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本章内容(一)
合同当事人
船舶描述
租期与转租
交船与还船
» 货物条款
» 航区与安全港
» 出租人的船舶维持义务
» 承租人的营运费用支付义务
» 租金起算及支付
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本章内容(二)
停租条款
船舶使用与赔偿
货物装卸
提单的签发
» 免责条款
» 留置权条款
» 仲裁条款
» 保护性条款
» 追加条款
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
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
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
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本身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人
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
用,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货物的提
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
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
出租人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
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
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航程
使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装卸的
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由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就
提供领港服务收取的商业费用)、运河费、运费税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费用
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即在不
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
担后果。
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三)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出租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必须在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而且,出租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
适航并适于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出租人应负责船舶在租期内的维修。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
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的合理措施,
使之尽快恢复。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造成营运时间损失的,承
租人不付租金,但事故是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
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
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
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应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将船舶交还给出租人。还船时,该船舶
应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
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同样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
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且承租人不应超期使用船舶.
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
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
约定的合法的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
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
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发出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
定的指示或不合法的指示,船长有权也有义务拒绝执行。
如果船长应该拒绝而没有拒绝,由此造成出租人的损失,
承租人不负责赔偿。
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
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
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
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
助款项的一半。
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五)定期租船合同范本的种类
1.纽约土产交易所期租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
该租船合同简称为“土产格式”(Produce Form),由美国
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因而航运界常称此格式为
“NYPE”(租约代号)。NYPE经美国政府批准使用,故又称
“政府格式”(Government Form)。到目前为止,该格式经
历了1921年、1931年、1946年、1981年和1993年五次修订。现
在普遍使用的是经1946年10月3日修订后的格式,即NYPE46
,据业内人士估计,大约有90%的定期租船合同是以NYPE46
为蓝本的。有人认为NYPE是租船人格式,但大多数人认为
NYPE对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订得较为合理的,
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
1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五)定期租船合同范本的种类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
租约代号为BALTIME。此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于1909年制定,最后修订于1939年。
BALTIME由于是船东组织制定的,所以在很多条款上比
较维护船东的利益。
3.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Time Charter Party)
租约代号为SINOTIME1980,由于中国租船公司制定,
此格式较多地维护租船人的利益。
1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合同当事人
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定期租船中选择好出租人和承租人
更为重要。
对于承租人来说,如果出租人信誉太差或提供的船舶技术状
况太差,都可导致租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继而导致承租人
转租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下的严重违约。
对于出租人来说,找一个信誉良好的承租人同样重要。期租
承租人较少自己使用船舶,多数是为了转租给航次承租人赚
取利润。如果承租人信用不好,订了一个跨大洋航次,在签
发了提单并收取了一单大笔航次运费后,不再向原出租人支
付租金而逃之夭夭,原出租人不但收不到租金,还不得不根
据提单义务自己承担费用将货运送到目的港。
1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描述
船舶描述的主要内容
NYPE’46在第4行到第10行中对船舶的种类、船长、船
宽、吃水、船级、登记吨位、载重吨位、货舱舱容、
航速、油料等进行了描述。
合同的追加条款中需明确:船舶的建造厂及建造年份、
苏伊士运河吨位及巴拿马运河吨位、主机的燃油消耗
量、减载后的实际载重量、在航时和在港作业时发电
机的柴油实际消耗量、燃油舱的容积、压载水舱容积、
舱口个数、舱盖类型、各舱的尺寸、淡水造水机造水
量、吊货机的类型及安全负荷、各层甲板的实际安全
负荷、船舱的结构等。
1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描述的法律地位
船舶各项指标的描述,构成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保证,有些
描述可视为合同的重要条款,或称条件条款,有些描述则可
归类于保证条款。
在英国普通法下,下列几种船舶误述可构成违反条件条款:
1、误述非常严重,以至于动摇了合同的根基从而根本性地剥夺
了承租人依据合同应得到的利益。
2、出租人在误述后拒绝采取或没能采取合理措施使船舶符合描
述。这种拒绝表明出租人不准备受合同约束,从而构成出租人
毁约。
3、出租人误述导致出租人无法在解约日前备妥交船,承租人可
以根据合同解约条款解除合同。
1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一)船名
特定的船名代表了特定的船舶特征,因此,出租人必须
保证交付特定的船舶,否则会构成严重违约。
船名约定还涉及合同双方的船舶替代权利和义务。
按照法律一般原则,如果约定船舶因非出租人原因而无法
提供,合同双方均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但如果租约约定了
替代船条款,则合同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与替代船相关的问题是:出租人在租期内是否有权转卖船
舶,转卖对原合同义务有何影响,以及船舶受让人是否有
义务继续履行原期租合同。根据民法或合同法“买卖不破
租赁”的基本原则,租赁中的船舶买受人有义务继续履行
原租赁合同,直至该合同到期。
1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二)船旗
中间性条款,在战争时期,船旗会涉及船舶安全及营运
机会,此时的船旗规定便可构成合同的条件条款,因此,
未经承租人同意,一般不允许出租人在期租期间更换船
旗。
(三)船舶适航保证
1、合同中的船舶适航规定(出租人的绝对适航责任)
出租人交付的船舶在船体、机器、设备方面应处于完全有
效的状态。
船舶在交接时,舱内应干净、水密、牢固、坚实,并且应
有足够的动力供给起货机,并配备充足的船员。
1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三)船舶适航保证
2、法律上的船舶适航要求
期租合同中,保证适航是重要性条款。
我国《海商法》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
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
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但在英国普通法下,如果船舶存在轻微的不适航问题,
承租人不得解除合同。
1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四)船级
船级反映了船舶技术状况,常被视为条件条款。
除在交船当时保证船舶的船级符合合同描述外,出租
人还要保证船舶在全部租期内保持船级。
(五)载重量和舱容
船舶载重量和舱容是反映船舶载货能力的重要指标,
其误述轻者会导致承租人经济损失,重者会导致其无
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该项规定被视为中间性条款,
视违反保证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违约性质。
出租人违反载重量保证的赔偿计算标准,应为合同租
金与实际应付租金的差额。但如果承租人实际损失大
于此差额,可采取索赔实际损失的办法进行补救。
1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六)船速和油耗
1、关于船速和油耗描述条款的法律地位
期租合同中,承租人是按时间支付租金的。如果船速下
降或燃料消耗增加,都会导致承租人的利益损失。因此,
如果实际船速达不到保证航速,或燃料消耗增加,明显
构成误述。
误述的法律后果:从英国有关判例看,船速和油耗的描
述属于中间性条款。大多数情况下,它被视为保证条款,
承租人可以就船速降低和油耗增加导致的损失向出租人
索赔,但不得据此终止合同。但若该轮被用于班轮运输,
则可视为出租人违反了条件条款而被终止合同。
1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六)船速和油耗
2、船速计算与索赔
船速索赔:是指承租人就船舶实际船速低于合同约定而产
生的损失向出租人要求赔偿。
(1)计算原则
①应首先区分船速与航速两个不同的概念。船速是指船
舶相对于静水的速度,是出租人应当保证的速度,它可
以简单的以船舶主机转速来衡量;航速是指船舶相对于
海底或岸上固定物的速度。对船舶主机原因导致的船速
下降,出租人应承担责任;对天气、海浪、洋流、甚至
污底等原因导致的船速下降,计算索赔时应予以扣除。
2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六)船速和油耗
2、船速计算与索赔
(1)计算原则
②船舶满载状态和空载状态对船速是有影响的。合同
中约定的船速与燃料消耗应适用于满载状态。
③风速和海浪是影响船速的又一重要因素。
④当合同中对航速规定有“约”数时,通常应理解允
许减慢,或减慢5%,但这仍会有差别,所以谨
慎的出租人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5%,以免
有争议。
2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计算船舶速度单位——节数(knot)
[节]:为轮船航行速度的单位,后来,也用于风及洋流的
速度。
“节”的代号是英文“Knot”,是指地球子午线上纬度1
分的长度,由于地球略呈椭球体状,不同纬度处的1分弧
度略有差异。在赤道上1海里约等于1843米;纬度45°处约
等于 米,两极约等于 米。1929年国际水文地
理学会议,通过用1分平均长度1852米作为1海里;1948年
国际人命安全会议承认,1852米或英尺为1海里,
故国际上采用1852米为标准海里长度。中国承认这一标准,
用代号“M”表示。
1节=1海里/小时=公里/小时
2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计算船舶速度单位——节数(knot)
早在16世纪,海上航行已相当发达,但当时一无时钟,二
无航程记录仪,所以难以确切判定船的航行速度。然而,
