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缴税费
1.什么是税收
一、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
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
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 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
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①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
需要。①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
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
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①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①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
进行。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
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
利(权力)与义务进行规范,依据法律进行征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
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统一分配,而不直
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从个体纳税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
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
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
整体的有偿性。
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之前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
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税收的
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
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第二,税收征收具体
操作的确定性。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既要求纳
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
任意降低或提高。
当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个时期而言的。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
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
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
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三、税与费的区别
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
被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和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主体不同。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
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
特征不同。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
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税
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
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用途不同。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
性质。
2.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
负责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
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从 2002 年~2008 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
所得税(目前暂免征收),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从 2009 年起,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下列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
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中国境内
的单位、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所得的,该项所得应当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主管支
付该项所得的中国境内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
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年以前已经成立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 年以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
收管理机关应当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2009 年以后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
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
关也应当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
4.依法免缴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按照其免缴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既不缴
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5.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的时候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当缴纳
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候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
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城
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停
止征收;少数地区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和管理工作还没有从财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但是暂不征收消费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烟叶税。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船舶吨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税收征管一般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般程序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各环节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或法
律责任。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变动时,就其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向所在地
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
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办理要求及适用范围。
(1)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的 30 天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 30 天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的 30 天内,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复业登记。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或复业的,
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停业或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
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提前向税务机
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否则税务机关视为已复业并进行征税和管理。
(4)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
关证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营业地税
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2.税务登记证管理。
(1)定期换证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定期换证制度,一般三年一次。
(2)年检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3)国、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税务机关积极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
方便纳税人,加强管户配合。
(4)部门配合制度。为推进社会综合治税,《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
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
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为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开户情况予以协助。
(5)遗证补办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3.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号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相应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和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其各种经
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
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
其记账软件和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在使用前也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处理办法。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与税收规定
抵触的,依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3.账簿设置要求。纳税人应按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特别是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以及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其他辅助账簿。
4.记账凭证使用要求。记账凭证应合法、有效。合法,是指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填制凭
证、不得使用非法凭证;有效,是要求取得和填制的凭证内容真实,要素齐全。
5.账簿及凭证保管要求。纳税人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
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6.税控装置使用要求。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7.违法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
制度或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非法印制完税凭证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相应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发票管理
发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
收付款凭证。按照发票使用范围,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负
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1.发票印制。
发票一般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设专人负责印制和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中,增
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普遍发票,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印制。
未经上述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票。
2.发票领购。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提交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领购发票。
(2)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办理领购普通发票。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销售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有税
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
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
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的外出经营证明,并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
购经营地发票,并限期缴销。
(4)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的方式。
3.发票开具。销货方应按规定填开发票;购买方应按规定索取发票;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
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开具
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
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货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 2010 年 12 月国务院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
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4.取得发票的管理。
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要按规定索取合法发票。对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发票本身不符合规定(白条或伪造的假发票、作废的发票等)、发票开具不符合规
定、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发票的保管和缴销。
税务机关内部或者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
保管交接、定期盘点制度,保证发票安全。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未使用的
发票,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统一将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
6.违法处理。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查
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
项重要制度。
1.申报对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
容,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主要项目包括:税种、
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
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
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要根据情况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3.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
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4.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
通过邮政部门办理邮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
实际申报日期。
(3)电子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方式办理纳税
申报的一种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
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银行网点申报。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到银行网点进行申
报。
(5)简易申报。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
(6)其他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
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5.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
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
