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如何变更_保险合同变更以后还有效吗
一、保险合同如何变更
一、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虽然保险
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在保险单主体变
更的场合,由于保险标的不变,故通常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转移,习惯上叫
作保险单的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
起。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
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不依保险标的
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依一般保险惯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所
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后,因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保险合同即失去
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时通知保险人,经保
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保险合同方能有效转移。我国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时,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
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可见
我国的法律规定与上述保险惯例是一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
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
发生保险财产经营权转移的情况,同样适用有关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
规定。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具有流动性。货物从起
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即可买卖易主,一般很难事先征得保险人的
同意,如果过分强调保险人同意原则,必然影响财产的正常运转,有碍交
易安全,故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保险单同货物所
有权同时转移,不必经保险人同意。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也规定,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
方同意。《海商法》第 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
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在保险实
践中,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采取指示式或无记名式。指示保险单得以
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式保险单得以交付保险单的形式随保险标的转移。
保险合同一经转移,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
之消灭,保险标的的受让人与保险人随即建立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
应依合同规定享有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并承担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我国法律
规定,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
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可以变更,我国保险立法尚无规定。一般认为,
人身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转让的,故不存在财产保
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转移而转移的情况。但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上的利益可视为自己的一项财产而转让给第三人。依英美法解
释,人寿保险单除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外,得任意转让,不必征得保险人的
同意,意义就在于此。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
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受益人,事后,被保险人亦
可依自己的意思变更受益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
款》第 13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请
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在保险人批注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