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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现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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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现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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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胜利与失败、经验与教训,并在此基础上对前段工作作出客观评价,使得所有人员对问题的认识更一
致,思想更统一。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
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
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
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
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
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
的课题。
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
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
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
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
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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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
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
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
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
市共有 19 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215 名。其中,
法医类 4 家;司法会计类 6 家;工程造价类 2 家;房屋安
全管理类鉴定 2 家;土地估价 1 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1
家;综合类 1 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
心,其鉴定业务有 6 类:即机械电子、农业技术、建筑工
程质量、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文书司法鉴定。
2、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履行的工作职能有:司法
鉴定人行业准入的初审和申报,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变更
登记的初审和申报,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和呈报;
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对司法
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省厅提出处
理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统计、总结和报告、协助省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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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3、近年来完善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相继完善制定了
《司法鉴定诚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
度》、《工作信息上报制度》、《信访和投诉受理制
度》、《机构设立初审程序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为贯
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鉴定委托
协议书参考内容式样》和《司法鉴定告知回避单参考式
样》,建立了司法鉴定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省厅的要求,
统一了司法鉴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开展,但由于司
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
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所以,司
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还存在着和公检法机关以
及鉴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种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使
统一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阻力。同时
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特殊性,也使在自身管理中存在着一
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的规范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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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头管理的问题仍然无法有效解决。司法鉴定
多头管理是引发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因,因此《决定》
确立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但从实际情况看,多头管
理、重复管理仍然存在。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决定》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
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
大类"国家名册,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开。与此同时,
公安、检察、法院又分别根据各自系统内有关规定,建立
起系统内的鉴定管理体系和鉴定组织体系。除此之外,除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专业鉴定机构外,还有由相关
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名
册等。这些鉴定管理体系和鉴定组织体系之间的衔接和规
范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二)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尚不均衡。主要表现在机
构设置和布局上缺少系统考虑。在我市现有的 19 家机构
中,三大类机构只有 4 家,办理业务占到了 70%。三大类
外机构 15 家,其中司法会计类就有 6 家,业务量只占
10%,而且只有少数几个机构业务相对多一点,大约有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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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构没有业务。此外,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建设上存在的
问题也直接影响到行业的发展,一是为追求经济利益,超
范围受理司法鉴定事项,组织无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进行
鉴定,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二是重委托机关、轻管理机
关,对委托单位的要求是相当关注的,而对于司法行政机
关的监督、检查和日常规范化管理有消极抵触情绪,对部
署的工作要求并不热心,主动接受管理的意识不强,三是
重眼前利益,不做长远考虑。许多鉴定机构的成立动机不
正确,有些所是拼凑挪借司法鉴定人员取得司法鉴定机构
资质,目的只为了增加原有行业资质的含金量,或是与其
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业务范围的攀比,对于真正开展规范
的司法鉴定业务并没有认真考虑。
(三)司法鉴定机构外部执业环境不容乐观。一是司
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之间存在脱节问题,司法鉴定的委
托、取证、质证和采信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诉讼
参与机关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尤其是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
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审判机关
掌握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执业情况,如接受委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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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采信率、出庭质证情况等,也比较了解司法鉴
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但它不是司法鉴定
的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甚至
行政处罚。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对司法鉴
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具体执业活动了解不够,产生监督
的空白点。另外,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在经济补偿和人身
安全方面还缺乏制度保障。二是"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管
理没有跟上。根据国务院年给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以及各
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指导面
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当时,司法鉴定机构
的执业范围远远超出了"三大类",比较多得涉及司法会计、
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范畴。《决
定》出台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一部两院"的协商机制一
时难见成效,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基本处于停滞状
态,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三是缺乏税务、劳动保障、技术
监督等部门的支持。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税率确
定、组织代码证领取、司法鉴定人员的落户、社会保障等
问题,仍然不够明确,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支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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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是认识上不统一。由于利益和立场的
不同,以及《决定》部分内容表述模糊,相关司法解释滞
后,导致各相关部门对《决定》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出现
了认识上的混乱。比如说,侦查机关保留的鉴定机构和鉴
定人,属不属于《决定》所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
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对象,仅仅是指社会鉴定机构和鉴
定人,还是包括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不涉
及诉讼的事项,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能不能进行鉴定,能
不能收取费用?如果进行鉴定符不符合立法部门的原意?
