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
招标及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PXNBSL(PPP)
招标编号:SJZB2017/32
招 标 人:盘县水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胜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备 案 机 构: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5 -
第二节 定义和释义 .............................................................................................................- 8 -
第三节 项目主要边界条件 .................................................................................................- 9 -
第四节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2 -
第五节 招标程序 ...............................................................................................................- 12 -
第六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 17 -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25 -
第一节 评标办法 ...............................................................................................................- 25 -
第二节 评分标准 ...............................................................................................................- 25 -
第三节 否决投标条款 .......................................................................................................- 29 -
第四章 项目概况 .......................................................................................................................- 30 -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2 -
一、商务文件 .....................................................................................................................- 34 -
二、技术文件 .....................................................................................................................- 49 -
第六章 项目实施方案 (另册) .............................................................................................- 50 -
第七章 投资人合作协议 ...........................................................................................................- 51 -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 52 -
第 2 条 协议背景和目的 .................................................................................................- 53 -
第 3 条 项目合作方式 .....................................................................................................- 53 -
第 4 条 项目公司组建 .....................................................................................................- 54 -
第 5 条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 55 -
第 6 条 工程建设 .............................................................................................................- 55 -
第 7 条 运营和服务 .........................................................................................................- 55 -
第 8 条 项目移交 .............................................................................................................- 56 -
第 9 条 各方责权利 .........................................................................................................- 56 -
第 10 条 风险分担 ...........................................................................................................- 57 -
第 11 条 退出机制 ...........................................................................................................- 57 -
第 12 条 违约责任与合作终止 .......................................................................................- 57 -
第 13 条 争议解决方式 ...................................................................................................- 58 -
第 14 条 其他 ...................................................................................................................- 59 -
第八章 项目实施投资人监管协议 ...........................................................................................- 60 -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 61 -
第 2 条 协议主体定位 .....................................................................................................- 62 -
第 3 条 监管模式 .............................................................................................................- 63 -
第 4 条 资金监管 .............................................................................................................- 64 -
第 5 条 工程进度监管 .....................................................................................................- 64 -
第 6 条 技术质量监管 .....................................................................................................- 64 -
第 7 条 安全监管 .............................................................................................................- 64 -
第 8 条 其他监管 .............................................................................................................- 65 -
第 9 条 违约责任 .............................................................................................................- 65 -
第 10 条 争议解决 ...........................................................................................................- 65 -
第 11 条 其他 ...................................................................................................................- 66 -
第九章 总承包合同 ...................................................................................................................- 67 -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 67 -
第二节 通用条款 ...............................................................................................................- 69 -
第三节 专用条款 .............................................................................................................- 138 -
第十章 特许经营协议 .............................................................................................................- 151 -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 152 -
第 2 条 协议背景和目的 ...............................................................................................- 154 -
第 3 条 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 154 -
第 4 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156
-
第 5 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156 -
第 6 条 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 157 -
第 7 条 监测评估 ...........................................................................................................- 159 -
第 8 条 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 159 -
第 9 条 项目建设投资额的确定 ....................................................................................- 160 -
第 10 条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 ...................................................................- 160 -
第 11 条 履约担保 .........................................................................................................- 162 -
第 12 条 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 162 -
第 13 条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 ...............................................................................- 163 -
第 14 条 项目及资产移交 .............................................................................................- 163 -
第 15 条 提前终止 ..........................................................................................................- 166 -
第 16 条 违约责任 .........................................................................................................- 166 -
第 17 条 争议解决方式 ..................................................................................................- 167 -
第 18 条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 167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实施方案已由盘县人
民政府以盘府复[2017]29 号文批准实施。招标人为盘县水务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胜捷工
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募社会投资
人作为项目股东,与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采用 BOT 模
式,按 18 年特许经营期限(含建设期 3 年)开展本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移交等。欢
迎满足条件的社会投资人前来参与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
建设地点:石桥镇、珠东乡、红果镇、平关镇、双凤镇
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由 5 个子项目组成,包括 3 个水库工程、1 个生态河堤治理工
程以及 1 个城镇供水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 1-1 项目基本情况表
序
号
子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工程规模 建设内容
总投资
(万元)
建设
工期
1
盘县石
桥水库
工程
盘县
石桥
镇
水库总供水规模为 711 万
m³/a(生活用水 86 万 m³/a,
工业用水 625 万 m³/a);电
站装机容量 1400KW,多年
平均发电量 411 万 kW·h
枢纽由 C20 常态混凝土
拱坝、坝顶开敞式溢洪
道、右岸取水口及坝后
泵站、左岸发电引水系
统及电站等建筑物
28 个月
2
盘县胡
冲水库
工程
盘县
珠东
乡
水库总供水规模为
万 m³/a(生活用水 万
m³/a,灌溉用水 万
m³/a)
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
物为砼重力坝、防汛公
路、坝后取水泵站至高
位水池;供水灌溉工程
包括生活供水管线和烟
草灌溉供水管线及附属
建筑物
19 个月
3
盘县磨
格当水
库工程
盘县
红果
镇
水库总供水规模为 112 万
m³/a(生活用水 112 万 m³/a)
上坝址混凝土面板堆石
坝、右岸岸坡溢洪道、
坝内取水涵管
22 个月
4
盘县白
河沟水
库上游
河堤工
程
盘县
平关
镇
工程治理河道长度 4550m,
新建河堤长度 2046m,加高
已建河堤 1652m,河道全段
清淤
河道治理、新建河堤、
加高已建河堤、河道清
淤
7 个月
5
盘县双
凤镇供
水改扩
建工程
盘县
双凤
镇
总规模 万 m³/d,其中改
造美女山水厂 万 m³/d,
新建 万 m³/d 太阳庙水
厂,建设 8145m 的 DN400
输水管、39719m 的
(DN100-DN500)配水管
网
改造美女山水厂、新建
太阳庙水厂,建设输水
管和配水管网
12 个月
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 万元、建设
期利息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 300 万元。最终以竣工审计结果为准。
项目运行模式: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运作,方式采用建设—
运营—移交(BOT)模式,初步拟定本次 PPP 项目合作期为 18 年,含建设期 3 年、运营期
15 年(具体运营期限参照项目实际竣工期限)。
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金通过项目公司自筹及融资获得,自筹部分为项目资本金,约占
总投资的 20%;融资部分约占总投资的 80%。
股权比例:政府方出资代表占股 5%,社会资本方出资占股 95%。
