款本协会承保的抗辩费用险的每案免赔额为 5000 美元。①
4①当任一案件仅被部分承保时,则本协会有绝对裁量权来确定该案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中的承保比例。
①
5①本附录第二条所称"案件"的定义由董事会根据案情决定。①
|||
6①对由于拥有、经营或者管理船舶的业务所产生的损失、责任、抗辩费用和开支的索赔,尽管与上
述承保风险规定不相符,如董事会认为其属于本协会业务范围,可决定由协会赔付会员任何金额,不
论会员是否提出全额索赔。①
董事会对此项决定不必告之任何理由。①
7①就本条项下承保的任何风险而言,对于会员向本协会提赔的任一特定赔案,索赔或争议,董事会
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决定是否应予以支持,在行使该项职能时,董事会应在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述
任何其认为相关的因素后独立作出裁定:①
1) 会员向协会提交的索赔、争议或进行的法律程序的整体案情及诉讼前景。①
2) 某一个别会员的利益与全体会员利益的平衡。①
3) 会员相关行为的合理性。①
4) 董事会决定对协会财务稳定性的影响。①
5) 由会员提出或以会员名义提出的案件处理步骤的经济合理性。①
董事会可以随时附加适当的条款来作为其支持会员对某个案的抗辩的条件。①
董事会如果认为某个案应该结案或者中止抗辩,可在任何时候撤回本协会对该案的抗辩支持。自董事
会撤回支持决定时起,本协会对该案此后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不负责赔偿
八、通则①①
(一) 保持船级和符合法定要求①①
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书面协议,下列条件是承保入会船的基本条件:①
(1) 入会船在入会时和整个入会期间始终保持本协会经理部认可的船级社所给予的船级。①|||
(2) 对于发生船级社通常会对造成的损坏进行修理或其他措施做出建议的事件或情况,会员应尽快报
告船级社。①
(3) 会员必须在船级社所指定的时间内执行该船级社提出的与入会船有关的所有规则、建议和要求。
(4) 会员认可本协会经理部有权对船级社在入会船入级期间对入会船保持船级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会员也应授权船级社在本协会经理部不论何目的,认为需要并提出要求时,向本协会经理部出示和提
供这些资料。①
(5) 在入会船入会期间更换其入级的船级社时,会员应立即将此项更换通知本协会经理部。同时,应
将更换时会员未履行船级社的有关建议、要求或限制的情况告知本协会经理部。①
(6) 会员必须遵循入会船船籍国关于船舶构造、改装、装饰、装修、设施和人员方面的所有法定要求
,并始终持有按上述要求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法定证书。①
除本协会董事会另有决定外,任何会员对在其不履行或未能履行上述条件期间而发生的任何索赔概不
能从本协会得到赔偿。①①
(二) 处理索赔案中的权利和义务①①
(1) 入会船一旦发生本协会承保责任范围内事故,或可能使本协会承担责任或支付费用的任何事故或
事件,会员应立即通知本协会经理部,或在必要时,立即通知距离最近的协会通讯代理。①
(2) 会员必须迅速将(1)项所述事故或事件有关的每一次检验,或检验机会通知本协会经理部 。①
(3) 会员必须在任何时间将其所获知的或掌握的与上述(1)项事故或事件有关的任何情况、文件或报告
迅速通知本协会经理部,在本协会经理部的要求下迅速提交本协会,并允许本协会经理部或其代理人
在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向会员雇佣人、代理人或有责任向会员报告的任何人员进行调查。①
|||
(4) 经理部有权:①
① 掌管或指导处理与会员在本协会全部或部分投保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有关的任何
索赔案件,法律事务或其他诉讼;①
① 要求会员在处理案件或诉讼中采取经理部认为恰当的措施;①
① 要求会员根据经理部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条款对索赔或诉讼案作出了结、和解或其他处置。
(5) 会员应尊重并采纳本协会经理部根据本条第(4)款对索赔或可能引起的向本协会索赔的事故或事件
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①
(6) 除与本协会经理部另有约定外,在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同意前,会员不得对将由本协会 承保的任
何索赔进行赔付或承担责任。①
(7) 当入会船发生上述(1)项所述事故或事件时,会员和其代理人有责任采取和不断地采取各种合理的
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其在本协会中投保的任何责任或费用。①
(8) 会员或协会为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而采取措施,不应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 、或对双
方任何其他权利的损害。会员要求赔偿损失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或费用,会员应
将必要的证件移交给协会,并协助协会向第三方追偿。①
如果会员违反任何(1)至(8)项所述义务,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拒绝受理该会员因承保范围内事故
或事件而向本协会提出的任何索赔案,或减少本协会应赔付与此有关的款额。①
|||
(三)担保①①
协会没有义务为会员的任何责任或对会员或入会船的任何索赔提供担保以释放被扣押的入会船或会员
所拥有、经营的任何其它船舶或财产或防止上述船舶或财产被扣押。协会可以同意按照协会认为必要
的条件为会员就个案提供担保。如果协会同意提供担保,协会与会员之间应有特殊协议:①
(1) 协会提供担保并不表示协会对会员及已担保索赔案件任何责任的承担。①
(2) 协会有权从会员那里得到协会因提供担保而支付的有关费用的补偿,除非该费用根据协会条款第
