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
核查工作的通知》解读
2010 年 3 月
目 录
一、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1
附件 1:重点核查指标 ..................................................................................6
附件 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 ..............................................................7
附件 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 ....................................10
附件 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11
附件 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大纲 ............................12
二、基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 .............................................................................14
(一)表格填写规范性审核 .......................................................................14
(二)完整性审核 .......................................................................................14
(三)准确性审核 .......................................................................................14
(四)数据间逻辑关系审核 ...................................................................一五
(五)明显逻辑错误 ...............................................................................一五
(六)产排污量核算审核 ...........................................................................17
(七)工业源表内及表间常规逻辑审核,特殊情况除外 .......................17
(八)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测算方法 ...............................................23
(九)农业源报表 .......................................................................................24
三、汇总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 .........................................................................25
(一)逐表审核 ...........................................................................................25
(二)排序法 ...............................................................................................27
四、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29
五、关于印发《2010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33
一、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0]22 号
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和
质量,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统计工作奠定基础,根据我部开展更新调
查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总体要求
各督查中心应高度重视更新调查核查工作,要将更新调查核查作为重
点工作,做好统筹安排。核查工作以发现问题,促进工作,保证质量为目
标,坚持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查要全面把握样本区的综合
情况,现场核查要突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实际排放情况;坚持点面结合,
选取的现场核查对象要有代表性,同时又应兼顾污染源类型、行业、区域
分布,保证覆盖面;坚持全流程和重点环节相结合,核查既要包括前期准
备、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筛选、调查表填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等各环节,
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核查把关;坚持促进工作与评估质量相
结合,要通过核查工作督促各地加快更新调查进度,核查结果又要作为评
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更新调查工作质量的依据。
二、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范围
每个省(自治区)随机抽取 1-2 个有代表性的市(地、州、盟)、直辖
市随机抽取 1 区 1 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机抽取 1-2 个有代表性的师作为
