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卷 第2期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Vo1.8 No.2
2008年 4fl JOURNAL OF BEIJ1NG UNIVERSITY OF TEc} LOGY (SOCIAL SCIENCES EDrHON) Apr.2008
论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
孙 超
(山东大学 法学院,济南 250100)
摘 要:为了充分利用具有财产价值的未来利益,以克服时间与空间的障碍,未来债权的让与渐获肯认。因此,
对未来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承认可以说是法律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做出的一种必然反应,并有其可行性及
必要性。但为了兼顾转让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对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程序和效力作出适当限制。
关键词:未来债权;未来应收账款;转让融资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398(2008)02—0063—05
一
、 问题的提出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
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但不包
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其具备两大特质:一是金钱债权性,这决定了应收账
款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完全丧失其个性(非人格
化),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无论向何人清偿,均不会
实质性的改变其地位,由此应收账款表现出较强的
流通性和独立性,天然的适于融资。保理、资产证券
化等现代新型的融资方式均体现、利用并强化了应
收账款的此种特质。二是期待权性,作为无形财产
的一种,应收账款不仅于变现之前无法在实物形态
上被企业所利用,而且企业还要承担较重的管账和
收账等负担。若能将其转让,则相当于未来资金的
提前变现和回笼,再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中,从
而充分践行了“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可见,应收
账款本身也具有较强的融资需求。这 2点特质决定
了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广泛的
利用,在我国亦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各国的融资实践看,现在仅利用单笔现存的
应收账款融资的现象已较为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将
大批量的应收账款一并转让。此种方式一方面简
化了程序,即不必在每一笔账款转让时均签订合同
和进行登记,在效率上更胜一筹;另一方面,“集团
作战”的经济效果明显要强于“散兵游勇”,既可使
企业一次性获得大量融资,又可显著降低金融机构
的风险。但在利用整批应收账款融资时,必然涉及
未来应收账款的融资是否有效以及有无特殊性的
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在对《应收
款转让公约》草案的分析评注中指出,未来应收款
转让,应收款的整批转让和部分转让或其他未分割
权益的转让,是重要的融资做法(例如基于资产的
融资、保理业务、证券化、项 目融资、银团式和参与
式融资)的核心内容。此本为应收账款融资实践的
真实写照,但如何在法律上论证其正当性并进一步
为之提供制度保障,如何更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
利益,完成风险负担的合理配置,尚值探讨。
二、未来债权转让的经济动因及理论基础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学说及判例的发展,可以
看到这样一条清晰的轨迹,即可以转让的债权的范
围逐渐扩大。古罗马法将债权视为法锁,变更任何
一 端都将使其失去同一性,因此禁止任何债权的让
与。而后来为了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相继产生了
诉讼代理、诉讼通知和债权继承等方式,变相地肯
认了某些债权让与⋯。后世逐渐意识到债权中蕴
含有财产价值,且此种价值唯有通过流通才能获得
淋漓尽致的体现,债权让与制度遂应运而生,并在
近代民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一席之地。而随着信
收稿日期:2007.10.15
作者简介:孙超(19837),男,山东临沂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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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济的发展,人类不再满足于现货交易,而是要
把具有财产价值的未来利益也充分利用起来,以克
服时间与空间的障碍。在这种经济背景下,期货交
易开始盛行于世,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亦已蔚然成
风,而将来债权的让与问题成为另一个焦点。近代
民法虽然已经普遍认可了现实债权的自由让与,但
对将来债权的让与却始终持有怀疑或抵触的态度。
如在大陆法系,认为处分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应以标
的物的现实存在为必要,因此,对于尚无发生之基
础法律关系的纯粹将来债权,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
客体 ;而英美法系严格遵循这样一条古老的规
则,即没有人能转让他 尚未拥有 的权利,在实践 中