有一位聪明的水手想出一个妙法,他在船航行时向海面抛
出拖有绳索的浮体,再根据一定时间里拉出的绳索长度来
计船速。那时候,计时使用的还是流砂计时器。为了较准
确地计算船速,有时放出的绳索很长,便在绳索的等距离
打了许多结,如此整根计速绳上有分成若干节,只要测出
相同的单位时间里,绳索被拉曳的节数,自然也就测得了
相应的航速。于是,“节”成了海船速度的计量单位;相
应地,海水流速、海上风速、鱼雷等水中兵器的速度计量
单位,国际上也通用“节”。
2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六)船速和油耗
2、船速计算与索赔
(2)计算方法
①计算出合同规定的良好天气下的实际平均船速,如
果该实际船速大于或等于合同船速,则说明船速符合
合同规定,无需继续计算。
②如果实际平均船速小于合同船速,则说明船速违反
了保证,需要计算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时间损失=(合同船速-实际平均船速)×总航行
时间÷合同船速
2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六)船速和油耗
2、船速计算与索赔
(2)计算方法
例题:某船共航行7281 n mile,用了。经查航海
日志计算,合同规定的良好天气下的实际平均船速为
,合同保证船速为 ±。
解:首先将合同船速修正为最低允许值,即14kn,再与
比较,船舶未达到合同要求,故计算时间损失:
时间损失=(14-)×÷14=
假设日租金为5000美元/天,则船速索赔额为:
÷24×5000=(美元)
2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六)船速和油耗
2、船速计算与索赔
(2)计算方法
③对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 虽然上述方法中考虑了风力及海浪两个影响因素,
但如要精确计算,还应考虑洋流正负影响和船舶
污底的负面影响,从而求出真正的船舶速度。
» 上例中,如果洋流流速为2kn,流向又与航向一
致,则应扣除这2kn,船舶实际平均船速会更差。
反之,如果是正逆流,则在实际船速上再加2kn
,说明该船船速已达合同规定,不应有船速索赔。
2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六)船速和油耗
2、船速计算与索赔
(2)计算方法
③对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 另一个需要修正的因素是船舶污底减速。污底是由
于船舶长期浸在水中,许多甲壳生物附着在水线以
下的船底壳上,当船舶锚泊时间过长时,尤其会在
船底壳上长出许多甲壳生物。污底会增加航行阻力,
减低船速。
» NYPE’46明确要求出租人应每6个月清理污底一次。
如果出租人不想这么做,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2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六)船速和油耗
3、燃油索赔
(1)含义:燃油索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实
际燃油消耗超过合同保证的消耗量,承租人就超过部分
向出租人索赔;二是承租人使用了劣质燃油造成船舶机
器损坏,出租人就该项损坏向承租人进行索赔。
(2)导致燃油消耗增加的原因
①对燃油消耗量及燃油等级的误述;②来自低劣的油
质;③不正常的航行速度;④船舶机动航行。
2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的动力装置
船舶主动力装置又称“主机”,它是船舶的心脏,是船舶
动力设备中最重要的部分,船舶主机是能够产生船舶推进
动力的发动机的一种俗称,包括为主机服务的各种泵和换
热器、管系等。目前商船的主机是以船舶柴油机为主,其
次是汽轮机。
船舶辅助动力装置又称“辅机”,是指船上的发电机,它
为船舶在正常情况和应急情况提供电能,由发动机组、配
电盘等机电设备构成了船舶电站,原动力主要是由柴油机
提供。
柴油价格——0#:3700元/吨(密度),-10#:4000元/
吨(密度);重油;180#:2500元/吨,250#:2200元/吨
轻质油:3000元/吨
2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
(六)船速和油耗
3、燃油索赔
(3)燃油索赔的计算方法
超耗燃油索赔额=(航次实际燃油消耗总量-航次燃油
应消耗总量)×燃油单价
停租中船速索赔的燃油索赔额=停租时间(天)×合同日
消耗量×燃油单价
除合同规定外,燃油单价应以当时市场价为计算依据,
没有市场价的,可按添加燃油的发票价计算。
对承租人添加劣质燃油造成船舶机器损坏的,应按实际
损失进行赔偿,修理损坏损失的船期应由承租人承担。
3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期与转租
租期
(一)租期的规定方法
1、规定固定租期
2、规定船舶租用时间的最低限和最高限
在采用第一种规定方法时,由于NYPE’46和NYPE’93合
同中对租期都有“大约”的规定,在租约到期时,应允
许租期适当地延长,以便承租人完成最后航次。
延长期的长短应根据租期的长短确定,以合理为限。
3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期
(二)关于租期的延长
1、合法延期和租金的支付标准
合法延期:是指租期届满时,允许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
租期上合理延长,以便其完成最后航次。
对合法延长的租期,承租人只需按合同租金率支付租金。
有时,合法延期会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进一步延
期,称其为超延长期。
对非承租人原因导致的超延长期的租金,应按高于合同的
市场水平支付。但出租人原因导致的延误除外,例如机器
故障导致的停租。
3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期
(二)关于租期的延长
2、非法延期和出租人的权利
非法延期:是指承租人安排的最后航次超过了合理的延
长期。
这种超期是一种违约,出租人有权拒绝执行。但是在实
务中判断承租人不及时还船是否属违约行为是非常困难
的。出租人最好是在抗议条件下去完成最后航次,如果
事后果真产生非法延期,出租人可根据先例向承租人索
赔市场租金。
3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期
(二)关于租期的延长
3、非法延期的租金计算标准
出租人按市场租金索赔时,应依照 “相似 ”原则
(alike)确定市场租金率。
市场上同类船舶租金水平受租期、航区、承租人、货物
种类等因素影响差别很大。
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承租人非法延期还船,应按合同
租金率支付租金,而不能按市场水平支付。为防止此类
问题,承租人可在租约中规定,超过合同租期部分的租
金,按市场水平支付。
3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期
(三)关于提前还船
与延期还船相反的是,在市场变坏的情况下,承租人
要求提前还船。
根据期租业务的特点,合理的提前还船是允许的,但
不合理的提前还船属违约行为,承租人应补偿出租人
的合同利益损失。
实务中如遇承租人强行还船,出租人在“减少损失”
责任下,应尽力安排货载,但有权根据合同租金与现
行市场租金的差额向承租人要求赔偿。
3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期
(四)出租人提前撤船
1、出租人强行撤船
强行撤船:是指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撤船行为。
对租金市场的巨大变化,较早租出船舶的出租人产生了
极大的心理不平衡,有的出租人便不顾租约规定,千方
百计寻找借口强行撤回船舶,然后“另谋高就”。出租
人的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对此,承租人可以
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出
租人赔偿现行市场租金与合同租金的差价损失。
2、租期中船舶所有权变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租期中船舶所有人有权变更船舶所
有权,但船舶所有权的变更不得影响承租人的利益。
3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转租
转租(sublet):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租予第三人的行为。
许多期租合同中,特别是在长租期情况下,规定有允许承
租人转租船舶条款(当然也可以规定不允许转租)。
我国《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
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
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转租使基于船舶租用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如果船舶转租一
次,就会有两个租约,三个租约人。第一个租约中的出租
人称为原出租人,第二个租约中的出租人成为二出租人。
对于原出租人来说,第二租约中的承租人称为转租承租人
或第二承租人。
3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转租
在此种情况下,各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各自的租约处
理,但如果发生船长严重疏忽,导致转租承租人损失,转
租承租人可以通过侵权诉讼形式绕开二出租人而直接起诉
原出租人。
在二出租人以原出租人名义签发提单情况下,提单持有人
可以依据提单合同要求原出租人及二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既存在提单合同关系,又可能存在租船合
同关系。
3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转租
租约的背对背
概念:是指二出租人在转租时,应尽量让转租租约与
原租约一致。
出租人面临的风险:如遇一端倒闭,二出租人只好自
己面对索赔;当两个租约受不同法律管辖时,同一问
题常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对出租人有利的一面:转租承租人不可以因租船合同
债务扣押船舶(因为船舶非二出租人所有),二出租
人却能够这样做。
3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与还船
交船
(一)关于交船港口的范围
多数租船合同采取先规定一个交船港口范围,在实
际交船前,再由承租人确定最后交船港口的办法。
交船范围大小涉及两个主要的问题:一是出租人自
负费用和风险,将船开到交船地点;二是船舶目前
位置的远近会影响到能否按时交船。
交船港口范围越大,对出租人越不利。
4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
(二)交船港口范围的规定方法
1、用两个港口或地点区间的方法来表示,如“新加坡
至日本港口交船”。
2、用大的地理概念表示,如“在中国港口交船”。
由于世界上的海岸线弯弯曲曲,两个地点之间究竟包
括哪些港口存在着不确定性,常可导致争议。为此,
BIMCO对一些期租合同中常用的港口范围做出解释,
供出租人和承租人选择使用,该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4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
(三)具体交船地点的规定方法
1、到达引航站交船(on arrival pilot station, APS)
概念:是指以船舶到达交船港口的引航站作为交船时间,
租期从此开始。
期租船方式下的交船时间意义:何时将船交给承租人使
用,何时开始计算租金。普遍的做法是:不论白天黑夜,
也不论节假日或星期天,只要船舶抵达引航站,便视为
交给了承租人,租金便开始起算,可在APS之后加上
“SHINCDANDN”(Sunday holiday included day and
night)。
合同中有必要规定“on arrival at the first pilot station”。
因为船舶到达第一个引航站和到达最后一个引航站有很
大分别。
4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引航
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
船舶引航服务宗旨是: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
服务港航。为维护国家航运主权,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
施等公共安全,根据交通部《船舶引航安全管理规定》,
外国籍船舶或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
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
船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
舶实行强制引航,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
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4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
(三)具体交船地点的规定方法
2、在引航员登轮时交船(on taking inward pilot, TIP)
概念:是指以引航员登船引领船舶时作为交船时间。
这种规定对承租人有利,因为尽管船舶已抵达引航站,只
要引航员不引领船舶,船舶就没有交接,租期也不能开始
计算。
引航员不出来引领船舶主要原因有:一是坏天气或其他意外
事故阻碍;二是码头拥挤,没有空闲泊位供船舶靠泊;三是
货物没有备妥。
不论哪种原因,出租人都要承蒙损失甚至被终止合同,如果
不想承担时间损失,可在合同中规定相应条款或者坚持APS
交船。
4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
(三)具体交船地点的规定方法
3、在泊位交船(on berthed)
概念:是指以船舶靠上指定泊位的时间作为交船时间。
在这种规定下,出租人不仅要花费引水费、拖轮费以及
承担驶向泊位的时间损失和燃料消耗,还要承担港口拥
挤的风险。
为避免上述风险,在采用此种规定时,出租人应在合同
中规定该泊位应当是可靠上的。这样,一旦船舶抵达港
口时无法马上靠泊指定泊位,待泊的时间损失就转由承
租人承担;由于无法靠泊而错过解约日,承租人也无权
取消合同。
4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
(三)具体交船地点的规定方法
4、在上一港口引航员下船时交船(on drop off pilot,
DOP)
概念:是指出租人在完成当时航次后,安排引航员引领
船舶驶出卸货港,并在引航员下船时将船交给承租人。
在河港存在多段引水情况下,应订明哪段引水下船时,
最好定为最后引水下船时(on drop off last pilot)。
这种交船方法对出租人最有利,承租人同意这种做法,
要么是急于租船,要么该港口离装货港不太远。在TCT
租船方式下也常使用这种规定方法。
4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
(三)具体交船地点的规定方法
4、在上一港口引航员下船时交船(DOP)
在这种交船方法下,承租人承担着很大风险。多数情况下,承租
人期租船舶是为了赚取营运利润。在承租人将期租的船舶航次出
租情况下,如果在前往装货港的航行途中遇上恶劣天气或意外事
故,船舶很可能会错过解约日,这样二出租人就要对航次承租人
承担违约责任。为避免发生此类情况,较好的方法是二出租人向
原出租人支付一笔空驶补偿(ballast bonu),要求出租人改在装
货港引航站装船,这样航行中的风险就由出租人承担。