核查的样本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应包括该样本区的全
部污染源(超过 500 个的,随机抽取 500 个),对于样本区内的国家重点监
控企业以及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的更新调查对象要进行重点审查;现场核查
应包括工业污染源(含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0-30 个、农业污染源 5-10
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资料审核中发现问题的污染源以及更新调查中
数据变动较大的污染源,应在现场进行重点核查。
三、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内容
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新调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样本区更新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情况,包括
组建专门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工作组织部署、前期业务培训和经费条
件保障等。
(二)重点调查单位筛选情况。对照样本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
据库,结合重点调查单位名录,按照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要求,重点核查
污染源筛选比例*1(所有产生重金属企业,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
生 100 吨以上危险废物的污染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和水
产养殖场)、新增污染源以及环境统计数据库清库整理*2 情况。
*1 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降序
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
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
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即为重点调查单位。
*2 指 2008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删除其中关停企业、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
符合实际的企业。
(三)调查表数据录入情况。从资料审查的污染源中随机调出 10-20 个,
对其纸质调查表和电子录入信息进行校对,检查数据的错录、漏录情况,
分别计算“指标录入差错率”和“指标漏录率”。
(四)调查表填报数据质量情况。基表重点审核数据填报完整性、准
确性、指标突变情况、逻辑关系等内容;汇总表重点核实人口、GDP、能
源消耗、产品产量等数据,并对样本区内污染排放数据进行校核。
工业源重点审核污染物种类*3 是否填报齐全、产生和排放量的计算方
法*4 是否合理、监测数据是否符合更新调查技术规定对监测数据的认定要
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农业源和生活源重点审
核填报数据是否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相一致。集中式污染治理
设施重点审核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及企业自测结果的可比性,并结合企
业月报表、年报表以及污染治理工艺,确定治理效率和排放量。
*3 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
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等。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气排放
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工业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
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危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4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
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
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
农业污染源,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发表调查外,其余调
查内容根据统计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数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
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生活污染源,根据统计人口数据、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
耗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更新调查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应重点核实数据来源的真实
性、产排污量计算的准确性、污染治理设施填报的完整性并现场分析评估
调查表填报数据的质量,并计算“指标填报的差错率”和“指标填报的漏填
率”。对于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要重点核查调查单位污染治理工
程的基本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包括设计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