二、招标范围:招募有能力现金出资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建设本项目,并有能力获得不
少于 亿元人民币融资的社会资本出资人作为项目股东,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需提供由
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以及融资意向证明。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经验及良好的投融资能力和商业信誉;
接受联合体投标,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三家,并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协议牵头单位应为本 PPP
项目社会资本实际或主要出资人;
(2)联合体成员之一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水利水电
建设管理经验及良好的投融资能力和商业信誉;
(3)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四、资格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内容见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7 年 月 日至 2017 年 月 日每日 9:00 时至 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采取以下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下载获取。
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 500 元,图纸及其它资料每套售价 2500 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7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贵阳市遵义路 65 号)面交湖北胜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与投标网》、《贵州省招标投标网》、《贵州省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盘县水务局
地址:盘县红果镇
联系人:赵刚
电话:18085874477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胜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观水馨苑 B 栋 504
联系人:杨洪
联系电话:0851-8389161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主要内容
1 招标人
招标人:盘县水务局
地址:盘县红果镇
联系人:赵刚
电话:18085874477
2 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胜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观水馨苑 B 栋 504
联系人:杨洪
联系电话:0851-83891618
3 项目名称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
4
是否接受联
合体
是
5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6
PPP 项目运
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运作,方式采用建设—
运营—移交(BOT)模式。
7 招标范围
招募有能力现金出资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建设本项目,并有能力获得
不少于 亿元人民币融资的社会资本出资人作为项目股东,共同
组建项目公司。需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以及融资意向证明。
8
特许经营期
限
初步拟定本次 PPP 项目合作期为 18 年,含建设期 3 年、运营期 15
年(具体运营期限参照项目实际竣工期限)
9
资格审查方
式
资格后审
10 现场踏勘 不组织
11
投标人资格
条件
1、 投标人资格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经验及良好的投融资能力和商业信誉;
2、接受联合体投标,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 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三家,并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联合体
协议牵头单位应为本 PPP 项目社会资本实际或主要出资人;
(2)联合体成员之一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
质、具有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经验及良好的投融资能力和商业信誉;
(3)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12
递交投标文
件地点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 65 号贵州省展览馆)
13 投标截止时 2017 年 6 月 日上午 9:30 时
序号 条款名称 主要内容
间
14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15
是否退还投
标文件
否
16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17
是否授权评
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3 个。
18
投标文件有
效期
120 天,从投标截止时间算起。
19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汇票或支票或电汇或现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元整
投标保证金缴纳地点: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阳市遵义路 65 号)
收取投标保证金账户: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
帐号:0109001400000182
支行号:313701099123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程序按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的
程序执行。保证金缴纳程序严格执行缴费码机制。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址为:
20
投标文件份
数
正本 1 份,副本 5 份;电子文件(U 盘 2 份,光盘 2 份)。
21
招标文件组
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四章项目概况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章 投资人合作协议
第八章 项目实施投资人监管协议
第九章 总承包合同
第十章 特许经营协议
22
投标文件的
密封
投标文件应密封递交,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3
投标文件密
封封套上写
明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全称加盖单位章)
序号 条款名称 主要内容
投标人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开标前不得启封
24
投标文件电
子版
(1)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必须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正版 CD 或 DVD 光
盘、U 盘刻录,并确保刻录内容与纸质文档内容完全一致,无任何缺
漏;
(2)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加密,按照投标纸质文
件报送方式单独密封,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同报送;
(3)投标电子文档份数:光盘 2 份,U 盘 2 份;
(4)投标电子文档密封递交。
25 开标程序
开标时投标人应提交的相关证件验证:
投标人无委托代理人的,须由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递交本人身份证
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投标人有委托代理人的,由委托代理人提供本
人身份证原件(附授权委托书原件)。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验证:以投标截止时间时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平台报名名单中确认的结果为准。
26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15 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
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在
开标前 24 小时内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
库中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27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1)出资履约担保:具体数额为出资金额总额的 10%,由中标人在
签订《投资人合作协议》前向招标人缴纳。在中标人将全部出资金额
支付到项目公司专户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建设期履约担保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总承包合
同总价的 5%,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前向项目公司提交。
29 投资回报率
(1)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资金的投资回报率按央行同期(三年期)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但不支付投资回报金额。投资资金以到项目公司基
本账户的金额和时间为准。
(2)项目运营期 15 年,项目合同完工后进入运营期,运营期投资回
报率按央行贷款同期(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上浮 %计算。
28
拦标价(下
浮率)
工程单价下浮率不低于 8%。
以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
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单价下浮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9 投诉
盘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858-
30 原件提交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原件,投标人需按照投标纸质文件报送方式单独
密封,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毕后返还投标人。
31 提示
投标人在准备投标的过程中,需认真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根据边界
条件、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认真测算、分析投资风险,据此承担项目
在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内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第二节 定义和释义
一、定义
“PPP” 指 Public (公共)—Private (私人)—Partnership (合作关系)的缩写,根据国家
有关文件本 PPP 项目系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BOT”系指 Build(建设)—Operate(经营)—Transfer(转让)的缩写,在本协议中系指由
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
移交给发起人的项目合作方式。
“项目”指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
“地方政府”系指盘县人民政府。
“招标人”系指盘县水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湖北胜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投资人”系指参与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建设
及运营的社会投资方。
“地方政府出资人代表”系指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指由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社会投资人,与地方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法
组建,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的公司。
“特许经营权”系指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的
权利。
“特许经营期”系指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建设并投
入使用 18 年(包含建设期 3 年)。
“设计人”指受项目公司的委托,承担本工程的设计单位。
“监理人”指受项目公司的委托,对本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质量监督机构”是指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
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方质量监测机构”指项目实施机构委托的对本工程质量实施跟踪监测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社会投资人。
“评标委员会”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并接受监督,对本项目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
估的委员会。
二、释义
“元”指人民币元。
“年、月、周、日”指公历年、月、周、日。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时”均指北京时间。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所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和附件。
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当使用词组“包括”时,无论其是否包含“但不限于”字样,
仍应视为包括本招标文件全部其它相关条款。
提及本招标文件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本招标
文件的附件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招标文件的条款与本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条款、招标文件附件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条款为准。
如同一招标文件的先后条款存在矛盾或模糊之处,以招标人的公开解释或者答疑为准。
第三节 项目主要边界条件
项目合作期
依据《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行业特点、提供
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依
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
号),示范性 PPP 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10 年。
结合项目特点,初步拟定本次 PPP 项目合作期为 18 年,含建设期 3 年、运营期 15 年
(具体运营期限参照项目实际竣工期限)。
设计、监理及建设
本项目各子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已委托有关设计单位执行。今后为更好满足使用功能需要、
提高质量、控制成本而需应进行设计变更的,经社会资本方或县水务局提出后,由项目公司
与设计方接洽,重大修改应报县政府审批。设计完成、签订 PPP 项目合同后,县水务局应
将相关设计资料移交给项目公司。
本项目的监理机构由县水务局和乙方共同商定后,由项目公司依法选定,监理机构必须
依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
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理,公正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建设,并承担工程建
设的全部费用和相应风险。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本项目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内项目。根据《土地
管理法》第 54 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采用何种方案以 PPP 项目合同为准。
项目 PPP 运作方式
项目拟采用 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社会资本方,由盘县