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违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
款。
五、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法定程序将纳税人应纳税
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
1.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和适用对象。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会计账簿等财务核算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适用
于财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从业人数、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经营成本、平均利润率等因素,
查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实行简易记账或会计核算不
健全的纳税人。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和一定的审核评议程序,核定其一定时期应税收入和应纳税
额,并按月或季度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和所得额的小规模
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
代收、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其
向纳税人收取或支付交易款项的同时,依法从交易款项中扣收纳税人应纳税款并按规定期限和缴库办法申
报解缴的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代征。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方式。主要适用于零星、分
散、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收、车船税等。
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同类产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收入并据
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在市场、车站、码头等场外临时经营的零星、流动性税源。
2.纳税期限与延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
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
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 3 个月。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税款减免。
税款减免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或免税。
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要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之日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如果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要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
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4.税款退还和追征。
对计算错误、税率适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退还。纳税
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
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要立即退还。
同时,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
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
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 年;对偷税、
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
制。
5.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财产的使用
权和处分权予以限制的一种行政保全措施,是保证税收征管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主要包括书面
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及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
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两方面内容。
税收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
人缴纳拖欠的税款和罚款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违法采用,将承担相应的行政
赔偿责任。同时,一旦税收得到实现,相应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应立即解除。
6.违法处理。
纳税人偷税、骗税、欠税、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
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等行为,妨害税款征收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相应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代扣代
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行政检查。税务检查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为保证税务机关能通过检查全面真实地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税收征管法
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
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并对各项权力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和程序。
2.税务检查形式。
按实施主体分类,税务检查可分为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是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
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全面的、综合的专业检查,主
要是对涉及偷税、抗税和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征收管理部门的检查是征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对征管中
的某一环节出现的问题或者防止在征管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进行的税务检查。
3.税务检查的规范。
(1)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规范。①控制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
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稽查部门牵头,统一布
置部署各类检查,建立国、地税局联合检查和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减少重复检查。①实行检查回避制度。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下列关系之
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其他利害关系。对税务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①应当出示相关税务证件。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
通知书。①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①检查存款账户在审批、使用、人员等方面有严
格限制。如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应经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
违法案件时,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
款,并不得将查询存款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①调账检查有严格的审批和时间限制。经县以
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 3 个月内完整
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
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必须在 30 日内退还。①应保守被检查人的秘密。
(2)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检查的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
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
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4.税务检查的程序。
(1)选案。主要通过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采取人工归集分类、比例选择或随机抽样进
行筛选,根据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交叉协查、情报交换等资料确定检查对象三种方式。
其中,涉税举报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重要来源之一。
(2)检查。税务检查机构一般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税务检查
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情况,但有下列情况不得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
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照
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查对象、证人及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进行实物或实地检查
等。
(3)审理。在实施检查完毕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
析认定案件性质,作出处理决定。对数额较大、情节复杂或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税务检查机构
应及时提请所属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确保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准确、适当。
(4)执行。税务检查事项完毕后,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督促被查对
象将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4.现行税收制度
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是以适应对
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的。1983 年、1984 年又先后分两步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改革,
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1994 年,国家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
广、成效最显著、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构
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2003 年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分步实施了改革农村税费,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所得税制、
财产税制等一系列税制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几经变革,目前,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
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19 个税
种。其中,17 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 2000 年起暂停征收;
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部门代征。
一、增值税
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
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 17%,低税率为 13%,出口货物为 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为 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 1 个月。另外,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
税额的大小,还有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季度等其他六种应纳税期限,其中 1 个季度的规
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次月的 1 日~15 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二、消费税
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和酒精、化
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 14 个税目。消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
量分别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相同。
三、营业税
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
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 7 个税目。营业税按照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
的税率计算缴纳。除了娱乐业实行 20%(其中台球、保龄球适用 5%)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 3%或
5%。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
四、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根据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及所得是否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确定应纳
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 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
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
缴应退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 11 个
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45%的 7 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注: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执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 5 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余各项所得均适用 20%的比例税率。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 2000 元提高到每月 3500 元。纳税期限是: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报
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 15 日内缴入国库;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
月预缴,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缴入国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将应纳的税款
缴入国库。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资源税
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各种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
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 7 大类。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方法征
收。原油、天然气产品的资源税税率为销售额的 5%~10%。资源税其他税目因资源的种类、区位不同,税
额标准为每吨 元到 60 元不等。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
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依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 元~30 元之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八、房产税
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
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产权为全民所有)、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其税率分为
两类: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
12%,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 4%的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
台同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为计税依据,区别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 7%(在市区)、5%(在县城、镇)和 1%(不在市区、县
城或镇)三档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十、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其税额标准在每
平方米 5 元~50 元之间。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一、土地增值税
