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药 注 册
法 规
• 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的形式正式公
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2月
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
废止。
修订背景
•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该办法存在的突出
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药品注册与监督管理脱节。一些申报单
位的研究资料不规范,其中甚至出现了弄虚
作假的严重问题,药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 二是审评审批标准偏低,导致了企业创制新
药的积极性不强。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
• 三是监督制约不到位。审评审批权力配置不
合理,程序不够严密,过程不够透明等。
修改重点
• (一)强化药品的安全性要求,严把药
品上市关;
• (二)整合监管资源,明确职责,强化
权力制约机制
• (三)提高审评审批标准,鼓励创新、
限制低水平重复
本章重点
•化学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
资料要求
内 容
• 一、注册分类
• 二、申报资料项目
•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 五、临床研究要求
一、注册分类
一、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
•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
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
径的制剂。
•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
• 注册分类1-5品种为新药
• 注册分类6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情况
• 注册分类1、2强调该药物系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
• 注册分类3强调该类药物国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销
售。
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情况
• 注册分类4主指原药物已在国内或国外上市销售,
改变后的药物药理作用未发生改变且国内外均未
上市。
• 注册分类5强调对国内已上市的药品改变剂型,但
不改变给药途径。
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情况
• 注册分类的思路:
根据申报品种国内外上市销售情况,
为便于技术上的统一要求管理而划分。
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
药品
•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
制剂;
•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
单体及其制剂;
•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
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
药物;
• (5)新的复方制剂;
•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
的新适应症。
• 类: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
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05新增注册分类)
• 新适应症是指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
与原适应症的药物机理不同的适应症。
• 属于注册分类的,不单独给予监测期。
注册分类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
销售的制剂。
• 原剂型已在国外或者已在国内上市,改变给
药途径后的剂型尚未在国内外上市。
注册分类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
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
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
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
应症。
• 类: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上
市的新适应症。(新增注册分类)
• 新适应症是指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
与原适应症的药物作用机理不同的适应症。
• 属于注册分类的,不单独给予监测期。
注册分类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
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
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 已上市销售的盐类药物指在国内或者国外已
上市销售的盐类药物。改变后,药物的药理
作用未发生改变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
• 如果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
(或者金属元素)后而制成的药物已在国外
上市销售,则按注册分类3的申报资料要求办
理。
注册分类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
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 强调不能改变给药途径。
• 除三种特殊剂型(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
剂)外,只按新药程序办理,不按新药程序
办证。
注册分类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
者制剂
•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
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质量指标、检
验方法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 2、药品注册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给申请人特定的标准。
• 3、其他药品标准:国家颁布的其它药品标准。
如:历版药典、生物制品规程、部颁、局颁、
新药转正标准、进口药标准(97年12月3
1日以后的)。
二、申报资料项目
二、申报资料项目
• 包括四部分:
• 综述资料
• 药学研究资料
•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 临床试验资料
(一)综述资料
•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
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
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
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
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
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
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
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
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
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
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
件。
32、临床试验报告。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
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
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
当说明命名依据。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
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
用途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
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属于新药的放
射性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4)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
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
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
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
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
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
• 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
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
制剂研究合理性和临床使用必需性的综
述。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 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
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
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
相关参考文献:
• 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
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或原发明厂商最新版的正式说明书原文
及中文译文。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
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
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
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 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
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
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
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 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
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尚应包括对工
艺验证的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
应包括起始物料、处方筛选、生产工艺及
验证资料。
注
重
原
始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7、资料项目8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资料,包
括:
处方、处方的筛选、工艺的研究、工艺流
程图等。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
及文献资料:
• 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
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
累结果等。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
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 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
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
• 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
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
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
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
和数据。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
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
等的制定依据。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 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
• 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
的自检报告。
• 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
样品的自检报告。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
资料:
• 包括采用影响因素试验、直接接触
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