实际处理量和处理效果;对于农业源,重点核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
小区和水产养殖场调查表填报的各项指标的准确性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去向、污染治理方式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组织实施
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管理,由总量司负责组织,各督
查中心具体实施;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管理,在样本区选取、资料准备、
现场核查等方面做好配合工作,并抽调骨干人员,会同督查中心做好交叉
核查工作。核查期间总量司将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参加部分核查工作。
五、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时间安排
各督查中心要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更新
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根据本次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要求,核查
工作应于 4 月 20 日前完成,并于 4 月 30 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总量司)报
送书面核查情况报告。
附件:
1、重点核查指标
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
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
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大纲
附件 1:重点核查指标
工业源基表
经纬度、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和原辅材料消耗量、主要污染物
的产生量和处理效率、能源结构和消耗量、耗水量、与污染物排
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和灰份、排水去向信息、废水排放量、COD
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废气排放量、SO2 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
量、氮氧化物排放量、重金属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危
险废物产生量、受纳水体名称及代码
工 业
污染源
工业源汇总
表(含非重
点估算表)
能源结构和消耗量、耗水量、废水排放量、COD 排放量、氨氮排
放量、废气排放量、SO2 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
放量、重金属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危险废物产生量
基本情况表
旱地面积、水田面积、保护地面积、园地面积,鱼、虾、贝、蟹
及其他的产量,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的养殖量
畜禽养殖业
各阶段存栏量、清粪方式、污水日产生量、污水处理利用量、粪
便处理利用量、污水及粪便的排放去向等
农业源
水产养殖业 养殖模式、养殖面积、换水/水体交换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能源消耗,废水、废气、污泥、
渗滤液排放量和监测数据,固体(危险、医疗)废物等污染物处
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等
生活源 城镇常住人口、能源消耗量、生活用水总量
附件 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
一、计算公式
(一)调查表填报工作
1、样本区某类源漏填率=
2、样本区某类源差错率=
3、一个核查对象的漏填率*5=
4、一个核查对象指标填报的差错率*6=
*5 一个核查对象的漏填率
实际应填报指标数(实际填报指标的个数+应填而未填报指标的个数)。应填报的
指标包括:
更新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如:G101 表中,除工业园区名称、改扩建时间外,其
他指标均必填;单位地址中地址和行政区划代码、行业类别中行业名称和代码分别按 2
个指标计。联系方式中联系人为必填,传真号码不计入必填指标。
有关设施:根据对更新调查对象实际核查情况,实有而未填报的,每缺填 1 个设施,
按漏填 1 项,与该设施相关的指标不再分别计入漏填;如锅炉、窑炉(包括备用),废
水、废气处理设施等。应填报而未填报的,计入漏填的指标,并将漏填指标数分别计入
指标率的分母和分子。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现场核查确定有、而未填报的,每缺填 1 类固体废物、危险
废物,按缺填 1 项计,与该类固体废物相关的指标不再分别计入漏填。
污染物项目:产排污系数手册已给出系数的污染物项目,而未填报的,每缺填 1 个
项目,按缺填 1 项计,将缺填指标数量分别计入分母和分子。企业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
生产工艺、或原辅材料中不产生该污染物并经现场核查认可的,不计入缺填项目。
%100
数实际填报调查表的单位
漏报单位数
%100
%20
数实际填报调查表的单位
以上的单位数重点核查指标差错率在
%100
实际应填指标数
指标漏填数
%100
实际应填指标数
指标填报差错数
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未监测的不填报。缺项的计为监测不规范。监测表中缺少的项
目,不计入缺填指标数。
按照样本区所有抽样对象所有应填指标数之和及所有漏填指标数之和,计算、评估
该样本区更新调查表漏填率。
*6 一个核查对象指标填报的差错率