也认为,如果接受纯粹预期的将来权利可以予以让
与,可能会使让与人的未来完全掌握在其债权人手
中,难免会产生欺诈等不公平结果⋯。
但现代经济的发展已大大超出了理论家的想
像和预设,我们看到的是利用未来应收账款进行融
资已经成为融资实践的常态,并且未来应收款已然
成为支撑保理业务与资产证券化的中流砥柱,其在
金融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面对商业尤
其是银行业压倒一切的实际需要,各国首先从判例
上承认了未来债权转让的效力,如德国和日本的让
与担保,英国的浮动抵押等均以未来债权为主要标
的之一,这无疑为未来应收款参与融资提供了制度
保障。尔后,《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保理公约》
和《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均明确
“
一 项或多项未来应收款的转让无须逐项办理新的
转移手续即可具有效力 ,并规定转让通知或付款
指示可涉及通知后产生的应收款。一些陈腐的理
论学说也必然随之革新以适应实践的发展,如德国
学者提出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可以
区隔,而不必同时具备,这就顺利解决了标的物不
存在时处分行为何以能成立的难题。
由此可见,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才是助推法律
制度和法学理论变革的真正动力。传统民法认为
债权之本质,乃特定人之间的请求权。其虽然揭示
了一部分真理,但过分强调反而可能使人们忽略由
债权的请求力、受领力和强制执行力所保障的债权
人的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何尝不是债权人的一
笔宝贵的财富。所以,债权本身即是手段价值(表
现于形式意义上的给付请求权)和目的价值(表现
于实质内容上的财产性)的统一与结合。其手段价
值在经济交易不甚频繁的时代表现的较为突出,债
权并不发生独立性的机能;但在现代,随着债权作
为一种财产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
目的价值终得凸显。而未来债权与现实债权在本
质上并无差别,其只要具有发生的可能性,就可以
作为债权人的一类财产转让或质押,使其目的价值
提前实现。笔者认为,正是未来债权所具有的这种
经济意义与财产价值,才是其能流通的根本原因和
理论基础。
三、未来应收账款参与融资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以上言及了未来债权让与的可能性,但其运用
最为广泛的领域仍然在于应收账款融资。这不是
偶然的现象,因为允许未来应收款参与融资确有其
可行性及必要性。
I.从应收账款的性质看
应收账款本身带有较为浓厚的商业色彩,这与
普通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将来工资等一般债权完全
不同。后者的全部让与往往还牵涉到人身支配的
问题,而应收账款的受让人一般都给了让与人相应
的对价,且让与人还完全可能通过让与获得使其能
创造新收入和新的经济能力的信用和资源。因此,
应收账款的让与人会因将来债权让与陷入偿债劳
役状态的危险纯粹是想像的⋯。可见,与一般债权
相比,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不存在特殊的理论上或
道德上的阻碍。
2.从国外的融资实践看
在美国,应收账款和存货是其使用“后获财产
条款最为频繁的两类担保品毋。原因在于它们具有
相同的特点:集合性、浮动性和转化性。对于一个
企业,每天都在进行着大量的交易,卖出存货而获
得应收账款,同时又会收取应收账款以购买原料并
生产新的存货,如此循环往复,新陈代谢。基于此,
《物权法》已经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允许将来
的存货成为抵押标的。对应收账款亦应作同样考
虑,因为如果不允许未来应收账款参与融资,那么,
银行只有在每一笔应收账款产生后再与企业签订
转让或质押合同,这无疑会使融资过程变得无比繁
琐,增加交易成本。而在国际保理中,大部分保理
商也倾向于办理一揽子转让型保理,即对供应商可
能与国外的债务人预计存在一系列的交易,通过一
个总体的出口保理协议将日后发生的应收款予以
规范,其优势同样在于简化手续和降低成本。而企
①所谓 后获财产 条款,是指当事人往往在融资合同中约定,以现在的和将来获得的所有存货或应收账款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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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孙 超:论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 65
业则可利用应收账款的一揽子转让或质押,一次性
地获得大量融资,这对其扩大生产规模有所助益,
更使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增加成为可能。
3.从相关制度的衔接看
第一,《物权法》第 l80条规定了动产的浮动抵
押制度,其中包括存货抵押,而存货抵押只有与未
来应收账款的融资相结合,才能发挥最大功效。因
为以存货作担保后,担保人仍然可以自由处分该物
而转化为“应收账款”,且 自动加人担保财产的范围
之中,两者异曲同工、相辅相成。所以,存货浮动抵
押与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具有内在规则的一致性,而
允许担保权益的自动延伸,也正是两大法系制度趋
同的体现 。第二是延长的所有权保留,零售商(中
间商)以所有权保留的形式从批发商处购得货物,
为实现“为卖而买”的目的,后者往往允许前者将货
物再次出售。,一方面有促进商品流转的功效,另一
方面保留买主必须将其再次转让保留标的物而发
生的未来应收账款预先让与给保留卖主,以保障其
利益。可见,不论是浮动抵押,还是所有权保留,为
了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规范目的,就必须与未来应
收账款的融资顺利实现对接。
4.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看
应收账款的可预期性是其能证券化的基础和
