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条款
总包人: [或称甲方、总包人]
分包人: [或称乙方、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灵宝市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影剧院 工程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灵宝市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影剧院
工程地点:函谷路东、荆山路北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工程承包范围
分包范围: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纸及业主之《招标文件》
所含全部内容。
承包方式:清包工(含辅材及机械、工具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现场通知为准
工程工期为: 日历天
质量等级: 合格、力争“中州杯”
合同价款及计费原则:
合同价款: ¥: 约 万元
计费原则:执行 2001 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
省价目表》、2001 年《河南省房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费
用定额》、《河南省工程材料价格信息》2003 年第五期;人
工费按照总包人与业主结算价中的定额直接费所含定额人
工工日数乘以综合工日单价 元/工日,辅材费按照总
包人与业主结算价中的定额直接费所含辅材费的 %进行
结算,机械费按照总包人与业主结算价中的定额直接费所
含机械费的 %进行结算,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条:图纸
开工前 七 天,总包人应提供施工图纸 壹 套(未含
竣工图)。
第三条:总包人驻工地代表
总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分包人所需指令、批准、图纸
并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总包人工作
总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负责与业主的联系,组织重大经济谈判;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总的施工组织设计,审
查分包人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月计划及周计划;
负责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分包人的质量、进度、
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对施工生产情况进行协调;
提供施工现场的施工用临时水源、电源,临水供水至主干管,
临电供电至二级电箱;(楼层或其他,隔层或是每层);
提供分包 人员食宿场地;
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煤气、电缆、输水管等各种资料;
施工中报业主的各种资料由总包人负责汇总,分包人负责按
总包人要求提供资料;
负责代收代缴应向地方政府上交的税金、定额管理费;交纳施
工办公生活水电费;
负责提供总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提前一周通
知分包人;
总包人协助分包人办理在施工现场的各种手续并协调各方面
的关系;
保证春节前分包工人工资能及时发放;
及时反馈业主及有关方面下达的洽商、变更、签证等施工有
关资料。
第五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责:按总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总控计划、质量
目标和总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遵守总包人的《项目管理办法》
手册,并对施工中涉及总包人的先进工艺和技术保密。
第六条:分包人工作
分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编制施工方案,并经过总包人代表批准;
按照总包人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并在一周内根据所负责项
目图纸提出设备材料计划,并对数量负责;
严格执行总包人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总包人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总包人代表批准的施
工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总包人代表认可,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
案;与其他分包人进行交叉配合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总包人的指
令进行施工,分包人应对总包人指令进行复核及确认,分包人
有责任提出总包人的指令失误;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总包人代表对质量、进度的管理,必
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总包人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和质量检查员;
分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原本)、在河南
省及灵宝市施工的有关证件的复印本及本工程在册管理人员
名单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给总包人,以备查用;
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河南省及三门峡市政府关于外地施工企业
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分包人违反上述有关
规定、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
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总包人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的所有工人必须具备国家、陕西省及西安市要求的全部
证件。凡因分包人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
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总
包人的各种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上报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名单,分包
人人员经总包人审核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且未经总包人同意
不得擅自变动。如有人员变动应上报总包人,经总包人同意后
方可变动,否则视为违约,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
分包人应遵守总包人制定的协力队伍管理办法及总包人其它
的有关分包管理的所有规定;
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及文明施
工的有关规定,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和费用;
对于尘埃、噪音及所有环保要求,分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使之降低至现行有关规定的指标下。并满足总包人《ISO14001
环境管理手册》、《ISO14001 手册环境管理程序文件》等关于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分包人按总包人要求在合同签订前 五 天提供报价确认书
及施工进度计划等工程资料;
分包人在施工中及时积累交工验收资料,并随工程进度情况同
步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各种试验、打压、隐预检记录及相应的施
工技术资料施工日记等, 施工技术的有关文件必须做到真实、
准确、完整、可靠并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按陕西省及西安市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总包人 ISO9002 质量保证体
系规定的质量及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填报并提供齐
全的质量及技术资料,协助总包人汇集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在
分包工程竣工时,提供四套完整的施工原始资料(各种资料表
格由总包人提供),并协助总包人编制竣工资料;
