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 税 鉴 证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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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9日
王京梁: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经济学
硕士,中国注册税务师,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企业综合
绩效评价专家,中国税政网纳税筹划专家,河北仁达
普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长期从事税收理
论的教学、研究工作以及税务代理、税收筹划实际工
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税收筹划领域颇有建
树,尤其对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筹划有独到见解。著
有《税务会计》、《中国税制》、《税法》、《税务
管理》等18部教材、著作,在中国税务、海峡财经导
报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长期应邀在北京、上海、
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吉林、辽宁等地培训。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
涉税服务业务
涉税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涉税服务
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涉税鉴证业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涉 税 鉴 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涉 税 鉴 证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涉 税 鉴 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
税 务 会 计
主要会计科目设置
“应交税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
“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外收入”
“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税 务 会 计
应交税费
科目性质
核算内容
·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教育法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本科目按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代扣代缴个税也通过该科目核算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缴数所缴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税 务 会 计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若干专栏)
借方设置5个专栏,分别反映不同情况。其中有4个都是导致减少增值税负担的情况,另1个是账户转换情况的。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 “已交税金”专栏,核算企业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额。 注意,当月一般不会缴纳本月增值税额。这里是特殊情况,主要出现在企业发生预缴的或业务量大的时候。
·“减免税款”专栏,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通过这个专栏,力求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平: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现贷方余额时,借方用“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平余额,将其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税 务 会 计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贷方设置4个专栏
·“销项税额”专栏,发生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 “出口退税”专栏,是记录企业出口退税方面核算的专用栏目。 有两个相对应的科目:银行存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免抵退税中,真正要“退”的税,对应“应收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免抵的”对应“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税 务 会 计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贷方设置4个专栏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收到退回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税 务 会 计
税 务 会 计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其金额是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转过来的。分别反映企业欠缴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 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和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的增值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缴的增值税。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既欠税又有留抵税额该如何办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 务 会 计
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税 务 会 计
“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发现有问题,需要调整账务的,使用“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核算规则: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税 务 会 计
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共性:价内税、贷记“应交税费”负债类科目、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应交所得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对应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应交的保险保障基金
税 务 会 计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项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各种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价内税)。
所得税
·本科目也是损益类,最终记入“本年利润”。
·本科目应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映的也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税 务 会 计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主要账务处理(规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营业外收入“科目
·本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非涉税项目,也反映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其他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对应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基本差异
目的差异
会计准则: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是一项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法:为了课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是一种义务)
定义差异
会计准则: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范围差异
会计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涉及政府补助的收入的征税、不征税与扣除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基本差异
应纳税额与所得税费用差异处理
应付税款法
递延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 利润表债务法
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资产的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资产的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
存货的计税基础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负债的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预计负债
预收账款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永久性差异
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和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在仅存在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按照税前会计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永久性差异项目
收入项目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税收优惠返还款
·减计收入
扣除项目
·减免税所得
·加计扣除
·其他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的定义和分类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
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当期和以前期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处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这一差异在未来期间会计处理时,转回会减少未来期间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递延资产,称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原则和限额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
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当期和以前期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小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处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这一差异在未来期间会计处理时转回会增加未来期间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递延负债,称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是一个税法概念,而所得税费用是一个会计概念
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即应缴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所得税费用的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缴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收入与利得的会计规定
收入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利得
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活动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收益。也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是一种偶发的收益。
一般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所以,接受捐赠等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适用范围:
·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收入的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内容:
·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二者的差异:
·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内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
·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商品销售收入的差异
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所得税规定
增值税规定
差异分析
销售收入计量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所得税规定
增值税规定
差异分析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内部处置资产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
视同销售
将资产移至境外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职工集体福利、职工个人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
增值税处理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
增值税处理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提供劳务收入
概念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
劳务不包括建造合同
企业所得税
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
收入时间确认的差异
会计准则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
收入时间确认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
收入金额确认的差异
会计准则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己完工作的计量;
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收入金额确认的差异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
收入金额确认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
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已完工作的测量;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收入金额确认的差异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
会计准则: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
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
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不认同)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
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
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应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够得到补偿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作为损失扣除;不可先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会计准则:
·能够分别核算并单独计量,分别按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处理
·不能单独计量,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
基于流转税处理的结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流转税
混合销售行为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特殊劳务收入的确认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特殊劳务收入的确认
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
概念差异
会计准则: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无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门规定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
概念差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租金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财产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利息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使用费收入,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原则
会计准则:
·确认条件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金额确认 ·利息收入金额 ·使用费收入金额 ·现金股利收入金额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
·利息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股息、红利收入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其他收入项目的差异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在税务处理上都应计入收入总额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确认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种类
·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会计处理
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加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具有商业实质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
借:有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换出资产为存货以外的资产时
借:有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营业外支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贷: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营业外收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涉及补价的的会计处理
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加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加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税务处理
流转税
以存货换取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消费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性房地产向对方换取除股权之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视同销售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换取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征增值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税规定
(财税〔2009〕9号 、财税[2008]170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一般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变用途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或固定资产的征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税务处理
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资产,按照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成本价值模式计量的会计处理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不涉及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涉及补价
·支付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相关税费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
成本价值模式计量的税务处理
流转税:
·与公允模式相同
所得税:
·换出资产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资产,按照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差异
债务重组概述
债务重组的概念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方式 :
·以资产清偿债务
·将债务转为资本
·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㈠和㈡两种方式
·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差异
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差异
债务重组
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债务重组的一般所得税处理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差异
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
适用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差异
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差异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债务人: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差异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差异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债务人
·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
·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比照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差异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
·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进行核算
·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差异
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债务人
·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
·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差异
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差异
其他修改债务条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债务人: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