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
征收。它实行 4 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 30%、40%、50%、60%。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
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
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十二、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
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 10%。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
税价格。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并一次缴清税款。
十三、车船税
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
人征收。分为乘用车、商用车等 6 大税目。各税目的年税额标准在每辆 36 元~5400 元不等,或自重(净
吨位)每吨 3 元~60 元之间,游艇为艇身长度每米 600 元~2000 元。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十四、印花税
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
的性质,分别按合同金额依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比例税率有 1‰、‰、‰和 ‰
四档,比如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 ‰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 ‰贴花,财产租赁合
同按租赁金额的 1‰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 ‰贴花等;权利、许可证等按件贴花 5 元。印花税
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办法缴纳。股权转让书据按其书立
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 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即证券交易
印花税)。
十五、契税
以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交换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
人。出让、转让、买卖土地、房屋的税基为成交价格,赠与土地、房屋的税基由征收机关核定,交换土地、
房屋的税基为交换价格的差额。税率为3%~5%。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纳税申
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十六、烟叶税
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金额征收,税率为 20%。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中国税法规定有 19 种税(含关税和船舶吨税),但并不是每个纳税人都要缴纳所有
的税种。纳税人只有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如果没有发生这些应税行为,
就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从实际情况来看,规模比较大、经营范围比较广的企业涉及的税种一般在 10 个
左右,而大多数企业缴纳的税种在 6~8 个。
5.常用税种详解
地税申报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
用税。
(1)每月 7 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每月 15 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费附加。 (3)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 4 月 15 号前、10
月 15 号前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5)车船使用
税,每年 4 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6)如
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7)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
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如果是上门申报,
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2、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1)每月 15 号前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 (2)每季度末下月的 15 号前申报所得税。 (3)国税纳税申报
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的。
一.增值税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企
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增值税的税目、税率详见《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出口货物
不包括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和铜基合金等)
和国家限制出口的部分货物(如矿砂及精矿、钢铁初级产品、原油、
车用汽油、煤炭、原木、尿素产品、山羊绒、鳗鱼苗、某些援外货
物等)
0
二、农业产品
包括粮食、蔬菜、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
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
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
他动物组织
13
三、粮食复制品 包括切面、挂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 13
四、食用植物油
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
油、茶油、胡麻油、核桃油和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13
五、自来水 13
六、暖气、热气、热水、
冷气
含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13
七、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液化煤气 13
八、石油液化气 13
九、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田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13
十、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3
十一、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3
十二、图书、报刊、音
响制品、电子出版物
不包括邮政部门发行的报刊 13
十三、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
粮食和饲料添加剂
13
十四、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肥 13
十五、农药
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
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和其他农药原药、农药制剂
13
十六、农业机械
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
保护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
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不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意外的农用汽
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不包括机动渔船)、林业机械(不
包括森林砍伐机械和集材机械)、小农具(不包括农业机械零部件)
13
十七、农用塑料薄膜 13
十八、食用盐 13
十九、二甲醚 13
二十、原油 包括天然原油和人造原油 17
二十一、其他货物 包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的除上述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 17
二十二、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
17
(三)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
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
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 50 万元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
过 80 万元的。
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
抵扣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
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并兼营
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其他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照简易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
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 3%的征收率计税,连同销售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然后上缴税务机关。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销售额中不包括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与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
定价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 +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货物退回、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折让当期的销
售额中扣减。
3.进口货物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不能抵扣任
何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增值税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如果纳税人进口应当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在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当加上应纳消费税税额。
(四)免税和减税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1、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有机肥产品和规定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
(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企业为生产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
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
4、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5、企业为引进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6、避孕药品和用具。
7、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8、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主要指省、部级单位所属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
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
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9、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10、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赠送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
内采购的货物。
11、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
资。
12、中国境外的捐赠人按照规定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的教
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13、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4、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
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16、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7、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和矫形器。
1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9、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纳税人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
轮胎和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包括烧结普通砖以外的砖、砌块、陶粒、墙
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棉和岩棉)。
20、规定的污水处理劳务。
21、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2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2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外。
24、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 8000 元以下的部分,可以
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五)出口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以内,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退
税率分为 7 档:17%、16%、15%、13%、9%、5%和 0。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退税率为 3%。
二.消费税
一、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
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和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消费税一共设有 14 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固定税额标准和复合税率,详见《消费税税目、税率(税
额标准)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三、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消费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计税和从量定额计税两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前者应当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
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化妆品、小汽车);后者应当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
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如啤酒、汽油)。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将以上两个计算公式结合使用即可(如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
白酒)。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
取的增值税税款。
2、自用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
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通常不缴纳消费税(但是,
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包
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和奖励等),在移送使用的时候缴纳消费税。
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按照使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
的应税消费品。
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
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
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税率
5、核定征税
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按照核定的
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四、免税、减税和退税
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消费税,但是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消费税。
3.国家特准可以退还或者免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中国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
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以后运出境外,作为境外投资的;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
目基金方式出口的;对外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
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所承接的修理、修配业务的;保
税区内的企业从保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口或者加工以后出口的;经国务
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中国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外商投资企