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在项目合作期间,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项目公司对项
目范围内的水利基础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通过营业收入回收部分运营成本、收回投
资及获得合理利润;营业收入不足部分,通过政府付费的方式,予以可行性缺口补助。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及其全部设施按照约定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具体移交
方式见 PPP 项目合同。
项目公司股权
中选社会资本方与盘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注册地点应为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盘县水投与中标社会资本股权
比例为 5%:95%(股权权益在股东章程中约定),项目资本金按照项目估算总投资 20%计,
即项目资本金为 万元,由合资双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及时、足
额缴纳到位。
政府出资方在项目公司中原则上占股 5%,社会资本方占股 95%,各社会资本方的
股权比例应在社会资本方的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但在项目公司运行和发展中,政府出资方有
权通过购买项目公司的资本方原始股权,扩大政府出资方出资股权比例,但扩股后股权比例
最高不超过 49%。
项目回报机制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 号)
文件,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的收益来源。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拟采用“可
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方式。项目回报由运营收入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组成。运营收入主要通
过盘县水利基础设施的水库供水收费、自来水厂供水收入和发电收费来获取;运营补贴通过
政府视项目公司每年的经营情况和对非经营设施的运营维护情况对本项目进行“可行性缺口
补助”。
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资金的投资回报率按央行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但不支付投资回报金额。投资资金以到项目公司基本账户的金额和时间为准。
项目运营期 15 年,项目合同完工后进入运营期,运营期投资回报率按央行贷款同
期(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上浮 %计算。
超额收益处置机制
后期运营年中,当项目公司收入总额已经回收投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时,即后期运
营不再需要财政补贴时。若项目出现超额收益,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利益共
享。若项目融资前税前全投资内部收益率在 到 之间,按股权比例分配收益;若项
目融资前税前全投资内部收益率超过 ,超过 的收益归政府方所有。具体比例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以最终签订的 PPP 项目合同为准。
政府付费机制
县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公司进行可用性绩效考核和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并根据考
核结果由县财政局向项目公司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公司通过在合作期内的运营收入和
财政补贴,补偿经营成本、还本付息、回收投资、应缴税金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特别约定
工程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应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属行政事业位相关款项
支付及税款征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盘府办发〔2016〕197 号)的规定执行,在项目所在
地缴纳。
本项目所需材料应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促进县域企业产品销售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盘府办发〔2014〕176 号)的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必须购买县域企业生产
的材料和产品;若所用的材料和产品县域内没有生产厂家生产,通过招标或询价确定,但招
标文件或询价必须报实施单位审核或确定。
第四节 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的资质
投标人资质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经验及良好的投融资能力和商业信誉;
可接受联合体投标,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三家,并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协议牵头单位应为本 PPP
项目社会资本实际或主要出资人;
(2)联合体成员之一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水利水电
建设管理经验及良好的投融资能力和商业信誉;
(3)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第五节 招标程序
招标公告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招标人拟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贵州省
招标投标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
获取招标文件
获取时间
以本项目招标公告载明时间为准。
获取方式
按招标公告载明的方式进行。
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图纸及资料费每套售价 2500 元,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
以书面形式上传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上传至贵州省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上传至贵州省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
文件编制的,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时,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交纳投标保证金
交纳金额
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万元)
交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支票
单 位: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
账 号:0109001400000182
支 行 号:313701099123
“缴费码”机制说明:
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中进行报名操作。
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中进行投标保证金缴费登记操作(通过“缴费”功能),并获取到 9 位
缴费码(2 位字母开头,7 位数字结尾)。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具体办理银行业务:
保证金必须存入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必须在要求的缴费期限内存入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必须一次性足额存入,不能分多次缴纳办理存款业务时,附言中必须正确无误地
写清 9 位缴费码(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
根据投标项目分类不同,保证金来源适用以下规则:
本项目的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 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
投标人的保证金到账后,银行的保证金管理系统会及时将到账信息发送给交易平台,进
行保证金鉴收。
交纳要求
投标保证金须于开标前完成交纳。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不得由他人账
户代交。保证金交纳须按项目名称进行交纳。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
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同投标有效期 120 日历天。
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时间
以本项目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更正的,以更正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在
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密封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
不接受逾时、未按要求封装的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 LED 屏显示的具体
开标室)。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 65 号贵州省展览馆。
递交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5 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光盘 2 份,U 盘 2 份,不加
密,须注明项目名称和投标人名称)。递交文件不完整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开标
开标时间
以本项目招标公告时间为准;如发布更正的,以更正时间为准。
开标地点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 LED 屏显示的具体
开标室)。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 65 号贵州省展览馆。
开标程序
(一)会议准备。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30 分钟到开标室组织
招标人、投标人、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签到。并将开评标环节所需表格文档资料填写、准备齐
全。
(二)宣读纪律。开标时间到,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开标会开始,并宣读开
标会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身份验证。投标人无委托代理人的,须由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身份证
原件;投标人有委托代理人的,由委托代理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附授权委托书原件)。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验证:以投标截止时间时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报名名单中确认
的结果为准。
(四)开标唱标。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按投标人签到顺序依次当众拆封,唱标人开始唱标。
(五)开标记录。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唱标内容进行记录。
(六)会议结束。开标唱标完毕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开标会结束,并宣
读评标期间投标人注意事项。
评标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
员人数为 15 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 前 24 小时内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贵州省综合
评标专家库中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经
济有效的原则,按照评标程序,依法依规,根据招标文件所列评标标准,独立、认真、负责
地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
及评分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程序
(一)初步审查。评标委员会依照初步审查表所列内容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及资格
审查,审查通过的投标人进入评分环节。未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参与评分。通过初步
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但评标委员会认为仍然具备竞争性的,评标工作可以继续。
(二)详细审查。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分表逐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评分依据为投标
文件提供的有效资料。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资料、未明确的内容,评标专家不得以个人的意
愿、猜想、推测等方式得出的结论作为评分依据。评标专家须独立评审。
(三)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
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
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终止评标情形
当初步审查结果确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具有竞争性,或因重大变
故取消招标的,评标程序终止。
澄清
(一)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表述不清、有歧义等情况,
实质性影响评审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可书面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须在评标委员会规
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回复。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澄清的,视为放弃澄清。
(二)投标人的澄清须为书面形式,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投
标人公章。书面澄清文件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
容。澄清和补正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投标人的澄清补正不得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不
公正的结果或影响,如有,评标委员会应拒绝其澄清。
评标结果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进行综合评分后,以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1 至 3 家投标人作
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报价下浮率高的优先。
中标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后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
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投
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签署协议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日内,盘县水务局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 PPP 项目合同
草案(框架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签订之后 15 日内中标人应当与盘县人民政府出资人代
表签订《投资人合作协议》,并组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注册后 7 个工作日内,由盘县水务局(招标人)代表盘县人民政府与
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项目公司与中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招标人与项目
公司签订《项目实施投资人监管协议》等法律文本。
退还投标保证金
退回时间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投资人合作协议》后,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程序退
还。
提交资料
