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SG 22108-2009
目 次
II前言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管理职责
14 检查内容与范围
25 检查形式和周期
26 用电检查程序
37 用电检查资格管理
38 检查纪律
39 监督与考核
410 附则
前 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打造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的国内领先、国际著名企业”的战略总体目标,有效加强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标准。
用电检查工作管理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电检查工作的管理部门与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所称用电检查是指供电企业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电力行业标准为准则,安排用电检查人员对用电客户的安全用电、合法合规用电,实施专业性检查的全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用电检查工作的管理,县级供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第60号令)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原电力工业部第6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管理职责
公司市场交易部是公司用电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省公司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用电检查的有关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情况;负责组织相应级别的用电检查资格培训和考试;参与协调特别重大违章违约用电案件的调查处理。
各供电企业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与范围
供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客户进行用电检查。
用电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客户安全用电检查。
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情况:防水、防火、防护人身安全、防小动物进入。
并网电源、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双(多)电源的运行及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对发电机应着重检查防倒送装置的可靠性检查;
对双电源着重检查相互闭锁装置的可靠性检查;
客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客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客户反事故措施;
客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对于35kV及以上的降压变电所的客户,应检查其“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
对于易烧易爆行业(如石油、燃气等)的客户,其易烧易爆场所的电气开关设备,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防爆型的,其布线和电气接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
合法合规用电检查
客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的情况;
客户违章违约用电行为:
检查客户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和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违章用电行为:
擅自变更用电类别;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擅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电源并网。
检查客户是否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
在供电企业供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采用其他方法违约用电或窃电。
客户节约用电及影响电能质量的设备情况。
检查客户是否投运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电气设备;
检查客户电容器补偿容量是否足够及其投切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客户受电装置端的电压值是否合格;
检查电动机与负载是否匹配;
检查客户影响电能质量的设备。
用电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其他方面的调查与审查。
客户电气事故的调查;
客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客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中间查验、竣工查验。
检查形式和周期
用电检查主要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进行。
日常检查指对不同类型客户按一定周期进行的例行检查和营业普查。
例行检查的周期: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客户,每半年检查一次;
10千伏高压供电客户每年检查一次;
千伏及以下客户每两年检查一次。
营业普查的周期:每年开展一次营业普查工作。
专项检查是指对特定期间保供电客户安全供用电的检查,或对被举报涉嫌违章违约用电客户进行的专门检查。
用电检查程序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客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客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客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客户出示《用电检查证》,并请客户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经现场检查确认客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客户并由客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现场检查确认有关规定明确的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应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客户设备或人身事故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用电检查资格管理
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类。
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
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
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
用电检查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其中一级用电检查资格由公司组织统一考试,二级、三级用电检查资格由省公司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
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已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三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三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
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电管理规章制度,掌握相应的供用电业务与技术。
用电检查人员应按持证级别,在营业区内规定的电压等级客户从事用电检查工作,不得越级、超区从事用电检查工作。经上级用电检查机构授权,可跨营业区对指定客户进行重点检查,授权应严格规定范围、时间。
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客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客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客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用电检查证管理
一级《用电检查证》由网公司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二级、三级《用电检查证》由省公司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用电检查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用。
《用电检查证》遗失,由聘任单位登报申明作废后,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被解聘的用电检查员的《用电检查证》及过期作废的《用电检查证》,由原聘任的用电检查机构负责收回,交网(省)公司集中销毁。
检查纪律
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客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客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客户进行电工作业。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督与考核
各单位应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用电检查工作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各单位每年应对用电检查工作进行一次自查,检查与考核内容为:
用电检查的组织领导;
用电检查的制度建设;
用电检查人员落实;
用电检查工作的业绩;
用电检查纪律执行情况;
用电检查各类表格的记录和统计;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可建立相应奖励机制,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的奖励,提高用电检查工作积极性。
附则
本标准由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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