五条第 23 款 A 项"损害防止费用"是承保的;在这种情况下(即是承保的),如果会员支付了该费用也可
从协会得到补偿。①
(3) 对协会非承保的风险案件中提供了担保,协会有权每年从会员那里得到相当于担保金额 1%的担保
手续费,或经理部认为合理的其它数额的担保手续费。①
(4) 协会同意提供担保时,会员应向协会出具反担保(格式 B),反担保格式为当年协会入会船和通讯
代理名录附件 III 的标准反担保格式(B)。①
(5) 不论会员是否向协会出具反担保,一旦协会为会员提供了担保,则协会与会员之间有关提供担保
的条件即为上述标准反担保格式(B)中的条款和条件;格式(B)中的条款和条件对会员有约束力,就如
同会员事实上已向协会出具了这种条款和条件的反担保。①
(6) 当协会根据本款提供了担保,而会员未能按照本条规定的要求或指导行事,本协会有权在向会员
提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除非本协会已被解除了其在担保中的责任),以会员的名义对向会员的索赔或潜
在索赔进行抗辩、结案或作出其他处置。会员应在被要求时,赔偿本协会由于行使此项权力而产生的
任何损失、损害、责任、费用和开支(由会员发生的且由本协会承保的损失、损害、责任、费用和开
支除外)。①
|||
(7) 任何情况下协会不会提供现金担保。①①
(四) 律师等人员的雇用①①
(1) 为了处理本协会承保范围内事件,经理部可在任何时候代表会员并以本协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委托
和雇用律师、检验师或其他人员(不论会员是否已经指定或委托了律师、检验师或其他人员)对可能引
起会员向本协会提出索赔的事件进行处理,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对事件进行调查,或对事件提出处理
意见,或采取法律抗辩或诉讼行动。①
经理部也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中止此项雇用。①
(2) 本协会仅对会员经经理部事先同意对个案委托的律师、检验师或其他人员或经理部根据本条第
(1) 款规定所委托雇用的律师、检验师或其他人员的费用和开支负责。①
(3) 由经理部代表会员,或由会员经经理部事先同意,而对律师、检验师或其他人员的委托均应按照
或被视为按照以下条件聘用:①
① 上述聘用人员有权在经理部或者会员的要求下,或者在其认为在
协会和会员之间已经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而其应予退出的情况下有权退出案件;①
① 他们已得到会员的指示,要求其在整个被聘用期间,向经理部直接报告案情和提交处理意见,而不
必先向会员报告;①
① 他们应向经理部提交其掌握或控制的有关案件的任何文件或信息,而不必先向会员报告,如同他们
被指定代理并始终代表协会一样。①①
本保险条款及所有与本协会经理部订立的保险合同均应受中国海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管辖
|||
(五) 会员先付①①
除非本协会董事会另有决定,会员根据投保条款向本协会取得有关责任、费用的赔偿前,必须首先履
行那些责任和付清费用。①①
(六) 检验船舶①①
(1) 本协会经理部可随时指定验船师或其他合适的人员以协会代表身份对入会船进行检验。
(2) 入会船闲置 6 个月或 6 个月以上,不论该入会船的全部或部分闲置期间是否已作退费处理,会员
一
旦决定恢复该入会船营运,应在入会船离开闲置地至少七天前通知本协会经理部。
本协会经理部在收到会员的通知时,可指定验船师或其他合适人员对船舶进行检验。①
(3) 会员应在上述(1)和(2)项规定的情况下,对本协会经理部安排的验船给予方便,并遵办本协会经理
部在检验船舶以后提出的建议。①
如果会员违反上述规定,除非本协会董事会另有决定外,本协会对于从会员违反上述规定时起至会员
履行上述规定时止的期间内发生的任何索赔概不负责任。①①
(七) 付费获偿①①
在不影响本保险条款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会员要获得协会对任何损失、损害、责任、费用和开支的赔
偿的先决条件是会员或其权益受让人或代表会员的其他人先付清所有的会费或其他应付款项。①
但是:①
本协会可以放弃此项先决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本协会有权将应付给会员的任何款项来抵冲该会员应
付给本协会的任何款项。①①
(八) 抵冲①①|||
在不影响本保险条款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协会有权将应付给会员的任何款项来抵冲该会员应付
给本协会的任何款项。
(九) 本协会的责任限制①①
(1) 基本原则①
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承保的对入会船的责任,应依据法律(包括任何有关责任限制的法律)来作出判
定和确立。本协会对超过法律规定的任何金额不负责任。①
如果一船不是以其全部吨位加入本协会,除非本协会经理部已按特殊条款作出不同规定,否则本协会
对会员的赔偿应按入会吨位与船舶全部吨位的比例支付。①
(2) 租船人①
当一船以租船人(非光船租船人)的名义或代表该租船人加入本协会时,除非该租船人与本协会经理部
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本协会对该租船人向本协会提出的有关入会船的任何索赔的责任,不得超过假定
该租船人是入会船的登记的所有人,且已经申请责任限制并未被否定的情况下所能限制的责任。①
(3) 油污责任①
除非会员能够将其对油污的责任限制为一个较低的金额,否则本协会对任何部分或所有与油污有关的
索赔的赔偿责任将不超过本保险条款第五条附录规定的金额。①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此项责任限制不仅适用于入会船发生的每件事故,不论此事故是否涉及一
条或数条船舶发生溢漏或有溢漏油的威胁,也适用于会员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五条中
某项条款或数项条款而提出的所有的有关油污的索赔总额。如果所有的索赔总额超过了责任限额,则
本协会对每一索赔案的赔付应限于每一索赔金额在索赔总额中所占比例的数额。|||
但是:①
(1) 当入会船向发生海事的他船提供救助或其他协助时,入会船船东因该救助、协助或该海上事故所