业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的;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回收以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国
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购买的列名的中国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4.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5.子午线轮胎可以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6.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 8000 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
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7.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进口物资,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8.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和原料消耗的自产成品油,用外购和委托加工回收
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可以免征消费税。
9.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10.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由于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时候,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三.营业税
(一)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一共设有 9 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详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3
3
5
3
3
5-20
5
5
5
(三)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当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
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有视同
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四)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
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
培训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
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
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
业务的保费收入。
(7)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8)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国企业、
外国人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1)经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2)专项国债转贷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13)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包括在中国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国境外载
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国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14)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
信、党报和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的党报和党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 70%计
算。
(15)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 5 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
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房的收入、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
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
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 3 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的,3 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税,审批期限为 2011-2013 年。
(18)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目前按期
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5000-20000 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 300-500 元。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
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
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劳务。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
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的时候
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此外,规定的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可
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3.下列项目可以减征营业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2)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减按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 2009-2011 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
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旗)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可以减
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的扣缴业务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分别与上述 3 种税收同时缴纳。
2.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税率表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表
地区 税率(%)
一、市区
二、县城、建制镇
三、其他地区
7
5
1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三)免税和减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减免。
2.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期限为 2011-2013 年。
特殊规定:
1.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还。
2.对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了另有规定者以外,随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返)还。
五.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主要依据,必要的时候应当实地勘测。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税额标准表如
下: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税额标准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 1 亩的地区
二、人均耕地超过 1 ~ 2 亩的地区
三、人均耕地超过 2 ~ 3 亩的地区
四、人均耕地超过 3 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 10 ~ 50 元
每平方米 8 ~ 40 元
每平方米 6 ~ 30 元
每平方米 5 ~ 25 元
(三)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占用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
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
殊教育学校。
(3)幼儿园,包括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幼儿园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4)养老院,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5)医院,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单位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
施。
2、下列项目占用耕地,可以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包括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2)公路线路,包括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
沟、截水沟。
(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包括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场所。
(4)港口,包括经批准建设的港口供船舶进出、停靠和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5)航道,包括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3、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可以按照当地的适用税额标准减
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和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
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可以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纳税人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
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二)税目、税率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两个系列;税率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
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分别制定的,分为 5 档:0、5%、10%、15%、30%。投资项目按照单位工程分别确定
适用税率。
(三)计税方式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全部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或者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 适用税率
七.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以出售和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
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
2.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级数 计税依据 税率(%)
一
二
三
四
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10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20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
30
40
50
60
3.计税方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时候,应当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
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 (增值额 × 适用税率)
4.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
值税税负情况,按照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是没有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然设置账簿,但是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者
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然
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经过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范围
以内从严掌握)出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 3 年以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2)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3)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4)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
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但是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
房进行投资、联营的除外;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3)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4)个人销售住房。
八.房产税
(一)纳税人
房产税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纳税人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单
位、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下列 2 种:
(1)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 ~ 30%以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2)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税率
与计税依据相应,房产税的税率也分为下列 2 种:
(1)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 %;
(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 12%。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4.地下建筑
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也应当缴纳房产税。
(1)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建筑物原值的 50% ~ 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
以建筑物原值的 70 ~ 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 (1 - 10% ~ 30%) × %
(2)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和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当将地下建筑与
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缴纳房产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应当按照出租地上房屋缴纳房产税。
(三)免税和减税
下列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军队出租的空余房产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企业所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 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
的房产税。
7.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8.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国务院批准的征税试点城市除外)。
9.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10.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11.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房产。
12.铁道部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
13.在基建工地建造的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住房,在施工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14.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15.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房产税;按照政府
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收入,军队出租空余房产的收入,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
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和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 3 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的
租金可以免征房产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住房的收入,