具体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为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 无正当理由,中标人拒不与招标人签订协议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使用中文简体字。
(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外,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
位。
(3)投标文件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可以手写外,其余所有投标文件内容须
采用打印,禁止手写。副本可由经签字盖章后的正本复印而成,复印件应清晰可见。由于投
标文件不清晰或不利于阅读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投标文件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格式的,
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投标文件装订
(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须单独胶装成册。
(2)投标文件须用 A4 纸打印(图表除外),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
容顺序,统一编制目录、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签署与封装
(1)投标文件封面上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若正本与副本不
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格式文本中注明需要签章的地方,投标人均须进行签章(联合
体投标的,只需牵头人签章)。
(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件均应密封包装,封口(接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
章。封装袋上注明“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并注明“在××××年××
月××日××时开标前不得启封”的字样。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投标文件组成
一、商务文件
1. 投标函
2. 投标保证金
3. 授权委托书
4. 联合体协议(若有)
5.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 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
7. 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声明
8. 投标人承诺
9. 财务审计报告
10. 项目业绩
11. 施工项目经理简历表
12.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13. 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二、技术文件
1.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设想
2. 工程建设方案
3. 项目运营及管理方案
4. 移交方案
5. 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项 目名 称 : (项目名称)招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 标 人:
投标人递交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密封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包封标识检查情况:(标记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原件提交情况(如要求):(提交情况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或投标人各存一份,招标人留存部分在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
会,由评标委员会作最终决定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
号
投标人 验证情况
投标保
证 金
单价下浮
率 (%)
签名
投标最低下浮率(招标控制价)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结
束后再补盖单位章。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
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1)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资金的投资回报率按央行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但不支付投资回报金额。投资资金以到项目公司基本账户的金额和时间为准。
(2)项目运营期 15 年,项目合同完工后进入运营期,运营期投资回报率按央行贷款同
期(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上浮 %计算。
在以上(1)、(2)条件的基础上,工程单价下浮率 %作为总承包报价(以初步设计
批复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水土保
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单价下浮(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
行))。
项目合作期为 18 年,含建设期 3 年、运营期 15 年(具体运营期限参照项目实际竣
工期限)。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请你方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7 日内,与盘县水务局签订 PPP 项目合同草案(框架
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签订之后 15 日内与盘县人民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投资人合作协
议》,并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后 7 个工作日内,由盘县水务局(招标人)代表盘县
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地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进行综合评分后,以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1 至 3 家投标人作
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报价下浮率高的优先。综合得分按四舍五入
保留二位小数。
第二节 评分标准
一、评分因素
评分的主要因素分为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具体内容详见评分表。评标分值保留两位小
数。评标时,评标专家依照评分表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二、评分标准
1.初步审查表
初步审查内容见附表 1。
2.详细审查
详细审查内容见附表 2。
附表 1: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一 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份
数
(1)投标文件纸质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5 份;
(2)投标电子文档份数:光盘 2 份,U 盘 2 份;
投标文件签
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注明需要签章的地方,投标人均须进行签章(联合体投
标的,盖牵头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装
订
投标文件胶装成册,采用打孔装订、活页夹等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
否决。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1000 万元,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内生
成的《报名名单》和《开标记录表》为准。
否决投标 按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否决投标条款”规定审查。
二 资格审查要求
营业执照 合法有效,以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为准,联合体投标的,所有成员均需提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附投标文件中。
资质要求 (1)独立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联合体投标的,其成员之一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及以上资质。
注:以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附投标
文件中。
资金要求 有能力现金出资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建设本项目,并有能力获得不少于
亿元人民币融资的社会资本出资人。需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
证明以及融资意向证明。
其他要求 (1)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近 3 年(至少包括 2014 年 5 月至 2017
年 5 月)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均须提供。
提供原件备查;
(2)投标人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若干规定》(法释[2013]17 号),声明近三(至少包括 2014 年 5 月至 2017
年 5 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下的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声明格式自拟),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提供;
(3)投标人承诺:
≦投标人须出具书面承诺,在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期内,接受招标人
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
≦投标人须出具书面承诺,按照《投资人合作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
付出资金额到位;
≦投标人须出具书面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根据边界条
件等资料认真测算、分析投资风险,愿意承担项目在建设期和特许经营
期内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4)联合体投标的,牵头单位应为本 PPP 项目社会资本实际或主要出
资人(以联合体协议为准);
(5)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附表 2 :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内容 分值
一 商务部分 66
分
1 投资回报率得分 投资回报率取央行同期五年以上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
浮 %的得 10 分,其它不得分。
10
分
2 工 程 单 价 下 浮 率
(以初步设计批复
的建筑工程、机电
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
装工程、施工临时
工程、水土保持工
程、环境保护工程
单价下浮(其中安
拦标价:工程单价下浮率不得低于 8%。工程单价下浮
率不得低于 8%,否则报价无效,投标将被否决,报价
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1)评标基准下浮率(A)
当投标人有效报价人数≥10 家时,评标基准下浮率为去
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5≤投
标人有效报价人数<10 家时,评标基准下浮率为去掉一
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
有效报价人数<5 家时,评标基准下浮率为所有有效投
30
分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内容 分值
全文明施工费、规
费、税金按国家相
关规定执行))。
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 4 位小
数)
(2)偏差率
偏差率(Jn)=投标人报价下浮率(Bn)-评标基准下浮
率(A)(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 4 位小数)
(3)报价得分
投标人报价得分(Y)=30-偏差率(Jn)×100×K。
当偏差率(Jn)≦0 时,K 取 ,否则取 (结果按
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3 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 85%不得分,资产负债率≦ 85% %得 2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以 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为准。
净资产:
亿≦净资产>1 亿的得 1 分,净资产> 亿的得 2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以 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为准。
盈亏状况:
投标人近 3 年(2014、2015、2016)内财务状况良好,
连续 3 年都盈利,且累计净利润额≦2000 万元的得 2
分;连续 3 年盈利,且 2000 万元>累计净利润额≦1000
万元的得 1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以(2014、2015、
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注:投标人须提供近 3 年(2014、2015、2016)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原件,未提交原件的不得分;投标人是联
合体的,以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6 分
4 项目管理业绩 投标人近 5 年(投标截止时前 5 年),具有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代建或 EPC 或 或 PMC)业绩
的,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
注:附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
盖公章;投标人自行建设管理的,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
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成员之一提供均
可。
6 分
5 工程建设期施工现
场管理机构
在工程建设期,投标人拟组建的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置:
(1) 施工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持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同时具有水利水电相
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高
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其它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人员、
资料员,并同时具备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
8 分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内容 分值
职称。
注:以上岗位人员配备齐全的得 8 分,缺项不得分,
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6 水利枢纽工程运营
维护业绩
投标人近 5 年(投标截止时前 5 年)具有水利水电枢
纽工程或供水工程运营维护业绩的,每个业绩得 3 分,
本项最多得 6 分。
注:(1)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运营维护业绩须由投标人单独实施或其控股的公
司实施均可,由控股公司实施的须提供加盖工商行政主
管部门公章的股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 运
营维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联合体投标的,其成员之一满足上述条件要求均
可。
6 分
“ 商务部分 ”评分是评委共同公正评判投标人投标文件客观内容的一致反映,必须统一。
二 技术部分 34
分
工程建设期项目管理措施(至少包括项目管理机构、施