发生的油污索赔,应与该海上事故有关的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或参加该协会集团超额再保险安排的
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与此海上事故有关的船舶的油污责任和费用一起统计,在此情况下,本协会的责任
限制,依据本款本项的规定仅以董事会决定的该限额分摊部分的比例为限,视同该船东仅承担该项索
赔的比例。①
(2) 如果入会船的被保险人(租船人除外,但光船租船人不在此限)以同样身份将该入会船另行投保于本
协会或其他保险人,且该保险人也是国际保赔协会成员或参加该协会集团超额再保险安排,其在任一
事故中的赔偿额不得超过董事会依据本款本项规定决定的限额,本协会对上述任一被保险人的最高责
任仅以此限额的比例为限。①
(3) 如果由本协会或上述其他保险人承保的入会船的租船人(光船租船人不在此限)不止一个,所有租船
人在任一事故发生的油污索赔的总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根据本款本项规定的限额。本协会对每
一租船人的最大责任仅限于每一租船人在所有索赔中的相应比例为最大金额。①
(4) 如果船东尚有其他形式的油污保险,该保险的赔偿限额不仅超过董事会依据本款本项决定的限
额,也未在事先就赔偿分摊比例与本协会达成书面协议,那么:①
① 协会上述限额补偿将扣减从其他保险所获得的补偿;①
① 本协会对未超过其他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的索赔将不予支付。①
(4) 上述第(2)、(3)不适用本条款第六条。
(十) 除外责任①①|||
(1) 船舶险承保风险①
除非本协会董事会另有决定,或在船舶入会时经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外,本协会对入会船在发生引
起责任和费用的事故时,以船舶应有价值根据附上 1/10/83 学会定期船舶险条款的劳氏海运保单
MAR1/1/82 格式或类似条款投保船舶险,而应由船舶险保险人承保的责任和费用均不负责赔偿(本条所
指船舶应有价值,若无约定,通常为发生事故时的市场价值)。
(2) 战争风险①
除本条款第六条和/或协会与会员另有协议者外,本协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灭失损坏、人身伤、
亡、病或其他事件而产生的会员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无论事故的涉及原因是否与船东或其雇员、
代理的疏忽行为有关):①
①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骚动或由此而引起的民间纷争、或任何向交战国或由交战国作出的敌对
行为或任何恐怖主义行为。①
① 捕捉、没收、逮捕、拘留或扣留(船员的不法行为或海盗除外)及其后果,或试图进行上述行为。①
① 水雷、鱼雷、炸弹、爆炸器或其他类似武器(但是由于运输这些武器而产生的责任或费用除外,不
论这些武器是否在入会船上),但是,此项除外责任条款并不适用于由于政府命令的结果而使用这些
武器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本协会董事会或经理部为了避免或减轻本协会的承保的范围内的责任或费用
而以书面同意使用这些武器的情况。①但:①
董事会可以决定向会员提供对本条款第(2)项规定的风险中的任一或全部风险的特殊保险,尽管这些
责任或费用可能已被本条款第(2)项战争风险中排除。但是,此种特殊保险的限额和条件均以董事会
的决定为准。①
一旦发生关于是否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争议时,董事会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①
(3) 核风险①
|||
除本条款第六条另有规定者外,本协会对于下列情况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或引起的,或归因于下列情况
的责任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①
① 由核燃料或核废料或核燃料的燃烧而产生的核放射和核污染;①
① 任何核装置、核反应堆或其他核装置和反应堆的组合体的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或
污染特性;①
① 任何应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
(八) 抵冲①①
在不影响本保险条款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协会有权将应付给会员的任何款项来抵冲该会员应付
给本协会的任何款项。
(九) 本协会的责任限制①①
(1) 基本原则①
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承保的对入会船的责任,应依据法律(包括任何有关责任限制的法律)来作出判
定和确立。本协会对超过法律规定的任何金额不负责任。①
如果一船不是以其全部吨位加入本协会,除非本协会经理部已按特殊条款作出不同规定,否则本协会
对会员的赔偿应按入会吨位与船舶全部吨位的比例支付。①
(2) 租船人①
|||
当一船以租船人(非光船租船人)的名义或代表该租船人加入本协会时,除非该租船人与本协会经理部
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本协会对该租船人向本协会提出的有关入会船的任何索赔的责任,不得超过假定
该租船人是入会船的登记的所有人,且已经申请责任限制并未被否定的情况下所能限制的责任。①
(3) 油污责任①
除非会员能够将其对油污的责任限制为一个较低的金额,否则本协会对任何部分或所有与油污有关的
索赔的赔偿责任将不超过本保险条款第五条附录规定的金额。①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此项责任限制不仅适用于入会船发生的每件事故,不论此事故是否涉及一
条或数条船舶发生溢漏或有溢漏油的威胁,也适用于会员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五条中
某项条款或数项条款而提出的所有的有关油污的索赔总额。如果所有的索赔总额超过了责任限额,则
