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中美纺织品贸易协定续约换文(中译本)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5-02
【正 文】
中美纺织品贸易协定续约换文(中译本)
1 胡志强先生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代表 华盛顿特区西北区威斯康辛街 4201 号 邮递区号:20016 胡代表均鉴: 中美双方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及二十四日换文生效实施之棉、羊毛、人纤、混纺丝及非棉植物纤维所制成之纺织品出口设限协定,经双方代表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至六日密集讨论,本人谨以美国在台协会名义,将依讨论决议修正之棉、羊毛、人纤,混纺丝及非棉植物纤维所制成之纺织品贸易协定约文,提议如后: 1 本协定系修正及延长中美双方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及二十四日换文实施之纺品设限协定。内容包括双方已获协议之所有修正案。因此,本协定应为中美两国间纺品贸易之规范。 协定期间 2 (a) 除 16 条之约定外,本协定之有效期间为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b) 所谓“协定年度”,应指每一阳历年之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设限产品范围暨其分组 3 适用本协定之纺织品及其分组设方式列示如后。至是否为棉、羊毛、人纤、混纺丝或非棉植物纤物等设限纤维所制成之设限产品,则应依第 9条之分类标准判断。另输美类别之品名对照表,请参阅附录 B。 (a) 第一组:棉、羊毛、人纤等设限纤维所制“成衣以外之产品” (含纱、布及杂项产品) 及/或混纺丝、非棉植物纤维所制之旅行袋、行李箱 (即:200、201、218、219、220、222、223、224、225、226、227、229、300、301、313、314、315、317、326、360、361、362、363、369、400、410、414、464、465、469、600、603、604、606、607、611、613、614、615、617、618、619、620、621、622、624、625、626、627、628、629、665、666、669、670、870) 。 (b) 第二组:所有前述设限纤维所制之“成衣” (不含 845类)(即: 237、239、330、331、332、333、334、335、336、338、339、340、341、342、345、347、348、349、350、351、352、353、354、359、431、432、433、434、435、436、438、439、440、442、443、444、445、446、447、448、459、630、631、632、633、634、635、636、638、639、640、641、642、643、644、645、646、647、648、649、650、651、652、653、654、659、831、832、833、834、835、836、838、839、840、842、843、844、846、847、850、851、852、858、859) 。 (c) 第三组:非棉植物纤维所制之毛衣 (第 845类) 。 (d) 未列入 (a) (b) (c)三组范围内之产品,含混纺丝、非棉植物纤维质之纱、布、杂项产品等 (即 800、810、863、871 和 899等类别) 。 设限方式及额度 4 (a) (i) 本协定期间内,以台湾地区为原产地之设限纺品,其每年输美总量,不得超过附录 A所商定之组限额、子组限额、个别限额及子限额。惟上述各限额可依第 5和 6条所约定之融通方式,酌予调整。附录 A所列示之额数并不预含此类调整数。至未列有个别限额数之“通篮”类别,其输美量则依第 7条之出口管制办法办理。 (ii) 第一组之下列类别:200、219、313、361、369-S 及 604等,其每年输美量,不得超过附录 A商定之额数,然每一额数可依换类、移用及预用等方式调整。惟中方同意另将上述类别,设一子组,另置一子组限额,各协定年度,本子组限额之总“平方公尺等数”如下: 1996 1997 ──────────── 136,210,756 138,884,795 中方亦同意,上列子组限额数之年度移用和预用总数,不得超过 3%,其中移用数,不得超过 1%。未利用之子组限额,得由第一组其他类别使用。本子组限额数在一九九七年不能援用预用调整;但子组内各个别限数仍可依本协定第 5和 6条之融通条款,办理调整。 (iii) 第二组之下列类别:333/4/5、(335)、341、342、350/650、351、447/8、636、641、(641-Y)及 651等,其每年输美量,不得超过附录 A所商定之额数,然每一额数可依换类、特别融换、移用及预用等方式调整。