当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计算得到的废水排放量大于或小于普查对象填报的用水量时,
不计入差错率。
原辅材料、产品产量、能源消耗量、用水量填报与相关台帐不符的,每一项计一次
差错率;有明显低报少报的,同时视为虚报、瞒报。部分个体企业确无法查证其原始台
帐,可视为例外。凡更新调查对象无法提供原始台帐的要进行合理的计算说明,说明其
指标核算、填报的依据。
因一个指标错误,导致有逻辑关系的其它相关指标也出现错误时,只计 1 次差错。
如产量错误,导致产、排污量计算错误,只按产量错误统计差错率。
产排污系数使用:按不同工艺、工段分别采用产排污系数时,使用一次算一个指标,
即每一个“四同”组合适用错误计入 1 项差错。产排污系数适用错误的差错数,同时计入
差错率的分母和分子。由此涉及到 G105 表、G109 表中产排污量错误的污染物项目,不
再分别计入差错率(分母、分子均不计入)。
(二)指标录入工作
1、一个核查对象指标录入的差错率=
2、一个核查对象指标的漏录率=
二、评判标准
按照总计后的各种差错率考核各样本区的工作完成质量*7。
*7 一个核查对象指标填报的漏填率或差错率大于 2%,或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
%100
实际录入指标数
指标录入差错数
%100
实际录入指标数
指标漏录数
主要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重点核查指标审核结果与填报数据有 3 个以上指标均相
差 20%以上的,视为该更新调查表填报不合格。一个核查对象指标填报的漏填率与差错
率之和小于 2%或 3 个(含)以下指标相差 20%以上的,要求按核实后的数据更改。
附件 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
(污染源种类: )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地、州、盟) 区(市、县、旗)
序
号
调查对象名称
实际应填
指 标 数
指 标
漏填数
指标填报
差 错 数
指 标
漏填率(%)
指标填报
差错率(%)
总 计
备注: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污染源分别列表
填表人: 质量核查负责人: 报出日期:
附件 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污染源种类: )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地、州、盟) 区(市、县、旗)
备注: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污染源分别列表;指标差错数不
包括指标漏录数。
填表人: 质量核查负责人: 报出日期:
序号 调查对象名称
实际录入
指 标 数
指标录入
错 误 数
漏 录
指标数
指标录入
差错率(%)
指标漏录率
(%)
总 计
附件 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大纲
一、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情况
核查工作组织/人员构成/时间安排/工作方式等。
二、××省(直辖市、自治区)更新调查工作总体情况
(包括更新调查的机构建立、文件下发、人员安排、经费落实、组织
实施、培训、质量控制机制和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筛选情况等。)
三、××省(直辖市、自治区)样本区更新调查工作核查情况
1、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筛选工作核查
(对照《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9]162 号)筛选原则抽查情况。)
2、产排污量核查情况
总体情况,计算各指标,尤其要重视产排污量计算方法选用差错情况。
3、更新调查表填报质量核查情况
总体情况,对重点抽查企业计算审核基表填报漏填率、差错率。
4、更新调查表数据录入核查情况
总体情况,对重点抽查企业计算审核数据录入漏填率、差错率。
5、现场核查情况
四、××省(直辖市、自治区)更新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五、××省(直辖市、自治区)更新调查工作改进建议
报告单编号:
现场核查情况报告单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省 市 县
核查人员
现场核查内容及有关情况记录
记录人(签字): 厂(场)方(签字): 日期: 月 日
二、基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
(一)表格填写规范性审核
1、查看每页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填表人、审核人、负责人、
日期是否均填完整,有填报内容的报表是否均有盖章与签名记录。
2、更新调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是否按
规定填写。
3、更新调查表是否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文字表述是否规
范、工整、清晰。数字是否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完整性审核
充分利更新调查软件中的基层表审核功能,对每一份报表执行审
核,核对审核结果,看必填项目是否完整。重点审核地理坐标、行业
代码、排水去向、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名称与用量、能源消耗、锅炉
使用与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的产排放量等。
(三)准确性审核
1、对更新调查表实际填报项目和相关支撑材料进行比对审核。
重点核对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分,硫分,能消耗量,
水耗量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2、对数据和单位进行审核。数据与单位要对应,注意指标单位
之间的换算关系,以防填表时单位弄错。
(四)数据间逻辑关系审核
更新调查表内与表间中的指标存在一定逻辑关系,应重点对数据
间相互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利用更新调查软件中的基层表审核功能,