本协会对每一索赔案的赔付应限于每一索赔金额在索赔总额中所占比例的数额。但是:①
(1) 当入会船向发生海事的他船提供救助或其他协助时,入会船船东因该救助、协助或该海上事故所
发生的油污索赔,应与该海上事故有关的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或参加该协会集团超额再保险安排的
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与此海上事故有关的船舶的油污责任和费用一起统计,在此情况下,本协会的责任
限制,依据本款本项的规定仅以董事会决定的该限额分摊部分的比例为限,视同该船东仅承担该项索
赔的比例。①
(2) 如果入会船的被保险人(租船人除外,但光船租船人不在此限)以同样身份将该入会船另行投保于
本协会或其他保险人,且该保险人也是国际保赔协会成员或参加该协会集团超额再保险安排,其在任
一事故中的赔偿额不得超过董事会依据本款本项规定决定的限额,本协会对上述任一被保险人的最高
责任仅以此限额的比例为限。①
|||
(3) 如果由本协会或上述其他保险人承保的入会船的租船人(光船租船人不在此限)不止一个,所有租
船人在任一事故发生的油污索赔的总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根据本款本项规定的限额。本协会对
每一租船人的最大责任仅限于每一租船人在所有索赔中的相应比例为最大金额。①
(4) 如果船东尚有其他形式的油污保险,该保险的赔偿限额不仅超过董事会依据本款本项决定的限
额,也未在事先就赔偿分摊比例与本协会达成书面协议,那么:①
① 协会上述限额补偿将扣减从其他保险所获得的补偿;①
① 本协会对未超过其他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的索赔将不予支付。①
(4) 上述第(2)、(3)不适用本条款第六条。①①
(十) 除外责任①①
(1) 船舶险承保风险①
除非本协会董事会另有决定,或在船舶入会时经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外,本协会对入会船在发生引
起责任和费用的事故时,以船舶应有价值根据附上 1/10/83 学会定期船舶险条款的劳氏海运保单
MAR1/1/82 格式或类似条款投保船舶险,而应由船舶险保险人承保的责任和费用均不负责赔偿(本条所
指船舶应有价值,若无约定,通常为发生事故时的市场价值)。
(2) 战争风险①
除本条款第六条和/或协会与会员另有协议者外,本协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灭失损坏、人身伤、
亡、病或其他事件而产生的会员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无论事故的涉及原因是否与船东或其雇员、
代理的疏忽行为有关):①
①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骚动或由此而引起的民间纷争、或任何向交战国或由交战国作出的敌对
行为或任何恐怖主义行为。① |||
① 捕捉、没收、逮捕、拘留或扣留(船员的不法行为或海盗除外)及其后果,或试图进行上述行为。①
① 水雷、鱼雷、炸弹、爆炸器或其他类似武器(但是由于运输这些武器而产生的责任或费用除外,不
论这些武器是否在入会船上),但是,此项除外责任条款并不适用于由于政府命令的结果而使用这些
武器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本协会董事会或经理部为了避免或减轻本协会的承保的范围内的责任或费用
而以书面同意使用这些武器的情况。①但:①
董事会可以决定向会员提供对本条款第(2)项规定的风险中的任一或全部风险的特殊保险,尽管这些
责任或费用可能已被本条款第(2)项战争风险中排除。但是,此种特殊保险的限额和条件均以董事会
的决定为准。①
一旦发生关于是否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争议时,董事会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①
(3) 核风险①
除本条款第六条另有规定者外,本协会对于下列情况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或引起的,或归因于下列情况
的责任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①
① 由核燃料或核废料或核燃料的燃烧而产生的核放射和核污染;①
① 任何核装置、核反应堆或其他核装置和反应堆的组合体的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或
污染特性;①
① 任何应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核反应或放射性源或物品的战争武器。①
但是:①
本除外责任条款不适用于由于作为货物载运于入会船的"例外物品"的核放射泄漏或毒性、爆炸或其他
危险特性而引起的或因其后果而造成的责任、灭失或费用。①
|||
本条"例外物品"是指包含用于或拟用于为工业、商业、农业、医学、科学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或本
协会董事会所认可的其他例外物品。①
(4) 双重保险①
除非本协会董事会另作决定外,本协会对于可从任何其他保险得到赔偿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5) 走私、偷越封锁线、非法贸易等①
本协会对由于入会船承运违禁品、偷越封锁线,或从事非法贸易的索赔,或者本协会董事会考虑所有
因素后,认为是入会船所进行的运输、贸易、或航程不安全、不适当、草率或过于危险而引起的索赔
不负责赔偿。①
(6) 无纸贸易①
对由于下列情况而发生的任何责任、费用,无论其大小,无论其原因,无论直接性或间接性,本协会
均不予承保。①
① 会员参加或使用了任何系统或合同安排,其主导目的是为了以电子信息取代航运业和/或国际贸易
业以书面为基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olero 系统和/或任何与本条款所指的无纸系统相类似的系统
或安排。①
① 根据无纸系统制造或传送的文件,而这种文件含有或能证明运输合同的内容。①
① 根据此种运输合同进行的货物运输。①但:协会可以依据其独立判断认为会员并未参加或并未使用
无