惟中方同意另将上述类别,设一子组,另置一子组限额,各协定年度,本子组限额之总“平方公尺等数”如下: 1996 1997 ────────── 74,639,66975,332,954 中方亦同意,上列子组限额数之年度移用和预用总数,不得超过 3%,其中移用数,不得超过 1%。未利用之子组限额,得由第二组其他类别使用。本子组限额数,在一九九七年不能援用预用调整;但子组内各个别限数仍可依本协定第5和6条之融通条款,办理调整。 (b) 适用本协定之设限产品,若供进口人自用 (无价值上限) 或美金 250元以下,有适当样品标示之商用品,应不受附录 A之额数管制;亦不适用第 7条之出口管制。在美国境内通关时不必出示签证文件。 另附录 C所列之产品,亦免受附录 A之额数管制。 换类 (组) 办法 5 (a) 附录 A所列之各组组限额 (或其今后修正额) ,在任一协定年度内,除可依第 6条约定调整外,其换组率不得超过下列百分比: 第一组:5 % 第二组:1 % 调整后第一、二组限额之和,不得超过原组限额之和。 (b) 第一组内之子组和第二组内之子组,其子组限额不得互相融通。子组内所有类别之输美总数,不得超过子组限额。子组内各个别限额,则仍可依第 5、6 条之融通方式,办理额度调整。 (c) 任一协定年度内,在不超过该年组限额 (组限额可依第 5(a) 及 6条约定调整) 之情况下,附录 A中所列之个别限额及子类限额,可于下列百分比内调整之。 (i) 1 %:633/4/5、633/4及 635。 (ii) %:670-H (iii) 5 %:239、331、340、341、359-H/659-H、369-L/670-L/870、433、434、436、438、440、442、443、444、445/6、447/8、 638/9、641、641-Y 及 647/8。 (iv) 6 %:333/4/5、335、338/9、347/8、347-W/348-W、435及 604。 (v) %:313 (vi) 0 % (禁止换类) :647-W/648-W、645/6、640、640-Y及 845。 (vii) 7 %:其余个别限额。 (d) 换类额数之计算,应为换类率乘以换入类别在附录 A之限额数得之。 特别融换办法 (e) 附录 A所列之个别限额,在任一协定年度内,除可依第 5条 (c)项以“换类”方式调整外,尚可依下列“特别融换”方式办理融通。 惟在本协定下之任何调整,均不得导致本类限额数少于子类限额数。 (i) 第 331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 5%,若中方同意自 631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本项融换可逆向为之。 (ii) 第 336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 20 %,若中方同意自 636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本项融换可逆向为之。 (iii) 第 338/9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 10 %,若中方同意自 638/9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 (iv) 第 338/9类限额数除可依上款 (iii)调升外,可另调升 10 %,惟此项调升,中方需同意以四打换一打之四倍量,自 638/9类限额数中扣减。 (v) 第 340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 10 %,若中方同意自 640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 (vi) 第 341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 10 %,若中方同意自 641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本项融换可逆向为之。 (vii) 第 342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 20 %,若中方同意自 642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本项融换可逆向为之。 (viii)第 347/8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 15 %,若中方同意自 647/8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 (ix) 第 351类限额数最高可调升 25 %,若中方同意自 651类限额数中等量扣减。本项融换可逆向为之。 (x) 下表左栏“个别类别”之限额数,最高可依中栏明列之数量调升,惟中方同意右栏相关上下装所属类别之限额数,均须做等量扣减。 