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 保险合同的特性
•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
概述
• 保险合同的订立
•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
的要素
• 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变更
•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
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 保险合同就是一份协议,写
满了条款,且有不同的格式
或形式
• 是来约束签合同的人的
1什么是保险合同
• 为了利益的交易或交换,共
赢
2这个协议是用来
干什么的
3为什么当时要订
立这样一份协议
呢?
内容
主体
客体
第
二
节
3 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利益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 保险合同的内容
• 保险合同的条款
•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要素
当事人
关系
人
辅助
人
保险人
• 签合同
• 收保费
• 担责任
投保人
• 签合同
• 交保费
当事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具有法人资格(英国除外)
2. 依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经营资格
3. 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我国保险公司有哪些
收保费,担责任的人 保险人
要件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可以是法人或者自然人,须具有完全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负有交付保险金义务
3.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
要件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关系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间接发生关系的人,当事人
之外的对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对被保险
人的要求
1.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人身保险中,
只能是自然人
• 根据保险种类不同,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
有其他具体要求
2.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
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
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①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作为受益人,自
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
甚至活体胎儿都可作为受益人
②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
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
受益人
③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的指定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的
权利
1. 与被保险人请求权的不同:
①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是当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
合同一般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②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所以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
来自于被保险人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2. 性质:
①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期待权,即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才获得。
② 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是基于受益权的原始所得,非继承所得;它属于受益人的个
人财产,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3. 受益权的丧失:(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可能损害的对象,表现为
具体的内容,如财产、生命、身体等。保险标
的必须载明于合同中。
•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物
• 其中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
的的经济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什么?
• 保险能够保障的并不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
身不受到损坏或伤害,而是当被保险人的财
产、利益、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受到损
坏或伤害时,其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获
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
• 所以说,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
而是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1. 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不是保险
标的本身。
2.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利益产
生的前提,没有保险标的就不可能产生保险
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
如何衡量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
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
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即
① 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
获益
② 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然会遭受经济损失
• 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财产权利的
保险利益
• 财产所有权
•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民事赔偿责任
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
代理
人
保险经
纪人
保险公
估人
辅佐帮助当事人订立及履行合同的人
保险人
保险
公估人
保险
经纪人
保险
代理人
总结: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图
投保人
受益人
被保险人
3 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利益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 保险合同的内容
• 保险合同的条款
•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条款——综述
A. 条文、款目人寿交通意外险条款 平安交通意外险条款
① 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标准化的、有条理的、有层次的)
② 是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用条款的方式表达;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
