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合同编号:SCXT2013(JXD)字第 11 号-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
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
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合同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013 年
II
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为了维护您
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卓达集团石家庄太
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
托合同》及备查文件等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或其他财产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
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和财产加以集合管理运用。
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
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政策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
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发生不利变化,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环保、健康等政策可能发
生重大变化,可能将对河北卓达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2)信用风险
(a) 按照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2《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河北卓达太阳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太阳城”)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偿
还信托贷款的本息,如果卓达太阳城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
受托人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则将影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实现。
(b) 按照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3 系列《抵押合同》的约定,卓达太阳城以其
持有的卓达太阳城•阳光国际在建工程及卓达太阳城·青年城 I 段商业部分在建工程,
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集团”)以卓达星辰金座底商、卓达综合
服务楼、及星辰花园 1#、13#楼底商等房产为卓达太阳城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
的本息偿还提供抵押担保。就《抵押合同》的实现而言,影响抵押财产的某些内在
风险以及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可能影响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也可能影响担保权
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所实现的资金数额,且实现担保权利所回收的资金可能不足
以清偿被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而且,《抵押合同》的实际履行将取决于卓达太
阳城及卓达集团的履约情况,如果上述公司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有可能给担保权利
III
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从而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此外,处置担保财产的收入回收
距违约时点尚有一定时间滞后,而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可能会对通
过该程序实现的收入数额产生不利影响。
(c) 按照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4《保证合同》的约定,卓达集团将为卓达太
阳城偿还信托贷款本息义务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保证人未按时、
足额履行或不能履行保证责任,将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d) 按照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5《保证合同》的约定,卓达集团实际控制人
杨卓舒将为卓达太阳城偿还信托贷款本息义务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
果保证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不能履行保证责任,将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
失。
(3)经营风险
卓达太阳城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利润减少,资产价值降低,从而减少信托计划收入,
影响信托利益。
(4)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对信息
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信托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5)保管人风险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保管
义务、违规经营,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以
及因此而引起的不能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如果卓达太阳城未按时足额偿还信
托贷款本息,或者需要行使担保权利回收贷款本息,或者受托人需以转让信托财产等方式变
现信托财产,受制于潜在受让方不确定或数量较少等原因,受托人可能无法在信托计划终止
时及时变现全部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可能无法按期终止和分配信托利益。
(7)信托计划提前结束与延长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期信托单位的初始预定期限为 24 个月。但在每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
之日起满 12 个月之日(含该日)后因卓达太阳城提前偿付该期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信托计划该期提前结束或部分信托单位提前注销,从而使得信托利益因信托计划项下该期期
IV
限缩短缘故相应减少。如果在信托计划每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起满 24 个月之日,经核
算信托财产专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可能不足以偿付该期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在此情况
下信托计划该期信托单位预定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给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的及时、足
额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8)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
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和信托合同的履行,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或其他财产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
资金(或财产)参与信托计划;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
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
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即表明:
(1)已经确认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风险评
估和风险承受能力;承诺是以自己拥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设立本信托,未非法汇集他人
资金投资本信托;其投资本信托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束和限
制,并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相关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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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详细阅读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并同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愿意接
受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独立作出了签署本风险申明书的决定;
(3)已详细阅读备查文件,同意并授权受托人按照备查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
信托财产;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
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同意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认购【 】
份信托单位。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日期:2013 年 月 日
本信托计划的备查文件包括:
1、编号为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2 的《信托贷款合同》;
2、编号为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3-1 的《抵押合同》;
3、编号为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3-2 的《抵押合同》;
4、编号为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3-3 的《抵押合同》;
5、编号为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3-4 的《抵押合同》;
6、编号为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3-5 的《抵押合同》;
7、编号为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4 的《保证合同》;
8、编号为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5 的《保证合同》;
9、编号为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6 的《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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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条 定义....................................................................................................2
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6
第三条 信托目的............................................................................................7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7
第五条 信托单位..........................................................................................11
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15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6
第八条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信托财产的分配..............................................19
第九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20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22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24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25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5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26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7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29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30