总之,选用何种交船方式,取决于合同双方对不同规定方
法利弊的认识以及双方谈判力量的对比。同时,合同双方
对于港口的知识也很重要。
4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航次期租(TCT)
航 次 期 租 (TCT), 是 介 于 期 租 (Time Charter)与 航 次 租 船
(Voyage Charter)之间的一种混合的或是变形的形式。目前,此种租船形
式应用渐趋广泛,尤其是在散杂货的不定期运输方面。
航次期租,结合了期租和航次租船的特点,从而形成其独具特色的租船方
式。其基本概念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一是租期的计算以船舶所完成的本航次任务为基础,类似于航次租船,
一般是从船舶抵达第一装港的引水锚地时起租,直至该船于最后一个
卸港卸完货后,并由引航员引至引水锚地,引航员离船为止。当然具
体交还船时间及地点,可由当事双方在租约中订明。如某船签了TCT
去俄罗斯远东港口装货,由于该船上一港口在中国北方港口卸空,故
一般在船东与租船人经过一协商之后,双方往往会同意在船舶经过韩
国釜山锚地时交船。同样,还船条款亦可这样签订。
另一方面,尽管租期的计算类似于航次租船,但是船东收到的不是航
次租船中的运费,而是类似于期租方式中的租金,一般为15天预付一
期租金,但在较短的TCT中,往往为10天一期,以便于租船人融资。
4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航次期租(TCT)
TCT往往是在租船人确切掌握某一载货物时,首先想到的
租船方式。它既可以避免期租过程中的风险,诸如缺少长
期、固定的货源等,又可以保护商业机密,由于装、卸港
代理均由租船人指派,故船东基本上无法了解该货详细情
况,而且在船舶装载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可以尽可能地多
装货,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当然,船舶在TCT期间,在锚
地等泊及在港装卸作业时间以及其他各种风险,都由租船
人承担。因此,一般来说,TCT的租金总是略高于期租的
租金水平。
4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航次期租(TCT)
对于船东来说,采用TCT的租船方式,最大的益处是减少
风险,这主要是指船舶港口作业及等泊等时间风险,所有
这些风险都由租船人承担。当然,对于船东来说,采用
TCT方式时,租船人的信誉及可靠程度是相当重要的。曾
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有些租船人在支付了首期租金后,就
把收到的运费席卷而去,而此时船东不得不履约,因为船
东不得对抗无辜的提单持有人。
由此可以看出,TCT方式有利有弊,租船人或船东均需谨
慎把握。
5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还船
(一)还船地点
1、还船地点的规定方法
规定一个还船区域。因为承租人对最后航次的卸货港口
通常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在规定区域还船时,通常承租
人对区域内还船港口有选择权。
合同还应对还船的具体地点做出规定:
如果是空驶到还船港口还船,一般规定为在还船港口的引
航站还船;
如果是在最后卸货港还船,通常规定为“在引航员下船时
”还船(DOP)。为防止一个港口有多个引航站情况下产
生纠纷,还可以进一步规定在“最后引航员下船时”还船
(DLOP)。
5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还船
(一)还船地点
2、承租人的按约还船义务
由于还船地点涉及合同双方利益,承租人必须保证在合
同规定的还船地点将船还给出租人,否则视为违约,承
租人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出租人做出赔偿。
还船时间问题:承租人为履行在规定区域还船义务而延
期还船仍属违约。延期还船主要是承租人为赚取更好的
运费或安全航次不合理造成的。
5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还船
(一)还船地点
3、出租人对违约还船的索赔
根据恢复原状的一般赔偿原则,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赔偿
因违约还船而导致的净经济损失 ,出租人索赔计算时应
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在承租人违约还船时,出租人有义务安排替代航次
减少损失;
(2)如果出租人能证明,假设承租人在规定地点还船,
出租人在该地点所做的营运安排的净收入将大于替代航次
的净收入,赔偿金额为两者之差;
(3)如果承租人在非合同地点提前还船,赔偿金额为原
合同租金收入减去替代航次中相应的净收入。
5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还船
(二)还船通知
1、还船通知的重要性
(1)还船时间
如果还船时间不准确,就会发生坞等船或船等坞现象,造
成坞期损失或船期损失,特别是船舶到时船坞被他船占用,
将会导致更大的船期损失。
如果还船后出租人安排继续营运,不准时的还船则将涉及
后续租船合同受载期或交船时间问题。
提前掌握还船时间,还可以方便出租人核查承租人支付的
租金是否足额,如发现问题,可有较多时间采取措施收足
租金。
(2)还船地点:对出租人安排船舶修理及营运也同样重
要。
5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
坞
船坞:是用于修造船舶的水工建筑物。布置在修造船厂内,主要是
用于船舶修理。由于现代船舶向大型化发展,有时为了方便有利也
在坞内造船。船坞可分为干船坞和浮船坞两种。
干船坞的三面接陆一面临水,其基本组成部分为坞口、坞室和坞
首。坞口用于进出船舶,设有挡水坞门,船坞的排灌水设备常建
在坞口两侧的坞墩中;坞室用于放置船舶,在坞室的底板上设有
支承船舶的龙骨墩和边墩;坞首是与坞口相对的一端,其平面形
状可以是矩形、半圆形和菱形,坞首的空间是坞室的一部分,在
这里拆装螺旋桨和尾轴。干船坞配有各种动力管道及起重、除锈、
油漆和牵船等附属设备。当船舶进入干船坞修理时,首先用灌泄
水设施向坞内充水,待坞内与坞外水位齐平时,打开坞门,利用
牵引设备将船舶慢速牵入坞内,之后将坞内水体抽干,使船舶坐
落于龙骨墩上。修完或建完的船舶出坞时,首先向坞内灌水,至
坞门内外水位齐平时,打开坞门,牵船出坞。
5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浮船坞
浮船坞:是一种可以移动并能浮沉的凹字形船舱。它不
仅可用于修、造船舶,还可用于打捞沉船,运送深水船舶
通过浅水的航道等。我国于1974年建成了第一艘25000吨
的“黄山号”浮船坞。此船坞全长190米,高米,
米宽,沉入水下最大深度是米,具有13000吨的举力。
它能抬起25000~30000吨载重量的海轮进行坞修。浮船坞
的自动化和电气化程度较高,船坞的浮沉是由中央指挥台
操纵,坞上设有电站(发电量可供十万人口的城镇照明用)
,以及机工、电工、木工等车间。
5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英国“海神之子”船坞登陆舰
船坞登陆舰:有抢滩登陆的能力,舰上配备有武器,它
是为输送登陆兵及其武器装备、补给品抢滩登陆而专门制
造的舰艇。它的排水量600-10000吨,可载坦克几辆至几
十辆和士兵数百名。它的续航能力一般为200-6000公里,
航速20-40公里/小时,这就使登陆部队可从出发地直抵
登陆点滩头,无需中途换乘,大大简化和强快了登陆过程,
其登陆作战能力很强。
5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还船
(二)还船通知
2、还船通知的规定方法
还船通知的还船时间一般都规定为预计的或估计的。这
是因为:承租人对最后航次准确完成时间是很难掌握的,
有许多因素会影响最后航次的完成时间。
还船通知应提前发出。一般情况下都规定:在预计还船
日之前的第21天发出通知,然后在第15天、10天、7天、
5天、2天、1天依次修订第一次通知。为准确起见,一般
都追加规定,从第5天或第3天之后的通知必须是肯定和
准确的。
通常,通知发出的当日是不包括在通知的时间内,对通
知的还船时间从发出通知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5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还船
(二)还船通知
3、违反还船通知的后果
对违反及时通知的索赔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因错误估计,实际还船时间早于通知还船时间,承租人应
支付船舶待时的租金;
承租人突然大幅度改变之前的还船通知而提早还船,后果
同前;
如果后续的还船通知突然改变还船港口,承租人应承担因
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如果违反还船通知,导致出租人对下一租约违约责任,承
租人应予以赔偿。对违反还船通知的索赔,出租人须举证
证明损失确实存在,并且存在因果关系。
5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还船
(三)还船船况
根据有关租赁法律精神,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
物,否则应对不当使用导致的租赁物损坏进行赔偿,但正常使
用导致的磨损除外。
1、正常磨损的界定
根据法律的合理原则和合同规定的精神,在判断“正常磨损
”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 第一,“磨损”是在正常使用船舶过程中必然发生的;
» 第二,“磨损”不是承租人或其雇佣人疏忽或故意造成的;
» 第三,“磨损”应不影响船舶保持船级;
» 第四,对磨损程度的掌握应考虑合同允许运送货物的种类。
6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还船
(三)还船船况
2、装卸工人损坏条款与正常磨损
在期租船形式下,装卸工人通常是由承租人雇佣的,根
据委托代理关系,承租人应对装卸工人造成的船舶损坏
承担责任。
承租人为减轻上述责任,往往在租船合同中规定一条“
装卸工人损坏”条款。条款规定:出租人欲获得承租人
的船舶损坏赔偿,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承租人对
此种损坏不负责任。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两条:第一,
发生损坏时,船长应保证首先向装卸公司索赔,并应取
得装卸工人或装卸公司对损坏事故的确认;第二,船长
应在事故发生24h内通知承租人。
6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还船
(三)还船船况
3、出租人维修保养义务与正常磨损
NYPE规定:出租人应保持船级,并保持船体、机器、
设备在整个租期内处于充分良好状态。
出租人船舶维修保养义务不但包括对机器、设备进行的
正常维修保养,而且包括对船体及货舱的维修保养。
承租人无法原样还船时,常以船员未尽维修保养义务进
行抗辩。处理这种争议时,应注意考察船员是否合理地
按照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实施维修保养工作,并应考虑承
租人的航次任务安排是否留出了足够的时间供船员实施
维修保养。如果承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船员维修保养
工作疏忽,就应对无法原样还船承担责任。
6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还船
(三)还船船况
4、船长监督责任与装卸工人损坏
NYPE’46规定:承租人应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包括雇
佣装卸工人,但船长应对货物装卸履行监督义务。因此,
对装卸工人造成的船舶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但实
际中承租人常以船长疏忽监督为由拒绝修复船舶。
处理此争议时,应核查装卸工人损坏与船长疏忽监督是
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船长的监督责任:在配载图的注意事项中告知装卸工人
与装卸作业有关的本船特点或要求。此外,船长应当安
排足够的驾驶员值班,随时纠正装卸工人的不当操作。
NYPE’93绝对地规定:承租人必须负修复责任。
6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还船
(三)还船船况
5、出租人对非正常磨损的索赔
除非装卸工人造成的船舶损坏影响到船级或使船舶无法
正常营运,否则,在租期结束时出租人不得因非正常磨
损拒绝接受承租人的还船。
如果出租人拒绝接受还船,造成的时间及费用损失应由
出租人负责。
出租人有权根据法律或租船合同规定,就船舶的非正常
磨损向承租人索赔。
6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还船的存油规定
存油条款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交、还燃油的数量;二
是交、还燃油的价格;三是油款何时支付。
(一)交、还燃油的数量
对交还船存油量的规定:
要求出租人保证最低交还船存油量;
对交还船时的最高存油量进行限制。
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还船时的存油量,或者规定“与交
船时油量大体相同”。
6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还船的存油规定
(二)存油价格的规定
1、按当时市场价格。此种规定方法具有不确定性:其
一,世界各地油价差别很大,以哪里的现行价为准不
确定;其二,何时的现行价不确定。
2、固定价格
3、规定距离交还船港口最近的主要加油港价格
4、按最近一次出租人加油发票价格
6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还船的存油规定
(三)存油款的支付
一般地,在交船前,出租人会将预计交船时的存油量预
先通知承租人,然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将油款连同
首期租金支付给出租人。
还船时有所不同:
英国判例:承租人应在还船之后,根据还船检验所确定的
数量,按照合同的定价,向出租人索要还船存油款。
NYPE’46格式中的承租人追加条款规定允许承租人将预计
的还船存油款从最后一期或倒数第二期的租金中预扣,待
还船后再多退少补。此种规定已写进NYPE’93文本中:允
许承租人在最后支付租金中扣除预计的存油款。
6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还船的存油规定
(四)承租人对船上存油的财产权
接船后,承租人对支付了油款的交船时存油及此后自
己添加的燃油拥有财产权。
如果在租期中,船舶因出租人债务原因被扣押或被拍
卖,承租人可去法院申请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如果船
舶在租期中发生推定全损,承租人有权收回船上存油,
但应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如果因故船被出租人撤回,承租人有权索回存油或将
其作价顶替欠付的租金。
在承租人欠付油料供应商油款情况下,船上存油所有
权归燃油供应商,他有权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6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还船的存油规定
(五)交、还船时存油量不符的处理
1、超量的处理
处理原则:交、还船时,如果市场油价高于合同规定价
格,对超量燃油按合同价格支付;在市场油价低于合同
价格时,按市场价支付。
2、存油量不足的索赔
索赔的原则:在交船时,只要出租人满足了合同规定的
最低存油量要求,即使在装完货后仍要去加油港补充燃
油,承租人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船期损失也无权赔
偿。如果出租人没有履行最低存油量保证,造成承租人
