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卷第 1 期
2011 年 2 月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Baicheng Nonnal College
Vol. 25 , No. 1
Feb. ,2011
综合法学理论评述
齐艳茹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四平 1360∞)
摘要:作为当代的法律哲学的三个主流学派,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社会
学三大法学派在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上,分别提出各自的主张,法律是价值?是形式?还
是事实?三大主流学派各主张法律研究的某一方面,进而围绕法的一系列问题展开论战。
由于三大法学派的片面性和排他性,法学家们呼吁各流派相互融合、补充,以此来形成一
个新的法学理论体系,综合法学理论便应运而生。但综合法学理论还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角度来评述综合法学理论产生的必然性及其理论的局限
性。
关键词:综合法学理论;法律的概念;法律规则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3118 (2011 )01 -0043 -03
综合法学是作为当今各法学流派的交叉融合
而形成的一个学派,它是适应当代法律哲学或法学
理论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它融合了三大主流法学
派的观点,体现了多元共存之势,对西方法学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综合法学理论的兴起
二战后,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呈现出三足鼎立
和多元共存之势,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
社会学分别从法律的价值、形式、事实方面来研究
法的一系列问题,并展开了长期的论战。历史悠久
的自然法学,产生于古希腊,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
侧重研究法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原则,主张在人定法
之上存在一种自然法且指导着人定法的制定,它关
注的是法律的"应然"问题,这为人们摆脱神学的
束缚提供了理论武器,成为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分
析实证主义法学否定了法律与道德的关联性,它只
考虑法"是"什么的问题,并不关注法"应当是"什
么,它研究法律的命令,从逻辑推理的角度对法进
行研究,认为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是分析,而非评
论或其它方式。"法律社会化"的发展推动了法社
会学的发展进程,它侧重研究法的社会事实、人们
实际遵守的规则即人的实际行动,它强调的是法
收稿日期 :2011 -01 -17
"实际上"是什么,即法律的"实然"问题,它把法的
社会作用、效果作为其理论的终极目标。正是由于
三大法学派的片面性和排他性,法学家们呼吁各流
派相互融合、补充,形成新的法学理论,综合法学理
论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了。综合法学理
论的出现是 20 世纪科学发展的综合性和边缘性总
趋势在法学中的体现。
二、综合法学理论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斯通一一定义法律的作用是内容的目录、
或大纲、索引。斯通是把社会学法学介绍到澳大利
亚的著名学者,也是当代西方法学家中最有影响的
人物之一。他认为,只有把三大学派结合起来,相
互补充,才能构成完整的法学。"法学是根据法学
家的外倾( extraversion) 被认识的,它是法学家对法
律的规则、概念和技术,根据现行科学认识所进行
的考察。" [4] 斯通以分析法学为工具,以社会学法
学为理论指导,而实现社会正义的最终目的是用法
律来控制社会,即自然法学的内容之一。他将法律
的概念分为四种情况和七种主要性质和特征,从而
形成他的综合理论。
2. 博登海默-一一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统一。
人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
作者简介:齐艳茹(1983一一),女,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理论法学 2∞8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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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城师范学院学报
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美国法律
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认为的法律是7个
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
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剧角
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
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
如此了。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路,而法理学的
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
起。" [5] 笔者认为,综合法学就是要把这个网编织
得更加美观、使法律更好地适合社会的发展。虽然
某一社会力量或正义观念可以对特定历史阶段中
的法律制度起特别强烈的影响,但是不可能全部分
析和解释清楚法律这一复杂的现象。而把正义和
秩序结合起来是一个成功法律制度的真正标志。
3. 霍尔一一法律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一种
特别的结合。他认为:规则起着解释官员规定、评
价、发布和适用法律的行为的作用;价值通过法的
效力观念进入法的概念中;如何理解法的效力,这
取决于是把法作为规则的法还是作为活动的法。
他认为,三大法学派各执一端,人为地肢解了法理
学对象的统一性,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应该创立一
种"综合法学"。法学的所有这些部分都是相互联
系、相互依赖的。
4. 伯尔曼一一法律是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
哈罗德. J .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
统的形成》一书的序言中指出我们需要克服下
列现象:将法律归结为一套处理事务的技术性手
段;使法律脱离于历史;把一国的法律等同于我们
的全部法律,把一国的法律史等同于我们全部的法
律史。我们需要一种能够综合这些思想并超越它
们的法学。" [6] 他在对法律与宗教、西方法律思想
史的论述中都体现出了综合法学的思想。
三、从法律的概念中定义综合法学理论
对于法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界定:
狭义上,法是符合人类价值的理念。它存在于思想
之中,或者说只有在思想的包裹中才有的东西。法