第十八条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33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34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35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36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7
第二十三条 其他..................................................................................................37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及签字页..................................................................................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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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合同
《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本合同”)
由以下主体在成都市锦江区签署。
委托人:系指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沧龙
通讯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8 楼
邮政编码:610016
鉴于:
1. 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
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卓达集团石
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
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及其他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
资格。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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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一、释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本合同/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卓达集团
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系指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
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说明书》。
4、《认购风险申明书》:系指《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5、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
购风险申明书》)。
6、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
信托受益权。
7、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受益权的均等份额,其为信托受
益权的份额表现形态,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8、委托人:系指包括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在内的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
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划设立后通过交付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参与信
托计划而获得受益权。
9、受益人/信托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
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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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受托人:系指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11、 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12、 信托资金:系指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3、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
总额。
14、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可以交付
的其它财产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或其它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5、 保管人/保管银行:系指【渤海银行】。
16、 《保管协议》:系指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 SCXT2013(JXD)
字第 11 号-6 的《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以
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专门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
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18、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成立之日,也
即信托计划项下第一期募集成功之日。
19、 开放期:系指受托人办理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申购、赎回的期间。
20、 信托单位注销日:每期信托单位期限届满 24 个月后注销当日。
21、 信托单位提前注销日:每期信托单位期限届满 12 个月后注销当日。
22、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终止之日。
23、 信托利益起算日:系指信托计划每期募集成功日。
24、 信托利益支付日:系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的任意
一日。
25、 信托利益核算日:就每期信托单位而言,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
(1)该期募集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之日;(2)该期信托单位预计到期日。
26、 信托利益核算期:就每期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一个信托利益核算
日(不含该日)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该日)的期间,其中第一个信托利
益核算期系指信托利益起算日(不含该日)至信托利益起算日后的第一个信托利
4
益核算日(含该日)的期间。
27、 财产处置期:系指如果在任何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财产专户
内的资金经核算不足以偿付该核算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按照信托合同规定
应付的全部税收、信托费用、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的情况下,受托人通过出
售、转让、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处置财产的期间。
28、 卓达太阳城:系指河北卓达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9、 卓达集团:系指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0、 交易文件:系指信托文件、《保管协议》、《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
同》、《抵押合同》以及受托人为履行职责而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31、 《信托贷款合同》:系指受托人和卓达太阳城签署的编号为
SCXT2013(JXD)字第 11 号-2 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32、 《抵押合同一》:系指受托人与卓达太阳城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
(JXD)字第 11 号-3-1 的《抵押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3、 《抵押合同二》:系指受托人与卓达集团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
(JXD)字第 11 号-3-2 的《抵押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4、 《抵押合同三》:系指受托人与卓达集团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
(JXD)字第 11 号-3-3 的《抵押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5、 《抵押合同四》:系指受托人与卓达太阳城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
(JXD)字第 11 号-3-4 的《抵押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6、 《抵押合同五》:系指受托人与卓达集团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
(JXD)字第 11 号-3-5 的《抵押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7、 《保证合同一》:系指受托人与卓达集团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
(JXD)字第 11 号-4】的《保证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38、 《保证合同二》:系指受托人与杨卓舒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
(JXD)字第 11 号-5】的《保证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39、 税收: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
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
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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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政府机构:为本合同之目的,系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
表大会、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专门检察院);(2)中国仲
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
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
41、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信托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42、 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3、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
44、 元:系指人民币元。
45、 工作日:系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
二、其他定义
1、信托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
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2、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信托合同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
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信托合同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管理人为受托人
名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8 楼
联系人:兰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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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6200059
传真:028-86200678
第三条 信托目的
一、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委
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全体
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规模与募集
1、信托计划的总规模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500,000,000】元)。
信托单位分期发行,第一期规模不低于【伍仟万】元(¥【50,000,000】元)、不
高于【肆亿陆仟万】元(¥【460,000,000】元),后续各期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由
受托人另行决定并公告。
2、本信托计划的第一期信托单位募集推介期自 2013 年【 】月【 】日至 2013