类别1996年1997年相关上下 可调升数可调升数装之类别 (件)(件) ──────────────── 443 10,60210,708433 及 447/8 444 137,032 138,402 435 及 442 或 447/8 643 110,851 111,960 633 及 647/8 644 1,812,299 1,857,606 635 及 642 或 647/8 (xi) 下列调整适用于一九九六至一九九七年: 类别特别融通 1996 1997 单位 347/348 自647/64860,000 60,000 打 换入之额外 特别融数 额外换类数 165,750165,750打 特别移用自 647-W/648-W 347-W/或647/64815% 15% 348-W 647/648 额外换类数 60,750 60,750 打 预用暨移用办法 6 (a) 附录 A所列之组限额、子组额、个别限额及子类限额,可依下述预用及/或移用方式调增。惟在本协定下之任何调整,均不得导致本类限数少子类限额数。 (i) 所有组限额或子组限额,最高可调升 3%,其中移用数不得超过1 %。 (ii) 除 6(a) 项 (iii)款所列类别以外之所有个别限额或子类限额,最高可调升 2%,其中移用数不得超过 1%。 (iii) 第 340、633/4/5、633/4及 635等类之预用率,最高可达 %。 (iv) 预用调升办法,不适用于本协定最后一年之各种限额。 (b) 本协定所用“短装”一词,系指台湾设限纺品之输美量,低于附录 A所列各该产品之组限额、子组限额、个别裉额或子类限额。 (c) 移用、预用数之计算应依调升年度附录 A明示之各该限额数乘以移、预用率得之。 (d) 本条所作之各种调整不受第5条之影响,可独立为之。 通篮类别出口单边管制办法 7 (a) 未列明个别限额数之类别或子类别 (即“通篮类别或子类别”) ,应依本条 (b)至 (h)项之程序管制出口。 (b) (i) 中方应按周,向美方提供通篮类别或子类别之输美证明书,核发统计数。该依类别或子类别管制出口之统计周报,应尽速通知美方,而是项通知之到达,不得晚于每周申报期间结束后,第五个美国工作天。 (ii) 任一通篮类别或子类别当周之输美核发数,若高达同一类别或子类别,上一协年度全年输量之 15 %,且该年该类别或子类别之全年输美证明书核发累计数,亦达上一协定年度之 80 %或 66,890 平方公尺等数 (毛织品) 或 468,231平方公尺等数 (非毛织品) 时,中方应立即通知美方。 (iii) 中方于通知美方,该通篮类别或子类别,有上述不正常集中输美之现象后,至少应等待五个美国工作天,方可恢复核发该类别或子类别之输美证明书。 (c) 必要时,美方得对某通篮类别、子类别或某单项产品设限,以消弭扰乱市场之实质风险。为设立限额数,美方得要求举行谘商,俾便议定该类、子类或该单项产品之输美限额。 (d) 美方提出谘商要求之日起二十一天内,应提供欲设限产品之国内市场状况报告书,俾利谘商。该报告书应列明,类似“国际纺品贸易多边协定”附录 A第 1及 2条所述资料。 (e) 中方接获美方上述谘商要求后,应即暂停或限制该产品输美证明书之核发,七个美国工作天。美方得要求中方,延长是项暂停措施期间;亦得要求中方,限制该核发数至某一数量,该数量不受本条 (f)项第 (i)或 (ii) 款,所约定之数量限制。对于美方延长暂停期间或先行设限之要求,中方应优予考虑并应尽速回应。除另有协议外,中方于暂停措期满后,有权于本条 (f)项第 (i)或 (ii) 款,所约定之数量内,恢复核发该类别或子类别之输美证明书。中方在接获美方要求谘商前,或要求谘商后有权恢复核发之输美证明书,其效力应与一般输美证明书同。 除另有协议外,双方应于谘商要求提出后,三十天内举行谘商。举行谘商后,三十天内应获致协议。 (f) (i) 迳以下述核计之最高数量设限: (A) 该叫停类别、子类别或该单项产品,前一年度之输美量外加 15 % (非毛织品) 或 6% (毛织品) 。或, (B) 若为本条 (f)项 (i)款 (c)小项以外之类别时 (即不受国际商品统一分类标准转换影响之产品) ,该叫停类别,子类别或 该单项产品,自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起至谘商要求前一年度止, 各年年平均数外加 15 % (非毛织品) 或 6% (毛织品) 。另 若叫停产品之质料,为混纺丝或非棉植物纤维时,上述年平均数 ,则应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起算。或, (C) 若叫停类别为 200系列产品或其他受国际商品统一分类标准转换影响者,以该叫停类别、子类别或该单项产品,自一九八六年 元月一日起至谘商要求前一年度止,各年年平均数外加 15 % ( 非毛织品) 或 6% (毛织品) 。另若叫停产品之质料,为混纺 丝或非棉植物纤维时,上述年平均数,则应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 日起起算。或, (D) 该叫停类别、子类别或该项产品,于美方依本条 (e)项,要求谘商后,中方依法已核发之输美证明书累计量。 (ii) 除本条 (f)项 (iv) 款所述情形外,凡依本条谘商办法,订年度限额数之类别、子类别或该单项产品,若于次年度恢复为“通篮类别”时,又再度被美方依本条办法提出谘商要求,且双方于谘商后,无法议定限额数时,美方有权要求中方,将该产品之当年输美量,迳以下述核计之最高数量设限: (A) 上一年度设限数外加 8% (非毛织品) 或 3% (毛织品) 。 (B) 于美方依本条 (e)项,要求谘商后,中方依法已核发之输美证明书累计量。 (iii) 美方依本条 (f)项 (i)款或 (ii) 设订之限额数,中方同意配合实施。 (iv) 凡在任一年度中,被叫停且设立限额数之通篮类别,子类别,或单项产品,中美双方均有权于次一年度元月一日起,将该通篮类别、子类别或单项产品,改为个别限额。改为个别限额后,当年之限额数,即享有 %之年成长率 (非毛织品) 或 1%之年成长率(毛织品) 。另依第 5条之换类办法,可享有 7%之换类率。 改为个别限额之次年度,亦可适用第 6条之移用、预用办法。若改个别限额之产品,属于第 3条 (d)项所列之混纺丝或非棉植物纤维产品之范围,则其换类率,应另行约定。 (v) 凡同一通篮类别、子类别或单项产品,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内,曾依本条 (c)项举行叫停谘商两次,且该谘商要求并非连续两年提出,若其第二次谘商,未能获致协议,则应依本条 (f)项 (i)款之最高数量设限。 (vi) 双方同意,原应适用第17条约定之情事,不得变相爰引本条各项办法,强予适用。 (g) 本条各项所称之输美量,应指双方于协定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所举行之对帐谘商,所确定之数量。惟若该对帐谘商未克举行,或虽举行却无法获致协议时,应指以出口日核计之出口数量为准。 (h) 若美方在任一协定年度将届满前,引用本条办法要求谘商时,中方应尽速配合,以免滋生不必要之紧张情势。 双边管制 8 中方应依本协定各项约定管理出口配额,然为配合中方执行本协定,美方亦得以管制进口方式,协助中方控制纺品贸易数量。 设限产品之分类标准 9 (a) 凡以棉、羊毛、人纤、混纺丝、非棉植物纤,或混合以上各种纤维所织成,并具有纺品特征之毛条、纱、布、杂项产品、成衣或其他纺织制成品等,若设限纤维之总重量,为该产品之“主重量”,则该产品为本协定之设限产品。 (b) 为便本协定之执行管理, (a)项设限产品,应依下列标准,进行分类: (i) 若产品之“主重量”为人纤者,原则上为“人纤产品”。除: (A) 针织或钩织成衣,若其羊毛重量,大于或等于该成衣全部受限纤维总重量之 23 %,则该产品应为“羊毛衣”。 (B) 非针织或钩织成衣,若其羊毛重量,大于或等于该成衣全部受限纤维总重量之 36 %,则该产品应为“毛制成衣”。 (C) 若平织布之羊毛重量,大于或等于该布匹全部受限纤维总重量之36%,该产品应为“毛织布”。 (ii) 若非前 (i)项范围之产品,且该产品以棉为“主重量”,则应为“棉制品”。惟应属棉制品之平织布,若该平织布之羊毛重量,大于或等于该布匹全部受限纤维总重量之 36 %时,该平纤布改归属为“毛织布”。 (iii) 若非属 (i) (ii) 项范围之产品,且该产品以羊毛为“主重量”,则应属“毛织品”。 (iv) 若非属 (i) (ii) 或 (iii)项范围之产品,且该产品之“主重量”为丝或非棉植物纤维,则该产品为“混纺丝或非棉植物纤维制品”,除: (A) 该纺品之棉、羊毛、和/或人纤之总重量,大于或等于所有纤维重量之 50 %且棉之重量,大于或等于羊毛、人纤之个别重量, 则该产品应为“棉织品”。 (B) 若非属 (iv) (A) 款之产品范围,且羊毛之重量,大于或等于该产品所有纤维重量之 17 %,则该产品应为“毛织品”。 (C) 若非属 (iv) (A) 或 (B)款之产品范围,若该纺品之人纤、棉、和/或羊毛之总重量,大或等于所有纤维重量之 50 %,且人 纤之重量大于羊毛、棉之个别重量时,该产品为“人纤织品”。 (c) 纵应归属上 (iv) 小项之产品,若其丝之重量,超过 70 % (成衣)(惟羊毛成份不得超过 17 %) 或超过 85 % (非成衣) , 则不为本协定之设限范围。判定归属 (iv) 小项之毛衣,应依其 质料分为“混纺丝质毛衣”和“非棉植物纤维 (主要为麻) 质毛 衣”。为利理论上之区分,若有混纺丝之重量大于非棉植物维 ( 主要为麻) 重量之毛衣,则该毛衣应为“混纺丝质毛衣”;凡不 属“混纺丝质毛衣”,均划归“非棉植物纤维质毛衣”。丝质重 量超过 70 %及羊毛重量超过 17 %之成衣,则依 (b)项 (iv ) 款 (B)小项之标准,应为“毛织品”。 (d) 本条文之分类标准,应与“国际纺品贸易多边协定”第 12 条条文完全相同,并符合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签署之第三阶段“ 国际纺品贸易多边协定”第 24 项修正条文。另若依受限纤维之 “主重量”判断某一产品,是否为本协定之设限范围,而无法遽 以为断时,得改采“主价值”为断。 合并类别 10 (a) 除本 (10) 条之约定外,凡本协定产品之类别及其单位换算率,应依附录 B所示办理。 (b) 为便本协定之管理并为配合中美纺品贸易之个别情形,双方同意将下述类别或子类别,合并为单一类别,其限额数及子限额数,均明示于附录 A。 