工期各种突发应急措施):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施工总体方案: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施工期安全控制措施: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施工总体布置: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施工总进度方案: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施工期质量目标控制措施: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水源工程施工方案(至少包括大坝枢纽):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供水或灌溉工程施工方案: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设备、物资采购方案: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1 分
1 工程建设措施(18
分)
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方案: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1 分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运营管理总体实施方案: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2 项目运营及管理措
施(10 分)
管理制度及目标: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内容 分值
库区水污染管理措施: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供水灌区管理方案: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运营期资料移交(至少包括证书、合同、手册)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移交前所有功能正常发挥保障措施: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3 移交措施(6 分)
移交过度期方案:
优 分;良 分;中 分;差 -0 分
2 分
“技术部分”评分是评委个人公正评判投标人投标文件主观内容的反映,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
主观得分为所有有效的评委主观分的算术平均值。为确保公正,有效的评委主观评分 Z 须
满足:≤Z≤。E 为所有评委主观评分去掉 1 个最高分和 1 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节 否决投标条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
(2)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
(3)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5) 投标人出资金额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6) 投标人报价下浮率低于招标人公布的拦标单价下浮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1) 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投标人不足三家,且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再
具备竞争性的;
(2) 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因重大变故,招标项目取消的。
第四章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
建设地点:石桥镇、珠东乡、红果镇、平关镇、双凤镇
项目建设期:约 3 年
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由 5 个子项目组成,包括 3 个水库工程、1 个生态河堤治理工
程以及 1 个城镇供水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 1-1 项目基本情况表
序
号
子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工程规模 建设内容
总投资
(万元)
建设
工期
1
盘县石
桥水库
工程
盘县
石桥
镇
水库总供水规模为 711
万 m³/a(生活用水 86 万
m³/a,工业用水 625 万
m³/a);电站装机容量
1400KW,多年平均发电
量 411 万 kW·h
枢纽由 C20 常态混凝土
拱坝、坝顶开敞式溢洪道、
右岸取水口及坝后泵站、
左岸发电引水系统及电
站等建筑物
28 个月
2
盘县胡
冲水库
工程
盘县
珠东
乡
水库总供水规模为
万 m³/a(生活用水
万 m³/a,灌溉用水
万 m³/a)
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
物为砼重力坝、防汛公路、
坝后取水泵站至高位水
池;供水灌溉工程包括生
活供水管线和烟草灌溉
供水管线及附属建筑物
19 个月
3
盘县磨
格当水
库工程
盘县
红果
镇
水库总供水规模为 112
万 m³/a(生活用水 112 万
m³/a)
上坝址混凝土面板堆石
坝、右岸岸坡溢洪道、坝
内取水涵管
22 个月
4
盘县白
河沟水
库上游
河堤工
程
盘县
平关
镇
工程治理河道长度
4550m,新建河堤长度
2046m,加高已建河堤
1652m,河道全段清淤
河道治理、新建河堤、加
高已建河堤、河道清淤
7 个月
5
盘县双
凤镇供
水改扩
建工程
盘县
双凤
镇
总规模 万 m³/d,其中
改造美女山水厂 万
m³/d,新建 万 m³/d 太
阳庙水厂,建设 8145m
的 DN400 输水管、
39719m 的
(DN100-DN500)配水
管网
改造美女山水厂、新建太
阳庙水厂,建设输水管和
配水管网
12 个月
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 万元、建设
期利息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 300 万元。
表 1-2 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序号 项目 数量 单位 占比
一 建设投资 万元 %
1 工程费用 万元 %
2 工程建设其他费 万元 %
3 预备费 万元 %
4 专项费用 万元 %
二 建设期利息 万元 %
三 流动资金 万元 %
四 总投资 万元 %
备注:本项目投资估算根据初设数据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项目最终总
投资以审计结果为准。
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金通过项目公司自筹及融资获得,自筹部分为项目资本金,约
占总投资的 20%;融资部分约占总投资的 80%。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XXXXX(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正本 /副本)
项目名称:
投 标 人: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年 月 日
目 录
投标人需根据投标文件组成内容自行编制投标文件目录,目录级别至少 2 级,以便评
审专家评审翻阅。
一、商务文件
1.投标函
投标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
1.我方已认真阅读和理解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根据边界条件、项目实施方案及
相关合同等资料认真测算、分析投资风险,据此承担项目在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内可能发生
的一切风险。愿意在投资回报率取央行同期五年以上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的基础
上,工程单价下浮率 %作为总承包报价(以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
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单价下浮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成为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
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项目公司(具体名称以注册名称为准)的股东之一。我方完
全响应并接受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所要求的一切事项。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销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4.如我方中标: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及时足额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给招标代理机构;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及相关方按要求签订
相关合同(或合作)文件。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
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第三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只需牵头人盖章。
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1. 我单位承诺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已正确地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若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 我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
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只需牵头人盖章。
3.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致(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
号码)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招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
理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签章即生效,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注:(1)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牵头人授权。
(2)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粘贴的,须在身份证复印件与本页接缝处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被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4.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
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的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
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
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联合体成员之
间对招标人以及相应合同协议的相对方等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及其它针对本项目的一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
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6.联合体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分别为: 。
7.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及组建项目公司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8、联合体中标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
得变动。
9.本协议书自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牵 头 人 名 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成 员 一 名 称: (签名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成 员 二 名 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各成员的授权委托书。
年 月 日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联系方式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注 :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均须单独填写本表,并在本表后附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资质证书副本(如有)、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如
有)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6.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
注:附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均
须提供。
7.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声明
注:投标人须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下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声明
(格式自拟);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均须提供声明。
8.投标人承诺
投标人承诺
(招标人名称):
根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中关于投标人承诺的要求,我公司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我方承诺,在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期内,接受盘县水务局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
监管;
2.我方承诺,按照《投资人合作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出资金额到位;
3.我方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根据边界条件等资料认真测算、分析投
资风险,愿意承担项目在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内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只需牵头人签章。
9.财务审计报告
注:投标人须提供近 3 年(2014、2015、2016)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原件提供
核验;联合体投标的,以牵头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10.项目业绩
(1) 项目管理业绩清单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规模
项目开始
运营时间
… 备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的,只需牵头人盖章。
(2) 施工业绩清单一览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合同金额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备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的,只需牵头人盖章。
(3) 运营维护业绩清单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规模
项目开始
运营时间
… 备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的,只需牵头人盖章。
11.施工项目经理简历表
施工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项目经理 养老保险
毕业学校
建造师执业资格
等级及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 备注
注: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的,只需牵头人盖章 。
12.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
岗位名称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养老保险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及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注: 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的,只需牵头人盖章 。
13.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二、技术文件
1.项目公司组建方案设想
.......