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推介期,
并在信托计划成立或募集成功后以受托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
露(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通知)。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的推介期由受托人另
行决定并在受托人官方网站()公告。
三、信托计划的成立
1、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即“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即“信
托计划成立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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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计划第一期信托单位募集推介期内信托资金达到【肆亿陆仟万】
元(¥【460,000,000】元)或第一期信托单位募集推介期届满信托资金不低于
【伍仟万】元(¥【50,000,000】元)。在第一期募集推介期内,如受托人第一期
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伍仟万】元(¥【50,000,000】元),本信托计划第一期信
托单位募集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2)本合同已签署完毕且生效;
(3)受托人与卓达太阳城已有效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编号:SCXT2013
(JXD)字第 11 号-2),且《信托贷款合同》已生效并已办妥强制执行公证;
(4)受托人与卓达太阳城签署了《抵押合同一》(编号:SCXT2013(JXD)
字第 11 号-3-1),且《抵押合同一》已生效并已办妥强制执行公证。同时,在当
地房管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已经生效;
(5)受托人与卓达集团签署了《抵押合同二》(编号:SCXT2013(JXD)
字第 11 号-3-2),且《抵押合同二》已生效并已办妥强制执行公证。同时,在当
地房管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已经生效;
(6)受托人与卓达集团签署了《抵押合同三》(编号:SCXT2013(JXD)
字第 11 号-3-3),且《抵押合同三》已生效并已办妥强制执行公证。同时,在当
地房管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已经生效;
(7)受托人与卓达太阳城签署了《抵押合同四》(编号:SCXT2013(JXD)
字第 11 号-3-4),且《抵押合同四》已生效并已办妥强制执行公证。同时,在当
地房管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已经生效;
(7)受托人与卓达集团已有效签署了《保证合同一》(编号:SCXT2013
(JXD)字第 11 号-4),且《保证合同一》已经生效并已办妥强制执行公证;
(8)受托人与杨卓舒已有效签署了《保证合同二》(编号:SCXT2013(JXD)
字第 11 号-5),且《保证合同二》已经生效并已办妥强制执行公证;
(9)受托人与保管人已有效签署《保管协议》,且保管协议已生效。
(10)受托人在其网站发布公告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宣布
信托计划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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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推介期届满之日,如果任何一项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未满足,则信托计
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
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募集账户之日(不含
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4、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计划资金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应
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信托财产专户
户名;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渤海银行石家庄分行
账号:3000461345000416
四、信托计划后续各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成功
1、信托计划后续各期信托单位在如下条件(即“募集成功条件”)均获得满
足之日(即“募集成功日”)募集成功:
(1)该期募集资金达到最低成立规模,该资金规模由受托人另行决定;
(2)该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届满;
(3)后续各期对应的《抵押合同》已有效签署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及
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4)第四条第四款第 1 项(1)以外的募集成功条件均已满足。
2、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四条第四款第 1 项中除推介期以外募集成功条件
均已满足,且该期募集资金已经达到最低成立规模,则该期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
宣布提前届满。
3、在推介期届满之日,如果任何一项募集成功条件未满足,则该期信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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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未募集成功,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
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募集账户之日
(不含该日)至该期募集成功日(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5、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计划资金存入信托财产专
户,并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五、信托计划的期限
1、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最后一期
信托单位注销日或提前注销日(不含该日)止。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受托人可
以自行决定信托计划的开放期,办理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
2、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位的预定期限可能在该期募集成功之日起满 12 个月
之日后因卓达太阳城提前偿付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全部贷款本息而提前结束,也
可能在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起满 24 个月之日因进入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
第 3 项规定的财产处置期,而使得预定期限相应延长。
信托计划到期,受托人于该期信托单位存续期满 24 个月之日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向原受益人分配应付未付信托利益,并注销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在每
期信托单位对应的贷款存续期届满 21 个月前,卓达太阳城可提前向受托人申请
延长该期贷款期限,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后,该期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贷款期限
可延长。同时,受托人开放该期信托单位,接受信托单位的申购。受托人将该期
信托单位开放期内所募集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发放延长期间的贷款。
3、如果在任何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在
该核算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应付的全部税收、信托费用、
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则信托计划将进入财产处置期,受托人通过出售、转
让、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处置财产,处置财产所得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向受
益人进行分配。
4、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可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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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托单位
一、信托单位
1、年预期固定收益率:对于信托计划项下第一期信托单位而言,该信托单
位的年预期固定收益率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 100 万份(含)至 300 万份(不含)之间的,
则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年预期固定信托收益率为【】%;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 300 万份(含)以上的,则其认购的信托单
位年预期固定信托收益率为【11】%;
同一委托人在信托期限内多次认购本信托计划不同期次的信托单位的,以其
累计认购的资金划分该期的信托单位类别并计算对应的预期固定信托收益率。
受托人有权自主募集后续各期信托单位,并调整后续各期的信托单位类别的
划分区间及其对应的年预期固定收益率,具体以每期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约定为
准。
根据本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设定信托计划开放期的,就在开放期内办理信
托单位申购的,受托人有权调整该申购部分的信托单位的年预期固定收益率,具
体以受托人公告或该申购部分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2、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与支付:就信托计划项下第一期信托单位而言,每
一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为:
(1)除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之外,任何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应付每
一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 元×该信托单位对应的年预期固定收益
率×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 天;
(2)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应付每一份信托单位的预计信托利益=1 元
+1 元×该信托单位对应的年预期固定收益率×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对应的信
托利益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 天。
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为该期募集成功后满 24 个月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
日内任意一日。但因在满 12 个月之日后因卓达太阳城提前偿付该期项下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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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贷款本息而提前全部或部分结束,则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为提前结束日
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任意一日;或者因在满 24 个月之日经核算需进入财产处置期,
则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为财产处置期结束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任意一日。
某期信托单位届满 12 个月后,因借款人提前还款而提前结束的,受托人以
借款人提前还款金额为限,在扣除相关信托税费、费用后,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
位占该期信托单位的具体比例进行分配。
3、受托人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利益的
估算,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利益所作的任何承诺。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委托人最低认
购 100 万份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 1 元。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委
托人不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
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将本着“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