根据总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每月 22 日前向总包人提供
月度施工计划、材料进厂计划以及已完工程量报表等;
负责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非属本分包范围内的
各种成品、半成品。如分包人管理不力造成的损坏或遗失,分
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如自身的成品、半成品被他
人破坏,应无条件修复,并在 48 小时内及时通报总包方并在三
天内将损失的费用上报总包方,总包方核实后给予协调处理并
由破坏方补偿其损失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如分包方未能在
约定时间内通报总包方,将视为分包方的成品、半成品未遭到
破坏;
分包人负责将本分包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到总
包人指定地点;
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设备进入施工
现场后的反复搬运、装卸、倒运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
价中;
总包人就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关于工程质量创优的各种指令,
分包人须无条件服从。业主、总包人、创优小组要求整改的内
容,分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施工期间所需的临时设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总包人统一
安排;
分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总包人仅提供食宿用房),不
得以此为借口向总包人索要费用。分包人同时承担现场平面、
竖向临水及平面临电的敷设和安装(总包人提供材料),此费
用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分包人须服从总包人及总包人转发工程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
令,未经总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
发生任何工作关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工程业主或监理方,也
不得直接接受工程业主方或监理方的指令.如分包人违反此规
定,则总包人将视为分包人违约,并按分包人违约给予处罚;
分包人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让或再分包。
否则将视为分包人违约,总包人有权终止分包合同,并由分包
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工程质量、工期上给总包人造成不
良影响,否则总包人有权终止分包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损失;
分包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
经济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需协助总包人办理签证、
索赔,总包人只有在从业主方取得相应收入后才能根据分包
人发生费用情况给予认可。
第七条:工程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以下文件可以作为分包人的结算资料;
总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署的中标通知书;
分包人根据总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根据分包合同中确定的
计算原则编制的经过总包人审核认可的施工结算书;
本工程中的增减账只限于业主已确认的经济变更洽商和修
改部分。本工程中发生的经济变更洽商和修改部分经总包人
代表书面确认后,作为结算的凭证,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
付给分包人;
本工程中总包人对分包人的各种奖罚单;
如存在向分包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政府部门等职能部门收
取的规费等),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分包方需代为缴纳
的,向总包方出具相应的代交证明文件。任何由于分包方未
遵守有关管理费用交纳的规定而给总包方造成的损失、处罚
等,分包方须负责赔偿总包方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设法消除
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本工程中发生的因发包方原因而造成的返工损失在 2000 元
以下的,由分包人承担,2000 元以上的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价款的结算:
分包人按时完成以上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经总包人、
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四方验收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
质量标准,且总包人在从业主处办理完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和
分包人办理完工程结算;结算时结算工程量按工程业主认可
的总包人实际施工图纸预算及洽商、变更、签证工程量结算。
单价按结算价中的人工综合单价、材料及机械费执行。待总
包人收到业主的结算尾款后 10 天内,扣完分包人保修金及其
它应扣款项后付清剩余尾款;
合同价款的支付:
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无延期付款利息;
总包方不能确保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到位,在此条件下,分
包单位应保证连续正常施工;
工程款支付;
保留金的扣留及返还:
1]在分包方提交进度清款单以及开具进度付款单时,均应按照
本规定比例扣留保留金。扣留保留金的基数为 ;其中:
作为质量保证金, 作为工期保证金, 作为施工技术
质量资料、竣工资料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保证
金。
2]竣工验收,甲方累计付至合同造价的 ,在工程完工通
过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并在总包方收到业主相
对应的款项后 30 天内结清。余款待竣工资料归档和决算审
定后,在质量保证金中扣取工程款的 作为保修金,其余
的 部份和工期保证金、资料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环保
保证金一并无息返还。
3]保修金的返还: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当且仅当总包方从业主
处获得对应款项后 15 天内,在扣除对应扣款后,发包方会
一次性将余款无息返还给分包方。
4]分包方的索赔、签证及变更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作为结算
的凭证,在竣工结算中一次性支付给分包方。
5]为响应政府号召,分包方必须保证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在每月领取工程款时须提供民工工资表。由此而引发的纠纷
由分包方负责。
总包方所付给分包方的各种款项或确认的索赔等,当且仅当
总包方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索赔等后,总包方才会支付
投标方之各种款项或确认其索赔等;
合同价款的支付以银行转帐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办理,总
包人不以现金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劳务费。本工程采用银行转
帐形式办理;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分包人应向总包人出据发票作为收款
凭证,总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分包人全称的
支票存入分包人的开户银行。分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总包
人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资源费用按双方约定的原则在当季工
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分包人的每月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当季甲供料款、总包人
对分包人的各项罚款和其他合同约定的应扣款项;
分包人应有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当总包人资金出现短暂不到
位时,分包人不应因总包人工程款的延迟支付而提出索赔或