重点审核:生产时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主要原辅材料
实际使用量,能源消费量,用水总量,废水、废气的产生量与排放量,
相应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锅炉、窑炉运行时间,污染处理设施运
行时间等的相互关系。
(五)明显逻辑错误
1. BOD 产生量大于 COD 产生量
2. 有燃煤无废气污染物排放
3. 排放废气量小于处理废气量
4. 无用水、有用水无排水的企业认真审核
5. 排水系数偏小的企业:小于 (排水量/取水量),需选择用
水量大的核实。工业用水量与排水量刨除火电厂耗水不计外,
平均排水系数
6. 度电耗煤量小,吨水泥耗煤量小,硫份偏低,养殖水体水深、
换水次数等有疑问的更新调查对象进行核查
7. 养殖水体换水次数最大值、最小值:部分水产养殖户全年换
水次数偏大(大于等于 200 次),换水量比率很低。部分养殖
户无换水次数却有换水量,部分水产养殖户有换水次数却无
换水次数
8. 生猪等畜禽养殖规模低于更新调查低限
9. 畜禽养殖污水处理量大于产生量
10.未填行业代码
11.有用水量却无取水量
12.每吨工业废水处理费用小于 元以下的企业
13.有锅炉无除尘设施的企业
14.有除尘设施但无粉煤灰产生量
15.有粉煤灰产生却无除尘设施
16.废气排放量小于处理量
17.人均日用水量大于 400,小于 100 的县区
18.人均日产生垃圾小于 公斤的县区
19.处理每吨水耗电大于 10 度的企业
20.水泥企业吨水泥耗煤量偏小(全国平均吨水泥耗煤 145 公斤
标煤左右),水泥制品业错填为水泥制造业,行业代码填报错
误
21.火力发电企业度电耗煤量偏大或偏小(全国平均度电耗煤量
340 克标煤左右)
22.污水处理厂氨氮去除率偏高
23.污染物指标的去除率极高
(六)产排污量核算审核
污染物的产排污量是更新调查审核的重点,产排污量核算正确与
否直接关系到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产排污量核算审核,应注意以下
几点:
1、审核前要了解普查对象的生产工艺,弄清污染物产生的各环
节。
2、审核产排污系数应用是否准确:“四同”条件是否符合,末端
治理设施是否一致。
3、审核计算过程是否准确,单位使用是否正确。
4、审核是否存在生产环节中有污染物产生,但未进行产排污量
核算的情况。
5、对于同时具有监测数据、产排系数与物料衡算的,要按更新
调查技术规定要求,对几种计算方法进行比对,确定出合理的方法
计算产排放量。
(七)工业源表内及表间常规逻辑审核,特殊情况除外
G101 表
(1)除 6.所在工业园区名称与 12.最新改扩建时间不一定有数
外,其他各项需有数。
(2)8.行业代码需≤4690 且≥0610,并前两位不为 38。
(3)11.开业时间≤2009 年,月份为 1-12。
(4)一三.年生产小时≤8760。
G102 表
(1)一、主要产品与二、主要原辅材料需有数。
(2)三、能源消费情况中,原煤等的硫份一般大于 而小于
2,灰分一般大于 10%而小于 40%。
(3)对折标系数作比对检查,看是否在范围之内。
(4)对综合能源消费量重新计算( 第 4 项*8 项后相加,5*8。
有二次能源消耗的除外),显示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G103 表
(1)一、用水情况:1=2+9,2=3+4,4=5+6+7,7≥8。
(2)一、用水情况 2.取水总量≥二、废水产生情况 3.废水产生
量≥三、废水排放情况 2.废水排放量。
(3)产生量总计与排放量总计=各分项相加。
(4)三、废水排放情况 1.排水去向类型代码(A-H、L、K 共 10
个)、3.受纳水体名称与 4.受纳水体代码需有数。
G104 表
(1)3.总投资额<1000。
(2)4.设计处理能力×365×≥8+9。
(3)5.运行费用*10000/(8+9)<10,个别行业除外。
(4)6.运行时间≤8760。
(5)7.耗电量<G102 表的电力消费量。
(6)8.处理本单位量≤废水产生量(G103 表)。
(7)G104 的 5.运行费用或 7.耗电量有数,G103 表一定有数。
G105 表
(1)G105-1,1.产品名称有数或 12.污染物产生量或一三.污染
物排放量或 G105-2 表(数据来源有数),G105 表应有数。
(2)G105 有数,G103 表一定有数。
(3)G105-1 排水去向类型与 G103 的三、废水排放情况 1.排水
去向类型代码一致。
(4)G105 表有污染物产生,G103 表需有废水产生。
(5)G105 表有污染物排放,G103 表需有废水排放。
(6)G105 表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7)G105 表的合计数自动计算。
(8)比对 G105-1 表 8.污染物名称对应的一三.污染物排放量
和 G105 表中污染物排放量,如果 G105 表数据来源是 1,则结果应
一致,如果数据来源是 2(或 3),则比对出百分比。
(9)G105 表数据来源为 1 时,G105-1 要有数;G105 表数据
来源为 2 时,G105-2 要有数。
(10)G105-2 处理设施编号、范围要与 G104 表一致,排水去
向类型要与 G103、G104、G105 一致。
G106 表
(1)1.锅炉编号、3.锅炉分类代码、4.投运使用时间、5.额定出
力与 10.燃烧方式名称,只有一项有,其他均需有。
(2)G106 表的二、处理设施基本情况中:1.处理设施编号、
2.总投资额、3.设计处理能力一项有,其他需均有。
(3)4.运行费用、5.耗电量与 8 或 11 运行小时,一项有,其他
项需有。
(4)二、处理设施基本情况 8 或 11.运行小时≤8760。
(5)7.能源名称对应的 9.能源消耗量<G102 表对应的能源消耗
量。
(6)3.设计处理能力×10000×6(运行时间)×≥12(废气实
际处理量)。
(7)5.耗电量< G102 表对应的能源消耗量。
(8)8.或 11.运行小时大于 0,而 109 表需要有数。
(9)4.运行费用*10000/12.废气实际处理量<200。
(10)8.或 11.除尘或脱硫设施运行时间≤6.锅炉的运行时间。
(11)12.实际处理的废气量≤G109 表燃烧废气排放量。
(12)5.耗电量*10000*(元/千瓦时)(工业用电价格)≤4.
运行费用。
G107 表
(1)一、窑炉基本情况:1.编号、2.窑炉类别、3.类别代码、4.
投入使用时间、5.计量单位与 6.设计生产能力中一项有,其他均须
有。
(2)7.运行小时、10.能源消耗量、一三.原辅材料使用量中一项
有,其他均须有。
(3)二、处理设施基本情况:1 处理设施编号、2.总投资额、3.
