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资本制度概述
1
一、什么是资本?
一种生产要素
人工生产的而又进一步投入生产并带来增
值的生产资料
能够占据支配关系的一些力量
增 值
2
资本的含义
资本(Capital): 股本或者
股份资本,是公司章程确定并载
明的股东出资总额。
3
二、资本的特征
公司独立财产
股东出资
表现为一定数额
由章程确定
相对确定
4
三、公司资本三原则
5
(一)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章程必须确定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总额,
且应由发起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
6
(一)资本确定原则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法定资本制,又称确
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定资本制,是指公司
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在设立时,必须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
司资本总额,由股东司资本总额,由股东
全部认足并予实缴、全部认足并予实缴、
实收的一种公司资本实收的一种公司资本
制度制度。。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
资本总额。资本总额。
.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
总额一次性发行完毕,由总额一次性发行完毕,由
股东或认股人全部认缴和股东或认股人全部认缴和
认购。认购。
.股东认足资本或股份后,股东认足资本或股份后,
需要实际缴纳股款。需要实际缴纳股款。
.公司成立后非经履行变公司成立后非经履行变
更章程、发行新股等程序,更章程、发行新股等程序,
不得增加资本。不得增加资本。
.对无形资产出资额占全对无形资产出资额占全
部出资额的比例作了相当部出资额的比例作了相当
严格保守的限制。严格保守的限制。
法定资本制
7
(一)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将公司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将公司
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
但不将资本总额全部发行,但不将资本总额全部发行,
具体发行比例与数额法律具体发行比例与数额法律
也不予严格限制,未认购也不予严格限制,未认购
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
立后随时一次性或分次发立后随时一次性或分次发
行或募集的一种公司资本行或募集的一种公司资本
制度制度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
资本总额。资本总额。
.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
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一次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一次
性发行完毕。性发行完毕。
.股东认足股份后,需要股东认足股份后,需要
实际缴纳股款。实际缴纳股款。
.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
本,仅需在授权范围内,本,仅需在授权范围内,
由董事会自行决议发行新由董事会自行决议发行新
股,而无需股东会决议变股,而无需股东会决议变
更公司章程。更公司章程。
授权资本制
8
(一)资本确定原则
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
资本制的基础上,以资本制的基础上,以
其中一种公司资本制其中一种公司资本制
为基础,兼采另一资为基础,兼采另一资
本制的优点,创建出本制的优点,创建出
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
制度制度
折衷授权折衷授权————章程明章程明
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
额,股东只需认足第额,股东只需认足第
一次发行的资本,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
司即可成立,但有限司即可成立,但有限
制性规定;未认足部制性规定;未认足部
分,授权董事会随时分,授权董事会随时
发行新股募集。发行新股募集。
认许资本制认许资本制————章程章程
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
总额,并有股东全部总额,并有股东全部
认足,方可成立;但认足,方可成立;但
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
事会于公司成立后一事会于公司成立后一
定年限内,一定范围定年限内,一定范围
内发行新股。内发行新股。
折衷资本制
9
(一)资本确定原则
优点——资本充实、安全、稳定
缺点——没有弹性,公司设立困难
优点——便于设立
缺点——一段时间内资本
“名不副实”
10
我国采用的何种资本制度类型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公司全体股东
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
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也不得低于法
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其余部分由股东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
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
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三万元
第八十一条 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募集
方式设立的,注册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实收股
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五百万
元。法律、行政法
规对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
11
(二)资本维持原则
禁止股东退股
公司股份不得折
价发行
无盈利,不分配
12
(三)资本不变原则
增
加
资
本
减
少
资
本
13
吉水县某公司增资争议案
张某 周某
借钱8万元
出资8万元
约定:不管张某公司是否亏损,
周某每年分红利3000元
2003年,公司亏损,未支付周某红利
2004年,张某要求周某共同承担公司亏损
是股东吗?
14
争 议
周某的出资
是借款
周某的出资
是入股
15
四、股东出资制度——公司法
的规定
股东出资制度
总体规定
出资形式 出资责任
16
出资的意义——
交付财产
形成公司资本
股东取得股权
出资越多,股权越大?
17
法条3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
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
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8
法条4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35
19
(一)总体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
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可另有规定)。
20
(一)总体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十一条)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
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
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
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可另有规定)。
21
(一)总体规定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
产除外。
新《公司法》:
价值性 转让性 合法性
22
(二)出资形式——比例
货币:≥30%
非货币:≤70%
23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股权
债权
劳务
信用
非货币
出资
(二)出资形式——种类
货币
出资
24
(二)出资形式——货币
问题问题一一
货币的比例
借贷的货币算
出资吗?
外币能出资吗?
问题问题二二
问题问题三三
$ 问题问题四四
何谓出资到位
25
问题一:货币出资的比例
非货币
出资
货币出资
≥3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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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关、张约定各出资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40万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万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20
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20万元。公司设立时,万元。公司设立时,
张以价值张以价值40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
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20万元出资应如万元出资应如
何补交?何补交?