合并类别合并类号子类别 225,317,326 225/317/326 None 300,301,607 300/301/607 300;301;607 369-L,670-L,369-L/670-L None 870 /870 613,614,615,613/4/5/7 None 617 619,620 619/20None 625,626,627 628,629 625/6/7/8/9 None 333,334,335 333/4/5 335 338,339 338/9 None 347,348 347/8 347-W/ 348-W 347-W,347-W None 348-W /348-W 350,650 350/650 None 352,652 352/652 None 359-C,659-C 359-C/659-C None 359-H,659-H 359-H/659-H None 445,446 445/6 None 447,448 447/8 None 633,634,635 633/4/5 633/4;635 638,639 638/9 None 645,646645/6None 647,648647/8647-W/ 648-W 647-W, 647-W/648-WNone 648-W (c) 下列“个别限类”,再区分为“单项产品类别”: 类别单项产品 产品别 类别 347 347-W棉质男用平织裤 347 347-K棉质男用针织裤 348 348-W棉质女用平织裤 348 348-K棉质女用针织裤 359 359-C棉质连身装 359 359-H棉质帽类 359 359-O除连身装、帽类之其他棉质服饰品 369 369-L棉质旅行袋 (箱) 369 369-S棉质抹布 369 369-O棉质其他杂项品 647 647-W人纤男用平织裤 647 647-K人纤男用针织裤 648 648-W人纤女用平织裤 648 648-K人纤女用针织裤 659 659-C人纤连身装 659 659-H人纤帽类 659 659-S人纤泳装 659 659-O除连身装、帽类、泳装之其他服饰品 669 669-P人纤装货袋 669 669-T人纤帐蓬 669 669-O人纤其他杂项品 670 670-H人纤手提袋 670 670-L人纤旅行袋 (箱) 670 670-O其他 (d) 下列“个别限额”增设“子限额”: 类别子类别类号 产品范围 640 640-Y人纤平织色纱布男用衬衫 641 641-Y人纤平织色纱布女用衬衫 347/348 347-W/348-W棉质平织裤类 647/648 647-W/648-W人织平织裤类 (e) 明示合并类别之单位算率如下,除此之外,其余类别之换算率,应依附录 B办理: 类号单位换算率 300/301/607 333/4/5 352/652 359-C/659-C 359-H/659-H 369-L/670-L/870 633/4 633/4/5 638/9 协定之执行与管理 11 (a) 本协定惯有之解释及已存在之单方管理内规、行政程序、产品类号…等执行细节之变更或修正,若能影响协定应有之权利义务关系、他方之经贸利益或市场均衡等,或有影响前述关系之虞时,应予避免。惟若发生是项变更或修正,有责之一方,应于实施是项变更或修正前,征询他方意见,必要时,得修改协定内容。若实施是项变更或修正前,未克举行谘商,双方同意于一方提出谘商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会商,以期获致双方均可接受之协议。 (b) 对执行本协定所需之各项行政细节,双方可另立协定俾便配合。所谓行政细节包括双方行政程序或作业上之差异性。 (c) 台湾输美之纺品,若超过年度限额,美方得予挡关,被挡关之纺品于次一年度,可获准通关并计扣次一年度之相关配额。 (d) 台湾输美之纺品,若超过年度限额并于同年获准过关时,应计扣次一年度之相关配额。 (e) 依上 (d)项计扣之配额,美方应尽速通知中方。 (f) 依本条采取之措施,不得损及对方要求谘商之权利。 签证协定 12双方依第 11 条 (b)项约定,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八日及同年五月一日,换文生效实施之“输美签证及证明书核发协定”,继续有效。 资料交换 13 (a) 双方认为纺品统计工作之相互合作,对协定之有效实施关系重大。 因而,美方应将台湾每月输美设限纺品之进口统计,尽速按期提供中方参考。中方亦应将每周“通篮类别”之相关出口统计及每月“个别设限类别”之出口统计,按期提供美方参考。 (b) 经对方要求提供本协定执行有关其他统计资料,应尽速提供。 (c) 为执行本协定而合理认为必要之资料,双方同意提供己方所有资料供对方参考。 调配出口量 14除正常之季节因素外,中方应尽可能将年度输美配额加以平均调配,以避免任一类别或子类别同时大量出口。 与“国际纺品贸易协定”之关系 15若以“WTO 纺品暨成衣贸易协定”之条文为据,中文认为第三国与美方之双边协定内容或范围,优于本中美双边协定,中方可要求美方举行谘商,谋求补救之道。美方对此类谘商要求,应予同意。 协定之终止 16本协定可因双方合意随时终止,或得由一方于任一协定度结束前 180天,以书面通知对方,表示本协定将于通知到达之协定年度结束后,终止其效力。 非设限产品不受叫停之权利 17本协定期间,美方不得引用类似“WTO 纺品暨成衣贸易协定”第六条规定之程序,对本协定以外之台湾输美纺品,叫停设限。惟双方同意对此类纺品保留要求谘商之权利。 