怠工,应按总包人的进度计划,妥善安排好工作,保证所属
工人不干扰总包人的工作,直至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相应工
程款。同时,分包人已完工程部分,如业主方尚未向总包人
支付此部分工程的进度款,总包人延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时,
分包人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且不得以此为借口向总包人索要
费用;
本分包工程的赶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
同总价中,不得另行计取;
本分包工程中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零星用工已包含在合同综合
单价内中,不得另行计取。
第八条:物资供应
本工程所需所有辅材,由分包人自行采购。所有主材和设备
均由总包方统一采购;
凡业主与总包人所供材料、设备均由总包人提供到施工现场,
分包人负责接收、保管、使用,此项工作所用费用均已含在
综合单价中,不得向总包人提出任何补偿;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分包人应设专人向总包人办理业主所
供材料、设备的限额领料手续,分包人在施工中应合理使用
材料,在施工中对耗用材料的浪费及不合理的超额部分以及
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负责;
本工程所有业主提供的材料,总包人将按审核后的分包人的
工程量,来核定本工程的用量和合理的材料消耗量并作为结
算依据,如因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用量超出核定用量,
超出部分将以业主的采购到现场价格对分包人予以罚款。如
分包人在施工中,合理安排用量,与核定用量相比节余部分,
总包人将以业主采购到现场(节余材料)价格的 40%奖励给
分包人;
总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业主所供材料、设备的进场计
划。当总包人根据物资需用计划,在确保分包人施工进度的
前提下,结合物资运输及供应商的生产要求,可对计划供应
时间及数量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按调整后计划供应物资时,
分包人不得拒绝接收;
业主所提供材料、设备如因厂家和市场情况给加工订货造成
困难,总包人将提前 5 天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根据具体情
况安排施工,将工期损失减至最小。且分包人不得以此为借
口向总包人索赔;
工程中发生变更洽商引起业主所供材料的采购计划和用量发
生变更时,分包人应提前三天通知总包人;
为确保工程质量,分包人采购的特殊材料需事先提出采购通
知单,报经总包人及业主批准,办理确认手续,方可加工订
货,否则达不到业主和总包人满意,所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
承担;
分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提供总包人要求的一切证明。总
包人有权随时抽验;
对分包人采购的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总
包人有否决权,可拒绝验收。由分包人按总包人要求的时间
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
而给总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分包人采购材料的全部检验和样品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在购买之前,须经总包人有关人员认可
(包括质量、价格等),方可采购,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
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但分包人不能因总包人有关人员的认
可免除其应负的任何责任;
业主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都必须附有质量保证书及合
格证或保修证书,方可在本工程中使用;
在施工过程中,如业主要求将分包人采购的部分材料由业主
采购,此项价款按分包人报价书中的单价从总价中扣除,分
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向总包人索赔。
第九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工期的推迟的延误,经总包人代表确认,工
期可以相应顺延。
不可抗力;
合同中的另行约定或总包人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分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5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
生的经济支出向总包人代表提出报告,总包人代表与工程业
主协商后,在工程业主同意工期延长或给予经济赔偿的前提
下,书面给出分包人公平、合理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工期延
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
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总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就此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质量要求
分包人必须严格按图纸和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其质量必
须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分包人在施工中未达到总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必须按总包
人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其间所发生的
人工费、材料费等以及工期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同时赔
偿总包人名誉损失,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如分包人经
整改或返工后仍不能达到总包人的要求,总包人有权另行委
托他人完成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 合格,力争“中州杯” ,分包人应无
条件服从总包人为实现质量目标而下达的具体要求及技术措
施,同时无条件服从上级质检部门或创优评委下达的整改要
求;
如果图纸和总包人之指令与国家及当地施工验收规范规程
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时,分包人应按较高标准执行同时取得
总包人书面认可作为施工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
分包人在组织施工中要依据国家、河南省及三门峡市颁发的
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设计要求和图纸要求进行施
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不合理或图纸不明确的地方,分包人须以
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由总包人会同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修
改,甲乙双方签订工程变更单后,方可继续施工;
总包人在本工程中委派现场施工专业负责人员,对分包人施
工现场的管理及施工进行协调、监督。如因交叉作业与其他
分包人发生纠纷时,分包人应服从总包人代表的协调、指导
并服从整体工程进度;
施工中应预留的各种孔、洞、沟、槽预埋铁件等应负责预留
预埋。分包人在浇注混凝土之前,应核对预留预埋工作;在
浇注混凝土时,应派专人值班,保证预埋工作的准确性。否
则因此项工作的疏漏造成的剔槽打洞,导致损坏成品而发生
的修理费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及损失,并承担由
此给总包人及其他分包人造成的损失;
非属分包人责任的停窝工,由分包人向总包人提供资料,总
包人向业主或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在索赔成立的前提下,
就分包人工期、窝工等损失以实际索赔数按比例支付分包人;
分包人须按总包人要求配合装饰工程放线\排版(包括灯具
\洁具\面板等定位)等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机具
施工现场和所需求外用电梯及塔吊的垂直运输,由总包人现
场协调,分包人应按总包人的统一安排使用外用电梯及塔吊。
施工现场的现有脚手架分包人可免费使用;
除 条款中涉及的设备以外的施工中所需的电动、手动工
具、机具,由分包人自行解决。个别工具可向总包人租赁,
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施工中所需的中小型机具分包人应严格按总包人要求配备,