2.工程建设方案
a.工程建设期项目管理方案(至少包括项目管理机构、施工期各种突发应急措施)
b.施工总体方案
c.施工总体布置
d.施工总进度方案
e.施工期安全控制措施
f.施工质量目标控制措施
g.水源工程施工方案(至少包括大坝枢纽)
h.供水灌溉工程施工方案
i.设备、物资采购方案
J. 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方案
3.项目运营及管理方案
a.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b. 运营管理总体实施方案
c. 管理制度及目标
d. 库区水污染管理措施
e. 发电厂房管理方案
f. 供水灌区管理方案
4.移交方案
a. 运营期资料移交(至少包括证书、合同、手册)
b. 移交前所有功能正常发挥保障措施
c. 移交过度期方案
5.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第六章 项目实施方案 (另册)
投标人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后,持
系统凭证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前台领取本章资料。
第七章 投资人合作协议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
PPP 项目投资人合作协议
甲方: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社会资本投资人或联合体投资人成员各方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投资人合作协议
甲方: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社会资本投资人或联合体投资人成员各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2017 年 4 月 24 日,盘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盘县人民政府关于 2017 年盘县南部脱
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盘府复〔2017〕29 号),原则同意《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实施方案》,同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招募
社会资本出资人。
2、 年 月 日,盘县水务局发布了《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招标公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招募社会资本出资人,乙方投标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
和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 年 月 日,盘县水务局向乙方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关于鼓励
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 号)、《盘
县人民政府关于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盘
府复〔2017〕29 号)、《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实施方案》以
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等,订立本投资人合作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PPP” 指 Public (公共)—Private (私人)—Partnership (合作关系)的缩写,根据国家
有关文件本项目 PPP 系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BOT”系指 Build(建设)—Operate(经营)—Transfer(转让)的缩写,在本协议中系指由
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
移交给发起人的项目合作方式。
“项目”指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
“地方政府”系指盘县人民政府。
“招标人”系指盘县水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湖北胜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投资人”系指参与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建设
及运营的社会投资方。
“地方政府出资人代表”系指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指由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社会投资人,与地方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法
组建,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的公司。
“特许经营权”系指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的
权利。
“特许经营期”系指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建设并投
入使用 18 年(包含建设期 3 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 2 条 协议背景和目的
2014 年 11 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
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明确指出“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
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2015 年 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 号),进一步
指出只要是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
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
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 号)等文件的规定,通过引
入市场竞争机制,经过公开招标投标吸引乙方作为社会投资人。
第 3 条 项目合作方式
组建项目独立法人机构:甲、乙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的有关
规定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属于项目公司股东,享有对项目
公司的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具体责、权、利等须根据《盘县人民政府关于 2017 年盘
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盘府复〔2017〕29 号)、《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本协议等相关文件、协议的
规定由项目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 万元、建
设期利息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 300 万元。资金来源分为二项,包括项目自有
万元(约为 20%)、融资资金 万元(约为 80%)。
盘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股权比例为 5%:95%(股权权益在股
东章程中约定)。
项目运作方式:本项目采取 BOT 的合作方式,特许经营期 18 年(含建设期 3
年)。
项目法人:项目公司为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项
目法人,承担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各阶段职责,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资
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发起人或发起人指定单位。
项目资产所有权:在建设及特许经营期内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
期)PPP 项目资产所有权属于项目公司所有。
项目收入来源: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收入来源于
水费、电费以及地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特许经营范围: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全部建设内
容,即包括大坝枢纽、灌溉、供水、电站等工程建设、工程运行期(特许经营期)经营管理。
第 4 条 项目公司组建
项目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准)。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项目公住所为【】。
项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中:
其中甲方出资(A):【】元;乙方出资(B):【】元。各方持股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1)甲方持股比例= A/M
(2)乙方持股比例= B/M
项目公司股东会由甲、乙双方组成。股东会的职责、权利、议事规则等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项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项目公司设置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职责、权利、议事规则等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项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长为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
项目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职责、权利、议事规则等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项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项目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
项目公司设置总经理二名。
项目公司设置财务总监一名。
第 5 条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本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仅盘县双凤
镇供水改扩建工程尚未完成,其余均已完成初设)等工作,目前,正在着手项目建设的征地
移民安置等工作,同时,项目得到了国土、财政、发改、水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第 6 条 工程建设
项目公司作为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项目法人,
依法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建设。
乙方与项目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进行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建设,在初步设计范围内工程建设费用按乙方中标单价进行计算。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临时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第三方质量监测机构、施工图咨询机构、水保和环保监理单位、安全监测机构、中心
试验室施工单位均由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费用
由项目公司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甲乙双方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按照《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
PPP 项目实施投资人监管协议》对项目公司予以监管。
乙方须提交建设期保函,以确保按照协议的约定顺利履行建设义务。
乙方在建设期内拟投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
检员、施工员、材料员、造价员等)不得在项目公司任职。
第 7 条 运营和服务
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始终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的标准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以
确保各项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营状态,保障工程功能发挥和安全运行。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整个工程的运行、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日常管理等。
特许经营的运营期为 18 年(含 3 年建设期),具体运营服务要求按照盘县水务局与
项目公司签订的《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执
行。
项目公司须提交运营服务保函,以确保按照协议的约定顺利履行运营服务义务。
甲方、乙方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乙方针对项目公司对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
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运营、维护等管理。
第 8 条 项目移交
项目公司负有移交项目资产、资料及相关权利等的职责。
项目公司于特许经营期满后向发起人或发起人指定的单位移交项目公司的全部权利。
项目公司于特许经营期满后向发起人或发起人指定的单位移交项目的资料、技术、
设备等各项资产、设备须确保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资产须保护完好。
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移交,无需向项目公司支付任何补偿或收购费用。
项目公司须提交移交保函,以确保依照协议的规定顺利移交。
项目公司的移交,按照按照盘县水务局与项目公司签订的《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
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
第 9 条 各方责权利
发起人的责权利
督促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落实相应工作职责。
地方政府的责权利
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公司运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可行性缺口补
助。
甲方的责权利
依法与乙方组建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和特许经营期间,可授权乙方管理项目公司,享
有项目公司的决策权,具体事宜在项目公司章程中确定;负责对项目公司的资金使用、支付
进行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定期监测项目绩效指标,享受协议约定的
“溢价”分配等收入分红。“溢价”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测算工作由甲、乙双
方共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测算。担负政府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的责任,同时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的责权利
依法按时足额出资,与甲方组建项目公司,保证协议约定自有投资及时、足额到位,承
担非政策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及经营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并确保完成项目建设。
享受协议约定的工程建设和特许经营期内合理投资收益,及享有项目公司的决策权。
第 10 条 风险分担
发起人承担的风险
主要为非商业性风险,如政治和公共政策调整风险,社会、法律和金融风险,公共安全
和环境风险,土地的获得及移民安置风险等。因征地拆迁补偿国家政策调整造成项目投资增
加的,经投资主管部门审定后,投资由发起人承担。因不可抗力项目终止实施或继续实施超
概的由发起人承担。
甲方承担的风险
主要为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的风险,对项目实施监管的风险,征地移民和社会维稳风
险及配套设施建设风险等。
乙方承担的风险
主要为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风险等。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因融资造成的风险,乙方按本协议第 3 条 款的约定承担;因物价波动等造成项目
投资增加的由乙方承担;因初设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由乙方承担;因超过约定
施工工期引起的投资增加由乙方承担,并按合同约定向发起人支付项目延期损失。
第 11 条 退出机制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不得擅自终止特许经营活动,乙方不得擅自退出。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项目公司取得的经营权终止,并无偿移交发起人退出,且乙方持有的项
目公司股权无偿移交发起人或发起人指定的单位。在满足约定的期限后,并在经营期限内重
新选择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公司优先获得经营权。
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 10 年以上,乙方可与发起人协商退出。
因不可抗力或以外原因确实需提前终止经营权,由项目公司申请,经发起人同意
后可以提前终止。
因法律、政策修改、废止或重大调整需变更协议的,经协商后,若无法达成一致,
允许乙方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合理处理有关财务和补偿事宜。
当项目公司违反经营合约,违反政策法律法规,擅自运行并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
影响工程项目安全,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违反协议约定,损害地方利益等,
报发起人批准后提前收回经营权。
第 12 条 违约责任与合作终止
发起人的终止权:下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发起人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
成乙方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时期内未得到改正,发起人有权终止合作。
(1)乙方未按约定投入资金。
(2)乙方未提交出资履约保证金、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3)项目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或在竣工验收失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好通过验
收。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存续期内将政府承诺投入的资金及形成的资产进行抵
押、质押和再融资。
(5)乙方擅自转让、出售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6)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7)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8)乙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在发起人发出书面通知的规定
期限后,仍未采取补救措施。
乙方的终止权:下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成发
起人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时期内未得到改正,乙方有权终止合作。
(1)发起人的资金不能按时到位。
(2)发起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规定
期限后,仍未采取补救措施。
终止后的补偿:发起人与乙方均有权获得由于违约方未遵守相关全部或部分约定
终止合作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补偿,该补偿由违约方支付。乙方违约,发起人
有权无偿收回本项目的建设、运营权。
第 13 条 争议解决方式
13. 1 友好协商解决
若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执行(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
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 30 个工作日
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 13. 2 条的规定。
13. 2 仲裁
各方同意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均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裁决,仲
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 14 条 其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适用货币为人民币。
本协议一式【24】份。其中:正本【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副
本【20】份,甲方执【10】份,乙方执【10】份。协议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的
第一次出资及时足额支付到项目公司设立专户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
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附件:
附件 1:盘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盘县人民政府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
期)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盘府复〔2017〕29 号);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签订地点:六盘水市盘县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八章 项目实施投资人监管协议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
实施投资人监管协议
监管人:盘县水务局
被监管人:(项目公司)
协议签订地点:六盘市盘县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
实施投资人监管协议
监管人:盘县水务局
被监管人:(项目公司)
鉴于:
1、2017 年 4 月 24 日,盘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盘县人民政府关于 2017 年盘县南部脱
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盘府复〔2017〕29 号),原则同意《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实施方案》,同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招募
社会资本出资人。
2、2017 年【】月【】日,盘县水务局发布了《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
期)PPP 项目招标公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招募社会资本出资人,【社会资本】投标并经
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
3、2017 年【】月【】日,盘县水务局向【社会资本】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4、2017 年【】月【】日,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社会资本】签订了《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投资人合作协议》,约定由盘县水利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与【社会资本】依法组建项目公司。
5、2017 年【】月【】日,成立了项目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
488 号)、《盘县人民政府关于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实施方
案的批复》(盘府复〔2017〕29 号)、《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
目实施方案》、《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投资人合作协议》等,
订立本项目实施投资人监管协议,以供遵守。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PPP” 指 Public (公共)—Private (私人)—Partnership (合作关系)的缩写,根据国家
有关文件本项目 PPP 系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BOT”系指 Build(建设)—Operate(经营)—Transfer(转让)的缩写,在本协议中系指由
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
移交给发起人的项目合作方式。
“项目”指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
“地方政府”系指盘县人民政府。
“招标人”系指盘县水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湖北胜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投资人”系指参与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建设
及运营的社会投资方。
“地方政府出资人代表”系指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指由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社会投资人,与地方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法
组建,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的公司。
“特许经营权”系指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的
权利。
“特许经营期”系指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建设并投
入使用 18 年(包含建设期 3 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 2 条 协议主体定位
监管人履行对被监管人的监管职责,制定被监管人须遵守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等。
被监管人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由盘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社会投资人】双
方共同出资设立,为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项目法人,依
法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建设、
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将特许经营权等予以无偿移交的有限责任公司。
被监管人作为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项目法人,
其职责为: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2)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等报告报批手续。
(3)负责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
现场管理机构。
(4)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除外),签
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5)组织编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以及竣工财务决算,配合有关
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
投资。
(6)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
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7)对工程安全度汛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时报送
工程统计月报和财务报表等。
(9)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10)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
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 3 条 监管模式
监管人对被监管人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方面进行监管。
监督检查方式实行被监管人自查与监管人检查的方式相结合。
在对被监管人实施本项目的监管过程中,实行例会制度、重大问题协商制度、监督
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例会,汇集相关部门收集了解的工作建设情况并予以通报。
重大问题协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召开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集中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安
排部署相关工作。
第 4 条 资金监管
资金监管的原则:
(1)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专款专用原则: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
占和挪用;
(3)效益原则: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
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项目管理原则:被监管人为资金使用责任人,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
支出预算使用资金。
(6)审批原则:工程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
资金监管的具体情形:
由监管人制定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第 5 条 工程进度监管
被监管人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依法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 2017 年盘县南部
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建设,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总工期约为 3 年。监管人对本项目的工程进度予以监管。
第 6 条 技术质量监管
由被监管人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总目标:
(1)质量方针: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2)质量总目标:杜绝重、特大质量事故,避免较大质量事故,防范一般性质量事故,
减少质量缺陷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力争达到优良。
技术质量监管的具体情形:
重大及关键技术方案、重要及重大工程变更由监管人进行监管;监管人制定技术质量监
管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第 7 条 安全监管
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
杜绝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避免较大事故,防控一般事故。
安全监管的具体情形:
由监管人制定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第 8 条 其他监管
监管人有权督促并协助被监管人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完成项目前期审查批
复工作,创造工程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
监管人有权监督检查被监管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三同时”
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满足专项验收要求。
监管人有权监督检查被监管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监管人要求开展招标工作。
监管人有权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和合同的情况;核查各参建
单位和有关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核查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持证上岗
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等。
监管人有权监督检查被监管人的合同管理、统计与档案工作。
监管人制定的其他监管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监管事项。
第 9 条 违约责任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监管人实施的相关行为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及违反国家相关的资金使用规定、安全生产规定等的,属于被监管人违约。
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管人有权向被监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
正。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0 条 争议解决
友好协商解决
若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执行(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
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 30 个工作日
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 条的规定。
仲裁
各方同意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均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裁决,仲
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
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建设或
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第 11 条 其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适用货币为人民币。
本协议一式【10】份。其中:正本【2】份,监管人执【1】份,被监管人执【1】
份;副本【8】份,监管人执【4】份,被监管人执【4】份。协议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本协议自监管人、被监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
监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被监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签订地点:六盘水市盘县
协议签订时间:二≦一六年【】月【】日
第九章 总承包合同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项目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中标社会投资人或联合体各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2017 年盘县
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相应款项,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承包人承诺按照
合同的约定完成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的建设管理(不含监
理)、采购、施工(不含三通一平、水源区导流洞)等任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内容,由承包人按项目公司的要求进行招标。
工程总承包主要事项如下:
一、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2017 年盘县南部脱贫攻坚水利扶贫(一期)PPP 项目
工程项目地点: 盘县境内
工程项目使用功能:城乡供水、农业灌溉、发电等
工程项目投资规模: 约 5 亿元人民币
发包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资金和中标社会投资人出资
二、在合同中应明确的主要日期
合同生效日期: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施工开工日期:以监理方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工程总工期: 天
三、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签约合同价为单价合同(人民币大写):工程单价下浮率 %作为总承包报价(以初
步设计批复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单价下浮(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国家相关规定
执行))。除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特别约定外,合同单价不得调整。