纸系统,且运输合同均有书面文件为准。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责任或费用协会也予以承保。(本条款的"
文
件"是指任何载有具体细节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和其他电子生成的信息)的载体。
(7) 会员的故意或轻率行为①|||
会员违反运输合同,且该项违反是由于或归因于会员的故意或轻率的行为或过失,本协会对由此而产
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①①
(十一) 2000 年及日期转换①①
船东必须及时(包括在承保事故发生之前,当时或之后)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其与 2000 年日期转换相
关的利益。如同协会所要求那样,会员要像一个未投保的船东在相似的情况下一样
谨慎从事采取措施。在本规定中,"日期转换"是指计算机或其它装置或有关数据处理、储存和检索的
系统、硬件、软件、固件和微处理器以及任何领先或包含微处理器的设备,其正
常的运作功能在 2000 年之前,当年或以后不会因日期变更而受到影响,特别是:①
(1) 任何代表现时日期的数字都不会导致运行中断。①
(2) 日期参数的功能性或演绎在 2000 年之前、当年或之后都能保持正常工作。①
(3) 在所有界面和数据库,2000 年的所有日期都能被明确地或经过准确演绎或以推理方式表示出来。①
(4) 2000 年应被识别为闰年。①
如果船东未履行上述义务,董事会可拒绝船东由此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提赔或酌情减少补偿金额。
(十二) 时间限制①①
除非本协会董事会另有决定外,本协会对会员在以下情况下提出的任何索赔不予赔偿:①
(1) 会员得知入会船发生了本保险条款第五条所述任何事故或索赔案的一年内,未将事故通知本协会
经理部。①
(2) 会员对本协会根据本条款第五条承保的风险责任与索赔方或任何其他责任方结案一年内未将索赔
案提交本协会经理部求偿。①①|||
(十三) 受中国海商法管辖的规定①①
九、入会申请①①
(一) 投保人应事先填写由本协会印发的船舶入会申请书,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入会船的规
范,以供本协会对该船入会的申请加以审核。船舶在任何时间皆可申请入会,办理投保。①
(二) 一旦申请投保的船舶被经理部接受,投保人在向本协会提出船舶入会申请或与经理部协商修改保
险条款的过程中所提交的任何申请书和所提供的任何其他情况或资料,应被视为会员与本协会之间的
保险合同的基础,且以所有这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均为会员所知或会员以合理的克尽职责应知为本
保险的先决条件。①
(三) 经理部有权决定拒绝对某条船舶的入会申请而不必陈述任何理由,不论提出此项入会申请的人是
否为本协会会员。
十、合伙入会①①
(一) 一条船舶以几个船东的名义或代表几个船东(此后称为合伙船东)加入本协会,其中每一个合伙船
东有权向本协会取得赔偿的条款和本协会有权向全体合伙船东收取会费的条款均应由合伙船东与经理
部达成书面协议。除另有书面同意外,全体合伙人对该入会船应付给本协会的所有摊款或其他金额承
担连带责任,任一合伙船东从本协会因该船入会而收取的任何金额应足以解除本协会的相关责任。①
(二) 任一合伙人未能向本协会如实告知其所知的主要资料应视为全体合伙人未能如实告知。
(三) 任一合伙人导致本协会拒绝赔偿的行为应被视为是全体合伙人的行为。① |||
(四) 除经理部另有书面同意外,本协会向任一合伙人发出的或代表本协会向任一合伙人发出的通讯内
容应被视为全体合伙人所知,任一合伙人发给本协会经理部或他们的代理人的通讯应视为是得到了全
体合伙人的完全同意和授权。
十一、入会证书和变更通知单①①
(一) 本协会接受一条船舶入会申请后,经理部应尽快向会员签发入会证书。入会证书应载明保险开始
之日、承保条款。①
(二) 任何时候,如经理部和会员同意修改入会条款,经理部应尽快地向会员签发变更通知单,载明变
更的条款以及此项变更生效的日期。①
(三) 按前述规定所签发的每份入会证书和变更通知单,其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船舶入会的保险条款
,任何条款变更及此项变更的起始日期均为最终证据,均有约束力,但是如果经理部认为某一入会证
书或变更通知单存在错误或疏漏,可以决定签发一份新的入会证书或新的变更通知单,此份新入会证
书或新变更通知单将为最终证据并有约束力。
十二、转让①①
(一) 如无经理部的书面同意,任一会员不得转让因其与本协会订立的合同而取得的任
何保险以及根据本保险条款所享有的一切利益。经理部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转让而不必陈述任何理由
,或同意根据经理部认为合适的条款转让。①
任何未得到经理部书面同意的转让或任何未遵照经理部同意认可的条款的转让,除非本协会经理部另
作决定,否则均为无效。①
|||
(二) 不论经理部是否明确说明其同意转让的条件,本协会在解决受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时,有权扣减
或保留经理部认为转让人足以履行其对本协会义务的数额,不论转让人对本协会的义务是否在其转让
时存在或已发生或在其后可能发生。①
十三、保期①①
(一) 本协会规定的保险期为一年,保险年度自 2 月 20 日 12 时起到翌年 2 月 20 日 12 时止。
但本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的承保风险,其保险期自入会证书载明的日期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
①
(二) 在保险年度中入会的船舶,保险期从入会证书上载明的入会时间开始至该保险年度结束时止。
十四、保险终止通知①①
(一) 入会船保险期间可以下述方式终止其保险:①
1. 经理部可在不迟于任一保险年度 1 月 20 日前书面通知会员,而无须陈述任何原因。①
2. 会员可在不迟于任一保险年度 1 月 20 日前书面通知协会,而无须陈述任何原因。①
(二)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一旦书面通知,保险期间应于 2 月 20 日 12 时终止,除非经理部同意,