并按机械性能配备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设备,否
则总包人有权停止分包人使用。
第十三条:临时设施
对于为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人所需的临时用房由总包人提
供。分包人所提供的其它临时设施必须符合总包人的要求;
分包人应保障总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分包人或其工人使用总
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总包人的设备和其它设施造成的损害
而导致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及其它开支。
第十四条:验收和重新验收
分包人应严格按工序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自检,并在
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工程资料报送总包人;
总包人检查后,报请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验收,以
监理验收合格为通过验收;
总包人检查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或总包人进行报验检查后提
出的整改,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或返工直至合格后重
新报验,并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
分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计划及总包人指令(包括书面的和口头
的)及时完成并进行质量报验,如不能按期完成应及时书面
通知总包人并征得总包人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
工期责任和经济损失;
对总包人或监理方提出的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验收的要求
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
复。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与保修
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
图纸为依据;
竣工工程取得验收合格证后,从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分包人
向总包人移交完毕,如总包人不能按时接受,致使分包人已
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其费用由总包人负责;
单项工程移交,甲乙双方会同业主办理中间验收手续,并作
为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在竣工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整改内容,分包人应
在总包人确定的移交日期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
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因施工质量不合
格而返工按逾期移交处理;
竣工验收后 20 天内,将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送交总包人审
定,总包人在与本工程业主办理完结算后,与分包人办理竣
工结算(含施工现场索赔及签证);
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以总
包人与业主承诺期限为准;
总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本身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不在分包
人保修范围内。
第十六条:履约担保
本工程无须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文明施工
分包人应严格按总包人的《 ISO14001 环境管理手册》、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工程项目文明施工
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组织施工。分包人应设专职环境、文明
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现场材料应按照总包人的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
分包人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总包人指定地点,且分包人
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防止并消除对大气环境、
水的污染以及施工噪音的扰民;
本工程的施工时间将受河南省、三门峡市政府规定的限制。
分包人在正常施工时间外的任何工作时间将要遵守现有法
律规定以及业主、总包人的限制;
为配合总包人的创“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计划的实施,分包人
应按总包人要求组成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班组,由总包人统一
指挥,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
为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
和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否则承担因分包人现
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地方和上级部门的罚款及总包人另行
安排其他人员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如分包人未服从总包人的文明施工要求,由此引起的违约责
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十八条:安全施工
安全生产:
分包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
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分包人必须是具备本分
包工程的施工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凡分包人故意隐瞒其施
工资质致使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总包人、业主
及地方政府的要求不符,均视为分包人违约,由此造成的违
约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应熟悉并能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当地政
府的有关法规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国家、政府及行业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执
行总包人《项目安全管理手册》;
分包人必须尊重并服从总包人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
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
履行己方责任;
分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分包人必须执行总包人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
案。分包人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必须报总包人审
批。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2.分包人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
跟班检查管理;
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分包人项目经理(队长)、主管生产经理(副队长)、
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总包人安排参加我们组织的年度安全培训,
并接受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证;
分包人派驻现场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按总包人安排
参加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组织的年度安全培训,并接受考试
合格取得资格证;
分包人一般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