请,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
2、合格委托人:
签订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需为合格委托人,合格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
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
合计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
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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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为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类型,
交付的信托财产为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财产,对应购买的信托单位数额为本
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数额。
三、信托单位的赎回与申购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单方有权设置开放期决定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四、信托单位的增发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情况增发信托单位。受托人增发新的信
托单位的,应就增发信托单位的规模、类型、认购价格及新增信托资金的投资方
向、增发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分配等事先向投资者披露。
五、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一)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
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受托人要求的相关
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确
认登记手续,致使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人产生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信托利益分
配日前一个月不接受信托单位转让申请。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
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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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持《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原件、《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购风险申明书》原件、经受托人认可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受让
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受托人要求提供其他文件资料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营
业场所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
信托受益权转让未到受托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致使信托受益权受让人产生
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4、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费
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时,受让方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受让方应向受托人支付拟转让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手续费。转
让登记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三)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
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向自然人拆分赠与。信托受益
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1、办理赠与登记需提交文件
受益人赠与信托受益权的,赠与人应持《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原件、《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认购风险申明书》原件、经受托人认可的《信托受益权赠与合同》、赠与人、
受赠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受托人要求提供其他文件资料与受赠人共同到受托
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变更登记手续。
赠与信托受益权未到受托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受赠人产生损失的,受托
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办理赠与登记手续费
办理信托受益权赠与登记确认手续时,受赠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
费,受赠人应各自向受托人支付拟转让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手
续费。赠与登记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四)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时,受托人根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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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
(五)信托利益分配前一个月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核对期,在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核对期内受托人不接受转让、赠与信托受益权的申请,且不办理信托受益权
的转让、赠与登记手续。
六、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授权受托人在每期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期限届满
时代为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格不低于各受益人享有的应付未付的预
期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此项授权对受让了信托受益权的新受益人继续
有效,新受益人应当配合受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
1、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于签署本合同后,从在中国境内银行
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
资者名称)认购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万份信托单
位”。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其认购申请和/或信托资
金交付行为,并按原路径将相应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
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从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转账的情形。
2、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且不得晚于每个推介期届
满之日),将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
述银行账户(“募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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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账户号码:【7411 0101 8680 0014 249】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如下方式管理、
运用和处分:
(1)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卓达太阳城发放信托贷款,具体事宜由受托
人与卓达太阳城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进行约定。
(2) 卓达太阳城将其持有的卓达太阳城•阳光国际在建工程连同对应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受托人,为卓达太阳城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偿还
信托贷款本息等债务提供担保,具体事宜由卓达太阳城与受托人签署《抵押
合同一》进行约定。
(3) 卓达集团将其持有的星辰金座房产的房产所有权抵押给受托人,为卓达太
阳城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等债务提供担保,具
体事宜由卓达太阳城与受托人签署《抵押合同二》进行约定。
(4) 卓达集团将其持有的卓达综合楼房产的房产所有权抵押给受托人,为卓达
太阳城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等债务提供担保,
具体事宜由卓达太阳城与受托人签署《抵押合同三》进行约定。
(5) 卓达太阳城将其持有的卓达太阳城·青年城 I 段商业部分在建工程连同对
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受托人,为卓达太阳城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
贷款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等债务提供担保,具体事宜由卓达太阳城与受托人签
署《抵押合同四》进行约定。
(6) 卓达集团将其持有的星辰花园房产的房产所有权抵押给受托人,为卓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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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城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等债务提供担保,具
体事宜由卓达太阳城与受托人签署《抵押合同五》进行约定。
(7) 卓达集团同意为卓达太阳城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等
债务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卓达集团与受托人签署
《保证合同一》进行约定。
(8) 杨卓舒同意为卓达太阳城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等债
务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杨卓舒与受托人签署《保
证合同二》进行约定。
(9) 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规定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
产。
(10) 信托计划项下如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该等闲置资金存于信托财产专户,
或者在遵循中国法律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货币市场投资、债券市场投资
等低风险投资。
2、经受托人提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信托财产可用于第七条第一款第 1
项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1) 信托计划资金;
(2)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
三、管理权限
1、受托人应在信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
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2、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运
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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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据信托合同、其他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保管人,如认为保管人
违反了信托合同、其他交易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银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3) 在保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保管人;
(4) 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6) 委托监管银行、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检查、监督卓达太阳城的生
产运营情况,选择、更换监管银行、律师、会计师、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