损失,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赔,但不可取消合同,索
赔由承租人负责举证。
6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还船的存油规定
(五)交、还船时存油量不符的处理
2、存油量不足的索赔
索赔的计算方法:承租人只能对遭受的净损失进行索赔,
包括净费用支出和净船期损失。
在确定索赔金额时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合同规定的最低存油量能够保证船舶抵达的最佳加
油港口在哪里。
第二,承租人被迫改变的次佳加油港是哪里。确定次佳加
油港时应同时考虑增加的费用和船期损失。
如果承租人还船时违反了最低存油量保证,出租人索赔
的依据和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
7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货物条款
合法货物的含义
概念:是指装货港国家、卸货港国家、船旗国及对租
约有法律管辖权国家允许装运进出口的货物。
范围:不但包括普通货物,还包括特殊货物如军火、
危险品等。而非法货物除走私、贸易政策禁止或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外,禁运中的军火甚至生活必需品也成
为非法货物。某种普通货物也可因检疫原因变得不合
法。
我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的货物有虎骨、
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
(CFC-113)(用于清洗剂)等,详见外经贸部公告
2001年第19号
7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装运非法货物的法律后果
装运非法货物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对正常限制进口的货物,当局会强令将运抵港口的货
物退回原地,或对检疫有问题的货物强行销毁。
对走私货物和禁运货物,船舶可能被扣留、罚款、计
入黑名单,货物也可能被没收。
因此,运送合法货物的规定是合同重要条款:
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指示船长装运非法货物,可拒
绝装运。如承租人坚持装运,则视为故意违反合同,
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中途知道,根
据处置危险品的精神,可将货物处理。如果因装运非
法货物导致出租人任何损失时,承租人应负责赔偿。
7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关于装运危险货物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
危险货物:是指可能对船舶、船员及其他货物造成危
险的货物。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判断,但有些货物虽未列入国际危规但对船舶
使用而言仍属危险品范畴。
(二)标准租船合同的相关规定
NYPE’93 “危险品条款”规定:
第一部分:除活牲畜、武器、弹药、核原料和放射性物
质外,在有关当局许可情况下,可以装运具有危险性、
伤害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的货物。
7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关于装运危险货物
(二)标准租船合同的相关规定
NYPE’93 “危险品条款”规定:
第二部分:如果出租人同意装运“危规”中各类危险品,
对其数量应进行限制,并且承租人应向船长提供符合规
则的证明,否则船长有权拒装货,如已装船可将其卸下,
风险及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根据英国普通法,不论租约是否有规定,承租人都不
得装运危害船舶或其他货物的危险货物。
然而,如果出租人在合同中同意了装运危险品,除非
该货物危及了船货及人命安全,否则不可中途反悔,
更不可事后索要更高额的租金。但承租人保证危险品
安全的责任不变,即如果因危险品发生了损害,承租
人仍应负责任。
7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关于除外货物
除外货物
概念:除外货物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禁止承租人使
用该船运输的货物。它不但包括危险品,也包括危险
品以外的其他任何货物。
承租人运送除外货物是违约行为,船长可以拒绝装运,
如果承租人坚持装运,视为其故意违约,出租人可以
中止合同。但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这一违约对整个合
同的影响程度。
在出租人或船长接受装运除外货物条件下,出租人有
权要求额外的补偿。如果因此导致了额外损失,承租
人也有义务负责赔偿。
7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航区与安全港
航行区域
(一)限定航行区域的原因
1、船舶保险人的限制。船壳保险人和出租人互保协会在
承保时,往往通过规定除外航区的方法对船舶航行区域
进行限制,限制区域通常以伦敦保险人协会拟定的协会
保证区域(IWL)为准。
2、船舶技术状况限制。
3、政治因素。由于船舶被视为船旗国的浮动领土,因此
会受到国家间的政治影响。
7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航行区域
(一)限定航行区域的原因
4、战区因素
航运中的战区和国际法中的战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
际法中的战争是指两个主权国家或具有主权国家特征的
政治实体之间的动用武力。航运中的战争除国家法中的
战争外,还包括内乱、内战、革命、叛乱及由此引起的
捕获、扣押、拘禁等。
5、国际海运劳工联盟活动地区
如今,船舶悬挂方便旗经营已相当普遍,因为这样可以
绕开本国劳工政策管制及避税。
国际劳工联盟(ITF)
7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国际劳工联盟(ITF)
国际运输工人联盟 (ITF,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 ) 1896年成立于伦敦,后来移到汉堡。该组织曾因战争
停止活动一段时间。1919年在荷兰鹿特丹重新组建,并于1939年迁回
伦敦。ITF是国际运输工人工会的联盟。其成立的目的是:
①提高工会和人权在世界上的地位,改善运输工人的工作和生活
条件。
②在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为和平而工作。
③保护其成员利益,帮助其成员工会开展活动。
④为其成员提供研究和信息服务。
⑤向有困难、遇到麻烦的运输工人提供帮助。
目前,ITF 的成员包括船舶、港口、铁路、公路货运与客运、内河航
运、渔业、旅游业与民航工人。
7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航行区域
(二)规定航行区域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考虑船级社允许的船舶航行范围,再根据船
舶的技术状况决定哪些高风险区应当排除。
其次,规定应当准确、明确。最好的方法是采用经纬
度交叉点来确定可航行范围。如使用某地区或港口划
分时,应明确是指过该地点的经度或纬度还是指该地
点的行政界限,否则易产生争议。
7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一)安全港口的责任归属
港口安全责任划分的基本精神是:合同中指名的港口
由出租人负责,未指明的港口由承租人负责。
根据此精神,在期租船方式下,交船和还船港口或地
点也多数是指定的,也应由出租人负责,交船后营运
中的港口都是由承租人陆续指定的,这些港口的安全
责任便应由承租人负责。
8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二)承租人港口安全责任的时间界限
传统上对承租人安全港口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度:
承租人必须保证指定的港口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
是安全的。
英国普通法下,实行相对责任制:承租人只要保证在
指明港口当时,合理地预计它在将来船舶进港、使用
港口和离港时是安全的,即已履行了安全港口职责。
据此,港口在指定当时是不安全的,但在船舶进港前不
安全因素可以消除;或者在港口指定以后,发生了承租
人无法合理预见的突发事件,令港口变得不安全,都不
视为承租人违反安全港义务。
8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三)保证港口安全的三个阶段
承租人在指定港口时,必须保证未来在以下三个阶段
都是安全的:
1、船舶进港安全:包括船舶从引航站到泊位或其他装卸
作业地点之间水路的航行过程。
2、船舶使用港口安全:是指船舶在靠泊作业过程中,港
口的位置、大小、形状、设施等对于具体一条船来说不
存在危险威胁。
3、船舶离港安全:是指船舶从装卸作业地点到港外公开
水域这段航道和时间里,不存在威胁或阻碍船舶安全离
港的破坏性因素。
8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四)非正常事件下承租人安全港口责任的免除
根据法律上对安全港口的定义,对非港口本身原因的
非正常事件导致船舶损失,承租人不负责任。
非正常事件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它是外来事件,
而不是港口所特有的;第二,事件必须是无法预料的、
突然发生的。
承租人在履行了安全港口主要责任后,还有一个次要
责任:在该港口后来变成不安全时,应指定一个安全
替代港口,供处在不安全港口中的船舶驶往。
8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五)承租人指定了非安全港口的后果
承租人指定了非安全港口是对合同保证的违背,需承
担违约责任。
由于营运中指定安全港口的责任在承租人一方,因此
出租人通常没有义务去核查指定港口是否安全,但根
据减少损失的法律原则,出租人在已知港口不安全情
况下,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关于承租人违反安全港义务对出租人损失的赔偿范围,
除需要继续支付租金外,还包括给船舶造成的损失。
8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六)船长或船员疏忽的后果
依据损失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
如果承租人指令船舶进入一个非安全港口,非安全因素
往往是造成船舶损坏的直接原因,此时承租人应对船舶
损坏承担责任。
如果船长或船员的疏忽成为船舶损坏的直接原因,则船
舶损坏应由出租人来承担。
在许多具体案例中,船长或船员的疏忽又是因港口不
安全造成的,或者说是在其影响下发生的。事实上,
法院对许多这类案件最后都判定承租人败诉。
8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的船舶维持义务
出租人应付费用
(一)合同规定的应付费用
船员的伙食和工资及其遣返和领事签证费;
维持船舶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费用(船舶保险费、保赔保
险费、生活区、甲板以及机舱所需的物料、各种润滑油
和淡水费用)。
(二)关于保险费用
一般规定:出租人支付所有的保险费,包括基本保险费
和追加保险费。
但船舶被派往战区或驶入 IWL( Institute Warranty
Limits , 伦敦保险人协会保证航行范围 )增加的费用由
承租人承担。
8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应付费用
(三)关于淡水费用
通常,承租人指定的装卸港口都会有淡水供应,出租
人可以在这些港口安排添加淡水并支付费用,问题是:
船长有时忘记了添加淡水,或者装卸港口是疫区,淡
水被污染,不可作为饮用水使用。
如果额外费用是因船长疏忽导致的,则该额外费用就
应当由出租人来承担;对疫区淡水被污染或港口无淡
水供应情况下产生的额外费用,则由承租人承担。
8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维修义务
(一)维持船级
出租人必须保证船舶在整个租期内符合船级要求。承租人应
允许出租人进行必要的修理,如果修理时间不足构成合同受
阻,承租人也不得索赔更不能取消合同。
(二)货舱维持
概念:是指为保证货舱适合装运货物所做的必要安排。
根据合同维持船舶义务,出租人应保证货舱在租期内处于良
好状态,但此义务是相对的。
合同中规定:船长要给予承租人习惯性的帮助。
在交船后的期租期间,如果船员履行了合理协助义务,清理
货舱的费用和时间应由承租人负责。
8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维修义务
(三)装卸设备
出租人必须保证吊杆的安全负荷、吊货索、滑车等相
关索具的安全负荷都应符合合同规定并维持良好状态。
现今港口一般都不允许船员自己进行装卸作业,而由
装卸公司派出操作员来操纵起货机,费用由货主支付。
出租人维持装卸设备的责任主要有:(1)保证安全负
荷满足合同要求;(2)吊车、吊货索具都应持有有效
的安全验证书;(3)对损坏的起货机、索具应及时更
换。
8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维修义务
(四)船舶自用燃油
在停租期间使用的以及船上厨房、取暖等使用的燃油
费用应由出租人支付。
一般地,合同对取暖及厨房的耗油不再单独计量,只
计算停租期间的耗油。
(五)入坞清理
船舶航行于热带水域容易形成污底,而污底会导致航
速下降,因此NYPE’46规定了出租人进坞清理污底的
义务。
9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维修义务
(六)提供适任的干部船员义务
承租人的指令能否被很好地贯彻执行,主要取决于干
部船员的素质好坏。因此,出租人应保证干部船员胜
任本职工作。
船长在期租情况下扮演双重的角色:一方面他是出租
人的代表,按照出租人的指示管理船舶;另一方面他
又是承租人的代理,在营运方面按照承租人的指示执
行货物运输任务。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必须保证船长是称职的。
9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维修义务
(七)偿付垫付的费用及利息
一般租船合同都对所垫付的资金给予承租人%的佣
金,用于补偿垫付费的手续费和利息损失。
(八)船舶全损时退回租金义务
当船舶发生全损时,出租人应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
承租人。
9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承租人的营运费用支付义务
(一)提供燃油并支付费用
1、及时添加油料:考虑富余量和死存油量。
2、支付油款:承租人支付燃料费及为添加油料而产生
的港口使费等相关费用;如果船舶被指派到美国管辖
的港口,则还应负责购买油污保险。
3、保证燃油质量:一要保证燃料规格符合规定;二要
保证燃油实际质量符合标准。
9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承租人的营运费用支付义务
(二)支付港口使费
承租人应支付船舶在离开港口前应支付的所有港口使
费,船舶为避风所产生的使费也应由承租人承担。
但对船舶发生共同海损而驶入避难港所产生的港口费
用,则应由获利方进行分摊。
9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承租人的营运费用支付义务
(三)支付引航费
一般情况下,引航费是包括在港口使费中的。
争议:在个别港口不强制引航和在港外航道不强制引
航情况下,承租人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引航费?