格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人的
人员需要变化,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人;
分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
持有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分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转场教育;
分包人必须执行周安全活动制度(每周不少于一小
时);
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作好书面记录;
分包人必须接受总包人或总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
各种安全生产检查;
分包人必须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
生产检查;
分包人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贯
彻实施;
分包人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日常检查,督促
检查工长、班长的跟班检查和班组的自检制度;
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对总包人所
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分包人应在总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派人
整改完毕;如总包人发现分包人在接到总包人安全整改通知
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然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人要求,
总包人有权责令直接责任人退出现场,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并对分包人处以 500 元~2000 元的罚款;
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分包人自带施工用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
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分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
报总包人项目经理部验收;
分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须申报总包人
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专业验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
守总包人的各项安全制度及现场指令,否则总包人有权对分
包人进行处罚;
分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的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特性,
设备使用档案及防护设施支设(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
足总包人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
分包人须执行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检验收制度。
分包人必须执行重要劳动用品认定厂家、认定产品的采
购制度;
分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分包人必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及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
及时办理各种卫生许可证件,组织所有人员接受体格健康检
查,预防食物中毒,保持环境卫生,预防传染病;
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员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分包人员工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内、劳动过程中所
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为因工伤亡事故;
分包人在现场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
总包人报告。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展,并组织全力抢
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
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
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总包人及总包人上级部门、政府部
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不得提供伪证,不准隐瞒不报;
因为分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分包人自行承
担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
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属于总包人
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由总
包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人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
偿,但具体的善后工作由分包人进行,总包人不直接对伤亡
职工及家属。分包人应当承担因为分包人事故的善后处理不
当而发生的影响总包人信誉、工作的事件给总包人造成的经
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非分包人的原因造成分包人的雇佣人员的安全事故,
分包人应接受总包人合理的调解和裁决;
分包人必须教育并约束员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
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纠正、责令整改、处罚,直至
退出现场;
本分包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标准。严格
执行总包人编制的《项目安全管理手册》;
对于分包人在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在总包人多次发出指令
要求更改,而分包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总包人有权勒令分
包人停工整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工期损失均应由分
包人承担,并赔偿总包人的所有损失;
消防保卫:
分包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当
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分包人
应严格按总包人消防保卫制度及总包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
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人的安全检查;对总包人所
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人在总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
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人的要求,总包人有权
按规定对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分包人需配备一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保卫工
作;
凡由于分包人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包人工人责
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
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由分包人
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总包人可对该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安全施工:分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分包合同条件》中关于