设计处理能力一项有,其他需均有。
(4)4.运行费用、5.运行小时与 6.耗电量中一项有,其他项需有。
(5)6.耗电量< G102 表对应的电力消耗量。
(6)5.运行小时≤8760。
(7)G107 表:6(设计处理能力)×10000×7(运行时间)×≥
12(废气实际处理量)。
(8)4.运行费用*10000/12.废气实际处理量<200。
(9)6.耗电量*10000*(元/千瓦时)≤5.运行费用。
G108 表
(1)1 处理设施编号、2.处理设施名称、3.总投资额、4.设计处
理能力与 9.产生废气的主要生产工艺一项有,其他各项均须有。
(2)5.运行费用、6.运行小时、7.耗电量与 8.废气实际处理量中
一项有,其他各项均有。
(3)6.运行小时≤8760。
(4)4.设计处理能力×10000×6(运行时间)×(设计富余额)
≥8(废气实际处理量)。
(5)5.运行费用*10000/12.废气实际处理量<200。
G109 表
(1)G109-1 1.产品名称有数或一三.污染物产生量或 14 污染物
排放量有数,或是 G109-2 表数据来源有数,应有 109 表。
(2)G106 表二、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 12.废气实际处理量、或
G107 二、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 12.废气实际处理量、或是 G108 表
中 8. 废气实际处理量有数,应有 G109 表。
(3)G109 表数据来源为 1 时,G109-1 要有数,数据来源为 2
时,G109-2 要有数。
(4)G109 表(一)有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但 G102 4.能源消费总
量需有一项有(除电力、热力)。
(5)G109 表有污染物产生量应有排放量,且污染物产生量≥排
放量。
(6)G109 表的合计数自动计算。
(7)G109-2 处理设施编号要与 G107、G108、G109 表相对应,
保持一致。
G110 表
(1)G102 表 4.能源消费总量中有原煤或洗精煤或其他洗煤或
焦炭使用量,G110 表需有数。
(2)3≥10,4≥5,7≥8,10≥11,3=4+7+10-(5+8)+14。G110
表的合计数自动计算。
G111 表
(1)G102 表原辅材料中有使用油漆、油墨、有机溶剂、酸、
碱等,应有危废产生。
(2)3≥10,4≥5,7≥8,10≥11,3=4+7+10-(5+8)+14。G111
表的合计数自动计算。
(八)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测算方法
(1)基本思路
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体样本,按照工业重点源筛
选方法和程序,形成重点以及非重点工业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比例,据
此确定省级 2009 年非重点工业源排放量测算比例。再根据 2009 年更
新调查重点调查单位排放量汇总数测算出本省 2009 年非重点源排放
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将工业非重点源
排放量分解到县(区)级,具体方式和方法各省自行确定。
(2)具体测算方法
先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确定省级重点和非重点排
放量比例,按此比例再根据省级 2009 年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单位排放
量,测算非重点排放量。
1、形成 2007 年各级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名单
以 2007 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基础,根据重点调查
单位的筛选原则和方法,形成各级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名单。
2、形成全省 2007 年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名录库,确定 2009 年全
省非重点测算比例
由省级环保部门汇总县(区)级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名单,提取、
汇总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出 2007 年非重点调查单
位排放量比例(即 100%-重点调查排放量比例)。此比例即为 2009 年
全省非重点测算比例,由此计算出 2009 年全省非重点排放量。
3、分解县(区)级工业非重点排放量
根据 2009 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产业结构重大调整情况,省
级环保部门根据县(区)级情况自行确定分解方法,将工业非重点排
放量分解至县(区)级,县(区)级环保部门据此填报非重点估算表。
(九)农业源报表
(1)N301 表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表,1-20 各项指标均需填
报。注意 1-2.养殖场编码与 .小区编码不能重复。20.受纳水体代
码必须填对。
(2)N302-1 表 水产养殖基本情况调查表 1-24 各项指标均需
填报。24.产量>23.投放量
(3)N302-2 水产养殖基本情况调查表 1-一八各项指标均需填
报。一八.产量>17.投放量
(4)N303 农业污染源基本情况调查表:此表由县(区)一级
填报,1-16 各项指标均需填报。种植业、水产养殖业与畜禽养殖业
可参照统计年鉴、农村统计年鉴、畜牧业年鉴等。(一)N303 畜禽
养殖业猪、奶牛、肉牛、蛋鸡与肉鸡的存栏或出栏量为全县生猪≥50
头(出栏)、奶牛≥5 头(存栏)、肉牛≥10 头(出栏)、蛋鸡≥500 羽
(存栏)、肉鸡≥2000 羽(出栏)这一标准范围以上养殖单位的总量。
(二)N303 水产养殖业中鱼、虾、蟹、贝、其他的投放量与产量为
全县总量。
三、汇总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
(一)逐表审核
1. H101 表,汇总的工业企业数应等于大型、中型、小型的加和;
2. H101 表,某行业汇总企业数为 0,建议进一步确认;
3. H102 表,一般情况只有合成氨等少数工艺可能使用型煤做原
料,其它工艺将型煤用作原料的请确认;
4. H102 表,电力消耗汇总企业数与综合能源消费量汇总企业数
不一致,建议建议进一步确认是否这些企业确实没有电力消
耗;
5. H102 表,综合能源消费量汇总企业数与 H101 汇总的工业企
业数不一致,建议建议进一步确认;
6. H103 表,用水、排水废水处理量合计值应等于各分项之和;
7. H103 表,用水总量汇总企业数与取水总量汇总企业数不一致
的,建议核实是否这些企业没有取水;
8. H103 表,重复用水量/用水总量>90%的,建议核实;
9. H103 表,废水排放量汇总企业数小于其中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的汇总企业数,建议核实;
表,原则上工业企业废水处理情况中 1、2、5 项的汇总
企业数应该相等,3、4、6 项的汇总的企业数应该相等;
表,BOD 产生量大于 COD 产生量肯定有误,建议核实;
表,如无氰化物、砷、铅、镉、汞产生和排放,建议核
实;
表,锅炉总数汇总企业数和锅炉额定出力汇总企业数应
该一致;
表,原则上废气治理设施 4、5、8 项汇总的企业数应该
相等,6、7、9 项汇总的企业数应该相等;
表,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费用与废气治理设施的投资比
值过大的,建议核实;
表,除汇总企业数外,合计值应该等于各分项之和;
表,核实是否有倾倒丢弃的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
表,处置设施运行费用与投资比值过大的,建议核实;
表,除汇总企业数外,合计值应该等于各分项之和;
表,有大量倾倒丢弃的危险废物的,建议核实;
表,辖区内城镇常住人口与统计局人口数差异超过 10%
的,建议核实;
表,城镇居民生活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消费量填报极
小或为 0 的,建议核实;
表,生活用水总量小于污水排放量的,建议核实;
表,填报生活垃圾填埋、堆肥、焚烧量的应从 H402 表