引航费的基本原则:只要港口设立了引航站,船长都
有权申请引航服务,承租人支付费用。
9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承租人的营运费用支付义务
(四)支付代理费
诸如收发信件、安排船员看医生等小事,出租人不必
支付代理费。
但对于较大事情,例如安排船舶修理、去很远的机场
接送船员、购买备件等,合同会规定出租人自己委托
代理。
但通常的做法是:原出租人委托出租人代理去做,然
后在具体服务费用单上注明出租人事务,由承租人先
垫付费用,最后在租金中扣除。
9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承租人的营运费用支付义务
(五)支付看船费
看船费:是船舶在港期间雇佣警卫人员看守船舶的劳
务费。
对支付看船费用容易发生争议,对此应作出规定。
9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承租人的营运费用支付义务
(六)支付其他费用
有些港口会有一些莫名其妙的收费:
加拿大的一些港口征收“sick mariners dues”作为对船
员医院的捐助,由承租人支付;
许多港口征收船员上岸通行证费,由承租人支付;
有些潮差很大的港口规定要使用岸上特制的舷梯,由承
租人支付。
9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起算及支付
租金起算
(一)从交船时开始起算
租金从交船日开始计算,不论交船日是否为工作日,也
不论交船时码头是否有泊位或地点可供承租人安排使用
船舶,租金都应当起算。
(二)交船后某个时间点起算
租金起算时间规定的核心:
规定了租金起算的具体时间:递交NOR之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上午7点开始计算。
规定租金起算的前提条件:NOR在下午4点以前递交。
租金起算后就再也不允许中断计算。
9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解约条款
(一)解约条款的意义及规定方法
规定:如果船舶不能在规定日期递交有效的NOR,承
租人有权取消合同。
期租合同的出租人及时交船义务不是绝对的。
规定方法:将交船日和解约日合并规定的方法,即出
租人应在最早交船日及解约日两个日子之间的任何一
日交船。
法律后果:即使出租人违反了速遣船舶或不合理绕航
保证,只要船舶在解约日之前抵达交船地,承租人就
无权取消合同,也不能索赔。
10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解约条款
(二)关于船舶准备就绪
规定:出租人在交船时必须保证船舶准备就绪,即船
舶必须适航和适货。
NYPE’46规定:船长必须在最后交船日的下午4点以前
向承租人发出有效的准备就绪通知书。
10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解约条款
(三)请询条款
NYPE’93规定:如果出租人能够确定即使经过努力也
无法及时交船,应当首先重新确定一个交船日,然后
在船舶驶离最后开航港前7天开始询问,不得提早。承
租人应在收到询问后两天内答复。新的解约日为新的
交船日的第7天。
我国《海商法》规定: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
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
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10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计算及支付
(一)租金计算方法
日租金率计算方法
(二)使用的货币
美元
(三)支付方法
规定:
租金应提前每半个月支付一次
租金应提前15天支付一次
以电汇方式支付,以免兑换困难、延长租金到帐时间
和上当受骗。
10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
(一)合同的规定
承租人及时、全额将租金支付到出租人帐户的义务。
(二)支付义务的解释
1、及时支付
2、全额支付
因出租人的撤船权利来自合同规定,所以当今的期租合
同都用严格的条文规定,承租人对租金的任何未经同意
的扣减都可产生出租人撤船权利。
如果出租人担心承租人不合理地过多扣减预估油款和使
费,可采取规定最高扣减额的方法来加以限制。
10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
(二)支付义务的解释
3、付到出租人帐户
支付被限定为租金要抵达出租人帐户,承租人只是汇出
租金是不够的。
根据可立即使用的原则,租金到达出租人开户行即可认
为已支付到出租人帐户。
10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
(三)全额支付的例外
1、出租人阻碍
出租人错误地指示船长拒绝装货,或错误地认定非安全
港等。
2、合同允许的扣减
船员工资等预支费用;船体、机器、设备损坏导致的费
用;船速不足;共同海损事故导致的时间损失等。
3、出租人违约导致船舶无法使用
10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
(四)出租人撤船权利
1、撤船权利的取得
NYPE’46第五条规定:“……租船人如未能按时支付租
金,……,船东有权将船舶从租船人营运中撤回……”。
当租船人怠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到期租金时,无论这种疏
怠行为是否出于故意,撤船的权利就产生了。
准时支付租金是一种严格责任。租船人的最小失误,不
管是归因于疏忽还是银行支付系统的困难,都可能使船
东得以撤船。
10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
(四)出租人撤船权利
1、撤船权利的取得
英国普通法的立场是:及时全额支付租金只是合同的保证条款。
因此出租人一般通过合同约定来解决,规定:只要承租人不按
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就有权撤回船舶,承租人及时全额支
付租金的约定就成为合同中的条件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与英国普通法不同,承租人的撤船权利来自法律
规定,而不是合同规定。我国《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承租人事后补足迟付的租金不能改变迟付租金的事实,因而不
影响合同规定的撤船权利。
10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
(四)出租人撤船权利
2、出租人撤船注意事项
(1)出租人必须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撤船通知;
(2)撤船通知发出时,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出租人
可完成航次任务,但可要求货主直接将运费支付给出租
人;
(3)出租人根据提单义务继续履行航次任务,不构成放
弃撤船;
(4)撤船通知必须是肯定的最终决定。
10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
(四)出租人撤船权利
撤回船舶的最好时机是当船舶空载时,因为对船舶所
有人而言,在这种情况下,撤船并终止期租合同是一
件较为简单的事情,船舶所有人可以迅速地占有船舶,
并以一个通常对其更为有利的租金率将船舶出租,执
行下一个合适的航次。当然,船舶载货的时候也并非
绝对不宜撤船,例如,当运费是到付时,船方可以通
过扣押货物收回运费。
11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
(五)反技术性条款
1、反技术性条款的含义
反技术性条款(anti-technicality clause),是指承租
人为防止出租人因未收到足额租金而撤船,在合同中
规定出租人在发出撤船通知后若干时间内仍未付租金
时才能撤船。
11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
(五)反技术性条款
2、NYPE’93的规定
尽管1946年NYPE格式及BALTIME格式中没有这种条款,
但实践中,合同当事方往往订入这一条款。1993年
NYPE格式已经在第11条中将上述内容包含其中。
虽然说撤船权是出租人的一项权利,但当航运市场不太
景气的情况下,出租人往往不会轻易撤船;而当租船市
场行情上升时,出租人为获取更大利益,比较容易行使
撤船权。如果合同中有了反技术性取巧条款,可以在某
种程度上抵御市场波动而带来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
该条款又称“抵御市场波动条款”。
事实上,只要合同中有这样的明示条款,不管是否考虑
市场因素,都是对出租人撤船权进行限制。
11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
(五)反技术性条款
3、出租人警告的注意事项
出租人发出的通知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应在租金到期日的午夜以后才可以发出,
提前发出的通知无效;
(2)必须表明,如果过了宽限期仍未收到租金,
出租人一定撤船。
11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
(六)出租人撤船权利的放弃
常见的无意放弃行为:
1、接受迟付的租金
2、撤船过迟
3、默许承租人继续使用船舶
(七)出租人撤船后的索赔权利
撤船行为不影响出租人在租船合同项下向承租人索赔的权利。
租船合同项下出租人索赔权利包括:仍欠付的租金、对船舶的损
坏、签发承租人提单导致的第三人责任、违反合法货物条款导致
的罚款、货损货差的分摊责任。
11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停租条款
概念
所谓停租条款是指在船舶租用期内,因约定的原因而
影响或妨碍对船舶的使用时,租船人有权对无法使用
船舶的时间中止支付租金的规定。
停租条款的作用
保护租船人的权益,有效使用船舶,其道理很简单,
以有偿服务为原则,船东提供有效服务,租船人按规
定支付租金。
11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停租条款的规定方法
停租的原因
1.人员不足。船东应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以确保船舶的适
航性,人员不足指实际配员不足,另指船员自身原因或生病、
纠纷等外来因素影响正常工作。
2.海损事故。船舶因海损事故会影响船舶正常使用,但不
包括共同海损。与停租有关的海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海损
事故必须是意外的,并且发生了实质性损害。
3.船舶坞修。一般期租合同中都明确规定进坞修理可以停
租。
4.船舶设备故障。船东必须保持船舶的适航性,设备发生
故障必须及时修复,一旦影响船舶使用,租船人有权要求停
租。
11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停租条款的规定方法
停租的原因
5.火灾。火灾是租约所规定的停租原因之一,但必须
造成船期损失。
6.航速不足和燃料消耗超额也可构成停租。在签订期
租合同时,船东必须谨慎对待航速条款和燃料消耗定
额。
7.其它原因。停租条款中经常以“其它原因”来说明
未列明的原因,但必须以妨碍船舶正常工作为前提。
11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停租条款的规定方法
停租条款是一个“非过失规定”的条款
不论船舶在营运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者虽然存在过失,但根
据免责条款可以免责,只要发生了条款中规定的船舶无法使
用的情形,承租人就有权停付租金。
应当注意:停租条款赋予承租人的只是停付租金的权利,而
不能减少或免除承租人合同下的其他义务,除非另有明确规
定,如在停租期间承租人应支付的港口使费、船舶燃油费用
等。
NYPE明确规定:承租人可以在租金中扣除停租期间的燃油
消耗及其他额外费用。但BALTIME格式中没有。因此,一
般在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开头加上“Whilst on hire”来说明停
租时承租人不负责燃油及其他额外费用。
11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停租条款的解释原则
参照英国的司法实践介绍停租条款的解释原则:
1、“内因”原则
概念:是指当由于船舶内部原因致使船舶无法正常使用
时,租船人可以停付租金。
地位:“内因”原则是判断可否停租的基本原则。
承租人欲援引停租条款停付租金,就必须证明出租人提
供的船舶本身有缺陷(包括配备充足的适任船员及备品)
,未处在充分工作状态,从而影响和阻碍了他正常地使
用船舶,并且带来了时间损失。
外来原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罢工。
对于不可停租的事件,不等于承租人不可以索赔。
11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停租条款的解释原则
2、证明损失原则
概念:如果承租人欲停付租金,必须证明自己遭受了损
失。
如果船舶存在约定的可停租事件,但该事件并未破坏船
舶的“充分正常工作状态”,承租人也无权停租。
时间损失计算方法:
(1)时段停租计算法
船舶停租从停租事件发生开始计算,直到船舶恢复提供有效
服务状态为止。
此种方法比较笼统,它不管停租事件对整个船舶工作状态的
影响程度,只要有影响,哪怕只是部分的,也全部停租。
12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停租条款的解释原则
2、证明损失原则
(2)净时损失停租计算法
概念:在发生停租事件后,只计算承租人的净时间损失,
而不管停租事件何时结束。
净时损失停租计算原则最理想的适用场合:
①吊杆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发生故障
» 英国Mocatta大法官认为:在净时间损失的原则下,
不但海上航行时不能停租,装卸货物时间也不一定能
停租,可否停租应考虑承租人是否有净时间损失。
» 人们通常追加条款规定:如有吊杆损坏,停租时间按
照损坏的吊杆数与装卸作业的舱口数的比例计算。
12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停租条款的解释原则
2、证明损失原则
(2)净时损失停租计算法
净时损失停租计算原则最理想的适用场合:
②“等距离点”停租计算法
» 概念:是指当船舶需要绕航修理时,停租从船舶绕航
时起算,直至船舶修理后恢复航行,到达与绕航起始
点至目的地距离相等的点时为止。
» NYPE’93采用的是“等距离点”计算法。
» 美国在绕航问题上遵循的是净时间损失原则。
12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停租条款的解释原则
3、同类解释原则
概念:是指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如果条款中列举了一
系列具体事件后,又加上一个意思更广泛的概括性词
语,对该词语的解释应当限定在同类事项范围内。
在NYPE’46和NYPE’93合同的停租条款中,首先列举了
一系列停租事件,然后又加上“any other cause”,按照
同类解释规则,只能被限定解释为来自船舶自身的其他
未提及的阻碍事件。
12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停租条款的解释原则
4、“无论任何原因”的效力
为改变同类解释原则,有的承租人在“任何其他原因”之后
又加上“无论任何原因”(“whatsoever”),在词意上已
达到最广泛的程度。
虽然如此,但同样要受到解释上的限制,即“无论任何原因
”必须是来自船舶的影响或其他阻碍船舶充分工作状态的事
件。
“无论什么原因”一词比“任何其他原因”确实扩大了停租
事件的解释范围:(1)船员生病;(2)船舶被扣押。
12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违约与停租
停租条款与违约没有关系
停租条款列明了停租事件,规定在发生这些或这类事
件时,承租人有权停租。而如果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
为,合同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索赔对
方违约导致的损失,两种情况下的索赔性质和结果是
不同的。
如果出租人违约导致停租,当承租人的损失超过停付
的租金时,除停付租金外,承租人还有权向出租人索
赔额外的损失。
12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租期与停租
在考察租期与停租的关系时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停租时间是否可从租期中扣除?