性试验。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12、资料项目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
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
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
料的综述。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13、资料项目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
资料及文献资料:
•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体外和体内(动物)
药代动力学(吸收、代谢、分布、排泄)
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14、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
综述:
• 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
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15、资料项目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
案: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
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
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
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
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
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
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16、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
• 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
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
• 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
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
性和临床试验方案。
• 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
说明
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 根据注册分类的不同报送不同的研究资料,具体情况见《申报资
料项目表》
•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和/或试验资料。
2、“±”:指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试验资料。
3、“-”:指可以无需提供的资料。
4、“* ”: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8,指
见说明之第8条。
5、“△”:按照本附件“五、临床试验要求”中
第4条执行。
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
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 毒理学、药代动
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
资料
分
类
资料
项
目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 2 3 4 5 6
综述
资
料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药学
研
究
资
料
7 + + + + + +
8 + *4 + + *4 *4
9 + + + + + +
10 + + + + + +
11 + + + + + +
12 + + + + + +
13 + + + + + +
14 + + + + + +
15 + + + + + +
资料
分
类
资料
项
目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 2 3 4 5 6
药理
毒
理
研
究
资
料
16 + + + + + +
17 + *14 ± *16 - -
18 + *14 ± *16 - -
19 + *14 ± *16 - -
20 + *14 ± *16 - -
21 *17 *17 *17 *17 *17 *17
22 *11 - - - - -
23 + ± ± ± - -
24 + ± ± ± - -
25 *6 - *6 *6 - -
26 *7 - - - - -
27 + *18 *18 + *18 -
临床
试
验
资
料
28 + + + + + +
29 + + + + + △
30 + + + + + △
31 + + + + + △
32 + + + + + △
•五、临床试验要求
(五)临床试验要求
• 《办法》中规定:
• 第三十条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
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
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
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
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
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 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
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
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
方案提供依据。
• Ⅱ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
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
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
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
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
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
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 Ⅲ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
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
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
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
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
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 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
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
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
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
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
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
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
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
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
体试验。
(五)临床试验要求
• 1、属注册分类1和2的新药,应当进行临
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
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
组)要求: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
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五)临床试验要求
• 3)避孕药的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
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
周期的开放试验;IV期临床试验应当充
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
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五)临床试验要求
• 2、属注册分类3和4的新药,应当进行人
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
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
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避孕药应当
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
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
(五)临床试验要求
• 属于下列二种情况的,可以免予进行人
体药代动力学研究:
(1)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治疗
作用的制剂;
(2)不吸收的口服制剂。
(五)临床试验要求
• 3、属注册分类5的新药,临床试验按照
下列原则进行: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
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
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
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
少为100对。
(五)临床试验要求
•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
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
必要的治疗学相关的临床试验,临床试
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4)同一活性成份
制成的小水针、粉
针剂、大输液之间
互相改变的药品注
册申请,给药途径
和方法、剂量等与
原剂型药物一致的,
可以免予进行临床
试验。
• ((44)注射剂应当进行必)注射剂应当进行必
要的临床试验。需要进要的临床试验。需要进
行临床试验的,单一活行临床试验的,单一活
性成份注射剂,临床试性成份注射剂,临床试
验的病例数至少为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100
对;多组份注射剂,临对;多组份注射剂,临
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
300300例(试验药);脂例(试验药);脂
质体、微球、微乳等注质体、微球、微乳等注
射剂,应根据注册分类射剂,应根据注册分类11
和和22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旧 新
(五)临床试验要求
• 4、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
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 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注射剂等其他非口服固体
制剂:所用辅料和生产工艺与已上市销售药品
一致的,可以免予临床试验。
•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
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五)临床试验要求
• 5、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
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资
料。
• 已批准进行临床实验的,除《办法》规定可以
减免临床试验情况的情况除外,一般不再批准
减免临床试验。如确有困难的,按补充申请形
式提出减免临床申请。
(五)临床试验要求
• 6、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
售的药品。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
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
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开发企业的品种;
(2)具有明确临床试验数据的同品种;
(3)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
同的品种;
(4)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的其他品
种
•补充:新药监测期
新药监测期
• 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对批准生产的新药设立
监测期。
• 监测期时间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
过五年。
• 生产企业应继续考察新药的工艺、稳定性、疗效、
不良反应。
•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
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
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
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