.应由刘补交应由刘补交20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应由张补交应由张补交20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应由刘、张各补交应由刘、张各补交10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应由刘、关各补交应由刘、关各补交10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二:借贷货币算出资吗?
27
向谁借?
谁来还?
问题二:借贷货币算出资吗?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用于出资的资金是
否借贷而来,在所不问。
28
问题二:借贷货币算出资吗?
甲乙丙约定出资成立一家电脑公司,甲说我有技术,出甲乙丙约定出资成立一家电脑公司,甲说我有技术,出
技术,抵价技术,抵价55万元,我当技术员兼股东;乙说我有店铺,万元,我当技术员兼股东;乙说我有店铺,
出店铺,抵价出店铺,抵价1010万元,我当经理;丙说我啥也没有,但万元,我当经理;丙说我啥也没有,但
我有信用卡,我出我有信用卡,我出2020万万RMBRMB,但是我要当董事长。丙于,但是我要当董事长。丙于
是透支了是透支了2020万打入电脑公司以便验资。公司成立之后,万打入电脑公司以便验资。公司成立之后,
电脑公司向银行贷款了电脑公司向银行贷款了2020万,三天后将此笔款项转到了万,三天后将此笔款项转到了
丙的账户,丙用此丙的账户,丙用此2020万平了信用卡透支。万平了信用卡透支。
丙的出资是否有效?丙的出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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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可以按照规定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
成约定的外币。
多用于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三:外币能出资吗?
30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
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
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
账户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问题四:货币如何算出资到位?
31
(二)出资形式——非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股权
债权
劳务
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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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物
实物——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
件等
实物的出资——所有权转让
实物的评估
33
何谓所有权转让?
某公司在2000年12月成立时,作为投资人
之一的张某,曾以2000年10月购买的1栋房
屋作为实物出资,房屋购买价格为2091100
元,出资200万元。作为公司股东,张某已
在2000年底将房屋交付给成立的公司使用,
但公司负责人为了降低成本、节约费用,
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出资是否到位?
1.实物
34
实物出资先过户,还是先登记?
1.实物
实物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该说法有何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6
35
实物出资先过户,还是先登记?——法律
1.实物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
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5
《公司法》二十八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6
实物出资先过户,还是先登记?——司法解释
1.实物
出资人或者发起人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房产、船舶、车
辆等出资,虽未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但已交付公司实
际使用,并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了财产权转移
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3
37
1.实物
实物的评估
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
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
规范,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38
插入—— 资产评估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承担资产
评估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给公司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证明不实的金额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性质?
因客观因素贬值,
如何处理?
39
1.实物
实物的评估责任(司法的作法)
民事责任,补充责任,有限责任
“具体裁判时,应先判令负债企业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并视情况判令投资人承担补足差额责任。对仍不能受偿的部
分,由验资单位在其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验资不
实的数额在裁判文书中应予以明确。”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①
②
③
验资单位已经按验资程序和行业准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进行了审查,未
弄虚作假、对验资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0
1.实物
什么实物需要评估——参考法条
《《财政部财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
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2009)财企)财企[2009]46[2009]46号号
41
1.实物
实物何时评估(司法的作法)
客观贬值如何处理?(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
评估作价。
第十六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
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
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客观贬值不担责,除非合同约定着
42
2.知识产权
非专利
技术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商标权
专利权
43
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
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
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
以使用以使用
B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
付费用付费用
C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
同意同意
2.知识产权
44
3.土地使用权——(1)一般
规定
非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
收益的权利。
土地性质:出让
土地价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
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批准。 01 划拨土地能否出资?
02 集体土地能否出资?
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
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5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
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无偿交付
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能出资能出资
出资条件出资条件
01 划拨土地能否出资?
变划拨为出让——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折成股本
金算作股东出资金额。
46
集体土地,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集体土地,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
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不能出资不能出资
能出资能出资
出资条件出资条件
02 集体土地能否出资?