防杜违规转运合作条款 18 (a) 为防杜以违规转运、迂回转口、伪造原产国或伪造公文书等行为规避本协定,中美双方同意采行必要之处理或调查措施,并于适切的情况下,采取法律或行政制裁。 (b) 如有规避本协定之诈欺案件或指控时,中美双方同意于合乎国内法及程序之规定下,彼此充份合作处理转运所发生之问题,及于出口国、进口国转运国进行查证工作。此种合作方式,在合乎其国内法及程序之规定下,包括调查诈欺模式、充份交换文件、沟通、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及同意对方以个案要求方式,协助对方进行查厂及访谈。当任何一方欲查访工厂时,应在一周前将查访的理由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所拟查访之家数及查访之天数,被查访的工厂不应事先被通知,查访前,应取得每一家工厂负责人的同意,如遭拒绝,查访行动即应停止。此类之查访行动应在符合国内法及其应有程序的原则下,由中美双方授权的人员陪同下进行,在结束查访后,查访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的指定单位简报查访结果。 (c) 若一方有规避本协定之情事发生时,得要求谘商以寻求双方满意之解决方式;除双方同意延长,应尽速于对方提出书面要求检附理由三十天内谘商,并于九十天内达成协议,且双方同意依本条 (b) 款规定充份合作。 (d) 若未依本条 (c)款规定透过谘商获致协议,双方同意于违规转运证据经提供之情况下,美方得就中方产品之违规转运数量迳扣减协定期间至少等量之限额数。另双方亦同意在下列情况下得采行扣减限额数之措施: (i)美方提出有事实基础之资讯显示很可能从事违规转运行为;且 (ii) 美方要求中方在能力范围内合作调查或提供违规资讯;且 (iii) 中方在本条 (c)款规定时限内无适当之理由未能提供美方所需之资讯或合作。 若在作成计扣后,证据明显发现涉案货品,事实上原产地并非台 湾,而是显示真正的原产地,此一因误计之配额,美方在计扣此 货品之原产国配额后,即应依本条款之规定归还台湾被计扣之等 量数额。 (e) 于前一年度或当年度内,如发生二次以上违规情事,则自第三次起若美方依本 (d)款规定行使计扣限额数之权利时,其计扣数量最高可为违规转运数量之三倍,惟该计扣数应于嗣后三个协定年度平均分摊。 (f) 若有证据显示,其他国家之纺品冒称中方产品,经由中方输往美国,双方同意采行适当之措施,诸如对涉案类别设限或等量扣减中方该协定年度涉案类别限额数等。前述措施之时间及范围,得于谘商后采行。除非双方同意延长,应尽速于提出书面要求并检附理由三十天内谘商,并于九十天内达成协议。若未获致协议时,双方同意于明确之违规证据经提供情况下,美方得迳采行设限措施或迳就违规数量等量计扣该协定年度中方配额。 一旦中方能适切地向美方提出证据,证实涉案货品并非由台湾转运,则 (i)美方应立即取消依本条款规定所采取之任何设限或 (ii) 在美方与涉案货品之原产国举行谘商并计扣该涉案货品类别限额数后,应立即等量恢复依本条款所计扣之限额数。 如中方提供美方明确证据或足以使美方在货品运抵美国前可拒绝该涉案货品通关之运转情报时,美方同意不扣减中方该批货品之限额数。同时当此种情况发生,双方同意中方可以优先管道通知美方所核发之签证文件无效。 (g) 美方了解有些违规转运案件,货物可能经由数个国家或地区转口,在这些转口国家或地区停留时,该货物并未经任何加工或改变,美方亦了解对这些转口货物,一般而言,中方并无法有效掌控。 (h) 双方同意,申报不实之纤维成份、数量、品名、或分类,亦破坏本协定之目标。若经证实类此不实申报,系故意诈欺者,双方同意在合乎其国内法及程序之规定下,对涉案出口商或进口商采取适当之措施。若一方认为申报不实规避本协定之情事,而他方未采取适当行政措施及行动处理该等弊端时,得立即与他方谘商以寻求彼此满意之解决方式。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谘商应于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并检附理由之三十天内尽速举行并于九十天内达成协议。若未获协议时,双方同意于申报不实违规证据经提供之情况下,美方得就申报不实数量迳行等量扣减中方本协定年度限额。至因疏忽而申报错误者,本条款规定不排除双方得作技术性之周整予以更正。 (i) 在中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后,本条款之任何作为均应通知纺品监督小组 (TMB)。 其他谘商条款 19除本协定各条条文另有约定外,凡对本协定之适用有疑问,任一方均得提出要求,举行谘商。 本函及贵方同意上述协定内容之覆函,应使本项中美纺品设限协定生效实施,其效力溯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生效。 〔签名〕 代理理事主席 芭芭拉.治.