否
则,在其他任何时间船舶不能退会,终止通知也不被接受。①
(三) 本条款第六条在适用上述规定时,上述提前通知时间为任一保险年度 12 月 1 日前,保险终止日
期
为该保险年度的 12 月 31 日 24 时。
十五、会费、费率和保证①①|||
(一) 会员应在每一保险年度(根据第十八条规定而关帐的保险年度除外)对其加入本协
会保险的入会船向本协会交纳以下全部基金:①
1. 董事会认为随时应该支付本协会在该保险年度中开展保险业务而需要的基本费用;①
2. 本协会对该保险年度支付的索赔款、费用和开销(不论是否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①
3. 支付巨灾事故的索赔款,或其摊款;①
4. 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应急储备金,或本协会的其他储备金;①
5. 董事会认为弥补某个或数个已关帐的保险年度发生的或认为可能会发生的资金短缺而需要的资金。
①
会费的形式为预付会费、追加会费和巨灾会费。①
(二) 预付会费①
预付会费由本协会经理部与投保人在船舶申请入会时,及或在保险年度开始前,根据船舶登记总吨、
船龄、船型、船舶技术状况、营运特点、保险险别以及历年保险赔付状况等因素商定。①
(三) 追加会费①
1. 在每一保险年度中的任何时候或保险年度过后(但不得在保险年度关帐以后),董事会可以决定对该
保险年度向会员(固定会费者除外)征收一次或数次追加会费。①
追加会费由董事会确定一个对净预付会费的百分比例来计算收取。①
2. 会员应对其在该保险年度中的入会船舶支付追加会费,会费可以其在该保险年度中支付的或应支付
的净预付会费额乘以董事会确定的追加百分比。①|||
3. 董事会、经理部或其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任何时候可向会员阐述协会将收取的任何追加会费或其他
会费的百分比的估算情况,以使会员明白其在有关保险年度中的财务义务。但是,即使向会员陈述了
追加会费的百分比估算情况,也不影响董事会根据本保险条款规定向会员征收以比估算高或低的百分
比计算追加会费和巨灾会费。①
十六、会费的支付①①
(一) 会员应按经理部指定的日期、付款方式和费率交纳预付会费、追加会费和巨灾会费。
(二) 预付会费、追加会费和巨灾会费的费率一经确定,经理部应尽快地将以下事项通知各有关会员:
①
1. 费率;①
2. 应交纳会费的日期,如以分期交纳会费时,每期应交纳金额和每期交纳的日期;①
3. 会员以每条入会船计算应交纳的会费金额;①
4. 不以美元计交会费时的另外情况;①
(三) 经理部可以要求任一会员根据其指定的货币计交全部或部分会费。
(四) 会员不得以其向本协会提出的任何类型的索赔冲抵其应交纳之会费,也不得以此来撤销或推迟会
费的交纳。①
(五) 如果会员在经理部指定的付费日期前(含该日期)未交纳应付的全部或部分会费或任何欠款(包括
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欠款),该会员应该向本协会支付其应付而未付的款额的利息,
利息的计算以董事会决定的利率从指定付期日起(含该日)算至会费或任何欠款实际支付日。董事会也
可随时决定免除此项利息。①
(六) 如果会员没有向本协会交纳会费且董事会确定此项会费已无法取得,为弥补本协会因此而产生的
资金短缺或亏空所需的款项应视为是本协会的开支,对此,董事会有权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收取会费,
如是因巨灾会费引起的资金短缺或亏空,本协会可根据第十五条(四)征收巨灾会费,或者根据第十七
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动用储备基金。
|||
十七、储备基金①①
(一) 为了应付紧急情况或其它董事会认为合适的目的,董事会可以建立和维持储备基
金或其他帐户。①
(二) 在不影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下,董事会可为下列一项或数项特殊目的而建立和保持储备基
金或其他资金:①
1. 巨灾储备金:为支付任何巨灾事故索赔而建立的储备金,不论这些索赔是发生在同一保险年度与否。
①
2. 应急储备金:为本协会的任何总体利益而建立的储备金,其中包括:
(1) 为稳定追加会费的水平和降低过去、现在或将来某一保险年度征收追加会费的需求;①
(2) 消灭或降低在任一已关帐保险年度中已经发生或认为可能会发生的亏空;①
(3) 弥补本协会在货币兑换中或与其投资的有关的业务中的任何实际的或潜在的损失。①
(三) 董事会可为上述目的,调用上述任何储备金。董事会也可运用上述储备金填补其他不同目的储备
金的不足,只要董事会认为这种运用符合本协会或其会员的利益。董事会还可在任何时候将一个储备
金帐户的资金转入另一个储备金帐户。①
(四) 储备金或其他所需基金可由以下两项途径或其中一项途径取得:①
1. 董事会在决定保险年度的追加会费的费率时,从追加会费留出一定金额或一定部分转入或用于任何
储备金或帐户。①
2. 董事会在任何保险年度关帐时或其后任何时候,可将该保险年度的备用基金的一定金额或一部分转
入和用于任何储备金帐户。①
(五) 如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款规定留出储备金时,经理部应在要求会员交纳预付或追加会费时或之
前,将此情况通知会员。
|||
十八、保险年度关帐①①
(一) 董事会可在任一保险年度结束后的某天宣布该保险年度关帐,或者宣布除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
应征
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的情况外,该保险年度关帐。①
(二) 除根据本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保险年度宣布关帐后,不得再征收追加
会费。①
(三)①
1. 如果在任一保险年度开始后的三年内的任何时候,经理部发出通知,认为:一个已发生的事故已经
产生或者可能在以后的任何时候产生一项或数项巨灾事故索赔或普通性索赔,董事会将尽快地宣布发
生事故的保险年度保留开放以便为这些索赔征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或会费。该保险年度的关帐由董
事会另行决定。①
2. 如果在前款规定的三年结束时,未宣布为征收巨灾会费而开放保险年度,不论该保险年度为了其他