中找到对应的处理厂及相应指标,并且数量应基本平衡;
表,合计值应该等于各分项的之和;
表,H401 表工业废水处理量与 H103 表进入污水集中处
理厂的废水量应相对应,差异较大的建议核实;
表,各污染物指标 H104 工业源排放物+H303 生活源排
放物应大于 H401 集中式相应污染物指标的削减量;
表,各污染物指标削减率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建议核实;
表,合计值应该等于各分项的之和;
表,合计值应该等于各分项的之和。
(二)排序法
1. 用水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2. COD 排放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3. 氨氮排放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4. 废水排放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5. 固废产生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6. 危废产生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7. 综合能源消耗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8. 燃煤消耗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9. 废气排放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排放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排放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排放量行业排序;
13.氨氮排放量行业排序;
排放量行业排序;
排放量行业排序;
16.有脱硫工艺无脱硫石膏产生的污染源;
17.污水处理厂无污泥产生的污染源;
18.锅炉燃煤量大于燃煤总量的污染源;
19.硫份含量最大和最小的污染源;
20.灰份含量最大和最小的污染源;
21.经纬度不在范围内的污染源。
四、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162 号
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
护局:
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
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同时保证“十一五”后期
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经我部研究,并经国家统计
局正式批准(国统制〔2009〕1 一三号),决定在 2010 年和 2011 年
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即以第
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按其有关要求调查收集 2009 和 2010 年
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更新调查主要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更新调查工作实行“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的工作
原则。即对调查对象和调查数据实行动态调整;对调查工作进行适当
简化,从普查数据库中筛选出一定比例的主要污染源,并对原有环境
统计数据库进行清库整理和纳入新增企业后进行发表调查;对于发表
调查之外其他污染源采取综合报表总体核算。
二、调查对象
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
体排污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
以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
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
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即为重点调查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2008
年、2009 年新、改扩建企业。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产生危险
废物 100 吨以上的企业、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经过清库整理
(核实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删除关停企业、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
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后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作为动态更新
重点调查对象。农业源方面的重点调查对象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户)、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其余部分以区县为单元发表调查。
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都要按照筛选方法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
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
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三、调查内容
针对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全部集中式污染治
理设施,调查其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具体参照常规环境统计和第一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种类,同时考虑到“十二五”将要重点控制的污
染物和即将实施的《中国资源环境主要统计指标体系》需要,筛选出
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主要包括
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11 项;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6
项;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类别。
四、调查方法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
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
工作。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
算和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农业污染源,除规
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发表调查外,其余调
查内容根据统计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数量等指
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生活污染源,根据统计人
口数据、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
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调查时点
