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 ★★★ 朱明工作室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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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朱明
高级技师、经济师,工程师
高级技能专业教师
汽车维修工高级考评员
汽车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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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分摊原则
第六节 代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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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
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
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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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
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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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 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
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 配偶、子女、父母;
¶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
近亲属;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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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1. 保险利益的转移
–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
中,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
具体说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2. 保险利益的消灭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
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
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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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要求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
• 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
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
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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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
– 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
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2.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
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
3.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 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
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
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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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
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
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 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
• 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保险信息不对称;
(2)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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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知
所谓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
以陈述或说明。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
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保险合同
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
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保的事实。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2.保证的种类
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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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
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
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
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
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
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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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
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 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近
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
• 近因,是指造成事件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
具体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
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0关系,并不是指时间
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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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的运用
1. 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 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
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2. 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 这里指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可能同时发生,
也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分不同情况
: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③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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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
1.从无损失则无赔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
前提;
2.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
失,即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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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体现
• 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制条件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 补偿原则的实施方式
赔付现金
修理
更换
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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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bob@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 减少道德风险。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
一原则:
(1) 定值保险
(2) 重置价值保险
(3) 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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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的概念
– 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善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
发生时,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行分摊的原则。
– 分摊原则也是有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一、比例责任制
–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
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
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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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人承保比 例 =
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二、责任限额制
–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
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以其承保的保险金
额应付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
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
各保险人赔偿的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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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顺序责任分摊
•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
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当损失金
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由其他保险人按照承保时间
的先后顺序在有效保额内依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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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代位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合同
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责任人)的追偿
权的原则。
1、代位求偿权
1.1代位追偿权的概念
代位追偿权,简称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
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
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
相应取得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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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代位权产生的原因
– 第一,侵权行为。由于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二,违约行为。由于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当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应有第三人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三,不当得利。由于第三人缺乏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而占
有被保险人的财物,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如保险标的丢
失,被第三人非法占有,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负有返还其非
法占有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1.3代位权的行使
– 第一,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 第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并以已经支付的限额为限。
– 第三,保险人行使代位权,需要被保险人的协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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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代位权的限制
– 在适用范围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是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 在适用对象上,当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时,保
险人不能向其追偿。但是如果是其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致使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就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
二、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权的概念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
人的全部损失之日起所取得的保险标得的全部权利。
物上代位权与保险代位权不同的是:保险代位权中可以取得
的是向第三人的追偿权,而物上代位权中可以取得的是保险标的
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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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物上代位权的情形
• 第一,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
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既取得了该保险
标的的所有权。
• 第二,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符合推定全损
的情况时,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
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
进行赔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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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