个人出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6.经过财政部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
九.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以规定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 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 × 10%
(三)免税和减税
下列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使馆和外交代表、外国驻华领事馆和领事官员、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官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推土机、叉车、装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高空
作业车、扫路车、洒水车、清洗车、垃圾车和消防车等);
4.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
5.三轮农用运输车;
6.出国留学和在香港、澳门地区学习,回国、回内地服务的人员购买的国产小汽车(限 1 辆);
7.来华定居的外国专家进口自用的小汽车(限 1 辆);
车辆购置税的其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由于质量原因,纳税人将所购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可以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
照已经缴纳的税款每满 1 年扣减 10%计算退税额。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全部税款。
十.车船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升(含)以下的 60 元至 360 元乘用车
〔按发动 升以上至 升(含)的
每辆
300 元至 540 元
核定载客人数 9 人
(含)以下
升以上至 升(含)的 360 元至 660 元
升以上至 升(含)的 660 元至 1200 元
升以上至 升(含)的 1200 元至 2400 元
升以上至 升(含)的 2400 元至 3600 元
机汽缸容
量(排气
量)分档〕
升以上的 3600 元至 5400 元
客 车 每辆 480 元至 1440 元
核定载客人数 9 人以
上,包括电车
商用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元至 120 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
轮汽车和低速载货
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 50%计算
专用作业车 16 元至 120 元
其他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元至 120 元
不包括拖拉机
摩托车 每辆 36 元至 180 元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3 元至 6 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
别按照机动船舶税
额的 50%计算船舶
游 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 元至 2000 元
十一.印花税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
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税额标准) 纳税人 说明
一、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
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 购 销 金 额 ‰
贴花
立合同人
二、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
修理、印刷、广告、测
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
贴花
立合同人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 收 取 费 用 ‰
贴花
立合同人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
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
包合同
按 承 包 金 额
‰贴花
立合同人
五、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
飞机、机动车辆、机械、
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 1‰贴花。
税额不足 1 元的,按 1
元贴花
立合同人
六、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
路运输、海上运输、内
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
运合同
按 运 输 费 用 ‰
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贴花
七、仓储运输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 1‰
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
合同使用的,按合
同贴花
八、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
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
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
合同
按 借 款 金 额 ‰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适
用的,按合同贴花
九、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
信用等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
收入 1‰贴花,责任、
保证和信用保险合同暂
按定额 5 元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贴花
十、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合同所载金额 ‰
贴花
立合同人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
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合同和商品
房销售合同
按书据所载金额 ‰
贴花
立据人
十二、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
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
计金额 ‰贴花。其他
账簿按件贴花,每件 5
元
立账簿人
十三、权利、许可证
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
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
照、商标注册证、专利
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每件 5 元 领受人
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
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 1‰的税率缴纳
印花税。
(三)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四)免税
1.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
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3.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 3 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
花税可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
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
可以免征印花税;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设计的印花税可以免征。
十二.契税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承受被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
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西藏自治区暂时没有征收此税。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为下列 3 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
价格,包括承受者应当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2.税率
契税实行 3% ~ 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具体适应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三)免税和减税
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
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可以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免征契
税。
3.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可以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4.个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
半征收契税。
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征、免征契税。
7.承受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8.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
国驻华机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过外交部确认,可
以免征契税。
9.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以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可以免征、减征契
税,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0.企业改制重组(包括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分立、出售、关闭和破产等),可以按照规定免征、
减征契税。
11.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
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可以免征契税。
12.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 3 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告租赁住房的,可以免征
契税。
1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减征契税的项目。
十三.关税
(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包括进口中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出口中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和中国准许进境
物品的所有人,他们分别应当依法缴纳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二)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出口税率两个部分。
1.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等多种税率。对于进口货物
在一定期限以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于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以内也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三)计税方法
1.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以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根据进出口货
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税的基本计税方法是: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适用税额标准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关税税额的,将以上两个公式结合起来使用即可。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适用税额标准
2.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
率和暂定税率,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和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
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3.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成交价格、该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以前的运输
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4.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以前的运输及其相
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5.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和有关费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海关按照应税货物适用税率之日适用的计征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四)免税、减税和退税
1.免税和减税
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以前遭受损坏、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对于上述在海关放行以前遭受损坏、损失的货物,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或者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 15 日以内
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
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受损程度减征、免征关税。
2.退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从缴纳关税之日起 1 年以内可以申请退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
提供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等凭证和相关资料:
(1)已经征收进口关税的货物,由于品质、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由于品质、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且已经重新缴纳由于出口而
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没有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十四.资源税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额标准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原油、天然气、煤炭(焦炭和其他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和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和液体盐)。
资源税通常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详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表》:
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 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 5%-10%
焦煤 每吨 8-20 元
三、煤炭
其他煤炭 每吨 -5 元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 -20 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 -20 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 2-30 元
稀土矿 每吨 -60 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 -30 元
1.固体盐 每吨 10-60 元
七、盐
2.液体盐 每吨 2-10 元
注:本决定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规定。
(三)计税方法
资源税通常以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 × 适用税额标准
(四)免税和减税
资源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可以免征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减征资源税的项目。
十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企业、行
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2.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税额标准表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地 区 税额标准
一、大城市
二、中等城市
三、小城市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每平方米每年 ~ 元
每平方米每年 ~ 元
每平方米每年 ~ 元
每平方米每年 ~ 元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标准
(三)免税和减税
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 年以内免征科研开
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
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8)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9)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10)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10 年。
(11)国家规定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
铁路、民航和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12)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
