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其他进出境货物报关
学习目标
(1)了解减免税货物的含义、海关监管特征及报关程序。
(2)了解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特征及其报关程序。
(3)了解ATA单证册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4)区别并了解转关运输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的含义及其报关程序。
(5)了解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进出境修理货物、出料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6)了解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的报关程序。
6 其他进出境货物报关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
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
转关运输货物报关
其他各类进出境货物报关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
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念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区域内使用。
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
(1)特定地区的进口货物
(2)特定企业的进口货物
(3)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2)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4)超越特定的使用范围应该补税
监管和报关要点
(1)对外资企业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豁免。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
(3)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但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则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适用于前期报关阶段、进出境报关阶段和后续报关阶段。前期报关阶段主要是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进出境报关阶段主要是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后续报关阶段主要是办理申请海关解除监管手续。
特定减免税申请特定地区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和特定企业(主要是“三资”企业)要办理减免税货物进口备案登记,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货物可直接进行减免税申请。
(1)特定地区(保税区减免税货物、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a.保税区。
b.出口加工区。
(2)特定企业
(3)特定用途
①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②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③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④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
进出境阶段
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在进出境报关阶段,企业可以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但是有些具体手续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有所不同。
申请解除监管
(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原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主管海关经审核批准,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3)企业破产清算中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破产清算、变卖、拍卖处理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
(4)监管期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
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
暂准进出境货物概述
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概念
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有条件免纳进出口关税并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中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我国暂准进出境货物的分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另一类则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征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特征
(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
(2)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
(4)按货物实际使用状况办结海关手续
按照我国海关的监管方式, 暂准进出境货物可以归纳为四种监管方式的报关程序:①适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②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③集装箱箱体;④暂时进出口货物。
适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单证册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目前ATA单证册在我国的适用范围暂界定为“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对超出该范围的ATA单证册,我国海关不予接受。
单证册制度
(1)ATA单证册的含义
ATA单证册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2)ATA单证册的格式
由若干页ATA单证组成,单证的数目依其经过的国家数目而定。一份ATA单证册一般由8页ATA单证组成:1页绿色封面单证、1页黄色出口单证、1页白色进口单证、1页白色复出口单证、2页蓝色过境单证、1页黄色复进口单证、1页绿色封底。
(3)ATA单证册的文字
ATA单证册必须使用英语或法语,如有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第三种语言印刷。我国海关接受中文或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的申报。
(4)ATA单证册的有效期
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最长是1年。但我国海关只接受展览品及相关货物使用ATA单证册申报进出口,因此,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
(5)担保和许可证件
(6)ATA单证册的使用
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一般是国际商会国际局和各国海关批准的各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
①正常使用
图单证册正常使用过程
②未正常使用
图单证册未正常使用
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1)进境申报
进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境展览品时,先在海关核准的出证协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以及其他商会,将ATA单证册上的内容预录入海关与商会联网的ATA单证册电子核销系统,然后向展览会主管海关提交纸质ATA单证册、提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白色进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白色进口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2)出境申报
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出境展览品时,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纸质ATA单证册、装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绿色封面单证和黄色出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黄色出口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3)过境申报
过境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将货物通过我国转运至第三国参加展览会的,不必填制过境货物报关单。海关在两份蓝色过境单证上分别签注后,留存蓝色过境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运输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适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结关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出境展览品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
展览品
展览品是指境外为来华或我国为到境外举办经济、文化、科技、武器装备展览或参加博览会而进出口的展览品及展览会有关的其他物品。
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需用的物品,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胶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2)出境展览品
出境展览品包含国内单位赴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境外博览会、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公用物品。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进口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如果需要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出口展览品的暂准出境期限为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如果需要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 进境申报
展览品进境之前,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当将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连同展览品清单一起报送展出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展览品进境申报手续可以在展出地海关办理。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展览品清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等。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海关一般在展览会举办地对展览品开箱查验。
(2)出境申报
展览品出境申报手续应当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在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等单证。
展览品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属于核用品、“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商品的,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展览品开箱查验,核对展览品清单。查验完毕,海关留存一份清单,另一份封入“关封”交还给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展览品复运进境申报手续。
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出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后,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展览品未能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出国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在延长期内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出口展览品在境外参加展览会后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品清单后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正式出口手续。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展览会结束后,进口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由海关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有单位接受放弃展览品的,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赠送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
(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