各部门的理解各不相同,学术领域的争论没有停止。在不
同认识基础上出台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措施,往往也存在着
矛盾和冲突。
(二)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导致了部分问题的存在。
应当看到,从 XX 年至今,司法鉴定有法可依、规范发展只
有短短的 4 年时间,要使司法鉴定工作达到一个较高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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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要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无疑不现
实。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虽然存在分布不均等问题,但本着"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方针,我市
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服务诉讼的作用进一
步实现。但要求我市司法鉴定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
适应,要求有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叫得响的权威司法鉴定机
构,这应当是作为我们的一个发展目标。而在此过程中,
既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
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既需要司法鉴定机构的积
极争取,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创造良好的执业、生存环
境。
(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还跟不上形势需要。从管理
制度上看,在《决定》出台后,司法部相继制定了《司法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
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省司法厅也完善了相关
的管理制度,初步解决了比较迫切的几个问题。但是,从
工作实践看,准入门槛过低,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考试制度
没有全面推开;执业监管不严,有关监管和处罚规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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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统,操作性有待加强;初任培训、继续教育、资质管理
等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从管理力量上看,司法行政部门
与公检法系统相比,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具备相关执业知
识和经历的管理人员比较缺乏,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进行业务管理存在比较大的困难。
四、对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认识。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
会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决定》的核心内容。建立统一
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现鉴定权与审判权、侦查权的分
离,有利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自
身职责,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对鉴定活动的信任,有利于纠
纷的最终、妥善解决。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
识,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自觉地贯彻
好《决定》的规定和精神。为了落实改革要求,在中央有
关部门没有明确要求下,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鉴定人、
鉴定机构的管理,应规范社会鉴定机构尤其是"三大类"以内
机构。总体上,要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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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侦查机关管理内部鉴定机构、人民法院负责鉴定的委
托、采信等工作的格局。至于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
问题,应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
(二)逐步实施自上而下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几年来,在工作实践中,对于因为国家立法滞后、缺
乏统一性规范而带来的种种困惑和无奈,我们深感切肤之
痛。要想取得改革的良好效果,使改革得以顺利推进,最
好的路径就是自上而下、整体推进。一项制度的改革,一
个新体制的确立,需要有全局性、前瞻性、科学性的考
虑,需要遵循统一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而这是
靠各地自行攻坚、以下促上的方式所无法达到的。在局部
探索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
的情况下,要逐步完成对这些探索、改革的成果进行总
结、分析和完善,并予以确认或做出统一规定。否则,各
地在一个涉及制度建设的问题上长期处于各行其是、各显
神通的状态,必然会造成新的法制不统一和思想混乱,给
后续改革增添新的矛盾和困难。
(三)站在制度建设的高度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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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的改革往往是制度改革的重点。从事司法鉴定管
理工作的同志一定要从司法鉴定事业的大局出发,站在司
法鉴定制度建设的高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一是建立制
度,对旧"湖泊"举行清污和疏通,要将原来的"湖泊"变成"
活水不断、去污力强、清波荡漾、水质优良"。二是要培育
和规范市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司法鉴定因其特殊
属性长期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没有市场可言。但现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司法鉴定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统一、开放、
自律的要求,对作为社会总资源有机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
资源实行优化配置,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
求,因此,培育和规范司法鉴定市场就成为司法鉴定管理
义不容辞的职责。要培育市场,就要打破部门和行业限
制,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开放运作、资源共享;要
让那些符合统一的准入条件的"鱼儿"都进入到"新湖泊"中。
这样,市场才有生机和活力;要规范和完善市场,就要改
变过去那种无序纷争的混乱局面,注重引导、规范运作、
加强管理,剔出那些"害群之鱼",使整个市场从无序走向有
序。这样,市场才能在规范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常说"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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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无鱼",但司法鉴定的"鱼"必须在"清水"中。
(四)大力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司法鉴定管理工
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其管理对象的多样,管理
内容的广泛,管理体制的复杂对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提出
了较高要求。不仅要求这些同志要有一定的理论功底、较
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懂法律和一定的专业知识,更要求他
们热爱这项事业,有强烈的敬业精神,有面对困难勤于思
考,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气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教
育培训力度,推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确保所有的
司法鉴定人每年都能够接受 1—2 次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教
育,不断补充新知识、新法规,不断提高鉴定技能;推行
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各种类型的教育活动,提高司法鉴定
人对司法鉴定的认识,以较强的政治素质保障各项业务的
顺利开展。要注重后备人才的教育培养,加强与高校法医
院系等司法鉴定人才培养机构的联系合作,扩大鉴定人的
教育培养渠道,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司法鉴定行业。
(五)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
社会鉴定机构的执业活动,研究、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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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鉴定人收接案、出庭质证等制度,抓好上级有关制度的
学习、贯彻。开展鉴定质量评估,组织对口检查或案卷分
析,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水平。要加强对鉴定人执业活动的
监管,重点解决不按程序规则、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鉴
定,超业务范围鉴定,不具备鉴定资格人员从事鉴定,私
自接受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
庭,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与委托人及利害
关系人进行不正当交往等问题,保证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
执业。认真对待投诉,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创造和维
护良好的执业秩序。建立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司法鉴定机
构存在违法或过错行为的,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
责任。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内设鉴定机构的管理
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加大硬件投入,提高科技含量,落
实责任追究,使涉及司法鉴定的投诉、信访有较大幅度下
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