答案是否定的。停租条款并不能自动扣除停租时间,或
者说不能自动将还船时间相应后延。
2、停租可否解除剩下的租期?
需视停租事件对合同的影响程度而定:
一般地说,停租条款只是规定了停付租金的权利,而与中
止合同权利无任何关系,但是,如果交付的船舶严重影响
了承租人的合同利益,结合租期长短考虑,可能就允许承
租人解除合同,但这种合同解除权利依据的是出租人的船
舶保证条款,而不是停租条款。
有的期租合同规定:如果一个停租事件超过20或30天,承
租人有权选择剩余的租期。
12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使用与赔偿
船长尽速遣航的责任
(一)有关规定
在期租合同下,承租人能否最大限度地使用船舶,避免
或减少时间损失,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船长及他所领导
的船员是否能够合理地尽职尽责。
为此,合同要求船长:一要尽速遣航;二要与其船员一
起给予承租人习惯上的协助。
12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长尽速遣航的责任
(二)尽速遣航的范围
船长尽速遣航和给予习惯性协助义务应贯穿于所有的
航次时间,既包括载货航次和空载航次,也包括航行
和船舶在港期间。
1、在港内的尽速遣航义务
(1)在锚地:船舶应保持正常值守电台,听从承租人调
遣;机舱人员应及时备车以便靠泊装货;甲板部门应在
靠泊前将货舱清扫干净,起货设备保持正常可工作状态。
(2)在泊位上作业时:大副应提前做好货物配载工作;
船长、大副不得无理拒绝装卸货物;船员应在作业时当
班值守。凡此种种,船长都应尽职尽责地监督。
12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长尽速遣航的责任
(二)尽速遣航的范围
2、航行中的尽速遣航义务
船长在航行时首先考虑的是航行安全,而承租人总是希
望船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航线完成航行,因此发
生冲突,现就有关主要问题阐述如下:
(1)关于航线选择
» 英国海军测量部出版的《世界航路指南》对全球各海
区都作出了航路推荐,一般情况下,船长按照此推荐
航路行驶,应是正确的。
» 但是,船长在决定具体航次的航路时,根据具体情况
从船货安全及经济角度来确定具体的航路。只要船长
证明当时的选择是正确的,应视为已履行义务。
12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长尽速遣航的责任
(二)尽速遣航的范围
2、航行中的尽速遣航义务
(2)关于船速
船舶规范描述的船速:船舶的最高船速。谨慎的出租人在
租船合同中保证的船速:正常船速。
但实际航行中船速会有意地被降低,原因如下:
» ①由于船舶主机有问题,比如排烟温度过高而主动降
速。对此类问题,承租人可以索赔船期及燃油损失。
» ②与航行安全有关,如船舶在大浪区为航行安全而减
速。对这类问题,应视为合理行为,而不能指责船长
未尽速遣航。
13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长尽速遣航的责任
(二)尽速遣航的范围
2、航行中的尽速遣航义务
(3)关于停航
船舶航行中停航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 ①由于船舶本身出现故障或因碰撞需要进行修理。
对这类停航造成的航期损失,承租人可根据合同
规定计算停租。
» ②船长为航行安全而有意的停航。最常见的是船
舶避风停航。
13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长尽速遣航的责任
(三)尽速遣航与出租人免责条款
问题:船长未尽速遣航义务能否适用免责条款,或者
说免责规定能否超越尽速遣航规定?
免责条款是保护出租人利益的,依据对有利方应从严
的解释合同原则,出租人想成功依赖免责条款并非易
事。为避开免责条款,法官会避开“疏忽”一词,而
将船长的失职归为有意的懒散,从而做出有利于承租
人的裁决。从合同的本意来说,这种解释也是合理的。
13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长的履行指令义务
(一)有关规定
船长,作为出租人委派到船上的代表,在执行期租合
同任务中扮演着双重角色:
一方面,他应当执行出租人指令,维护出租人利益;
另一方面,他还应该履行合同义务,听候承租人关于货
运方面的指令,完成航次任务。
期租合同中都有船长在关于船舶使用方面应听从承租
人指令的规定。
13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长的履行指令义务
(二)承租人的指令范围
1、承租人的指令不得超出合同规定
承租人对船长的命令或指示来自于合同规定,这意味着
他所发出的指令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范围,即指令只能
与使用船舶有关。
不合理的指令:①要求船长倒签提单;②在大副收据载有
不良批注情况下要求船长签发清洁提单;③为承租人自身
的利益而要求船长不合理绕航;④为逼迫收货人支付运费
而拒绝进港卸货。
损害出租人利益的指令:①指示船长航行非合同航区;②
装运合同除外货物;③完成一个非法的最后航次;④指示
船长无单放货。
13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长的履行指令义务
(二)承租人的指令范围
2、承租人的指令不能危及船货安全
利益的驱使会使承租人忽视船舶的安全,做出不合理的
命令或指示:
①不合理地订立了航次货载,命令船长必须全部装运,
从而导致船舶超载或稳性不足;
②命令船长驶入战区不安全港口;
③指示船长在港外进行船靠船装卸作业等。
» 由于船舶越来越大, 经常进不了港口而要在公海把货
物卸到另一艘比较小一点的船舶上, 导致海上船靠船
的装卸作业越来越多,例如在长江口就有这种作业。
13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长的履行指令义务
承租人对船长去作出有关雇用的命令及指示, 是经常会与船长
拥有的有关船舶安全与航行的传统权力发生矛盾,例如:
承租人下令船长卸完货马上启航去下一个港口, 但船长认为有一
个台风在附近, 不适宜马上启航或需要多几个小时打压舱水。
承租人下令船长装完货马上启航, 但船长认为装在甲板或货舱内
的货物没有捆绑好或没有固定好是不能开航的。
承租人下令船长以全速航行去赶上分租约下的销约期,但船长认
为大雾下必须减速,等等。
显然在上述的例子绝大部分或全部看来是属于船舶安全与航行
的决定,船长是不必去依从承租人的命令及指示。但这还是必
须合情合理,船东才可以避免责任,这就要以每一个不同案件
的事实与证据为准。
13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长的履行指令义务
(三)对指令后果的责任划分
BALTIME明文规定承租人应对其指令所导致的一切后
果负责,NYPE无此项规定。根据法律,承租人应当承
担此项责任。
当合同双方都有责任时,还有一个直接原因即英国法
中所讲的近因问题。
对海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直接责任者负责,判断
直接责任者通常应考虑以下两个原则:
1、由指令的发出者负责;
2、出租人应对航行安全负主要责任。
13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
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
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
失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
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
因造成的损失。
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
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
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3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长的履行指令义务
(四)出租人索赔的时效问题
对因承租人指令不当造成船舶损失的索赔,英国法律
允许有6年的时效,中国法律允许有2年的时效。
较为复杂的是涉及对第三人责任事故的时效问题:
在发生由于承租人指令不当导致对第三人责任时,例如
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坏或其他侵权责任,受害方往往直
接向出租人交涉并会采取扣船的方法取得索赔担保,出
租人不得不去解决。
13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长的履行指令义务
(四)出租人索赔的时效问题
较为复杂的是涉及对第三人责任事故的时效问题:
出租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注意:
第一,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在发生承租人责任案件时,
出租人可首先去处理,但是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无
限额的担保;
第二,为防止承租人无力承受巨额索赔,在合同中规
定承租人必须购买“承租人责任险”;
第三,出租人应注意在法定的时效或议定的时效接近
到期时,取得承租人的时效延展确认。
14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承租人及时指令的责任
在期租合同下,船舶的调度使用权归承租人,承租人有权
也有义务向船长下达明确的航次指令。通常,指令的下达
方式和基本内容如下:
1、承租人应当在交船前,向船长做出一个一般性指令。
一般性指令的内容:所有的航次指令发出人、方式及具
体的联络人员和方法,船长要求加油的程序等等。
2、承租人应就各航次任务及时发出具体指示。
具体指示的内容:装卸港口及航行路线建议、合同货物
细节及注意事项、货物绑扎及垫衬物料安排、装卸率、
装卸港口代理的细节、油料添加计划、大副提交配载计
划的时间等等。
14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货物装卸
主要规定承租人的货物装卸责任和船长的监督义
务以及货损的责任分摊原则。
(一)相关规定
在期租合同下,承租人应负责货物的装卸及平舱、理
舱工作。
根据规定,凡与货物装卸有关的工作都应由承租人负
责,这不但包括这些工作的安排、相关费用的支付,
还包括这些工作产生的风险责任。
14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货物装卸