原因是否关帐,仅就巨灾会费而言,该保险年度应自动关帐。①
3. 如果根据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规定,在某保险年度关帐后任何时候,董事会认为在该已关帐的保险
年
度中发生的某一事故可能发生或在今后的任何时候发生巨灾事故索赔,董事会应尽快宣布:①
根据本款 1 项和 2 项规定而未能关帐的保险年度依然开放,以便为支付巨灾事故索赔而征收巨灾事故
会
费。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对支付巨灾事故索赔而征收的
第一项巨灾会费应根据第十五条(四)款规定向在该开放保险年度中所有入会的会员船舶征收。该保险
年度保留开放直至董事会决定关帐时为止。①|||
4. 如果董事会根据本款第 1 项或第 3 项规定,宣布某保险年度开放,经理部应通知该保险年度中的会
员。①
5. 如果在向任一保险年度中入会的会员征收了巨灾会费以后的任何时候,董事会认为无需使用全部巨
灾会费来赔付巨灾事故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将其认为多余的款项以下列两种方式或其中一种方式来处
置:①
(1) 将余款或部分余款转入本协会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巨灾储备金帐户。①
(2) 根据会员交纳巨灾会费的比例,将余款或部分余款退还会员。①
(四)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董事会可以宣布某一保险年度关帐,即使其已知或预料该保险年度已存
在着或可能在将来会产生目前尚未明确、尚未有效或程度、金额尚未明确的索赔、费用或开销。①
(五) 在任一保险年度关帐的时候,如董事会认为该保险年度全部会费或其他收入(和从储备金帐转入
的所有资金和贷入该保险年度的资金)足以支付该保险年度产生的索赔、费用和开销时,董事会可决
定将余额或部分余额转入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储备金帐户。①
(六) 如果在某一保险年度关帐时或其后任何时候,董事会认为与该保险年度有关的索赔,费用或支出
将超过或可能会超过在该保险年度中收取的所有会费或其他收入(和所有从储备金帐户转入的所有奖
金及贷入该保险年度的资金)时,董事会可以决定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提供资金以弥补资金的短
缺:①
1. 从本协会的储备金中转入;①
2. 从任何已关闭的保险年度的专项备用金中转入;①|||
3. 对开放之保险年度征收追加会费。①
如董事会决定采用上述第 3 项规定所述方式,经理部应预先通知在该保险年度的会员。①
(七) 在某一保险年度关帐后的任何时候,董事会可以合并任何两个或数个已关帐的保险年度 的帐户
并集中这些保险年度的资金用于相关保险年度的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该两个或数个已关帐的保险年
度应视为是一个保险年度。①
(八) 在决定本保险条款第六条所列承保风险的保险年度关帐事宜时,本条中有关征收巨灾会费的规定
不予适用。
十九、变更保险合同①
(一) 在任何保险年度中,经理部根据协会的赔付情况和国际保险状况可决定在下一保险年度中对所有
加入本协会的船舶的会费费率普遍增长某个百分比。如果经理部在某一保险年度的 12 月 20 日前,或
就
本条款第六条承保风险而言,在某一保险年度的 11 月 1 日前,已将增长会费费率的决定通知了会员,
那么保险期间应以该确定的百分比变更入会船的会费费率条件直到下一保险年度,入会船舶的入会条
款也应被视为随之作了变更,除非:①
1. 根据本条第(三)款已发出另一项变更的通知,或①
2. 根据第二十条(终止保险)规定已发出终止保险通知,或①
3. 保险期间因某些其他原因早已中止。①
有关经理部决定的通知应视为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变更通知单。①
(二) 在任何保险年度结束前,本保险条款中任何影响会员与本协会之间保险合同的条款的部 分应作
修改,这样的修改应对会员有约束力,并且应从下一保险年度开始时即生效。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①
(三) 如果经理部在任一保险年度中要求修改入会船在下一保险年度的会费费率(非指本条第(一)款所
规定的情况)或要求改变某些保险条款,则应在不迟于该保险年度的 1 月 20 日中午,或就本条款第六
条
承保风险而言,在不迟于某一保险年度的 12 月 1 日中午发出通知。经理部与会员应在经理部发出此项
通知后至 2 月 20 日(或就本条款第六条承保风险而言,在某一保险年度的 12 月 31 日)前的期间内就会
费
费率和保险条款达成协议,本协会得以继续对入会船在下一保险年度的保险。如果在此期间内未能达
成协议,本协会对入会船终止保险。|||
二十、终止保险①①
(一) 在不影响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停止保险的后果的情况下,会员
或经理部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发出保险终止通知书,通知有关入会船终止本协会的保险时:
1. 除非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会员参加互助保险时)对会员的责任已另有协议或另作估定
并以此为限外,该会员和其继承人仍应对在发出终止保险通知的保险年度以及以前保险年度中的任何
摊款、会费和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责任。①
2. 根据本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和入会船入会时的有关条款,本协会仍应对该退保船舶在发出终止保险
的通知之日十二时前已经发生的事故所产生的索赔负赔偿责任,但对在其后发生的事故索赔不再承担
责任。①
(二) 一旦任何入会船由于非第十四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一)、(二)、(三)款和二十二条 第(一)款
所规定的原因而退出在本协会的保险时:①
1. 除非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在会员参加互助保险时)对会员的责任已另有协议或另作估定并以
