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产品完工鉴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阚振芳
2009年12月
房地产系列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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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目录
1
2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187187号文件号文件
清算准则清讲清算准则清讲 清算指南清算指南
实操技巧、热点问题解决与处理、财务处理、汇算影响实操技巧、热点问题解决与处理、财务处理、汇算影响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与3131号文件对比号文件对比
开发产品完成审计处理开发产品完成审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申报主要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申报主要调整事项
新所得税法与新所得税法与
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土地增值税清
算鉴证实务算鉴证实务
3 房地产企业年度所得税处理房地产企业年度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年度房地产企业年度
所得税处理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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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187187号文件号文件
地方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地方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见资料见资料))
清算准则清讲清算准则清讲 清算指南清算指南
实操技巧、热点问题解决与处理、财务处理、汇算影响实操技巧、热点问题解决与处理、财务处理、汇算影响
北京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为蓝本介绍实例操作讲解北京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为蓝本介绍实例操作讲解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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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
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
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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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
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
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
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
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
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
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税务机关可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
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
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
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
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
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
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
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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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
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
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
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
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
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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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
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
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
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分期分类型影响
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
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
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
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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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注重点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
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
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
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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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注重点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
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
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
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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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模板讲解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200 )土增鉴字 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 (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
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
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实施
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
性。
(三)简要陈述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
业推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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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审核,我
们确认:
1.收入总额: 元;
2.扣除项目金额: 元;
3.增值额: 元;
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 %;
5.适用税率: %;
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7.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8.应补(退)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清算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表格及详细内容见现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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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土地增值税 税负重、利润少 相对税负轻利润高
( 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 (高收益最低定价系数)
案例及图表来源《阳光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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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房地产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房地产相关规定
20082008、、20092009所得税相关配套文件解析所得税相关配套文件解析[[国税发国税发[2008]17[2008]17号号\\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4444号号\\
国税函国税函[2008]635[2008]635号号\\国税函国税函[2008]299[2008]299号号\\国税发国税发[2008]86[2008]86号号\\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828828号号\\
财税财税[2008]121[2008]121号号\\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33号号\\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1818号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与原3131号对比解析号对比解析
开发产品完工清算鉴证报告前期准备、审计处理及筹划、时间技巧开发产品完工清算鉴证报告前期准备、审计处理及筹划、时间技巧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的规定[[调整事项讲解调整事项讲解]]
税收优惠政策配套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及过渡和衔接办法税收优惠政策配套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及过渡和衔接办法
第二部第二部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配套文件解析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配套文件解析
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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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老31:降低期中税负严格完工管理
预征比例调低
救急% 止:费用
税金口舌
权责发生
有所限制
转固
不再踌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成本口径明确
掌握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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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发[2006]31号 注释
范围 内外资 内资
已经
完工
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开发产品竣工
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
案的开发产品;
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
产品。
无本质区别
计税
毛利
率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
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
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
不得低于3%。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
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
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
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
不得低于10%。
下调5%,具体
要看各省如何
转发
明确
期间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
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
期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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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发[2006]31号 注释
几项
预提
(应
付)
费用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
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
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
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
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
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
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
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
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
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
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
基金。
应付费用。开发企业发生的各
项应付费用,可以凭合法凭证
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进行
税前扣除,其预提费用除税收
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
原31号无相关
规定,造成完
工企业扣除不
足:如何解决
完工、发票、
扣除对企业仍
是个难点
车库
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
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
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
行处理。
无,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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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发[2006]31号 注释
关于
视同
销售
及折
旧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
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
扣除折旧费用。
折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
作固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定
扣除折旧费用;未转作固定资
产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原31号是要
视同销售,
由于企业无
经营的现金
流从执行上
并不理想,
成本
规定
六大原则
规定了成本项目
制造成本引入
分配标准统一
(见比较资料)
无
*详细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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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件开发企业成本扣除与核算★(重点部分)
见资料及现象题板结合核算重点讲解
二次分配在所得税中运作技巧
如何理解细划成本项目与模糊成本对象
附新旧31号文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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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成本核算处理计税成本核算处理
企业所得税完工审计企业所得税完工审计
开发项目与完工审计配合开发项目与完工审计配合
所得税项目完工实务所得税项目完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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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成本管理
(1)会计成本核算
(2)计税成本特点
(3)权责发生制与合法凭证与计税成本协调
(4)不同会计核算处理优劣
(5)新规动向
(6)转回税款与转回利润区别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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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产品完工清算鉴证报告书
××鉴字(2009)第×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开发产品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
间差异调整情况进行了审核。我们审核时主要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及
□□□□□□□□□相关规定,并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准则(试行)》和《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清算鉴证业务指南》,对贵公司
提供的凭证、账册、有关会计资料和数据,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贵公司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鉴证,出具鉴证
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贵公司应当按照鉴证业务委托书的要求使用鉴证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
因使用鉴证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鉴证人及其所在的鉴证机构无关。
经过审查,贵公司××开发产品完工清算实际销售与预售毛利额差异有关数
据鉴证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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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售面积××平方米;
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平方米;
已销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元;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元;
已销开发产品的毛利额××元;
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元;
开发产品预售毛利额××元;
实际销售与预售毛利额差异××元。
(现场讲解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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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与税务配合
会计成本项目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配合
(1)成本项目要符合《会计准则》
(2)成本项目要与所得税规定一致否则进行调整
(3)开发间接费用要进足,否则可能多交土地增值税
(4)不同分配方法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交纳
如何配合所得税及土增对不同分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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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会计规定
土地
征用
费及
拆迁
补偿
费
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
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
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
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
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
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
偿费等。
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
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
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
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
工程
费
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