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条文,是规定人的行为的最低标
准。中义上,法应该是具有合法性,而合法的制度
就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
的尊严性。广义上,法要突破传统理念中的仅仅把
法律界定为规则体的狭隘观点,应该减弱法律规则
在法律概念中的作用,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
律命令和法律判决等内容,而且还包括道德、宗教、
习惯在法律现实中的运用和学者对其进行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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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 [3] 由于在法的本体论上的基本立场不同,决
定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对法律概念有
着不同的解释。实证主义法学者认为法是权威性
制定(auth。由ative insuance) 和社会实效( social effi-
cacy) 。非实证主义法学者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
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且还包括社会实效性
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而综合法学应该是不仅
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基本定义的经典论
述"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
映有特定物质生活调解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
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
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
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且
应该是超越这一层面来看待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
律不但要合法、合理,最重要的是具有前瞻性,能解
决法律在不久的将来可能遇到的问题,这样才能使
其具有更好的权威性。我们要定义的综合法学理
论是要将法律的形式、价值、事实进行综合并纳人
综合法学的概念中,集中三大主流法学流派的优
点,运用整体或是综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四、综合法学理论对法律规则性的认识
法律规则即法律规范,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
利、义务并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哈特
于 1961 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一书,提出著名的
"法律规则说此书是当代不可多的法理学权威
著作。哈特所言的"法律规则说"即指法的第一性
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
做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人们做一定的行为;第二性规
则是附属性的,引人新规则并废除、修改旧规则,从
而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很明显,第一类
规则是在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是赋予权利。哈特
认为法理学科学的关键就在于这两类规则的结
合中。叫1] 哈特强调:人类社会存在一定的规则,而
这些规则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
素,即哈特所谓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2] 显
然,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不再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的
界限,其向自然法学倾斜的趋势已很明显。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 (1)按照法律规则的内
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
则 ;(2)从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区分,可分为确
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 从规则
对人们行为设定的局限性不同,可把其分为强行性
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指规定人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
为的规则,主要指"可为模式"的规则。它授予人
们一定的权利去使用、处分自己的法律权益、法律
关系,它提供行为模式给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
动,为社会的良性循环提供了规则保障。我国的宪
法和民商法中含有丰富的授权行规则,其法律术语
通常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它同
时也是一种补偿性规则,进而维护法律的秩序安
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即
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也就是形式上的法律文本,
体现了法的确定性特征,授予人们合法的权利和设
定相应的义务,在法律上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义务'性规则可分为"作为规则"和"不作为规
则"不作为即禁止性规则,其法律用语有"不得"、
"严禁"等词汇,有时是在行为模式后,规定违反此
行为的法律后果,它在法律层面上强制行为人的行
为,加强行为人的自我约束能力,进而维护法律的
价值,实现法的正义性,这是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
价值理论,但此规则并没有细化实践中的具体的、
确定的行为,从而忽视了法的确定性问题。
分配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
则,它的功能在于调整社会分配。从逻辑上讲,该
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
对行为模式予以控制或改变或统一。社会主义解
决的是公平问题即再分配问题,而非"杀鸡取卵"
式的分配,社会法学就是此规则的最好体现,比如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
认定等等,以其独有的功能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不
均,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也都是调整社会
分配的法律法规。
从前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自然法学以其法律