四、合同的组成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其他相关文件
五、需要附在合同协议书之后的备忘录和文件
(列出备忘录及文件目录序号、清单,附:附件)
六、合同协议书生效
合同协议书自发包人、承包人的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协议书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书订立地点: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条款
1 一般规定
定义与解释
合同,指由第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
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
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联合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
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
头人。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
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
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
组成部分。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
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
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
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
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
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
其它相关资料。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
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
验等作业。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
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
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验收。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
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
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
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
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
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
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
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
的时间计划安排。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
日期。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
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
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
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
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
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
调整。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
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
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
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
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
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
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
的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其他相关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
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
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根据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
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
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
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标准、规范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
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
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
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
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
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
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 发包人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
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
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
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
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
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
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
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
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
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安全保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
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
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
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
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
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
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
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
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
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
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款健康、安
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保安责任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
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
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
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3 承包人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
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
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
约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
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
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有权根据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
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
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
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
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
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
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
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
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
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
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
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
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
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
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
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
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款约定
的职责和权限 。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
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
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安全保证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
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
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
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
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
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
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
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
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分包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
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
交申请, 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
包事项对外分包.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
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
分包。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
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4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项目进度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
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
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
责任。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
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
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
日期延误的。
(2)根据 款第 2 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
延误。
(3)根据 款第 3 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
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
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款
的变更约定执行。
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
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款的预
付款收到后的第 5 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款和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
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
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
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
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
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
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采购进度计划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
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
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
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
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
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
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
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
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
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
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
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
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
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款
和 款的相关约定。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款不可
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
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
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
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
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
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因
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
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
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
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负责。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款的约定商
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
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款要求调减
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款
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
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
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5 技术与设计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
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
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
(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
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款进行试运行
考核的评价依据。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
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
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
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
(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
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设计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
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
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
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
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
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
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
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
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
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
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
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
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
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
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
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
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
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
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
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
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
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遵守标准、规范
(1)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
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
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
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
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
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
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
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
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设计阶段审查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
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审查会议的费用。
承包人应根据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
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
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
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
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
补充和完善。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
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
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有权在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
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
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
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的提供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
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
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
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
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
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
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
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
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
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
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
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
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
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
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检验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
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
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
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
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
请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
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
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
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
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不予延长。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
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
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
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
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
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
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
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
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
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
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
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
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款或
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
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
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
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
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
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
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重新订货及后果
依据 款及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
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
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依据 款及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
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
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
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
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
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
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
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
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
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7 施工
发包人的义务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
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
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
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
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
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
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
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
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
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
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款施工变更
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
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
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
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
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
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
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20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
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
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
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
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
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
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
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
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
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
包人负责。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
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
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
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知发包人
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
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
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
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
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款的施工变更
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
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
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
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
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
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
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
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
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人力和机具资源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
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
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
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
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
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
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
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
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
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
人承担。
质量与检验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
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
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
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
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
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
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
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
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
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款专
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
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
24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 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
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
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
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
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