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
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
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
“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
安装
工程
费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
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
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
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
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
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
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
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
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税务成本项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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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会计规
定
基础
设施
建设
费
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
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
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
境工程费。
公共
配套
设施
费:
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
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
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
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
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
发生的支出。
开发
间接
费
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
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
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
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
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
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
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
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
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
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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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分配影响地下车库、会所幼儿园成本等举例
规划核算:
二次分配原理:
二次分配方法:
二次分配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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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申报表填列讲解及技巧(一)年度申报表填列讲解及技巧
(二)年度调整部分全面提示(二)年度调整部分全面提示
(三)重点结合(三)重点结合3131号文件完工及未完工处理讲解号文件完工及未完工处理讲解
(四)企业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年度申报协调(四)企业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年度申报协调
第三部 房地产企业年度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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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基本要素
一、 纳税人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
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具体规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
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施条例》第三条]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帐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的机构。[《实施条例》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D:%5C%E5%92%A8%E8%AF%A2%E6%96%87%E4%BB%B6%5C%E5%85%89%E5%A4%A7%E6%8A%95%E8%B5%84%5C%E5%85%89%E5%A4%A7%E6%8A%95%E8%B5%84%5C%E6%89%80%E5%BE%97%E7%A8%8E%E6%B8%85%E7%BC%B4%5C%E5%9C%B0%E7%A8%8E%5C2008%E5%B9%B4%E5%BA%A6%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6%94%BF%E7%AD%96%E8%BE%85%E5%AF%BC%5C2008%E5%B9%B4%E5%BA%A6%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6%94%BF%E7%AD%96%E8%BE%85%E5%AF%BC%5Czc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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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二、收入总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
四、视同销售收入
第三节 税前扣除
(一)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
(二)不准扣除的项目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PPT/%E8%AE%B2%E7%A8%BFPPT/%E5%9C%B0%E7%A8%8E/2008%E5%B9%B4%E5%BA%A6%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6%94%BF%E7%AD%96%E8%BE%85%E5%AF%BC/2008%E5%B9%B4%E5%BA%A6%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6%94%BF%E7%AD%96%E8%BE%85%E5%AF%BC/zc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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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基本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
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
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
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
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
所得。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
-30-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收入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
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
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
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
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
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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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总额的具体规定
销售商品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
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
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
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
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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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
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
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
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
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
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
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
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
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
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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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
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
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
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
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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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
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
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
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
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
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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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定义: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确认时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利息收入
定义: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
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确认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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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定义: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确认时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利息收入
定义: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
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确认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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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
定义: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确认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定义: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
收入。
确认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收入
定义: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
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
兑收益等。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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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
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摘自《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
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8]151号)]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
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
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
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国税发
[2009]31号 第五条]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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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
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
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视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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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视同收入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
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
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
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
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国税发[2009]31
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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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合理性原则
2、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3、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税前扣除中的基本概念
1、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
正常的支出。]
3、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4、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
的有关费用除外。]
5、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
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条例〉27-33条
房地产重申性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
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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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前扣除——暨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
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
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
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
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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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
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
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按[国税发[2008]86号]扣除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前扣除——暨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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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
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
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
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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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前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
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情形《税法第十一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
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
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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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
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特别规定: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
机构的盈利。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定义: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
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实施条例〉第
十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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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9相关配套文件解析
现场讲解
国税函[2008]635号:弥补亏损
国税发[2008]86号: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
国税函〔2008〕828号: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现视同销售
财税[2008]121号:关联方利息支出
国税函〔2009〕3号:工资福利费
国税函〔2009〕18号:案例权责发生制如何比照
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财税[2009]87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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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表及会计处理
年报注意要点
申报表填报
会计处理及业务配合
现场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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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