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6、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第七节 税收优惠
主要思路:主要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
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7、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1000万元。
8、加计费用的扣除的优惠政策: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9、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11、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1、低税率优惠政策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
2、定期减免税优惠
3、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重点掌握:三免三减半、减计收入、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第八节 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方法
第九节 特别纳税调整
1、调整范围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费用列支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关于利润分配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是指低于规定税率的50%)法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则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相关资料的提供
所说相关资料包括:
①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②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
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③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
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④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5、调整方法(6种)
6、核定征收
7、加收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第十节 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需掌握的问题:
(1)适用范围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区别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需掌握的附表:收入明细表、折旧表、投资附表
(下表需掌握的行次为:行次数)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利润总额计算
1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重点掌握。它确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2
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重点掌握。不包括增值税、费用税和契税。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重点掌握。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10
二、营业利润(第10行=本表第1-2-3-4-5-6-7+8+9行)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重点掌握。此项中的内容不构成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受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重点掌握。它是确定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的基数。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重点掌握。与上表中的准予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结合掌握
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16
其中:不征税收入
17
免税收入
18
减计收入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20
加计扣除
重点掌握。包括“三新费用”和残疾人员工。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掌握。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但本优惠不得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数。
22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当本表第13+14-15行≥0时,本行=0)
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2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重点掌握。税前五年弥补期限。
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
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24行≥0
应纳税额计算
26
税率(25%)
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
29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重点掌握。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抵扣所得税额的优惠。
30
应纳税额(27-28-29)
31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重点掌握。
32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计+第15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
重点掌握。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
33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7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8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9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附列资料
41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2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经办人:
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 月 日
受理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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