理想的价值理论解决了法的正义性问题,并为法律
批判提供了评判标准,但是它没能解决法律的统一
性和确定性问题;而分析法学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
法,而所谓的实在法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它
坚持实在法为自己的研究指向,解决了法的确定
性、统一性问题,但是无法解决法的实践性、正义性
问题;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历史较晚,它以法律的实
际作用为目标,而解决了法的实践性问题,但是不
能解决法的方向性和统一性问题。正是由于三者
之间的矛盾,那么真正能解决三大法学派的理论矛
盾的,可能就是综合法学理论了。而禁止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分配性规则分别体现法律的价值、形
式和事实,也就是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
社会学法学的不同角度,它们也体现了三大法学流
综合法学理论评述
派的优势和不足,因此,法律的形式、价值、事实的
统一是建立统一综合法学的必然基础。需要综合
法学对法律自身的规则性加以完善,进而成为"适
当的"法学理论。
五、综合法学理论的未来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进行分析,综合法学是
折中主义的,表现在对三大法学派持客观的态度。
而且综合法学是在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
诸流派先后暴露了自身的资产阶级本质以后,开始
注重建立自己的理论,所以综合法学理论想要真正
建立一个独立的、起越其他学派的理论,就要跳出
以往的理论怪圈,从圈外寻找自己想要的综合理
念,形成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而只有把法律的进
化向社会历史发展的阶段相联系,才能建立一个综
合的并超越于各派的法学。
综合法学融合了诸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把法
与道德、国家、权力等制约因素联系起来考察,试图
揭示法的社会属性及其社会职能,同时,它把法的
形式因素和价值因素纳入法的概念中,指出法是对
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调节和调整。其认识还是比较
全面的。作为一个法学流派,它对西方法学的发展
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当然,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综合法学的综合大部分还是形式上的,从马克思主
义法学角度讲,法是经济关系的反映,这一点,综合
法学关注的还不够。而且,当今世界是日益趋向化
的时代,也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多元化,因此综合
法学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下站稳,就要避免所谓的
"全面"而走向极端主义的误区,而这种"全面"只
是一种量变,而没有达到综合的质变。目前为止,
综合法学派还没有统一的纲领和一套体系。所以
我们呼吁综合法学家们尽早建立综合法学派的一
套法律体系,更好的支持自己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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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卷第 1 期
The Choice of Comprehensive and Designed Organic
Chemistry Experiment and Innovation Ability
to Train Students
LI Xiao - ping , FU Y ou - zhi , LIU Rong , DONG Hong - jun
( Department of Chemist巧, Baicheng Normal University , Jilin Baicheng 137000 , China)
Abstract: Reduce the proportion of the basic and organic material properties experiments in organic Chem-
istry experiment , increase the proportion of comprehensive and design experiments , good results were achieved
after four years of practice. And it is favourable to improv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students.
KeyWords: organic Chemistry; comprehensive experiment; designed experiment; Innovation
责任编辑: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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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ment on
Comprehensive Legal Theory
QIYan-r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Jilin Normal University , Siping 136000 , China)
Abstract: As the three main streams in modem legal philosophy , natural law , analytical positivist jurispru-
dence and legal sociology have put forward some proposals on what is law. Is law a kind of value? A format? Or
a truth? The three main streams had a debate on a series of questions relating to law , and they asserted some area
of law study. Owing to one - sidedness and exclusiveness of the three streams , jurists call on mergence and sup-
plements between streams so as to form a new IegaI theorγsystem. The comprehensive IegaI theory emerges as the
time requires. However , it still has its own limitations. This paper makes a comment on how the legal the。可 was
bom , the necessity and its theoretical limitatìon.
Key 、Vords: comprehensive legal theory; law conception; statuωry rules
责任编辑:于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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