(二)关于风险费用
NYPE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租人对装卸工作及其风险费
用的责任,承租人不得将其转嫁给出租人。
费用和风险包括:装卸工人罢工、怠工造成的船期损
失,装卸工人不满意船吊速度,要求使用岸吊或要求
加发奖金导致的费用开支、货物绑扎费用开支等。
承租人也不得依赖“船员习惯协助”条款要求船员无
偿完成上述工作。
承租人对货物装卸的责任只限于装卸港口,对避难港
发生的货物装卸不负责任。
14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货物装卸
(三)承租人有责任卸下受损货物
承租人的卸货责任包括卸下损坏的货物。
(四)承租人有权选择装卸方法
承租人可以选择它认为或在当地是惯常的方法安排装
卸作业,出租人不能因为二层舱而拒绝承租人使用抓
斗卸货。
14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货物装卸
(五)“船长监督”的含义
如果承租人不正确地进行装卸作业,船长有权监督、
修正、制止,以维护船舶和货物安全。
出租人需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况:船长没有保持船舶稳
性;船长错误地干预。
(六)加上“并负责”的含义
将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了出租人。
但如果承租人不正确地干预装卸及有关工作,后果仍
由承租人负责。
14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货物装卸
(七)关于甲板货物
承租人总是应对装运甲板货负责,除非船长或船员存
在疏忽。
(八)协会内部协议
ICA的主要目的是对货物责任进行分摊,内容是:
①因船舶不适航导致的货损,100%由出租人负责;②因
装卸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的货损,100%由承租人负责;
③短卸的责任各承担50%,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一方的责
任引起;④如船方同意加上“及负责”一词,上述第2条
责任,双方各承担50%;⑤如合同中明文规定“出租人
应负责货物赔偿”,则100%由出租人承担。
14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提单的签发
本条款主要规定船长的签发提单义务和承租人代
签提单的权利问题。
(一)合同的有关规定
承租人除履行主合同外,还要去面对许多不同的航次
合同,或在转期租时,面对转期租合同及随后的许多
航次合同,这些合同的条款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要
求的提单格式、提单上的承运人、提单条款等也各不
相同。
为方便承租人执行这些合同,规定不管什么样的提单,
只要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呈上来,船长都不能拒绝签发。
承租人在出租人的授权下,也可以去签发提单。
14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提单的签发
(二)关于船长应拒签的提单
船长有权并且应当拒绝签发承租人所呈上的提单的条
件是:呈上的提单中含有极不正常的条款或与租约有
明显矛盾条款。具体地讲,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
1、提单含有欺诈性条款。例如:货物根本没有装船而制
作了货物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货物描
述与实际装船状况不符、假清洁提单等。
2、提单与租约有明显矛盾。例如:提单中的卸货港超出
租船合同准许的营运地区;未按照租船合同要求并入某
些条款的提单;提单上载明的卸货港对该轮来说是绝对
不安全的港口。
14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提单的签发
(三)承租人自己签发提单
承租人对船舶具有使用权,他可以以出租人[二出租人
]的身份与货主签订航次运输合同。此种情况下,法律
允许在原出租人同意条件下,期租承租人以出租人的
名义代表原出租人签发提单。
NYPE’93规定:在出租人事先授权的情况下,承租人
或其代理人可以代表船长签发提单。
为了免去每次签发提单都应事先取得出租人授权的麻
烦和风险,承租人索性在签订租约时向承租人索要一
个总的授权。
谨慎的出租人常在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购买“承租人
责任保险”。
14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提单的签发
(四)出租人提单合同下的责任
出租人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都负有按照提单交付货
物的义务。
但是如果提单中明确说明承租人是承运人,则可以改
变上述原则。
例如:班轮公司租进船舶用于班轮运输线上,出具了班
轮公司自己的提单,而且提单中也没有“租赁条款”,
不论从运输合同上看,还是从提单上看,承运人都应是
班轮公司,这时,原出租人与提单责任无关。
15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免责条款
(一)合同受阻的免责
合同受阻: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订约双方没有过失
情况下,如果发生了无法合理预见的事件,使合同无
法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将会改
变原合同的根本目的,则合同可以自动解除的法律制
度。
根据英美的司法实践,判断一个影响合同履行的事件
是否构成合同受阻,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受阻事件应当是特别严重的外来突发事件,使合同无
法继续履行,或合同共同意愿被毁。
15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免责条款
(一)合同受阻的免责
根据英美的司法实践,判断一个影响合同履行的事件
是否构成合同受阻,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2、违约行为影响合同履行不构成合同受阻。
3、意外事件只导致一方的费用增加,不构成合同受阻。
由于各类案件具体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判断某一事件
是否构成合同受阻,需要结合具体事件做出分析。
合同受阻事件无需订立在合同中,但有些合同的免责
条款中所列明的某些免责事件也包括了合同受阻事件。
15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免责条款
(二)合同明示的免责
合同双方欲享有更多的解约自由,只有依靠明示的免
责条款。
NYPE’46及NYPE’93标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公平地规
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免责事项。
NYPE’46合同的免责事项可以分为两类:
1、合同双方均可以享受的共同免责事项:天灾、公敌、
国家和统治者的行为。
2、只有出租人才可能享受的免责事项:船上火灾、海上
风险及意外事故、机器和锅炉在航行中的事故、船长和
船员驾驶船舶中的错误。
15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免责条款
(三)免责条款的总结
1、严格解释免责条款。
2、在期租合同中,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和适货,谨慎妥
善管理货物,保证不非法绕航以及尽速派遣船舶是出租人的
基本义务。
3、运用“对获益方不利原则”和“同类原则”去解释免责
条款。
4、NYPE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是针对合同双方的,而第24
条并入的美国COGSA(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只是保护出
租人和发货人。
5、NYPE格式中的免责事项,对于停付租金不适用。
6、NYPE’46中规定的几项出租人航行自由权,其中大部分
也是针对出租人尽速派遣船舶及不得绕航义务的例外。
15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留置权条款
(一)留置的诉因
1、基本法律原则和标准合同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包括未足
额支付)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
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NYPE’46:租船合同项下欠下的所有款项;承租人留置船
舶的理由通常是多付的租金。
BALTIME格式合同:出租人的留置理由是租约项下的所
有索赔;承租人的留置理由通常是多付的租金。
15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留置权条款
(一)留置的诉因
2、留置权的具体“诉因”
出租人留置货物的理由中主要是拖欠租金,也可能是承
租人欠下的的交船时的油款、进入战区的加保保险费和
共同海损分摊等。
对于承租人造成的船舶损坏的修理费,出租人可否留置
货物存在不同规定:
BALTIME规定可以留置,但只允许留置属于承租人的货
物。
NYPE合同下比较复杂:如果船舶损坏责任是明确的,货
物又属于承租人的,出租人是可以留置货物的,其他情况
下不允许。
15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留置权条款
(一)留置的诉因
2、留置权的具体“诉因”
在承租人预扣或对冲租金时,对预扣或对冲的金额常常
存在争议。
出租人还可以因为为承租人垫付费用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例如,承租人在提单签发后倒闭,出租人在提单合同义
务下,要支付燃油费、港口使费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
此时,出租人有权对货物或未支付的运费或剩余运费行
使留置权。
15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留置权条款
(二)留置对象的限定
出租人能否留置属于第三人的货物呢?