展览品因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告。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
展览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损毁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受损情况,减征或免征进口税。
暂准进出境集装箱箱体
含义
集装箱箱体既是一种运输装备,又可能成为购进或售出的进出口货物。
暂准进出境集装箱箱体的报关
暂准进出境的集装箱箱体报关有两种情况:
(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海关准予登记并符合规定的集装箱箱体,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须对箱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境时也不受规定的期限限制。
(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准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暂时进出口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暂时进出口货物特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及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复运出境的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9项暂准进出口货物除适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按各自的监管方式由海关进行监管外,其余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进行监管,因此均属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期限
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延长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1)暂时进口货物进境申报
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另附进口货物清单并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报关。
(2)暂时出口货物出境申报
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能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对海关可能采取选择抽查的方法对其使用和存在状况监管的货物,申报人应予以配合。
核销结关
(1)复运出境
暂时进口货物复出口时,申报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交验其留存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出口手续,并由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2)转为正式进口
如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办理货物正式进口的报关纳税手续。
(3)放弃
如将暂准进口货物放弃,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4)核销结关
暂准进出口货物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正式进出口,或者放弃,并办理了相关海关手续以后,应向海关申请报核结关,海关经审核,退还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
转关运输货物报关
转关运输概述
含义和范围
转关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根据转关运输的各种情况,转关运输货物可以分为三类: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3)境内转关运输货物
申请转关运输的条件
申请转关运输应符合的条件:
(1)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必须设有海关;
(2)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3)转关承运人应当在海关注册登记,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海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场所。
不得申请转关的货物包括:
(1)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成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废塑料和碎料及下脚料;
(2)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氯化钠;
(3)汽车类,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底盘。
转关运输的方式
(1)提前报关转关
(2)直转转关
(3)中转转关
监管和报关要点
(1)转关运输的期限
①直转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②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期限
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起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2)转关申报单证的法律效力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实因为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的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作适当的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则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转关运输报关程序
进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接受申报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传输有关数据。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相关单证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2)直转方式的转关
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相关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3)中转方式的转关
中转方式的进口转关一般采用提前报关的转关。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交“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空运方式提交“联程运单”)等单证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先向起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起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并持相关单证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2)直转方式的转关
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起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起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相关单证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3)中转方式的转关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转关货物,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凭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等单证向起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转关手续。
经起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中转货物出境手续。
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
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除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应按进归转关方式办理:
(1)提前报关的,由转入地(相当于指运地)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转出地(相当于进境地)海关办理监管货物转关手续前,向转入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
由转入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并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转出地海关传输。
转入地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并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直转的,由转入地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转出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直接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货物运抵转入地后,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入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转入地海关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其他各类进出境货物报关
过境货物
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过境货物的范围
(1)准予过境货物
①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
②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外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的货物。
(2)禁止过境货物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措施
过境货物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过境货物的通关手续。
(1)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①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②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
③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2)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
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②有伪报货名和国别,借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货物的,以及其他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海关可依法将货物扣留处理;但在一般情况下,经查核有关货运单据,证实确是过境货物,即可准予继续运输或放行出境。
③海关可以对过境货物实施查验。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封装货物。
④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除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过境货物的报关要点
(1)过境货物的进出境报关
①过境货物的进境报关
过境货物进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入境报关单”及过境货物运输单据,办理进境手续。
进境地海关核实后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份留存,并将另一份“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给经营人。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出境地海关。
②过境货物的出境报关
过境货物出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货物无误后,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然后海关将一份“过境货物出境报关单”寄送进境地海关核销。
(2)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
根据海关规定,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海关法》的规定,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根据海关规定,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过境货物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存放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③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输。
转运货物
转运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运,通过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转运货物的条件
进境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①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据的;