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 行使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第 3 项所约定的财产处置权;
(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3、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
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四、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
账户,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保管协议》进行约定。
第八条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信托利益的核算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利益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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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每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
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如不足以分配,所差金额应按照如下顺序在下一个信托利益
支付日进行分配:
(1) 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2) 同顺序(按照应受偿信托费用的比例)支付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及
其他各项信托费用;
(3) 同顺序(按照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份数之间的比例)分配信托财产,
直至受益人持有的每份信托单位所分得的信托利益达到预期固定信
托利益;
(4) 在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若经过上述分配仍有剩余,剩余信托财
产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分配给受托人。
第九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
一、信托费用
1、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 信托报酬;
(2) 保管人的保管费;
(3) 监管银行的监管费;
(4) 应付给各中介机构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的费用
和报酬;
(5) 因设立本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顾问费、
印刷费、营销费用、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
(6)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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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评估费、公证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
(8)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9)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
用;
(10)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费用;
(11) 其它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
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
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对信
托财产享有按照信托合同规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信托报酬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与浮动信托报酬,受托人所收
取的固定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浮动信托报酬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4)
执行。
2、固定信托报酬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及收取:
受托人有权在信托计划各期存续期间随时收取信托报酬,也即信托报酬支付
日由受托人予以确定。受托人收取的固定信托报酬总额=该期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信托报酬收取期间的天数/365。
信托报酬收取期间是指:系指信托计划该期募集成功日(不含该日)至该期
信托计划到期日的期间。
3、受托人接受固定与浮动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9101 0104 0028 842;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锦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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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4、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
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
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三、保管银行的保管费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费按照《保管协议》的约定支付。
四、其他信托费用
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 1 项下除第(1)、(2)、(3)、(4)、(5)以外的其他
信托费用在发生时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随时予以支付。该等费用总额预计为信托
计划该期募集金额×该期存续期间×%/365,若实际发生总额超过预计总额,则
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上述信托费用需以信托财产支付的,在费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
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五、税收处理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人
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收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收,则
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
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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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达太阳城未满足《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而使受托人不再向
卓达太阳城发放信托贷款的;
(2) 信托计划的预定期限(含按照信托合同规定顺延的期限)届满;
(3) 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4) 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本信托计划;
(5)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6) 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有款项,信托计划项下所有期数的信托单位提前终止的;
(7) 中国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2、信托计划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
托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
二、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
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
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不需要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受益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清算后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
规定进行分配,但信托计划基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 1 项(1)规定提前终止的,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向委托人返还已经交付的信托资金,并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当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受托人交付日
(不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该等委托人之日(含该日)期间内的银行同期活期
利息(返还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由受托人从该等款项中扣
除)。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
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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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签
订之日均属真实,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属真实:
(1) 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委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自然人
的情形,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信托计划的募集文件,
委托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对信托计划的投
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3) 合法授权。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
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
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
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4) 信托财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
资金或其他财产来源合法,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如委托人为银行
的,委托人还应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
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
关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
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
遗漏。
(6) 信托合同解除权的放弃。委托人自愿放弃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信托合同解
除权。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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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之日均属真实,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属真实:
(1) 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
具有签订本合同和依据本合同交付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2) 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依法取得了集合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所知,
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3) 合法授权。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
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
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
定。
(4)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
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
或遗漏。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还应享有以
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
的其他文件。