答案:要看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规定:
在英国的尊重合同意愿原则下,BALTIME合同下,法律
不允许留置属于第三人的货物;NYPE合同下,出租人
可以留置包括第三人在内的所有货物。
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的商法下,可以留置。
美国和我国法律将留置对象严格限定在债务人财产范围
内。
15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留置权条款
(三)留置的时间和地点限制
1、行使留置权的时间限制
出租人只能在交付货物之前行使留置权。
留置转租运费或转租租金可以在承租人违约后到转租运费或转
租租金尚未支付给承租人前的任何时间。
2、行使留置权的地点限制
如果出租人选择在船上留置货物,在英美普通法下,出租人只
能在合同或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或卸货地点留置货物。
采取在中途港口或航行中停航的办法行使留置,或将货物运到
其他港口来威胁承租人或提单持有人都是错误的。(雇佣及赔
偿条款:船长应尽速遣航履行航次,给予租船人习惯性的协助;
船长虽然是船东聘请的,但根据租约他须依从租船人的命令及
指示,形同受雇于租船人及作为租船人的代理人一样,租船人
在船长的监督下装卸、积载、平舱…… )
15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留置权条款
(四)对转租租金、转租运费的留置
留置转租租金或运费是一种拦截,这种拦截权利来自
于合同条款。
出租人在对转租租金或转租运费实施留置时应注意以
下几个问题:
1、关于“转租运费”的范畴
在使用NYPE’46合同时,出租人应在合同中增加“包括转
租租金”。实践中,承租人常根据转租条款将船舶转租,
有了这样的规定才能在转租时保证出租人对转租租金行使
留置权。
对租金留置比对运费留置更有意义。
16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留置权条款
(四)对转租租金、转租运费的留置
2、出租人作为提单承运人的情形
出租人有权根据提单合同收取运费,而不一定非要依赖
合同留置条款:
提单持有人或承租人指定的代理人有义务在出租人请求时
将运费支付给出租人而不是承租人。
在美国法律下,运费应付人如果拒绝听从出租人指示,而
将运费付给了承租人,应承担二次向出租人支付运费的责
任。
在提单合同中出租人有权收取运费的情况下,甚至不允许
代收运费的承租人的代理人在运费中扣除它所垫付的港口
使费。
16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留置权条款
(四)对转租租金、转租运费的留置
3、出租人的留置通知
原出租人欲对转租运费或转租租金实施留置,必须以书面
形式通知有义务支付运费的人。
留置通知中应写明原出租人与二出租人的合同中留置权规
定及要求将运费转付给谁。
有时债务人会面临来自出租人的和来自承租人的相反指示。
债务人有航次租船合同下向二出租人支付运费的义务,同
时又面临原出租人留置通知下法律上的支付义务,这时最
好的办法是:建议两个出租人指定一个共同帐号,将运费
付进去后,再由他们自己协商这笔钱的处置方法,或是申
请法院裁决。
16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留置权条款
(五)承租人对船舶的留置权
承租人欲对船舶行使留置权,只能在完成最后航次任
务之后继续控制船舶,不交还给出租人。
但不归还船舶,在合同租金条款下承租人有继续支付
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为避免继续支付租金义务,可在最后航次结束
后,去法院申请一个禁令来留置船舶,严格来说这不
是留置条款的内容,而是法律上的扣船行为。
承租人违反航次运输合同或提单规定,也可能引起对
第三者的债务,导致第三人扣押船舶。
16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留置权条款
(六)行使留置权的法律后果
期租合同中的留置条款本身并没有赋予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
的变卖权。
实践中,如果留置是合法的,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情况下,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并申请法院变卖留置的财
产抵偿债务。
债权人必须正确地使用留置权,对错误行使留置权导致损失
的,应负赔付责任。
出租人是否有权根据承租人欠付租金违约而将对第三人的赔
偿责任转嫁给承租人呢?——如果出租人已知货物所有权归
属及提单条款,这种责任只能由出租人自己承担。
16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仲裁条款
仲裁的优越性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通过协议,自愿地将争议交由作
为第三方的仲裁员来公断的做法。
仲裁之所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受到商界的欢迎,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公正性
1、仲裁法要求仲裁员的仲裁应具有公正性。
2、仲裁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是参照先例进行裁决。
3、仲裁员必须依据证据法有关规定采信相关的证据,而
且双方的证据都公开给对方,不得有所保留。
16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仲裁的优越性
(二)国际性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此公约的制定稳定了法律管辖权;
此公约使得仲裁结果在世界范围有了可执行性。
仲裁的目的是要得到一个谁是谁非的结果,更重要的
是要保证仲裁结果可以执行。
(三)秘密性
仲裁的进行及结果是不公开的(美国除外)。
16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仲裁的优越性
(四)非正式性
仲裁中,大部分案件事实是通过传递材料的方式来完成的,
当事人双方无需开庭见面,仲裁员完全是依据双方呈递的材
料审理案件。
(五)快速、经济
仲裁比诉讼要快得多,而且提交仲裁本身有时就可以将争议
解决掉。
由于仲裁的快速、非正式性的特点,节省了大量的法律费用。
(六)专业性
仲裁员大都是业内的专家。
16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争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就该争议进行诉
讼,法院也不得接受这种诉讼。为防止债务人事后采取不同意
仲裁的技术手段拖死案件,最好的办法是事先签订仲裁协议。
(一)仲裁地点
选择了仲裁地就等于选定了仲裁所使用的程序法和审理案件所适
用的实体法。
(二)仲裁机构
随意仲裁:是指一种非正规的仲裁,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自愿找
一个比较权威的人裁决,双方自愿服从裁决结果。
机构仲裁:一些商业团体成立一个仲裁机构,制定仲裁程序,对
提交来的案件依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16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仲裁协议
(三)仲裁程序
指定了仲裁结构,也就意味着适用该结构的仲裁程序。
(四)仲裁裁决及效力
国际上通常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
英国法律制度中允许仲裁中的败诉方在不服裁决时,
到法院上诉,但法院对此有严格的限制。
16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小额仲裁
尽管仲裁比诉讼具有快捷、经济的特点,对于指定机构仲
裁来说,毕竟有时间限制,可能导致一个案件从起诉到做
出裁决需花费很长时间。
为解决这个问题,一些仲裁机构制定了小额索赔仲裁程序,
规定在争议金额不超过某个金额时,只通过仲裁机构指定
一位独任仲裁员,双方将答辩状、起诉状及相关资料寄交
独任仲裁员即可由他做出裁决。
17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护性条款
(一)首要条款
1、首要条款的含义
将租船合同并进《海牙规则》或类似相关法律,使得这
些法律适用于租船合同,而且在合同条款与这些法律规
定发生冲突时,以这些法律规定为准。
2、首要条款的主要内容
首要条款中规定的可能是《海牙规则》,也可能是《海
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也可能是《哈特法》及COGSA
USA,例如NYPE格式合同,由于是在纽约制定的,适
用的就是《哈特法》及COGSA USA。
17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护性条款
(一)首要条款
3、理解首要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首要条款下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就是《海牙规则》中
规定的事项。
(2)免责规定只是保护出租人的。
(3)出租人在租约下的严格船舶适航责任在首要条款下
变为相对适航责任。
(4)首要条款适用于合同中的各种责任。
(5)首要条款可适用于空载航次及美国以外的运输。
17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护性条款
(二)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1、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含义及内容
含义:在两船互有责任的碰撞中,如果受损失货主向非
载货船索赔全部损失,非载货船在赔偿货主后,又向载
货船索回其按照责任比例应当承担的部分,那么,载货
船可以依据航行疏忽免责条款,将这部分赔偿向本船货
主索回。
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对出租人、出租人互保协会都很
重要。
17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护性条款
(二)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2、条款的来源及解释
来源:美国碰撞法中的“货物无辜原则”与1910年布鲁
塞尔碰撞公约的“船货均有责任”原则的冲突。
承运人制定了“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规定如果货
主从对方船舶取得全部赔偿,引致非承运船向承运船转
嫁货主的索赔,货主在本合同下有义务补偿承运人被非
承运船舶追偿所遭受的额外损失。
17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护性条款
(二)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2、条款的来源及解释
举例说明:
甲乙两船发生碰撞,甲船应承担80%碰撞责任,乙船20%。
甲船上有货,因碰撞损失10万美元。根据美国法律,甲船
货主可向乙船索赔全部10万美元损失。乙船赔偿后,货主
根据责任比例,就甲船应当承担的10万×80%=8万美元损
失向甲船追回。这样,甲船变相地将根据《海牙规则》本
可免责的8万美元赔付给了货主。有了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甲船货主就有义务再将这8万美元退给甲船,从而恢复了
甲船应有的免责权利。当然货主如果投保了货物保险,这
8万美元损失可以转向保险公司索赔,英国的ICC条款及中
国的PICC条款中都承保这类损失。
17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护性条款
(二)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3、本条款的法律效力
只有在适用美国法律时,或通过在美国扣船方法取得适
用美国法律时,“互有责任碰撞条款”才有意义,而在
其他法律下没有实际意义。
但是,美国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判定提单中的“互
有责任碰撞条款”无效,但租船合同中的“互有责任碰
撞条款”有效。
其他国家根据订约自由原则大多都承认该条款的有效性。
出租人互保协会也要求出租人应在租约及提单中加入该
条款,因为货主可以采用“择地诉讼”方法。
17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护性条款
(三)新杰森条款
1、新杰森条款的含义及规定
基本含义:在因船长驾驶疏忽导致共同海损事件时,如
果这一疏忽是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货方则不得拒绝共同
海损分摊。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出租人利益。
2、新杰森条款的意义
第一,它保证了共同海损事故在美国收取担保、理算或
收取分摊费用时,保障承运人在船舶存在航行疏忽时可
以要求各利益方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第二,在发生共同海损分摊时,保障承运人所拥有的或
所经营的姊妹船在参加救助时能获得救助报酬。
17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护性条款
(四)战争条款
1、期租合同中战争条款的主要内容
(1)战争含义的规定
包括战争及类似战争事件。
(2)对类似战争事件的解释
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暴动和民变;捕获;扣押;扣
留、拘禁、羁押。
(3)战争条款的主要内容
对进入战区的限制;出租人投保战争险;承租人承担由于
进入战区所增加的船员工资等额外消耗;出租人有权按照
船旗国或船舶保险人的指令执行;如果船旗国及列名的几
个经济大国卷入战争,合同双方可以取消合同。
17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护性条款
(四)战争条款
2、适用战争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NYPE’46格式合同中没有规定战争条款。
(2)出租人欲保留拒绝进入战区的权利,必须在战争条
款中明文规定。
(3)在征得出租人同意而且承租人已支付了战争保险费
情况下,承租人的保证港口安全义务就被免除。
17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护性条款
(四)战争条款
2、适用战争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4)船舶被承租人指派到战区后,由于本条款所定义的
战争或其他列名事件导致的船期损失由承租人负责,租
金应当继续支付。
(5)在航次期租方式下,由于装卸港口已经列明在合同
中,而且签约时战争风险可能已经存在,出租人则无权
以战区为由拒绝执行合同。
(6)出租人必须合理依赖战争条款。
18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护性条款
(五)冰冻条款
含义:是指租船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承租人指令船舶进
入冰冻地区以及在冰冻地区船长的自由驶离权的条款,
它是专门保护出租人的条款。
出租人在依赖冰冻条款时,同样要合理。
在许多同类型船仍在往来某一港时,出租人不能简单地
因为有冰冻就拒绝进入。
同样船长在决定中途撤离某一港口时也必须谨慎、合理
地判断冰冻的发展,保证驶离的合理性。
181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保护性条款
(六)航行美国毒品条款
主要内容:规定出租人只对船员走私毒品的后果承担
责任,其余任何人走私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处罚,都
由承租人负责。
对毒品检查带来的时间损失也应由承租人负担,除非
船员参与作案。
在船舶被查出毒品时,承租人除需支付罚款外,还有
义务提供担保,释放船舶。
182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追加条款
投保出租人互保协会条款
1、出租人互保协会简介
协会承保船舶保险人不承保的责任,主要包括货物灭失
及损坏、船员伤亡、船舶碰撞的四分之一责任以及未能
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摊、油污责任等。此外,出租人互保
协会还承保承租人责任险。
2、出租人的投保义务规定
期租承租人在期租合同中加入规定,要求出租人购买保
赔保险,而且保证在整个租期内都不能脱保。
“The charterers to have the benefit of owners’ P&I Club
coverage as far as the Rules permit”规定:允许承租人享
受保赔保险的保障。
183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投保出租人互保协会条款
3、承租人的投保义务规定
出租人为防止因承租人责任导致自己或船舶受到连累,
常在租约内规定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互保协会购买“
承租人责任险”。
期租船下,常见的承租人风险有:
(1)对船舶的损坏责任;
(2)对货物的责任;
(3)装卸工人损坏;
(4)共同海损分摊;
(5)罚款。
184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交船/还船检验条款
含义:是指规定在交船/还船时由谁来安排检验人、费用
和时间由谁来承担的条款。
在实务中,检验人可以是双方各指定一个检验人进行联合
检验,也可以是双方公认的独立检验人,费用和时间通常
由双方来分摊。NYPE’93规定交船检验时间由承租人承担、
还船检验时间由出租人承担。这种规定是不准确的,因为
通常还船检验的时间会比交船检验时间长一些。
185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政府征用条款
规定:如果船舶被政府征用,征用的时间应计为停租,如
果政府支付报酬,应归出租人所有。条款还可以进一步规
定:如果船舶被征用的时间超过若干时间,承租人有权选
择取消合同。
规定政府征用条款对承租人是有必要的。
186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停泊保费退费条款
在船舶保险中,当船舶无货情况下在港内停泊超过30天时,
因为停泊时风险较小,保险人通常会退回停泊期间保险费
一半给出租人。
但某些情况下,停泊期间承租人仍在连续地向出租人支付
租金,承租人认为退费的好处应归于自己,于是便规定了
停泊保费退费条款。
187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偷渡条款
偷渡客上船有两种方式:
1、藏在货物中或集装箱中一起上船,承租人应对其产
生的一切后果负责,包括租金照付、支付罚款、提供
担保释放船舶等。
2、自己直接登上船舶,出租人应当承担所有责任,如
有时间损失,承租人可以停租。
188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文件条款
船舶文件:是指为了船舶营运所必须持有的各种法定文件。
189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The end!
190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