安全生产的规定组织施工。分包人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
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
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本工程安全生产应保证达到总包人确定的安全管理目标,
如分包人未达到此标准,总包人将按照本补充合同第
款中的规定扣留安全保证金作为违约罚款,同时分包人须赔
偿由此给总包人造成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保险
分包人应对其自身在分包工程现场的全部雇员的人身安全
及自有机械设备等财产办理保险,其费用自理;
分包人对雇员的保险:
对于分包人的工人以及其他雇员的意外事故或损伤,分包
人单方面负责;
关于分包人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它人员的任何意外事故
或伤害所引起的或是这方面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补偿费用,总
包人将不负责任。分包人应使总包人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
免遭一切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索赔、索要、诉讼、成本、款
项和费用。当其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它任何人员、或与此分
包工程相关的人员受到伤害时,无论其是否要索赔,分包人
都应毫无迟疑地告知总包人;
分包人应保持保单的有效性,对于偿付上述分包工程的所
有雇员及其它人员的损失或补偿费,分包人负完全责任。在
分包人雇佣的任何人员为分包工程工作的整段时间内,分包
人应延续此保险。分包人应按照总包人的要求,在本分包合
同履约期间,应妥善保存此保单及保险费付款收据;
分包人应在总包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单的有效期从分包合同开始直到不完全责任期结束,且
无任何此类工作待完为止;
如果分包人未能投保并保持上述保险或任何其它按分包
合同条款要求的保险的有效性,在此情况下,总包人可以拒
绝其到现场施工或投保并维持此保险的有效性,并付给此保
险费或为达目的付给必要的保险费,同时从分包人的任何款
项中扣除总包人所付的上述金额或者获得相同的分包人责
权。
投保后发生事故,分包人应 15 天内向总包人提供损失情况
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分包人在 15 天后每 10 天报
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2 小时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总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通知工程业主并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分包人应按照
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
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对于保护
文物发生的费用,总包人在获得业主的补偿后,合理地补偿
分包人。
第二十一条:退场
分包人应严格按总包人的要求安排组织施工,若分包人施工
进度和施工质量明显不符合工期及质量要求,不能令总包人
满意,总包人将书面通知分包人应加快施工进度或改进施工
质量。分包人应无条件地采取各种措施在 7 日内赶上总包人
的进度计划的要求或改进工程质量令总包人满意;如分包人
在限期内仍未取得明显的效果,不能令总包人代表满意,则
总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分包人退场,并由分包人赔
偿由此给总包人造成的损失。分包人在接到总包人要求退场
的通知后 5 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
的所有总包人财产和已完工程。因上述原因总包人解除分包
合同引起的违约责任将按本补充合同第 款执行;
在总包人与分包人的合同关系解除或分包工程完工或双方未
能就本分包工程的后续工程达成协议后,分包人在接到总包
人的退场通知后 5 日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
部撤出施工现场。分包人在退场过程当中应保证总包人及其
他分包人的财产及已完工工程免于遭受任何损失。对于分包
人在施工过程中搭设的临时设施,如总包人要求拆除,分包
人应按总包人的要求予以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直至令总
包人满意为止。分包人如拖延退场,总包人将扣留其本工程
结算款,待分包人退出施工现场后再予结算。分包人拖延退
场,每逾期 1 天支付总包人损失费按本工程总包人中标价的
万分之五计算,逾期退场达 7 天,总包人强制分包人退出施
工现场,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与费用,具体条款甲乙双方按《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及
《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的补充规定》和《西安市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三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分包人原因,总包人认为分包人无合同履约能力或无继
续履约能力或总包人认为分包人的行为已造成违约。总包人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在 7 日内分包人不能按总包人的
通知完成整改时,总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另行由其它分包单
位完成。其损失全部由分包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在分包
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无总包人的事先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
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再次分包,否则总包人按 款有关规定
终止合同;
分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质量完成工作内容,否则,
工期(含由总包人书面确认的工期顺延)每逾期一天分包人
按分包工程合同总价款的 2‰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总包人,质
量要求(目标)达不到要求时除扣留质量保证金,还需承担
总包人因此受到的各种违约损失。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与仲裁
施工中的各种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
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请求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至当地人民法
院。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共同组成,各部分一起阅读,互为解释。
当各组成部分有不一致之处时按以下顺序解释:
1.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洽商、变更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
3.施工图纸及其目录;
4.各种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
5.工程量清单;
6.总包人正式颁布实施的施工方案。
如总、分包双方对本合同文件理解有异议,总包人之解释为最
终解释。
第二十五条:特别条款如下:
1、分包人应承担除总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免费提供的由工程给予
配合服务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2、由于分包人的管理不力,造成工程业主或监理对总包人的各项
罚款,从分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
份。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相互约定的工作
内容,结清尾款即告终止。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总包人:江苏一建灵宝市文化活动中心 分包人:
I 标段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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