②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③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④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⑤因特殊情由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
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转运货物换装运输工具时应接受并配合海关监装、监卸至装运出境为止。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转运货物的监管措施
海关对转运货物的监管要点如下:
(1)转运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就是确保其继续运往境外。
(2)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转运出境,否则海关将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提取变卖处理。
(3)转运货物自进境起至出境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接受海关监管。外国转运货物需要卸地存放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存入海关同意的仓库或场所。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4)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查验。但是如果没有发现有违法或可疑情况,将只做外形查验。
通运货物
通运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运,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通运货物的报关程序如下: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境总申报单”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2)进境地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或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进出境快件
进出境快件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进出境快件分类
海关按照集中管理、分类报关的原则对进出境快件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
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1)进出境快件的营运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是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2)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3)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4)进出境快件的分类报关
①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②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③进境的货物类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相关的报关单证。
进出境快件的查验
(1)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封装货物。
(2)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租赁货物
租赁货物是指由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物件租给使用者(承租人),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租赁货物类型和特性
国际租赁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一种是经营租赁,带有服务性质。因此租赁进口货物包含金融租赁进口货物和经营租赁进口货物两类。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一般是不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
(2)经营租赁进口的货物一般是暂时性质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一般都小于货价。
租赁货物报关程序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①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②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2)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或者租金总额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应当提供的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报关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
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提供报关单证,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无代价抵偿货物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或免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有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规格不符,而由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海关监管的基本特征
(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2)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程序
无代价抵偿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短少抵偿,一种是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这两种抵偿货物在报关程序上有所区别。
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
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应当提供的单证
(1)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除应当填制报关单和提供“基本单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特殊单证”:
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③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2)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出口时,除应当填制报关单和提供“基本单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特殊单证”:
①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③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进出境修理货物
进境(出境)修理货物是指运进(运出)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出境(进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需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进境修理包括原出口货物运进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进境修理。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运出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出境修理。
原进口货物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内运出境修理和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外运出境修理。
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海关监管特征
(1)进境维修货物免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并接受海关后续监管。
(2)出境修理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在保修期外的或者在保修期内境外维修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境外修理费和材料费审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3)进出境修理货物免交验许可证件。
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报关程序
(1)进出境修理货物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申报进口需要的所有单证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2)出境修理货物
发货人在货物出境时,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以及申报出口需要的所有单证,办理出境申报手续。
出料加工货物
出料加工货物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暂准出境货物。出料加工的目的是为了借助国外先进的加工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出料加工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出料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如下:
(1)境外加工的期限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备案登记
开展出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应到主管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受理登记备案的,应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3)进出境申报
①出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件;属应征出口税的,应提供担保。
未有效监管的,海关可以对出料加工出口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留取货样。
②进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进口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进口,海关对出料加工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税。
(4)核销
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误卸货物是指运往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报关程序如下:
(1)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海关征税放行货物。
(2)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溢卸货物抵补误卸货物的,应与误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非同一运输工具或同一运输工具非同一航次之间抵补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
(3)误卸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退运境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至境外;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口岸的,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4)原收货人不接受溢卸货物、误卸货物,或不办理溢卸货物、误卸货物的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5)经海关审定确实的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6)溢卸货物、误卸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退运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造成退运的货物,或因错发、错运、溢装、漏卸造成退运的货物。
退运货物分为一般退运货物、加工贸易退运货物、直接退运货物三类。
接退运货物三类。
(1)一般退运货物
一般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按退运进口和退运出口的不同规定程序向海关申报。
(2)加工贸易退运货物
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未核销,则按加工贸易退运货物报关。
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已核销,则按进出境修理货物报关。
(3)直接退运货物
其报关程序为:
①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
②直接退运一般先申报出口,再申报进口。
③出口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进口报关单编号;进口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出口报关单编号,并应分别注明海关审批证件编号。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以不填写报关单。
收货人申请直接退运的海关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退关货物
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它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
退关货物报关程序如下: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