2010 年更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时期资料为
2009 年度。2011 年更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时期
资料为 2010 年度。调查工作从上年 11 月至当年 6 月。
六、调查经费
更新调查所需经费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
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到位。
七、质量保证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我部的统一规定,建立更新调查工作数据
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调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负责;各级环
境监察部门负责数据现场核查;各大区督查中心负责对省级更新调查
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数据质量审核把关后上
报我部。
八、资料填报和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我部对此次更新调
查的具体要求,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责任制,按时、如
实地填报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和上报材料真实可靠。当年 4 月 30 日
之前,各省级环保部门将更新调查上年电子数据库、分析报告和工作
总结上报我部。
此次更新调查得到的调查对象资料不与“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
钩,不作为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
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2.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
3.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普查 动态更新调查 通知
抄送:国家统计局,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各司
(厅、局)、各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
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五、关于印发《2010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9]一五 4 号
关于印发《2010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
护局:
为加强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国家重点污染源的
动态监控,我部依据 2008 年环境统计数据,参考往年国家重点监控
企业名单,结合 2009 年排污收费和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并在充
分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筛选出各地区废气、废水排放重点监控企业,
同时,对全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全口径统计,完成了《2010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切实加
强监督管理。
附件: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重点 企业 通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附件一:
2010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一、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
线监控等环境监管工作,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37
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 号)等有关要求,筛选 2010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筛选原则
(一)以 2008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参考往年国家重点监
控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控制重点监控企业总数量,并保证历史
连续性。
(二)筛选因子。废水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主,废气以二氧化
硫和氮氧化物为主,同时考虑重金属。
(三)注意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度数
据和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有关数据相衔接。
(四)参考环境监察部门提供的排污收费相关数据。
(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口径统计,纳入国家重点监管
范围。
三、筛选方法
(一)以 2008 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废气国家重点监控
企业分别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序,筛选出累计占
工业排放量 65%的废气企业;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分别按化学需氧
量、氨氮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序,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 65%的废水
企业。
(二)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按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序,筛选出占重金
属总排放量 85%的企业(重金属暂未单独作为一类列出)。
(三)将前两项产生的名单与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合并,
形成初步征求意见名单,发至各地方环保部门征求意见。
(四)将各地反馈意见汇总整理,并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对
原名单中已经关闭、永久停产及不符合实际排污情况等企业和企业群
不列入名单中。
(五)按照排污量 65%比例要求对调整后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名单进行核定。最后确认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4547 家,废气国家
重点监控企业 3472 家,其中同一家企业同时列为废水和废气国家重
点监控企业的共 863 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一八 14 家。
如有问题,可与环境保护部总量司统计处毛玉如副处长联系,
x010-66556876,Email:
2022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 16:25:15
:2516:25: 时 25 分 4 时 25 分 15
秒 Jun. 22, 2222 June 20224:25:15 PM16: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