薛莱奇 附录 A 类别公制单位 1996年成长率1997年 基本限额基本限额 第一组平方公尺 561,758,816 %567,376,404子组限额平方公尺 136,210,756 138,884,795200 公斤 649,924 %666,174219 平方公尺 14,791, %15,161,456313 平方公尺 64,691, %65,338,232314 平方公尺 26,347, %27,006,573315 平方公尺 20,189, %20,693,916361 件 1,305,558 %1,338,196369-S 公斤 477,967 %480,357604 公斤 218,873 %221,156218 平方公尺 20,114, %20,616,982225/317/326 平方公尺 35,702, %36,595,088226 平方公尺 6,478,868 %6,640,840300/301/607 公斤 1,640,166 %1,664,768300 公斤 1,366,804 %1,387,306301 公斤 1,366,804 %1,387,306607 公斤 1,366,804 %1,387,306363 件 11,965, %12,025,574369-L/670-L/公斤 46,172, %47,096,112870 611 平方公尺 2,899,234 %2,971,715613/4/5/7 平方公尺 17,980, %18,430,280619/20平方公尺 13,216, %13,546,541625/6/7/8/9 平方公尺 17,197, %17,627,250669-P 公斤 312,641 %320,457669-T 公斤 1,016,150 %1,041,554670-H 公斤 17,680, %18,034,365第二组平方公尺 755,000,000 %755,000,000子组限额平方公尺 74,639,66975,332,954333/4/5 打 278,326 %285,284335 打 150,760 %154,529341 打 334,872 %336,546342 打 209,196 %210,242350/650 打 132,691 %134,018351 打 348,033 %349,773447/8 町 20, %20,414 636 打 372,236 %375,958641 打 728,891 %729,620641-Y 打 255,112 %255,367651 打 436,458 %438,640237 打 634,985 %650,860239 公斤 5,467,216 %5,549,224331 双打 502,181 %504,692336 打 108,183 %110,888338/9 打 760,244 %771,648340 打 1,116,676 %1,117,793345 打 113,039 %115,865347/8 打 1,064,931 %1,064,931347-W/348-W 打 1,064,931 %1,064,931352/652 打 2,870,220 %2,941,976359-H/659-H 公斤 4,747,826 %4,771,565359-C/659-C 公斤 1,447,633 %1,447,633433 打 14, %14,940 434 打 10, %10,374 435 打 24, %24,633 436 打 4,855 %4,904 438 打 27, %27,683 440 打 5,309 %5,362 442 打 43, %43,651 443 件 41, %41,828 444 件 58, %59,571 445/6 打 134,077 %134,747631 打双 4,678,788 %4,772,364633/4/5 打 1,634,440 %1,634,440633/4 打 959,317 %959,317635 打 850,077 %850,077638/9 打 6,565,058 %6,565,058640 打 1,058,909 %1,058,909640-Y 打 281,710 %281,710642 打 777,133 %777,133643 件 492,845 %497,773644 件 688,863 %706,085645/6 打 4,107,691 %4,107,691647/8 打 5,248,544 %5,248,544647-W/648-W 打 5,248,544 %5,248,544659-S 公斤 1,601,702 %1,601,702835 打 18, %18,556 第三组平方公尺 845 打 849,513 850,363附录B 类别号码 200 系列系棉及或人纤制品 300 系列系棉制品 400 系列系毛制品 600 系列系人纤制品 800 系列系丝纺品非棉质植物纤维制品 类别说明平方单位公尺 折换率 纱 200 零售用纱及缝纫线 公斤 201 其他纱及绳索 公斤 300 梳棉纱 公斤 301 精梳棉纱 公斤 400 毛条及毛纱 公斤 600 加工丝及加工纱 公斤 603 嫘萦短纤纱 (%) 公斤 604 合纤短纤纱 (85%) 公斤 606 未经加工长纤纱公斤 607 其他短纤纱 公斤 800 丝麻质纱布 公斤 布 类别说明平方单位公尺 折换率 218 含两种色纱以上织物 平方公尺219 帆布 平方公尺220 多臂、提花等特殊织法 平方公尺织物 222 针织布公斤 223 不织布及其产品公斤 224 毛圈及毛绒织物 平方公尺225 牛仔布 平方公尺226 干酪包布、细薄棉布及面纱布 