核心特征,而任何一笔应收账款都存在债务人迟延
履行或不履行的违约风险,这种风险依赖于许多因
素,无法确定。但是如果集合一定数量的债权,由
于大数定律的作用,集合的现金流却表现出一定的
规律性。因此,尽管无法预测单个应收账款的现金
流量,人们却可以基于历史数据对整个集合的现金
流的平均数有一个可信的估计,这也被认为是资产
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如此,资产集合中所包括的
应收账款的数量应该足够多,使得违约风险分散
化。而现存应收账款的数量总是有限的,这就决定
了未来应收账款参与其中的必要性 实践中资产
证券化的运作也印证了这一论断,其大部分支撑资
产均为证券化当时还未发生的应收款。
四、未来应收账款参与融资的限制
对未来应收账款参与融资的承认,可以说是
法律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做出的一种必然
反应,当然这种对传统法理的变革也会产生一些
不利的后果,比如,它可能会不公平地损害转让人
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尤其当转让人破产时,由于
转让人真实的经济状况不确定,法律的确定性也
会受到妨碍;再如,未来应收账款的全部转让还可
能使得受让人通过债权控制转让人的生产经营,
使后者丧失经济活动的自由。因此,各国无不对
未来应收账款的融资做出一定限制。如德国和日
本在相关判例中均认为,未来债权整体的概括让
与是无效的,而必须在让与担保的合同中对其范
围加以限定 川;美国《统一商法典 中虽然承认
“以现在和将来的全部应收账款作担保”这样的条
款的效力,但其在外部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公示机
制,通过电子登记的运作保护了一般债权人的利
益。笔者认为,未来应收账款的融资能否顺利实
现,与一个国家信用经济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
而在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还未臻完善,市场的信
用度也普遍不高,若无限制的允许未来应收账款
参与融资,可能使其成为不诚信的企业逃废债务
的又一利器,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对
其作出以下 3个方面的限制。
1.合同内容的限制
对未来应收账款,其在发生时能否成为让与或
质押的标的物,应预先在融资合同中加以明确说
明。这就要求合同条款需对应收账款的发生原因
及种类,应收账款的发生期间(始期和终期)及其最
高数额等作出限定。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在于防
止参与融资的未来应收款过于膨胀,融资企业仍可
保留适量的责任财产以应付其他债权人的请求;另
一 方面也使得企业的经营自由不至受到过多干涉。
当然,此种限制不能过于绝对,如果仅约定在具体
商业框架中的应收款或对一个特定地区的一些客
户的应收款,也应视为符合限定条件。
2.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
在德国民法上,“过度担保”是典型的因违反公
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行为。我国《担保法解释》第
69条的立法精 神与之一脉相承,其规定债务人有
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
一 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
①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应收账款作为原始担保物(original collatera1)处分后的转化物被称作“收益 (proceeds),对存货的
担保权自动延及于此。在德国的商业实践中,也发展出一种延长的让与担保的融资形式。学者认为,随着另一个担保形式
对一个担保形式的接替,货物债权人的目的是为了他的利益持续使担保客体上负有责任,而无须顾及它的“法学的物态 ,
即在事实上,是另一个担保客体对这个担保客体的代位。(参见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 (下),申卫星、王洪亮,译,法
律出版社,2006,589。)
②在德国,如保留所有权人将其货物供给大宗或者零售商人进一步销售,则通常可以认为存在按《德国民法典》第185条第l款
的默示的再转让授权。(参见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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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学 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
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对于未来应
收账款的融资,应有类推适用此条规定的空间,以
防止和惩戒融资企业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3.外部公示的限制
通过公示,可以向所有外部第三人清晰地展示
未来应收账款之上的权利状况,让其知道自己在进
行交易时可能要承受的交易风险,从而在完全信息
的前提下做出选择,由此产生的后果在经济上就是
效用最大化的结局。公示最理想的方式当属登记
无疑,因为其具有明确、权威、统一和安全的特点。
在比较法上,美国《统一商法典》开债权变动登记之
先河,而 自20世纪 90年代以来,《荷兰民法典》、
《魁北克民法典》、《日本债权让渡特别法》等也紧随
其后构建了完善的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机制,均可
为我国借鉴。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由于
在签订相应的融资合同时标的物尚不存在,进行本
登记殆无可能,因此,还必须利用预告登记制度,并
可以此固定受让人的优先权地位,鼓励其提供融
资。此外,在登记中应允许权利人对转让标的物作
一 般性和类型化的描述,以与其浮动性特征相契
合,进而为集合应收账款的融资(一揽子转让)提供
制度支持。
五、我国法律的应对:代结语