日期不予延民。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
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
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
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
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
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
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
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
(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
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
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
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
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
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
承担。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
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
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
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
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
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
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
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
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
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
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
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
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
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
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
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
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
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
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
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
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
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
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
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
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
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
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
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
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
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
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
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
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
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
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
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
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
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
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
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
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
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
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
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
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
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
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
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
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8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竣工试验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
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
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
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
人须完成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
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
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及根据 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
据,完成竣工试验。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
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
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
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
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
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
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
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
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
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根据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款第(4)
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
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
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
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款的约定
自费赶上。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
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
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验收不
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
人重新验收。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
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
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
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
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
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
延长,按照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
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
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
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
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
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
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
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
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
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
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
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
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
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按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
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
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
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延误的竣工试验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
人应根据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
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
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
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能根据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
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重新试验和验收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
试验,并按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
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
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
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
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
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
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
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
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
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
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
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 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
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
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
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
商竣工日期延长。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9 工程接收
工程接收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
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
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
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
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接收证书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
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
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
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
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接收工程的责任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
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
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
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
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未能接收工程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
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
第 16 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
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将承担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
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10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权力与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
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
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
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
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
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
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
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
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
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
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
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
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
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
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
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
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
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
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
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
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
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
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
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竣工后试验程序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
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
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
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
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
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
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
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
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
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
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
它内容。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
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
用功能。
(2)根据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
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
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
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
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
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根据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
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
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
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按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款第(3)项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
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根据 款或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
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承包人根据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
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
行此项试验。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
根据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
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
据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
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
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
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
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
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
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
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发包人根据 款、 款、 款、 款及 款的约定对通过或
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
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
的日期和时间。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
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
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
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
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
规定除外。
11 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责任书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
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款接收证书中
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
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
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
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
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缺陷责任保修金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12 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工程符合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款的约定颁发
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
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款(1)、(2)、(3)项、 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
验收、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
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
款约定。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
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 日内发包
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款及 款的约定办理。
竣工验收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至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
验收后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款、 款的约
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13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变更权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
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
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
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
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
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
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变更范围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
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
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
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
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
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
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
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
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
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
期延误时,按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
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变更程序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
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
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
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
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
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
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
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
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
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
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
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
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承包人根据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
约定办理。
紧急性变更程序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
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
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
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
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
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
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
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依据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
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
格确定变更价款;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
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
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
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
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
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
增减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
的;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
超过 8 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 款至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
据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 合同总价和付款
合同总价和付款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
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 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担保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
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
日内,根据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
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根据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
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
(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
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
额和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
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
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
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
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
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
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
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
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
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
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
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
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如双方约定了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
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
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
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
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
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如双方约定了按 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款
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
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
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
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
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付款时间延误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
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
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 款
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
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
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
索赔。
税务与关税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
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
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索赔款项的支付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
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
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
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
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
限支付。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
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
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
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竣工结算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
的 30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
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进行
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
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