平方公尺227 牛津布 平方公尺229 鱼网及特种用途织物公斤 313 棉质床单布 平方公尺314 棉质府绸布 平方公尺315 棉质印花胚布 平方公尺317 棉质斜纹布 平方公尺326 棉质缎纹布 平方公尺410 羊毛梭织布 平方公尺414 其他羊毛布 公斤 611 梭织嫘萦短纤布 (85%) 平方公尺613 人纤质床单布 平方公尺614 人纤质府绸布 平方公尺615 人纤质印花胚布 平方公尺617 人纤质斜纹布及缎纹布 平方公尺618 梭织嫘萦长纤布 平方公尺619 梭织聚酯长纤布 (170/SM) 平方公尺620 梭织其他合纤布 平方公尺621 打字机色带用布公斤 622 玻璃纤维布 平方公尺624 梭织人纤/羊毛混纺布 平方公尺(36%Wool 15%) 长短纤混纤 625 长短纤混织梭织府绸布 平方公尺626 长短纤混织印花胚布 平方公尺627 长短纤混织床单布 平方公尺628 长短纤混织斜纹缎纹布 平方公尺629 其他长短纤混织布 平方公尺810 丝及其他非棉质植物纤维梭织 平方公尺布 成衣 237 棉质及人纤质游戏装打 239 婴儿成衣 公斤 330 棉质手帕 打 331 棉质手套 打双 332 棉质袜类 打双 333 棉质男用西装式外套或套装之打 外套 334 棉质其他男用外套打 335 棉质女用外套打 336 棉质洋装打 338 棉质男用针织衬衫 打 339 棉质针织女衫 打 340 棉质男用梭织衬衫打 341 棉质梭织女衫打 342 棉质女裙打 345 棉质毛衣打 347 棉质男裤打 348 棉质女裤打 349 棉质胸罩、束身及吊袜等用品 打 350 棉质袍服打 351 棉质睡衣及睡衣裤打 352 棉质内衣 打 353 棉质男用羽毛填充外套打 354 棉质女用羽毛填充外套打 359 棉质其他服饰品 公斤 431 羊毛手套 打双 432 羊毛袜类 打双 433 毛质男用西装式外套打 434 毛质其他男用外套打 435 毛质女用外套打 436 毛质洋装打 438 毛质针织衫打 439 毛质婴儿服装 公斤 440 毛质梭织衫打 442 毛质女裙打 443 毛质男手套装件 444 毛质女用套装件 445 毛质男毛衣打 446 毛质女毛衣打 447 毛质男裤打 448 毛质女裤打 459 其他毛质服饰品 公斤 630 人纤手帕 打 631 人纤手套 打双 632 人纤袜类 打双 633 人纤男用西装式外套打 634 人纤其他男用外套打 635 人纤女用外套打 636 人纤洋装打 638 人纤男用针织衬衫打 639 人纤女用针织衫打 640 人纤男用梭织衬衫打 641 人纤梭织女衫打 642 人纤女裙打 643 人纤男用套装件 644 人纤女用套装件 645 人纤男用毛衣打 646 人纤女用毛衣打 647 人纤男裤打 648 人纤女裤打 649 人纤胸罩、束身、吊袜带等用 打 品 650 人纤袍服打 651 人纤睡衣及睡衣裤打 652 人纤内衣打 653 人纤男用羽毛填充外套打 654 人纤女用羽毛填充外套打 659 人纤其他服饰品公斤 831 丝麻手套 打双 832 丝麻袜类 打双 833 丝麻质男用西装式外套打 834 丝麻质其他男用外套打 835 丝麻质女用外套打 836 丝麻质羊装打 838 丝麻质针织男、女衬衫打 839 婴儿成衣 公斤 840 丝麻质梭织男、女衬衫打 842 丝麻质女裙打 843 丝麻质男用套装件 844 丝麻质女用套装件 845 麻质毛衣打 846 丝质毛衣打 847 丝麻质裤类打 850 丝麻质袍服打 851 丝麻质睡衣及睡衣裤打 852 丝麻质内衣打 858 丝麻质领带 公斤 859 丝麻质其他服饰品公斤 制成品与杂项制品 360 棉质枕头套 件 361 棉质床单 件 362 棉质床罩、棉被 件 363 棉质毛巾、浴巾等 件 369 其他棉质杂项制品 公斤 464 毛毯 公斤 465 羊毛地毯类制品 平方公尺469 其他毛质杂项制品 公斤 类别说明平方单位公尺 折换率 665 人纤地毯类制品 平方公尺666 其他人纤装潢用品公斤 669 其他人纤杂项制品公斤 670 人纤钱夹 (袋) 手提袋及行李 公斤 箱 (袋) 863 丝麻质毛巾 件 870 丝麻质行李箱 (袋) 公斤 871 丝麻质手提袋及钱夹 (袋) 公斤 899 其他丝麻质杂项制品公斤 附件C 非设限项目 1 针插垫 2 人纤质绣花布,其绣花部份系用纯毛以钓编织而成。 3 手工地毯,其突出之绒毛部份,系以手工编而成。 4 表层为人纤织物,内部为非纺织品之线圈所支架制而成之圣诞节或万圣节装饰品。 5 武艺制服,如功夫装、空手道装及柔道装。 6 表层上覆以纺织纱绵或纤维,或以纺织纱线或纤维为装饰,而以塑胶金属或其他非纺织线圈制成之动物玩具。 7 中国传统式瓜皮帽。 8 中国传统式服装。 棉袄夹克:以平织中国图案字样制成之四分之三长或短 (及腰) 之夹克、中国领、长袖、全开襟、且以传统式布结扣者 (其布结系 以同质料之饰带绳线等制成之搭结成索环扣) 。 毛皮或仿毛皮夹克:且前述之外观及构造之可反穿或不可反穿之毛皮夹克。 背心:从颈部延伸至腰部附近之无袖衣服,且具前述夹克之外观及构造,不论是否具有腰部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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