义务的主要依据
③ 在保险合同中处于核心地位
B. 按条款的地位不同分类
1. 基本条款:
① 基础信息,基础条款
② 必要条款,主要条款,包含基础条款;缺少其中之一都是不完整的,对应基本保险
2. 附加条款:对应必要条款,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增加的、恢复的承保风险的条款
C. 按来源依据不同分类
1. 法定条款:根据一国法律规定必须载明于合同中的
2. 任意条款:保险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
注:一般来说,法定条款是所有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不能有偏废的,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须包含所有法定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的条款——基础条
款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和住
所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保险费
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金额
• 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
• 是保险人收取保费的依据
1. 保险金额由保险标的的价值决定
– 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评估
– 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
» 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
» 不足额保险,按投保比例赔付
– 特殊:责任保险、人身保险中,没有保险价值一说,保险金额由当事
人双方协议确定,一般受到投保人本身支付能力的限制;责任保险一
般称保险金额为保险限额
2. 保险金额的确定严格遵守保险利益原则
当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完全拥有时,保险金额不能超过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那部分价值
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金
额
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费
• 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
•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费率:例如保险标的的损失率
–基础数、附加数(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预定利润)
• 支付方式:一次、分期(等额与不等额)、缓交
• 支付时间
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期
限
• 有效期限——开始生效到终止
1. 成立:双方签字,没有分歧,达成协议
• 大多数合同是成立就生效了,但有些合同的生效需要条
件,一般会注明
2. 生效:产生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
• 交钱,交第一期保费
• 规定具体时间
• 医疗健康险,检查身体,一段等待期之后
3. 责任起讫:
• 乘客检票进站;货物越过船舷;踏上飞机;双脚或一脚
踏上轮船
保险合同的条款——我国法
定
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责任
• 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承担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条款通
常由保险人事先制定。
1. 基本责任:按基本条款应保险的范围
2. 免除责任(明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风险范围。
为了使保险人承担的范围更为明确,防止日后发生
法律纠纷,因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3. 附加责任(双方约定的):由投保人提出要求并经
保险人同意而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一般不能单独
承保,附加于基本责任之上的(增加或恢复)
人保人身意外保险条款.pdf 人寿意外险利益条款.pdf
%E4%BA%BA%E4%BF%9D%E4%BA%BA%E8%BA%AB%E6%84%8F%E5%A4%96%E4%BF%9D%E9%99%A9%E6%9D%A1%E6%AC%
%E4%BA%BA%E4%BF%9D%E4%BA%BA%E8%BA%AB%E6%84%8F%E5%A4%96%E4%BF%9D%E9%99%A9%E6%9D%A1%E6%AC%
%E4%BA%BA%E4%BF%9D%E4%BA%BA%E8%BA%AB%E6%84%8F%E5%A4%96%E4%BF%9D%E9%99%A9%E6%9D%A1%E6%AC%
%E4%BA%BA%E4%BF%9D%E4%BA%BA%E8%BA%AB%E6%84%8F%E5%A4%96%E4%BF%9D%E9%99%A9%E6%9D%A1%E6%AC%
%E4%BA%BA%E5%AF%BF%E6%84%8F%E5%A4%96%E9%99%A9%E5%88%A9%E7%9B%8A%E6%9D%A1%E6%AC%
%E4%BA%BA%E5%AF%BF%E6%84%8F%E5%A4%96%E9%99%A9%E5%88%A9%E7%9B%8A%E6%9D%A1%E6%AC%
%E4%BA%BA%E5%AF%BF%E6%84%8F%E5%A4%96%E9%99%A9%E5%88%A9%E7%9B%8A%E6%9D%A1%E6%AC%
%E4%BA%BA%E5%AF%BF%E6%84%8F%E5%A4%96%E9%99%A9%E5%88%A9%E7%9B%8A%E6%9D%A1%E6%AC%
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
单
暂保
单
保费
收据
保险
单
保险合同的形式
是附件,不是保险合同
保险人预先备制的格式文件,一般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人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风险的程度或状态等有
关事项,是保险人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的依据
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正式合同文
本,但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形式
是正式的、标准化的保险合同
一旦签订就代表保险合同成立
必须明确、完整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保险合同的形式
临时的、简化的保险合同(为营销服务:代理人、下级公司)
记载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
具有有效期限
暂保单和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在有效期内和保险单法律效力相同;
• 2、有效期内,保险人有权利拒绝承保,若拒绝,从拒绝开始暂保单失效;
• 3、有效期满,保险人还未作出承保,则无效;
• 4、未满期,保险人答应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单,则法律效力转移至保险
单,暂保单失效
保险合同的形式
不是保险合同,是合同的附件
人寿保险中使用
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证据
是投保人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
保障还需要条件
保险合同的形式
是简化的、正式的保险合同,记载内容简单
常用于业务发生频繁、标的数量比较多的保险内容中(贸易、汽车、货
物运输等)
法律效力等同于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没有记载的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上的
内容为准,但如果保险凭证上有特殊说明,以保险凭证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的形式
是对保险合同变更内容的记载,是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
作出修改变更的证明文件,是正式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形式采取:加批加注、加贴
法律效力优于合同本体:若有矛盾,以批注为准,若有
多次批注,以最近一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