此为限外,该会员和其继承人仍应对本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所有摊款、会费和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责任。①
(1) 在停保的保险年度,按入会时间比例计算,即从该保险年度开始时始(如在保险年度中入会则从入
会时始)到退保日中午十二时止的期间按比例计算。①
(2) 在此之前的若干保险年度,按整年度计算。①
2. 根据本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和入会船入会时的有关条款,协会仍应对终止保险日十二时之前已发生
的事故而产生的索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之后发生的任何事件不负责任。但本条第二款不得解释为对
除根据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其他任何意在终止任何船舶保险的通知书
效力的认可。|||
二十二、撤销保险①①
(一) 当某会员未能全部或部分交纳其应支付给本协会的任何款项时,经理部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日期内付款。指定日期从书面通知发出 7 天后起计。如果会员在该指定日期内仍未能全部
支付,本协会撤销该会员加入或以其名义加入本协会的任一和全部入会船的保险(不论该保险是否现
行有效,也不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该保险在指定日期是否已经停止),
不再另发通知或办理其他手续。①
(二) 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会员在本协会的保险被撤销时(也称之为"撤销日"),则①
1. 除非根据本条第(三)款对会员的责任已另作评估并以此为限外,该会员和其继承人仍应负责支付根
据第十五条规定的所有的摊款、会费和其他应付费用:①
(1) 对撤销日的那个保险年度,按比例计算,即对从保险年度开始时起(如在保险年度中入会,则从入
会时始)至撤销日止或至经理部决定并以书面同意的一个日期止的期间的比例费用;
(2) 对以前的保险年度,则按全年的费用计算。①
2. 从撤销日起,本协会对会员加入或以其名义加入本协会的任一和全部船舶 的任何类别的索赔停止
承担责任。①
(1) 不论这些索赔是否因在撤销日以前(包括在以前保险年度中)已经发生的事件而引起;
(2) 不论这些索赔是否因撤销日以后发生的事故而引起;①
(3) 不论本协会是否已经认可了责任或委托了律师、检验师或任何其他人员来处理此索赔;
(4) 不论本协会在撤销日当时或之前是否知道这些索赔可能产生或将会产生,从撤销日始本 协会对这
些索赔的任何责任将追溯既往地中止,本协会对该会员的任何此类索赔无论什么原因均不负责任。
但:①|||
董事会可以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会员交纳摊款、会费或其他费用的条件,对会
员加入本协会的任何船舶,根据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规定本可不负赔偿责任的索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
偿
责任,不论这些索赔是在撤销日或停保日之前或之后发生的,或全部或部分地豁免应付给本协会的摊
款、会费或其他欠款。①
(三) 撤销保险的免责会费①
1.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会员的保险一经撤销,即使在此撤销之前已经停保,经理部在该停保之时
可能尚未行使或可能已同意不行使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第(六)款 1 和 2 项所规定的权力,经理部仍
可
估定会员在撤销保险日时其有关船舶应交会费的责任金额。①
2. 如经理部行使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权力,则:①
(1) 会员应交付根据第 1 项规定所估定的款项,不得有扣减;①
(2) 会员对董事会此后所决定征收的追加会费将不再负交纳责任,也不享受协会此后的任何权益或其
他收益。
二十三、投资①①
(一) 协会基金在董事会的监督指导下可由经理部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和金额内进行投资活动。①
(二)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所有基金均应集中统筹管理,合理用于投资。
(三) 投资收入均应按保险年度分置于相关的保险年度里。
|||
二十四、协会的服务①①
(一) 本协会充分发挥其通讯代理的作用,使其积极为入会船服务。①
(二) 协会或协会通讯代理可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①
1. 办理各种油污担保证书,但有关费用由申请方承担;①
2. 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材料;①
3. 协助入会船装货前的检验工作(检验由会员申请,费用也由会员承担,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①
4. 免费为会员起草和修改适合某种特殊运输的提单和租船契约条款。
二十五、争议①①
凡因执行本保险条款而引起的协会与会员之间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均在中国境内通过协商、提交董事
会裁定、仲裁或法律手段解决。
二十六、协会的终止①①
(一) 当协会终止时,不论这种终止是协会自愿终止还是法院依法宣布终止,协会会员对协会的责任仅
限于其欠付协会的各类会费,欠付会费的计算以宣布协会终止日时止。①
(二) 在协会的责任或债务清偿后,协会各会员有权分享协会遗留财产,财产分配依据会员在协会终止
之日前向协会支付的当年会费的比例或依据清算人的决算决定,公平合理地解决。
(三) 协会宣布终止前已退会一年的会员,不适用上述条款,因此不具有分享协会遗留资产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