3、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4、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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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其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2、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如果依据中国法律应当就委托人交付或转让给受托人的财产办理信托登
记或其他手续,则委托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该等手续在受托人要求的合
理期限内办理完毕。
4、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还应享有以
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受益人的权利
1、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2、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3、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
的其他文件。
4、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信托单位行使表决权。
5、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6、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受益权。
7、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25
二、受益人的义务
1、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受益权。
2、对所获知的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委托人义务。
4、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
担以下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
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着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选择、更换监管银
行、保管银行等其他第三方机构,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2、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按照信托合
同规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4、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信托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信托合同
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26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
信托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
4、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信托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
人查询。
5、定期编制信托计划管理报告。
6、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协
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自信托计划结
束之日起 15 年。
7、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
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一、披露方式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
行信息披露。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受托人官
方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通知),同时
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二、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如下定期信息披露:
(1)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 3 个月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
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于每满 3 个月之日后的【15】个工作日
内,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 受托人为处置信托财产而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应于签署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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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三、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
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
时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
对措施:
(1) 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或受托人辞任;
(2) 发生保管人解任事件或保管人辞任;
(3) 受托人或保管人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
(4)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5)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6)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7) 其他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
一、组成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召开事由
(一) 出现下列事项,除应当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外,还应当
通过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本信托,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提前终止情形除外;
2、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延长情形除外;
3、提高受托人报酬标准或保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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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5、更换受托人;
6、修改信托文件,但信托文件已授权受托人予以修改的除外;
7、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需要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由于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受托
人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改时,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进行完善或修
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3、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
4、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修改事项不损害受益人信托利益的。
三、会议召集方式
(一)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
定。
(二)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含 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
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依
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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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
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在通知的召开时间,如该受益人未能将书
面意见送达至召集人,则视为该受益人未参加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统计表决
结果时以实际收到的受益人书面意见为准。
五、召开方式、召开条件
(一)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受益人大会。
(二)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50%以上(含 50%)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
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占信托单位总份数 50%以上(含
50%)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
(一)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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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起第 2 日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七、表决
(一)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信
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等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三)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一)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二)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
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九、通知和报告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信托计划的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一、受托人的解任
1、信托计划发生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受托人解任事件时,应
召开受益人大会;并且如果受益人大会做出解任受托人的决议,则受益人大会应
向受托人发出书面解任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受托人解任的生效日期。
2、受益人大会发出受托人解任通知后,受托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受托
31
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受益人大会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
(A)在受益人大会任命后续受托人生效之日;(B)受托人解任通知中确定的
日期。
3、除了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受托人。
二、受托人解任事件
在信托合同项下,构成受托人解任事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受托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集合信托业务的资格;
(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
重大过失;
(3) 受托人因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而不能继
续履行管理职责。
三、受托人的辞任
受托人不得辞去其作为信托合同项下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除非受益人大会
决议确认:(A)任何应适用的法律不允许受托人继续履行管理职责;且(B)
受托人无法采取任何应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合理措施以履行其管理职责。
四、后续受托人的委任
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或同意受托人辞任的,受益人大会应任命后续受
托人,一经任命,后续受托人即成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管理职能的承继者,并应
承担受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后续受托人一经接受
任命,将做出信托文件中受托人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信托文件中受托
