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质量信誉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加快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和完善优
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对所辖地区道路运输货运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
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和履行社会责
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
偿服务的具有集散、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
理货等功能的场所。根据货运站服务功能、作业内容和设置
形式包括: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危险品货运站、集装
箱中转站、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物流园区等。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在我省从事货运站经营,依法取得货
运站经营许可,并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站。
第四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
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
相关工作。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货运站质量
信誉考核进行初评,没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城市中货
运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货运站年
度质量信誉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三)拟综合评定为级的货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进行复核确定其信誉等级。
第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
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
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货运站发展,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质
量信誉考核的结果,对经营者进行奖惩。
第二章 考核指标和等级标准
第七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安全生产指标、
服务质量指标、经营行为指标、企业管理指标、社会责任指
标、加分项目指标(具体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 2)。
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千分制,由考核项目和加分
项目得分合计组成。其中考核项目满分为 1000 分,加分项
目最高不超过 10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级、级、A 级和 B 级表示。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级:
1、考核分数不低于 900 分;
2、考核期内未发生因为货运站责任原因造成的交通责
任事故;
3、考核期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考核期内未发生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级:
1、考核分数在 800-900 分之间;
2、考核期内未发生因为货运站责任造成的重特大交通
责任事故;
3、考核期内未发生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考核期内未发生货运站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三)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 A
级:
1、考核分数在 700-799 分之间;
2、考核期内未发生由货运站造成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3、考核期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四)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为 B 级:
1、考核分数在 700 分以下;
2、考核期内发生由货运站造成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3、考核期内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考核期内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
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
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
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九条 考核项目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分数为止,
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分数保留到整数。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
次年的 1 月至 6 月进行。
第十一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货运站
经营者应在每年元月 31 日前,对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
总结和自评,向站(场)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考核,并如实报送和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质量信誉考核申报
表》(见附件 3);
(二)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总结;
(三)货运站质量信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
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三条 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
运站管理档案,并及时将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存档。
第十四条 负责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站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运站基本情况,包括站场名称、主管单位、法
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湖南省道
路货物运输站(场)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
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
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
地点、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每次安全责任事故的时间、
地点、事故原因及后果、责任人、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
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
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
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
符合要求等情况;
(七)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
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
和处理情况;
(八)企业管理情况,包括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化信息
化系统、企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企业服务人员统
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站的日
常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
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货运站质量信誉的情
况,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受理的投诉举报,经核
实后及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六条 因货运站责任造成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等情况时,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其对质量
信誉考核结果产生的影响告知企业,并在质量信誉档案中记
录。
第十七条 年度质量信誉初评。
每年的 4 月底前,负责初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
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
对货运站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安排 2 名以上工
作人员到货运站对照《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质量信
誉考核计分表》,进行实地现场考核评分。并将各项考核指
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年度质量信誉复核和公示。
(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平时掌握的货运站质
量信誉情况,对货运站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采取抽
查、现场复核的方式进一步核实,并统一将本辖区内货运站
质量信誉复核情况在本部门网站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
示。
(二)被考核的货运站及其它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
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
者举报,申诉或举报材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
并附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可不予受理。
(三)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诉、
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辖区内货运站进行综合评定,并
将评定结果于 5 月 31 日前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报送内容包括货运站申报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计分表、质
量信誉考核工作总结、《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信誉考
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4)。其中考核结果为的货运站,须
同时报送该站《湖南省道路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该站《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质
量信誉考核计分表》。
第十九条 年度质量信誉的终核。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
级评定结果的货运站,进行终核并确定其信誉等级。省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在 6 月 30 日前对核准的级货运站以及各市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的级及以下货运站的质量信誉考
核结果以文件形式确认,并在湖南运管网站公布上年度货运
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将每年考核结
果通报有关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各大型工矿、商贸企
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各种宣传媒
体对级货运站进行宣传推荐,鼓励货源单位、货物运输和相
关服务业经营业户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货运站。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货运站建设资金投
入时,对级货运站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二十三条 货运站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 B
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 A 级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不再具备许可所必
要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应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考核管理权限
和规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落实部门和专门人员负
责,制定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上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考
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作为全省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目标
考核挂钩。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纳入到对本单位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逐步建立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责任事故:本办法中限指考核周期内货运站
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办法中限指因货运站原
因造成的,在货运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
事故。
(三)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在本办法中限指因货
运站原因,对货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
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
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
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