的土地。
(13)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
(1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
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2.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和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
(3)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4)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
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 25%以上且安
置残疾人 10 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该纳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和管
理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4.核电站用地在基本建设期间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 3 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用地和公租房建成以后占
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
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分为下列 2 种情况: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由于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期满 1 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应
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项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1.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
贴和其他所得。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下列项目金额以后的金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基本扣除额 3500 元;
(2)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单位、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规定标准以内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一 不超过 1500 元的 3
二 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10
三 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20
四 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25
五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30
六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
七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
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收入 - 3500 元 - 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
以按月减除费用 3500 元和其他规定项目以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
化等因素确定附加减除费用。目前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 1300 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是: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收入 - 3500 元 - 附加减除费用(1300 元) - 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包括: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人;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国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远洋运输船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人员。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也参照这一办法计算纳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所列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
人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一 不超过 15000 元的 5
二 超过 15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10
三 超过 3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20
四 超过 6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30
五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 42000 元/
年(3500 元/月)。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3500 元/月)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按照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5.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按照 20%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要免税和减税项目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
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
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十七.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下列 2 类: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类企业,但是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
合作社等。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
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企业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 25%(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减按 20%或者 1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 5%
为应纳税所得额。
3.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 20%(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减按 1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税收的协定比上述规定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税
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全额 - 财产净值
上述收入全额,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计税方法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按照企业税法的规定免征、减征和抵免的税额以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当按照下列
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减免的税额
3.企业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抵免方法如下: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
外但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所
得税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上述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
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超过抵免限额的纳税年度次年起连续 5 个纳税年度以内,用每个纳税年度
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以后的余额抵补。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上述抵免限
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
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25%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上述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
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以内抵免。
(3)居民企业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法享受了免税、减税待遇,且
该免税、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当视同已缴纳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减税数
额可以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四)税收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上述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
自用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以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以内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可以
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 000
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 000
万元。
9.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产品(服务)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可
以决定减征、免征。
1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可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
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在按照规定将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1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
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13.企业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废液)、废气和废渣,再生资源等资源作为
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 90%计
入收入总额。
14.企业购置并使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
抵免企业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
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
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6.设立在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
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 70%的企业,经过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 2001-2010 年期间可以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的,3 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 2011-2013 年。
18. 2008 年以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登记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
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19.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计税收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税率、免税、
减税和再投资退税等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20.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如下:
(1)自 2008 年起,原来执行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 5 年以内,逐
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
(2)自 2008 年起,原来享受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税
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和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均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自 2009-2013 年,金额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 90%计
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
可以按照 90%减计收入。
23.自 2010 年 7 月-2013 年,在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6.各行业应交的税费
1.工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增值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
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生产、委托加工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
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要缴纳消费税。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要交纳营业税。
(10)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盐等产品,要缴纳资源税;有
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商品流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增值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6)
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要缴纳营业税。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建筑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增值税或营业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城市房地产税。 (4)车船使用牌照
税。
(5)印花税。 (6)生产、委托加工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
车,要缴纳消费税。
(7)屠宰加工行业,要缴纳屠宰税。 (8)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
土地增值税。
5.服务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广告企业还应缴纳文化事业
建设费。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土地增值税。 (5)房产税。(6)城镇土
地使用税。 (7)城市房地产税。 (8)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9)印花税。 (10)契税。
7.娱乐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6)
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文化事业建费。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8.物业管理行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企业所得税。 (5)房产税。 (6)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 (7)城市房地产税。 (8)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9)印花税。
(10)契税。
9.旅游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企业所得税。 (5)房产税。 (6)城
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 (7)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8)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
照税。 (9)印花税、契税。 (10)个人所得税。
10.广告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文化事业建设费。 (3)城市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 (5)企业所
得税。
11.文化体育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2.金融保险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
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
地增值税。
13.邮电通讯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
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