虽然我国((△同法》中未有只言片语涉及到未
来债权的转让,实际上,国内银行业近年来的一些
实践,如以各种收费权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信托
收益权的转让、项目融资中以将来项 目经营产生
的资产设定担保以及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在本
质上都已涉及到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而
在房地产按揭业务中,开发商从银行取得按揭贷
款额度时,实际上是以开发商对未来的购房业主
的价金请求权(无基础的未来债权)作为对价的,
只不过在实践中,这一事 实被银行 与开发商间的
保证合同所掩盖 。这些现象都急需法律作出积
极的回应,以防止其无序发展。不可否认,允许未
来应收账款参与融资,将使我国的金融机构面临
更大的信用风险,但这是其必须迈出的一步,以便
在与国外银行的竞争中能立于不败之地,避免被
“边缘化 的风险。
因此,立法的任务应该是在承认未来应收账款
转让效力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代位权、撤销权、违约
救济等债权保障制度,并构建高效率的应收账款融
资的登记机制及合理的优先权规则,降低其法律风
险。此外,虽然未来债权让与运用最为广泛的领域
仍然在于应收账款融资,而应收账款的商事色彩较
为浓厚,在商法视野里应更强调其流通性和对交易
安全的保护,这一点使其与普通民事债权有所区
别。但鉴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已为我国大多数
学者所肯认,且以民商事规范混合为特征的《合同
法 在实践中亦运转良好,没有理由舍弃此种模式。
所以,笔者建议上述制度设计应在将来的民法典债
权编中得以体现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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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孙 超:论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 67
On Financing Through the Assignment of
Future Accounts Receivable
SUN Chao
(School of the Law,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make good use of the future benefits which have property value and
which can conquer the obstacle of time and space, the assignment of future creditor’S right
has gradually be en permitted.Therefore, to accommodate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financing through the assignm ent of future accounts receivable has also been acknowledged
by law. Furthermore, this assignm ent is feasible and necessary. Bu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assignor’S creditors’right,the proc ess and the effect of this assignm ent should be limited to
a certain extent.
Keywords:future creditor’S right;future accounts receivable;financing through assignm 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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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J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进入 CSSCI扩展版来源刊
[责任编辑:刘健】
本刊讯 自2008年起,北京工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正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
展版来源刊。这是继社科版学报先后荣获全国及北京市高校优秀学报、北京市优秀社科期刊后,所取得的又一重
大突破。
作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主要文献信息查询与评价的权威工具,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1)提供来源文
献、被引文献、优化检索等多种信息检索。
为了与国际引文数据库接轨,拓展 cssc/学科覆盖率,适应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需要,根据中文社会
科学引文索引指导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精神,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特制订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其遴选标准
仍坚持来源期刊的标准,同时兼顾地区与学科平衡。本次扩展版收录期刊的数量为csscI来源期刊的30%左右,共
确定 152种,其中,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 18种,北理工、北航等理工类高校的社科版学报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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