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园区并联行
政审批
事项 15天内完成。
六、并联行政审批各阶段的审批牵头负责单位应采取并列、联合审批等方式,在
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牵头负责单位工作。
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有必要,须牵头负责部门提请召开部门间协调会的,
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召开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加以解
决。
七、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公布 3个
以上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投资者自己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的
社会中介机构。
八、并列、联合审批工作要求并列、联合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
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
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
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并列、联合审批窗口,负
责受理并列、联合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
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
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
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
关情况抄告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市监察部门设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
心的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
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
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
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
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自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
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
后,可以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积极做
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
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
报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
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
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
理相关手续。
九、并列或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牵头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建项目)
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技改项目)
市发改委、市工能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列、联
合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 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
核准、备案批复。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同时,牵头部门应在
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论证。需联合踏勘的,联合踏勘工作应在发出建设投资项
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
经与申请人联系,在 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对需要转
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做出审核决定,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
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或不符合城市规划等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牵头部门返回建设投资
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
经与申请人联系,在 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牵头
部门返回建设项目投资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
经与申请人联系,在 1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7个工作日内对
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并向牵头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 6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
牵头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建设投资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的行政主体。
(二)项目报建阶段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报建登记。属房
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
查,在 3个工作日内给予报建登记。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
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 10个工
作日内审查完毕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抄告建
设部门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出具初审
意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在 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此阶段与
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同时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前办结。国土资
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组织
开展勘测、土地转让等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在 15个工作日
内完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如因征地、
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在此工作期间内告知申请人。对具体
建设项目供地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供地决定。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同时抄
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初审后,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在 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
相关部门,进行催办。在相关前置意见返回和环评报告会审论证后,在 7个工作
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会审会,并做出批复。对一般工程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
审查,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初审后 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
图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
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
回后,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建筑施工图会
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出具评审纪
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和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在 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
列、联合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 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
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应根据项
目法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进行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规划、消防、环保、质量监督、人防、地震、
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在 15个工作日内核准竣工验收备
案文件。
十、并列、联合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列、联合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
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
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
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列、联合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
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
定专人负责,保证并列、联合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
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审批或审批服务
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诉。
(四)协调运行制。各审批部门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
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
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并列、联合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
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及其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
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按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
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必须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
作。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项目审批工作,且不给投资者答复审批情况的,由市
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督促完成审批工作。
十二、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手续完备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
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的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投资者有
权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
定程序,依法依纪追究政绩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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