人的一切权利,承担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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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提示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法律和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详细风险请认真阅
读《认购风险申明书》。委托人须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借款人卓达太阳城的经营状
况、抵押物的担保能力及保证人卓达集团、杨卓舒的保证能力等进行独立判断,
并自愿承担《认购风险申明书》所述各项风险。
2、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
谨慎管理计划,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风险的承担
1、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
的,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
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受托人赔偿不足时由本信托计划的信
托财产承担。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
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或信托财产因以下事项
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 委托人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认购资金,或未按照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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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和转让其他信托财产;
(2) 因委托人在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的合法性存在
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3) 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
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三、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
接损失:
(1) 因受托人过错而丧失其拥有的与信托合同项下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资格;
(2)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
及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
的;
(3) 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
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
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签
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
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
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
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
事),但以下情况除外:(A)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B)
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
咨询人员披露;(C)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
管理机构披露;及(D)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
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
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
34
发表声明。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二、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
方在争议发生后 30 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及其
他相关交易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其他
一、通知
1、除非本合同对电话指令或通知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
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
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
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2 项中所列
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
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有效送达:
(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2)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
相关传真发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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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
后第 5 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4) 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 3 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2、双方用于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1 项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
码如下:
如发送给委托人则适用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地址。
如发送给受托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8 楼】
联系人:【兰蓉】
电话: 【028-86200059】
传真: 【028-86200678】
3、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以书面形式
予以放弃。在任何公司或单位内部未能或延迟向指定收信人递送任何通知、要求、
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
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的效力。
二、生效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
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受托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三、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
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
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本合同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
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
36
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三、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各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
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
保证信托财产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
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
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
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五、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规定的
含义和解释。
六、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卓达集团石家庄太阳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本合同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七、文本
本合同壹式【贰】份,委托人持有【壹】份,受托人持有【壹】份,每份具
有相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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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信息及签字页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翔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
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自然人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姓名/法人名称
证件类型和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委托人
及受益
人基本
信息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信托利
益分配
账户 银行账(卡)号
认购信托单位数量(份)
大写:信托资金金额
(人民币元) 小写:¥
开户名称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信托计
划募集
账户 银行账号 7411 0101 8680 0014 249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
签署日期:
个人委托人尽职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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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的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婚否 []是 []否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二.受教育程度:[]硕士及以上 []本科 []大专 []高中及以下 []其他
三. 您是否了解信托产品: []是 []否
四.您能接受的风险程度:
[]极低 []较低 []中等 []较高 []极高
五.工作单位类别:
[]政府机构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三资企业
[]金融单位 []私营企业 []个体户 []其他
六.资产收入状况:
1. 家庭年总收入__万元。
[]10 万元以下 []10 万元-20 万元 []20 万元-50 万 元
[]50 万元-100 万元 []100 万以上
2. 可用于投资的资产__万元。
[]10 万元以下 []10 万元-20 万元 []20 万元-50 万 元
[]50 万元-100 万元 []100 万以上
3. 投资于低风险的资产__万元。
[]10 万元以下 []10 万元-20 万元 []20 万元-50 万 元
[]50 万元-100 万元 []100 万以上
4. 投资于高风险的资产__万元。
[]10 万元以下 []10 万元-20 万元 []20 万元-50 万 元
[]50 万元-100 万元 []100 万以上
七.您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总额是____万元。
八.您投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是否为您自有: []是 []否
九.在参于本信托计划之前,您个人曾进行过哪些投资?
[]股票 []基金 []债券
[]房产 []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 []其他
十.您最愿意选择的投资期限:
[]1 年以内 []1 年-2 年 []2 年-3 年 []3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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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信托法规的了解程度
[]清楚 []一般 []不了解
十二.您是从哪个渠道知道本信托产品的?
[]报纸 []公司网 []其他网 []短信
[]电话咨询 []信函 []直接联系 []其它
十三.我们为您准备的以下活动,您更喜欢:
[]高尔夫球,网球等健身活动 []聚会等联谊活动
[]参加信托产品投资讲座 []其他
十四.委托人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自愿遵守信托合
同的规定,承担风险申明书所揭示的风险。并郑重承诺,本人用于信托产品的资金为自有的
合法资金,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十五.委托人承诺:
上述回答均为本人真实意思之表示。本人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并自愿
承受参与信托计划的所有后果。
委托人签名:_______
填写日期:__ 年 _月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