变集体为出让——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
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
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
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47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
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
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
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
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
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
面履行出资义务。
03 划拨或集体土地出资的未履行
48
3. 土地使用权——(2)争议:先登
记还是先过户?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
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
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
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
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
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
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
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三三》》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
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9
实践作法示例
(五)财产权过户。
1、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
应当在登记前完善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区
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办理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权属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
2、以其他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其财产权
转移手续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0
3.土地使用权——(3)未履行的救
济
情形一:已办理土地过户但未交付
性质: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性质: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救济: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出资者履行土救济: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出资者履行土
地交付义务,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地交付义务,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
51
3.土地使用权——(3)未履行的救
济
情形二:已交付土地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
续
性质:事实出资而非法律出资,合理期间内办性质:事实出资而非法律出资,合理期间内办
理,认定为出资义务履行理,认定为出资义务履行
救济:合理期间内未办理,则承担出资未履行救济:合理期间内未办理,则承担出资未履行
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可请求强制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可请求强制
过户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8条
52
3.土地使用权——(3)未履行的救
济
情形三:既未交付,也未办理土地过户手
续
性质: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性质: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
救济: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赔偿责任;其救济: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赔偿责任;其
他股东或公司的发起人连带认缴他股东或公司的发起人连带认缴
53
案例
某日俄罗斯W公司到法院起诉济南某厂出资不到位。俄罗
斯W公司称,其与济南某厂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同。
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兴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济南SP公司。济
南某厂以4套生产设备及A、B二地3处厂房作为投资,俄罗
斯W公司以生产原料折价出资。合同签订后,双方虽将应
出资的部分投入合营企业,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
但济南某厂未将应投入的厂房的所有权人变更为济南SP公
司。俄罗斯W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济南某厂立即办理其应投
入济南SP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并支付违
约金等。该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54
第24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
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因此,虽然双方在合营合同中没有明确
约定济南某厂的出资范围是否包括土地
使用权,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法律
规定,所列建筑物及设施使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应属于济南SP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5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非典型出资形式
非典型出资形式
股权 债权
劳务
商誉 用益物权
56
1.股权出资
理论上:允许股权出资
实务上:
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满足股权转让条件
57
1.股权出资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
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
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
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
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
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司法解释(三)》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
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
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不符合
58
2.债权出资
理论上:概括确认
实务争议:
倾向反对债权入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吴庆
宝主编(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
高级法官)
原则上:倾向认定无效。但仍有有效判例
公司债券:可用于出资
59
2.债权出资
实务争议:
倾向赞同债权入股
债权用于出资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
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已经存在大量
将债权作为出资的情况,而且债权出资在现行政策中也有先
例。
立法支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
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
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60
债权出资表现:
2.债权出资
1.债权人把对第三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出资
甲对乙拥有100万元的债权,后甲以出资方式将此债权
折价入股A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甲
通过出资入股的方式,将自己对乙拥有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
同时也将乙不能偿还债务的风险转移给A公司。A公司的股
东一般会要求将该债权的账面价值作贬值处理,并要求甲
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对甲的股权作一定的限制。
61
债权出资表现:
2.债权出资
2.公司原来的股东把对公司的债权转变为新的出资
甲是A公司的股东,同时A公司曾经向甲借款50
万元,后经其他股东同意,甲将对该公司拥有的50
万元债权转变为股权,增加自己对该公司的出资。
这种出资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
62
债权出资表现:
2.债权出资
3.债权人将原先对公司拥有的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出
资。
甲原先对A公司拥有100万元的债权,后经双方协
商一致,甲将拥有的100万元债权转变为A公司的股权,
甲从A公司的债权人转变为A公司的股东。目前,国
有银行剥离不良贷款执行的债转股就属于这种形式,
即先由国有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再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
协议,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转变为股权
63
3.债转股
债权 入股
实务尝试:特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对企业的
不良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
实务意见: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
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
64
4.劳务、信誉、商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
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
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作价出资。
实务意见:已发生的劳务,数额确定,应当允许股东以
此抵作出资;未来提供的劳务,原则上不宜抵作出资
65
5.用益物权
采矿权、探矿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公路经营权《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1996)
《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1994)
四、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
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
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
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
66
(四)出资责任
瑕疵出资: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虚假
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虚
假
出
资
抽
逃
出
资
67
虚假出资——未出资股东
补交——履行出资
违约责任——按出资协议或章程
赔偿损失——基于侵权
补充赔偿——未出资范围内
68
司法解释三(6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
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
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
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
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69
司法解释三(13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
义务,义务,公司公司或者或者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请求其向公司依法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未履行或者或者未全面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出资
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
义务的股东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
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足
补充赔偿
70
虚假出资——发起人
差额填补责任
出资不实范围内债权连带责任
71
司法解释三(13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公
司司或者或者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
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未履行或者或者未全面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义务的
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分承担补充赔偿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
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已经承担上述责上述责
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持。
股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
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
向被告股东追偿。向被告股东追偿。 72
虚假出资——资产评估、验资机构
行政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
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民事责任
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
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3
抽逃出资——认定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
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
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
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
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
出资抽回的行为。 74
《公司法》
《刑法》
抽逃出资——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
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
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
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
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
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75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抽逃出资的“帮助犯”
抽逃出资——责任
返还出资的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其他股
东
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
实际控
制人
76
《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
其向公司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其他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对此承
担连带责任担连带责任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在抽逃出资本息
范围内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的,人,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
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予支持。 77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出资代垫行为酿成抽逃出资的出资代垫行为酿成抽逃出资的
抽逃出资——责任
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
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
三人
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
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
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
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事先约定
事后抽回
连带承担
78
出资责任时效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不罹于诉讼时效;
但债权人的补偿赔偿索偿权受诉讼时效限
制。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
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
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9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
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
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80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
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
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
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
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
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1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
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
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
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82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
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
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
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
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不罹于诉讼时效;
但债权人的补偿赔偿索偿权受诉讼时效限
制。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